法律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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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浅析公民法律意识

摘要公民法律意识是现代社会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条件。公民法律意识为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良好的社会思想基础。本文通过论述法律意识的概念、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以及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说明公民法律意识对依法治国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法律意识依法治国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载入宪法。然而,法治社会的实现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除需要以经济作为基础外,还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思想文化等条件的有力配合。其中,法律思想文化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公民贯彻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条件。法律意识是构成法律思想文化的核心,对依法治国思想的贯彻以及依法治国实践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我国对法律意识的研究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主要体现在法理学界,表现为对法律研讨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

的理论解释和评价、社会对法律的要求、法律认识感、学法、守法、用法的程度、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等。当前,我国法理学者对法律意识概念的主流观点是: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①其内涵如下:

(一)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社会主体对法的主观认知方式

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在社会精神领域中的反映,是人类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各种社会现象本质、结构和价值功能的认识,对社会的态度和情感。它包含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哲学、艺术、宗教等意识和人民的风俗习惯、社会心理等。而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法律现象的知识、观点、情感和态度的总称。

(二)从社会主体认知法的方式划分,法律意识包括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

法律认知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科学认识的主观状态。它是社会主体对于法的价值、功能、发展规律及现行法的内容和特点的认知;法律情感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特别是现行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反应,是社会主体对现行法是否符合自身的物资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好、恶的心理态度,直接反映了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情感态度;法律评价是指人们在法律认

知与法律情感的作用下,对于法律有关的是非、好坏等价值问题进行选择和判断的一种心理活动。

(三)从认知阶段划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根据对法的不同认识阶段划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社会主体基于自身的需要和体验而形成的对法的表面的、直观的感觉、情绪、愿望和要求。法律心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相联系,具有直接性、自发性、不系统性和多变性等特点,是法律思想体系形成的准备阶段,是公民守法的重要保证。法律思想体系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念和学说。它在法律意识中占主导地位,决定法律意识的水平。

任何一个阶级的法律思想体系都不是人们自发形成的,在法律思想体系形成过程当中,法学家们的工作起重要作用,由分散的、零星的、感性的法律心理转变为完整的、系统的、理论化了的法律思想体系必须经过代表这个阶段的法学家们的复杂、艰巨的脑力劳动。②因此,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得以整体提高,使公民直接、自发、不系统和多变的法律心理转变为系统的、理论化了的法律意识,需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

(四)法律意识的内容与一个民族的固有的法律文化紧密联系,与社会政治制度直接相关,决定于社会经济基础

中华民族在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历程中,逐渐形成了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这种法律传统作为数代沿传而历史地积淀和发展起来的民族法律文化,形成了该民族关于法律的性质,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体中的地位,关于法律制度的专有组织和应用,以及关于法律实际或应该被如何制定、适用、研究、完善及教授的一套植根深远并为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观念。③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受政治制度的制约,同时政治制度也为法律服务。另一方面,法律对政治制度具有完善和保护作用,通过立法,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从而也决定了法律意识。

作为上层建筑有机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由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而且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内容、法律的性质以及法律的发展、变化,经济是法的源泉和诞生地。同时,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以其特有的属性和功能为经济基础服务。

二、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

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实施,要求全方位法律监督的法治环境以及全社会认同法律、推崇法律和惟独服从法律的法治氛围。而这一切都可归结为法律形成和法律实施两个方面,公民法律意识对这两个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民法律意识是依法治国的观念要件

公民只有树立了现代法律意识才能有正确的法治观念,有了正确的法治观念才能推动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法治观念是确立法治原则和法律制度的前提。在法治化过程中或法治的状态下,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决定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遵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规律。但是法律是立法者自觉活动的产物,在这里人们总是先形成法治认知、法治观念,然后再反映到法治的原则和法律制度中去。

(二)法律意识为依法治国的法律达到合法性提供了理念基础所谓法律的合法性,是指法律为大多数人所同意或接受,法律的价值以及事实被人民所认可,且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价值观、社会观,公平正义观。现代法制的合法性基础根源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反映社会主体的现代法权观念或法律意识。而这种体现现代法制合法性的法律意识对于现代法律的制定和合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有效运行的必备要件

无论法律的适用或法律的遵守,都是通过人的行为来进行的,而人们的行为是在一定的法律意识的支配下作出的。因此,公民的法律意识必然影响法的运行。正如卢梭所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因此,如果没有公民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依法治国就成为一句空话。

(四)健全的公民法律意识是推动法律监督机制有效运转的必要力量

对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既有来自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也有来至于公民个人的。而监督无论是由谁进行的只要形成制度的、经常性的监督才是强有力的和富有实效的。事实上,有监督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之一。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备,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转和效能的发挥也都有赖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总之,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重大意义。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三、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全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建立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化的进程,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是以生俱来的,是通过多年普法教育以及其它多种手段培养形成的。

(一)法律意识的培养取决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取决于整个民族的文明素质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必然服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认识论的一般规律。也就是说,法律意识的形成始终与经济活动融为一体,直接决定于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意识还有其不完全依赖于经济基础的自身相对独立性。

(二)开展普法教育,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措施

在全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至今已经进入到第六个五年计划的第二年。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三)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方式,而法律人才是用法、守法、普法的中坚力量;法学研究主要是对法学的前沿问

题、法学的理论问题、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具有重大作用。

(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为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生产力、国民生产总值、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幸福指数有了大幅度提高。这为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经济基础,创造了物质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人民的平等、自主、公平、正义、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完善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因此需要立法者加强法制的建设。法制的建设也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条件。同时,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也会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巨大的促进作用。

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公民法律意识。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精神支撑;良好的法律意识将引导立法者去积极地认识现实社会关系对法的需要;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公民自觉、自愿守法的内在基础;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也是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的巨大精神力量。培养当代中国公民良好的

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特别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

项基础性工程。

注释:

①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6页.

②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第252.

③[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20

页.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张文显.法学基础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

[3]李步云、刘士平.论法与法律意识.法学研究.2003(4).

篇2

农民法律意识浅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法律意识一直是学者们推崇研

究的对象。在当今新形势新国情下,全面分析农民法律意识成

因,有效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素养,使我国在法制化进程中迈出

重要一步。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形成原因;解决途径

从古至今,农民一直占据着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如何解决好农民农村问题是历朝历代励精图治的根本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点工作之一。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成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几点解决途径。

一、造成农民现阶段法律意识的主要原因

我国区域政策的差别,造成目前农村发展水平不一致,有的已达到小康,这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很强,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应有权利;但有的还生活在传统、保守、落后的小农经济里。本文所指的主要是后者,也是法律意识亟待提高的对象。他们中的大多数分不清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具体职责;他们长期受着避讼思想的影响,私了是他们争议纠纷中最常用的解决方式;他们对礼俗、习惯的重视超过了法律,存在着对法律不信任的心理态度,甚至当提到法律时便认为是履行义务,并无权利可言等等。综合目前学者的观点后,笔者认为造成这部分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层面上小农经济的生活方式

尽管我国现行的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生产经营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但这也给小农经济的继续生存提供了土壤。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着商品交换,

这种简单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缺乏认同法律和要求法律的内在动因。有学者曾提到,农民面临的简单的经济关系使农民亲近法律还缺少利益的驱动,其所处的利益格局尚不足以刺激他们自发的权利觉醒。①同时,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角度来看,这种自己自足的生产方式和由其导致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必然限制农民正确良好法律意识的最终形成,造成农民法律意识严重匮乏。

(二) 文化层面上儒家传统文化的渗透

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儒家思想对人们影响最为深刻。时至今日,偏远农村农民仍大量存在着儒家文化观念,这种观念深深扎根于他们的思想中,成为真正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最大障碍。归根到底,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超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② 首先,服从意识的影响。儒家思想作为维护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服从意识。这种服从意识仍然沉积在现代农民社会中,使得农民个体权利意识淡薄,从不积极主动主张自身权利,听从长辈或上级的命令与指示是他们的第一选择。人们在行为选择时,首先考虑的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冒犯当权者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正义和法律。

③这就使得农民在内心中产生了对权力的服从和对法律的陌生,进而发展成为完全排斥法律的有效保护。

其次,宗法意识的束缚。除了三纲五常,宗族法等内部规定至上的理念也严重影响着农民的思维规则和模式。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农村群体得以继续发展,以村、乡为纽带的农村社会关系使农村成员仍旧生活在熟人社会中,他们更注重亲情、乡情,排斥、逃避国家法律,更习惯于接受传统道德、风俗管理约束,也不要法律参与保护。在农民的宗族观里,发生在家族、乡间内部的事都是家里的事,要靠约定俗成的内部规则来解决,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打官司不是一种维权的手段,甚至是一件丢脸的事。

再者,避讼思想的禁锢。儒家思想倡导天人合一,强调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把和作为最高价值标准,不主张狱讼。但是,这种和谐思想在农村社会中却被转化为了忍为尚,使农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宁可委曲求全,选择私了和忍让,也不要走打官司的法律途径,更不会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即便发展至今日,法律诉讼也是万不得已时才采取的解决办法。在农村,邻里关系是极其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当其遭到破坏时,农民则寄希望于彼此通过伦理道德思想达到自我约束、友善调解,最终达到和平共处的理想状态。知足者长乐,能忍者自安是我国广大农民的生活格言。

(三)制度层面上法制不完备的制约

首先,在立法环节上,有关农村和农民方面仍是相对薄弱环节。

表现一是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法层面,而对于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保护农民切身利益法律的欠缺,致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功能、价值的正确认识,更无法了解到法律在农村日常生产、生活领域中的制约作用,抑制了农民渴望法律的积极性。

表现二是立法工作的前提不符合农村现实情况。现代法律的前提假设是陌生人社会或个体主义社会,但农村社会的具体情况是村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外人的熟人社会,长期的共同生活使他们有着约定俗成的价值趋向、行为标准以及共通的为人处世的心理尺度。不难设想,当法律对其全盘否定或一概忽略时,法律也就失去了它本身应有的社会基础和权威,再难得到民众的信仰和认同。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其次,在执法环节上,农村执法活动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主观方面:一是有些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不完备、不健全,未达到一名合格法官的基本素养;二是少数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违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等

不良行为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造成农民对法治的不信仰和不信任,甚至漠视法律,与运用法律维权相比,农民更愿意把权利的维护寄托在他们心目中的清官的身上,而对使用诉讼方式这种法律武器却望而却步;三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了解甚微,有的甚至还认为法律即等同于义务,导致了畏法思想,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客观方面:第一,农村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办案经费缺乏,司法效率低下,对农民来说高昂的诉讼费用和相对漫长的诉讼过程,且掺杂着复杂的人情和权力关系,最终导致农民对法律失去信心。第二,权大于法是局部仍存在的客观现象,基层政府的家长式管理方法让广大农民看到法律受制于权力,从而使他们认为法律不能完全保护他们的权利,尽量规避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即使走法律途径,就尽全力去走后门,寻求权力的青睐而非法律的帮助。因此,要使基层法律组织适应农村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依法办事,依然任重而道远。

除此之外,农民还存在自身素质不高,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法律教育比较困难,在学习法律条文的时候常常不知所云,对抽象的法律法规条文更是难于理解和把握。农民法律认知肤浅的现象极为普遍,农民分不清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规的规范范围,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不知道如何

起诉和应诉等等,法律知识的严重欠缺使不少农民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几点

网建议(一)完善立法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根本前提是完善法律法规,无规矩不成方圆,使农村各项工作保证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加强有关方面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丰富,与时俱进,基本做到使农民有理可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例如可以全面制订并落实农村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切实可行的法规与条例,制订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把一些可以被吸收的、比较原则化,难以具体实施和操作的村规民约纳入法制轨道上来,建设符合我国农村村情的具体法律规范,让农民的切身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二)规范执法

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离不开健全良好的法治环境。针对现阶段我国农村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努力建设一个公平有序、健康良好的法治环境,必须让农民充分认识到法律完全可以充分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司法部门可以在执法过程中示范典型案件,这样既可以使农民学会了有关法律的实体规范,也会清楚地了解到其中有关的程序规范。建立良好防治

环境还要求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增强自身法律知识储备和执法经验以及灵活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减少直至杜绝司法不公、滥用权力的损害司法机关形象和法律权威现象的出现,恢复农民对法律的信仰,从而自觉提高自已的法律意识。

(三)加强监督

要依法建立农村基层法律监督机制和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从而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监督机构要对监督客体的法律实施范围、内容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法律条文从抽象的条文规定变成实实在在的权利和义务。在农村,舆论监督的主体应当是全体村民,农民所议论的内容就是舆论。因此要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农村民主机制,必须让农民来审视法律运行的基本情况,这样才能激发农民对于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和了解,以至于最终信任法律、依赖法律,从内心真正的信仰法律。

(四)深入普法

普法教育在农村已经开展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获得相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着重提高村民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努力克服在普法教育中依然存在的种种弊端。

第一,组织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深入农民内部讲授与其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第二,要采取各种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易于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普法教育,着重对法律价值观的思想输入和法治精神的重新塑造,使广大农民树立起法律权威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利观、权力观、民主观、平等观。

第三,采取多种多样的普法形式提高普法效果,诸如绘制板报、张贴宣传栏、进行法制文艺表演、播放法制录像、开展法律咨询等等,在潜移默化中使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显著提高。学法只是手段,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解决身边发生的问题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

综上所述,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系统工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改变现阶段我国农村法治现状的关键环节。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农村经济才能取得长足稳定的发展;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农村社会才会实现真正的和谐局面;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我国现代化的根本目标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实现。

[注释]

① 王海涛.中国农民法律意识探讨[J].政法论

坛.2000.(5).

②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

店.1998.394.

③ 陈云良.儒家文化与法治精神[J].中国法学.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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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孙昌乾.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建设和谐新农村[J].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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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题深入解析:数罪并罚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 第 1 页 共 1 页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题深入解析:数 罪并罚 案例1: 张某,男,23岁。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 分析: 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 赵某,男,21岁。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分析: 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某撤销缓刑。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 在法律的硕士在需要进行相关的论文研究时,需要写好相关的开题报告,那么应该如何写开题报告的内容呢?下面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法律硕士开题报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选题目的 1、本课题以缓刑制度的内容为核心,通过收集资料,了解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状况,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为背景,探求我国缓刑制度的新趋势,结合所学的知识,总结经验,根据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予以丰富和发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以突显该制度的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价值。 选题意义 1、缓刑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原因,现代缓刑制度构建过于原则和抽象,加强缓刑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2、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设相辅相成,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因此完善缓刑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课题在缓刑适用和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对提高我国缓刑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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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与未解决的问题。 3.论文写作合乎逻辑、分析深入、论证合理。 4.论文的论证应有充分的依据,参考文献不少于20篇。 5.论文语言精练,符合汉语写作规范和字数要求。 6. 学位论文写作规范、印制规格,按照学校的统一规定办理。 (三)各论文类型的具体要求 【论文类型】基础性理论研究(正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 【内容要求】 1.选题: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 论文的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适当,具有合理性。 2.研究内容:针对选题查阅国内外文献资料,掌握该选题的学术研究前沿,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对拟解决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观点论证。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及工作量。 3.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对论文选题进行分析研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门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的研究。 4.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成果应体现作者的新观点、新思想或者新见解。

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答辩自述

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答辩自述 本文是关于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答辩自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范文一: 尊敬的西南政法大学的各位老师,很荣幸有这个机会接受各位老师的指导,首先我介绍一下本人这篇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背景。 一、我是一九九三年从华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曾做过法官,现从事律师工作。在从事律师业务尤其是民事诉讼业务中,有一个很深切的感受,就是大量的民事纠纷,最终债权人能想到的最后救济手段,就是追究债务人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如能证明债务股东确实应承担相应责任,债权人原本无法实现的债权可能就会出现重大转机,本人于一九九九年就曾办理过一起追究债务人股东出资不实案件,案件历经深圳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支持了原告方追究债务人股东承担补充清偿未出资额100万美元的民事责任,后来我又办理了多起类似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我发现关于这个领域的理论论述并不太多,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讨论稿中某些内容又十分值得商榷,这一切促使我以这个为命题,撰写这篇毕业论文。 二、从结构来看,本篇论文就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进行了分析,民事责任部分是重点。 (一)从股东出资不实民事责任来看,这一命题显然是属于公司法范畴,从立法领域来看,除了一九九四年施行的《公司法》外,(当时写论文时,《公司法》修改版尚未出台),最高院并未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仅是自1993年以来,分别以会议纪要、批复等形式对这一问题有过不系统的一些规定,而某些省高级人民法院比如广东高院2020年出台了《关于企业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另外,陕西省高院也出台过类似的规定,我在对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研读时,采取的是大胆怀疑、小心求证的态度,对最高院及广东省高院一些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人这些观点对错暂

法律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姓名:倪德富 学号: 论文主题:环境噪音污染防治问题研究专业: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环境法学 指导教师:赵惊涛教授 报告时间:2009年6月

法律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一、论文主题的形成及研究现状 (一)主题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施行表明,人们认识环境问题更加深入,认识到噪声给环境和人的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噪音问题的严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防治。但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难以操作的具体问题,单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的目的。 该法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采用两个标准,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样使得许多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不能算是环境噪声,如城市中的低频噪声并未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却对人体的内脏功能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对噪声的定义是采用物理学角度来判断的,以人的说话的噪声值在40分贝——60分贝之间来区分,低于40分贝为安静,高于60分贝为嘈杂。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在20H z——20000Hz之间,而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度决定的即声波的震动幅度决定的。因此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然而判断一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思考问题的人则可能就是一种噪音,当人处于不同的心情状态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或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我们可称之为噪声。一旦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可见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

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学位申请书

某某大学 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 研究方向 导师姓名、职称______________ 某某大学学位办公室制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填写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二、《某某大学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情况表》中所贴照片要求为一寸黑 白免冠近期照片。 三、除已注目的栏目外,一律不得另加附页。 四、本表复制(复印)时,必须保持原格式不变,纸张限用A4规格,装订要整齐。 打印时,填写内容的字体均用宋体五号字; 填写时,内容须用黑色墨水。 五、本表内含:《某某大学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情况表》 《某某大学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成绩表》 《某某大学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科研情况》 《某某大学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表》 《某某大学指导教师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某某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批表》(附2-3份论文评阅书) 《某某大学攻读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 《某某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某某大学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 《某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某某大学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情况表 (本表由申请学位人员本人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存学校档案,一份留存个人档案)学习期限:姓名:

某某大学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成绩表 (本表由学院研究生干事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存学校档案,一份留存个人档案。) 申请日期:学生姓名: 导师姓名:导师职称:

某某大学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科研情况(本表由申请学位人员本人填写,一式一份报研究生处存学校档案。) 申请日期:学生姓名: 导师姓名:导师职称:

2020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参照模板

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 为了提高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学位论文格式更加规范,特作如下规定: 一、论文选题 1.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 2.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门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的研究。 3.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一般应是来源于以下方面的题目: (1)在法律和法律职业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实践价值并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相适应的问题; (2)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实习或调研中遇到的有研究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 (3)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本职工作中面临的缺乏学理解释的,或者突破了某种流行的观点和认识的,其研究的结果可能对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案例、典型事例; (4)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导师提出的,或者专职教师正在进行的项目研究课题。 4.论文题目的确定必须取得论文指导教师肯定的评价意见。 二、论文的形式、内容要求 1.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文、案例研究或调研报告。 2.对论文的主题有完整、充分的描述,概念界定清晰; 3.综合运用理论、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和文献资料对论题予以扩展,进一步具体的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论证过程能够反映作者阅读文献资料的数量; 4.合理利用已有的观点或见解,提出作者自己独立的认识和观点,并以显著标志的方式对二者做出区分;

5.作者对论题研究获得的最终结果应该得到完整的、确定的、精练的表述;如果不可能导出预计的结论,则可对相关问题予以讨论,提出建议、研究设想或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6.案例研究应提炼出法学上的问题,结合学理和司法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结论有助于该案例本身并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 7. 调研报告已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重点,调研方案设计合理可行,数据资料充分可靠,综合运用了法学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分析过程清晰,有明确的调研结论,研究文档齐全; 8. 语言文字的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用语合乎汉语语法; 9. 论文结构一般不超过三个层次,各部分之间应当保持紧密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篇幅比例。

软件工程硕士论文开题报告最终版

学号:123126 东南大学 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 开题报告及论文工作实施计划 院(系、所)软件学院 学位类别工程硕士 专业领域软件工程 研究生姓名梁姣 指导教师(校内)杨鹏 指导教师(校外)黄海林 开题报告日期2014-9 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填表须知 1、论文开题报告由研究生本人向审议小组报告并听取意见后,由研究生本人填写此表。 2、论文开题报告填写完成后,必须经导师审批,通过后方能提交。 3、硕士生应在第三学期内完成此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经研究生秘书在网上审核确认(至少半年)后方可申请答辩。 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研究生自留放入本人“研究生档案材料袋”;一份由院(系、所)保存并归入院(系、所)研究生教学档案。 5、学位类别为:工程硕士;建筑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风景园林硕士;临床医学;公共卫生硕士。 6、本表下载区:https://www.360docs.net/doc/1413346674.html,/down/1.asp。本表电子文档打印时用A4纸张,格式不变,内容较多可以加页。

一、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 题目 基于IEEE1588协议的航电以太网时钟同步系统的研究与实现研究 方向 软件工程技术 题目来源国家部委省市企业自选有无合同经费数备注 √ 题目类型理论 研究 应用 研究 工程 技术 跨学科 研究 其他应用研究 一、课题来源、选题依据、课题研究目的、工程应用价值 1.课题来源 本课题来源于中国航天集团第772研究所预研项目,旨在设计和开发基于IEEE1588协议的航电以太网时钟同步系统。 2.选题依据 现代大型飞行器迫切需要采用一种既能够兼顾数据传输,又能够满足高精度时钟同步要求的航电网络。目前在飞行器中采用的新一代航电以太网TTEthernet[1](Time Trigger Ethernet),虽然具备高数据量传输能力,但该以太网中的时钟同步功能还急需研究实现。 IEEE1588协议是用于网络测量和控制系统的精密时钟同步协议,目前在航电以太网中还未得到广泛应用。结合IEEE1588协议的特点和航电以太网的应用需求进行分析,可以发现,IEEE1588协议比较适合航电以太网TTEthernet的应用场景。因为,IEEE1588协议是针对相对本地化的网络而设计的,另外它的高精度时钟同步设计十分符合现有航电以太网的要求。所以,将IEEE1588协议应用于TTEthernet网络,可以为解决航电以太网中急需实现的精密时钟同步问题提供帮助,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3.课题研究目的 通过分析航电以太网的实际应用需求和IEEE1588时钟同步协议特点,研究并实现航电以太网上的精确时钟同步系统,解决航电系统不同终端设备之间的时钟同步问题。 4.工程应用价值 一般时间同步协议难以满足航电以太网的高实时性要求,航天772所正在研究基于IEEE1588协议的航电以太网时钟同步系统。该系统具有更高的同步精度,将实际应用于航电以太网TTEthernet中,因此具有重要的工程应用价值。

XXXX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安排及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工作要求及工作程序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要求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维护学位的声誉,不得降格以求 (二)答辩要发扬民主,在学术观点上可各抒己见。 (三)学位论文答辩一般以公开方式举行,校内外有关人员可列席旁听。 (四)学位论文答辩应逐人进行,逐人作出决议。 二、关于硕士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 法学院自2010年开始,实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由院学位委员会指定专人(不少于三人)按照专业答辩人数的30%的比例公开抽出匿名评审名单,并于当日挂在法学院教务网上。对于迟交论文的学生不予安排本次答辩。 三、关于论文评阅人的规定 1、在校硕士研究生须聘请至少两位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必须由教授、副教授、 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评阅人由院内老师担任。评阅人中最多有一人可作为答辩委员会专家成员。 2、专家评阅意见应有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和修改要求。论文评阅分数必须在70分 以上,否则,不得参加答辩。 四、答辩委员会组成的规定 1、法律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4人,由我院教师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必 须有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若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参加论文答辩,其人数应不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的1/2。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的专家担任。 2、论文评阅人至多有一人可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 评阅人或答辩委员会成员。 五、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2、答辩秘书介绍情况

法律硕士论文

法律硕士论文 篇1 浅析公民法律意识 摘要公民法律意识是现代社会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条件。公民法律意识为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良好的社会思想基础。本文通过论述法律意识的概念、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以及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说明公民法律意识对依法治国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法律意识依法治国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载入宪法。然而,法治社会的实现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除需要以经济作为基础外,还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思想文化等条件的有力配合。其中,法律思想文化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公民贯彻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条件。法律意识是构成法律思想文化的核心,对依法治国思想的贯彻以及依法治国实践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我国对法律意识的研究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主要体现在法理学界,表现为对法律研讨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

的理论解释和评价、社会对法律的要求、法律认识感、学法、守法、用法的程度、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等。当前,我国法理学者对法律意识概念的主流观点是: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①其内涵如下: (一)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社会主体对法的主观认知方式 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在社会精神领域中的反映,是人类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各种社会现象本质、结构和价值功能的认识,对社会的态度和情感。它包含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哲学、艺术、宗教等意识和人民的风俗习惯、社会心理等。而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法律现象的知识、观点、情感和态度的总称。 (二)从社会主体认知法的方式划分,法律意识包括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 法律认知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科学认识的主观状态。它是社会主体对于法的价值、功能、发展规律及现行法的内容和特点的认知;法律情感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特别是现行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反应,是社会主体对现行法是否符合自身的物资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好、恶的心理态度,直接反映了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情感态度;法律评价是指人们在法律认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除封面、扉页及授权页外,论文内容一般包括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语、参考文献和必要的附录、致谢、个人学习简历和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具体格式要求如下: 一、论文封面、扉页及授权页格式 按学校提供的版式及要求。 二、授权页后的题目、摘要、关键词页格式 题目居中,二号黑体字;有副标题的,另起行用破折号引出,小4号黑体字。摘要应直接将文章的主要论点、观点用简练的文字表述出来,避免使用笼统、概括性表述;摘要中不应出现“本文……”“笔者认为,……”“我们认为”之类的表述,字数800字左右;关键词3——5个。摘要与关键词间空一行。 题目、摘要、关键词译成英文,另起一页。字体、字号见示例。 示例: 论文题目 (三号,黑体,居中)

摘# #要 (三号,黑体,居中) 摘要正文(小四,宋体)。 关键词: XXXX;XXXX;XXXX (3-5个主题词)(小四,黑体) Thesis Title (三号,黑体,居中) Abstract (三号,黑体,居中) Keywords: XXXX;XXXX;XXXX (3-5个主题词)(小四,黑体) 英文摘要必须用第三人称,最好采用现在时态编写。大约为1000-1500个单词。 英文关键词与中文关键词一一对应。 三、目录格式 目录标题序号采用一、(一)(也可再用下级序号1),并用……………符号引出正文中对应的页码。另起一页。 示例: 目###录 (三号,黑体,居中) 前言(四号,宋体) (1) 一 xxxxx(四号,宋体) (一) xxxxx(小四,宋体)………………………………………………………………

法律硕士考研资料:经典案例解析(一)

法律硕士考研资料:经典案例解析(一) [案情] 原告:石某,男,34岁。被告:某商品批发店。 1993年6月9日,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40箱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当石某卸货至第36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石某右眼失明。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石某向厂家索赔,石某遂诉至法院。 [问题] 1.生产厂家能满足石某的诉讼请求吗? 2.石某能否直接向该出售啤酒的商品批发店请求赔偿? 3.人民法院如何解决该项纠纷? [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查明:石某眼睛受伤确系因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而啤酒又是该商品批发店出售的,因此,石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疵有因果关系;石某在搬运过程中并没有过错;石某有受损害之事实。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0 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1.商品批发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石某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致人伤残费用共6000元; 2.本案判决自生效之日起10天内履行完毕,诉讼费用由被告商品批发店承担。 [法理分析] 产品责任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产品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严格责任的成立取决于产品有瑕疵和损害系由产品瑕疵所致这样两个基本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的“产品存在缺陷”等指的就是产品的瑕疵。所谓瑕疵,国际上一般是指产品的“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

内蒙古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正文格式

内蒙古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正文格式 浅析藏传佛教在蒙古地区盛行之原由 一、选题依据 (一)研究意义 蒙古族是一个特别注重宗教信仰的民族。这与蒙古族的文化传统有关,蒙古族从他诞生起,就与宗教相伴而生,因此特别注重在其游牧文化中注入宗教信仰的因素。 蒙古族原始的信仰是萨满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游牧生活中,以“万物有灵”为基础的萨满教得到了衍生的土壤,世代流传。一般认为萨满教是氏族的多神崇拜,内容包括对祖先神灵的崇拜,对天地自然现象的崇拜等。1216年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之后,其领土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蒙古高原。随着领土的扩张,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百姓均归顺于大蒙古国,这也就促成了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之间的碰撞与融合。大蒙古国时期,成吉思汗对不同的宗教采取“要尊重一切宗教,并一律免除种种教职人员的赋役和捐税,且不得厚此薄彼”的态度,百姓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藏传佛教就是昔日诸多宗教中的一支,由于佛教有经书教义,有统一的组织和固定的寺庙,有利于广泛传播和发展。在传播扩张的过程中,吸收了原始宗教萨满教的某些内容和仪式,尤其“好生”、“杀戒”等宗教观念,顺应了蒙古族的习惯心理和宗教意识。到了元朝忽必烈汗执政时期,佛教开始得到皇室的推崇,成为了

国教,喇嘛教主被封为国师,分管宣政院,管理吐番地区。据《元史·释老传》记载,“帝师之命与诏并行于西土”。他所实施的政教并行、宗教入政政策有效地实现了对人的政治统治与信仰控制,实现了对不同民族的管理。自元世祖忽必烈以后,元朝历代皇帝对帝师都给予尊崇地位并给予优厚的赏赐。元朝统治者实行政权与教权二者分立制度,二者各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与各级官员,但奉行的仍然是政教并行,皇权至上的治国、立法思想,其实行政教并行的目的“以佛治心,以法治国”,以佛教来教化心灵,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北元时期,《俺答汗法典·序言》阐明政教并行政策的目的是“引导众生坚信利乐,趋向善道”,并提出要把政、教两法“铭记于心”。后来俺答汗恭请三世达赖喇嘛索南嘉措立喇嘛教为北元的国教,取消了萨满教,最终导致蒙古族宗教信仰从萨满教转移到了喇嘛教,并彻底实现了政教并行的治国思想。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的学者对于蒙古族宗教文化的研究和蒙古族法文化的研究成果是有目共睹的。也有不少学者把研究的焦点放在了法律与宗教间相互作用上,要么从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方面进行研究,从史书中搜整归纳古代某一法典籍中所记载的具有宗教内容的法令,分析该时期宗教文化何以被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各种原因;要么从掌权者对宗教的规制与法令政策方面选题立论,论证某一朝代关于宗教政策的功过得失。

法律硕士论文格式

法律硕士论文格式 一份完整的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 封面(二) 目录 (三)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四) 正文 (五) 参考文献(六) 致谢(七) 附录现分述如下: (一) 封面封面应包括题目、学生姓名与专业班级、指导教师姓名、(设论文计) 完成时间等内容。题目应力求简短、精确、有概括性,直接反映毕业论文 (设计)的中心内容和学科特点。题长一般不超过 20 个汉字,如确有必要,可用副标题作补充。 (二)目录毕业论文(设计)必须按其结构顺序编写目录,要求层次分明,体现文章展开的步骤和作者思路。目录格式是论文的结构层次,反映作者的逻辑思维能力,所用格式应全文统一,每一层次下的正文必须另起一行。目录独立成页,工程设计、研究类毕业论文(设计)的目录,以章、节、目来编排,将章、节依次顶格书写,在其同行的右侧顶格注上页码。 (三)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摘要一般不分段,不用图表,以精炼的文字对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观点、方法、成果和结论进行高度概括,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自成一篇短文,具有报导作用。摘要中对作者所做工作的评价应客观,不要使用带有渲染、夸张作用的词藻。中文摘要以 350 字为宜,置于前页。外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对应,紧接其后。关键词(也叫主题词),是反映毕业论文(设计)内

容主题的词或词组,一般3~5 个。中、英文关键词放在相应摘要之后,关键词之间用逗号分开。 (四) 正文正文包括绪论、本论、结论、参考文献和致谢。 1、绪论(即概述或引言或前言等)绪论是毕业论文(设计)的开头,应阐述课题的来源、要求、意义、完成任务的条件,将采取的对策、手段、步骤及须达到的目标。如果是一个大课题的子课题,应阐述该大课题的全貌及本子课题的具体任务。 2、本论本论是正文的主体,包括文献资料的综述,该课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方案的论证与比较,结构设计,参数计算,经济分析,安全环保,有关问题的讨论和采取的措施等。对于实验研究类、新原理新方法研究类论文,结果讨论是全文的核心。在撰写时,对于必要而充分的实验数据,误差分析,各种现象及产生现象的原因的分析,分析和推理结论的由来都应做出交待,并指出所得结论的前提和使用条件。运用图表反映研究结果,可作为有效表达方式。 3、结论(或结果讨论)结论集中反映毕业论文(设计)的特点、研究结果和理论见解,撰写时要简明扼要,措辞严密,留有余地。结论主要反映当事人的工作成绩,属于他人的已有结论应当少提。要实事求是,切忌言过其实。 (五)参考文献毕业论文(设计)须在论文的最后列出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列写必须严格按照毕业论文(设计)中引用的先后顺序依次列写。参考文献的列写格式,详见毕业论文(设计)的形式要求与书写规范。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一、刑法对人的效力【案情】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男,30岁,某国商人。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于1997年11月25日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市中支行,用变造的某国护照和某国西太平洋银行旅行支票计8000元,采取签署上述某国护照上那西库玛姓名的手法,骗兑得美金3242元(折合人民币2.68余万元),人民币1.12余万元。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至某饭店外币 兑换处,仍采用上述方法,骗兑得人民币8512元。当日被告人又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营业处外币兑换处,再次采用上述方法,企图骗兑人民币1.85余万元钱款时,因被该行工作人员察觉当场扭获而未得逞。问:我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幺?【答案与解析】本案涉及到刑法对人的效力问题。所谓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同刑法对地的效力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后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夜 谭ǘ匀说男Я 煞治 ?nbsp;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2、对外国人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8

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开题报告写作规范.doc

2017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开题报告写作规范 下面是某大学的具体要求,根据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现就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内容和开题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开题报告的性质 法律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是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全部课程结束后,由导师指导,在阅读文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拟撰写学位的题目向有关导师组作出的选题性论证报告。 开题报告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与学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发挥导师和导师组对毕业的指导作用,确保法律硕士研究生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所有法律硕士研究生进入毕业写作和环节的必需程序。 法律硕士研究生未经开题报告或者开题报告未获通过,则不能进入毕业写作和答辩阶段,亦即不能获取学位证书。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开题报告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并根据拟写的类型(专题研究、调查报告或者案例分析报告)进行具体设计。 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2、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3、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4、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5、进度安排、操作方式; 6、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开题报告应以书面(打印)方式向导师和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2字。 三、开题报告的程序 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开题,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末进行。 开题由导师组组长主持,全体导师组成员和有关研究生参加。 开题程序为:(1)开题人汇报自己的选题情况,重点介绍题目、选题意义、结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等内容;(2)导师组对选题及论证提出问题和意见;(3)指导教师发表意见。开题报告会应有记录。 四、开题报告的审核 通过以上程序,如果导师组半数以上成员认为选题适当、设计可行,应当

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标准 (1)

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标准 经法学院分委员会2011年5月25日通过 重庆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适用本标准。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时,为申请相应学位而提交供评审、答辩的学术论文,是检验其学习效果,考察其学习能力,科研能力及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 (一)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选题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要能够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能力。选题在学术上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主题鲜明具体,避免过大过泛,且题目设计合理。 (二)论文类型与总体要求 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成果类型分为:基础性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等。 总体要求: 1. 学位论文写作应符合基本的学术规范。 2.论文应当对国内同类选题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归纳,说明选

题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与未解决的问题。 3.论文写作合乎逻辑、分析深入、论证合理。 4.论文的论证应有充分的依据,参考文献不少于20篇。 5.论文语言精练,符合汉语写作规范和字数要求。 6. 学位论文写作规范、印制规格,按照学校的统一规定办理。 (三)各论文类型的具体要求 【论文类型】基础性理论研究(正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 【内容要求】 1.选题: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 论文的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适当,具有合理性。 2.研究内容:针对选题查阅国内外文献资料,掌握该选题的学术研究前沿,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对拟解决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观点论证。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及工作量。 3.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对论文选题进行分析研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门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的研究。 4.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成果应体现作者的新观点、新思想或者新见解。

07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20)

07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20) 伪证罪 ?【案情】被告人邱红雨,男,39岁,大学本科文化,被捕前系康达物资销售公司经理。邱红雨接受汤春林家属的委托,担任汤春林受贿一案的辩护人。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汤春林在法庭上翻供说严占成给他的回扣费,已如数退还给了严占成,拒不承认其先后在检察机关供述的受贿事实。 根据这一情况,法庭决定休庭,并决定对案件事实做进一步的调查。而被告 人邱红雨得知法院将派人去北城进行调查这一情况后,使事先赶往北城找到 证人严占成,把汤春林在法院上翻供的情况及汤的家庭情况告诉了严占成, 并说法院将派人来调查,要证人严占成在法院办案人员来调查时,按照汤春 林在法庭上翻供的情况向法院作证。证人严占成及其妻子陈玉贡说:“我们以前向检察院作的证是事实。”被告人邱红雨说:“这没关系,最后定案的是法院,现在检察院起不到什幺作用。”并要求严占成在关键的时候帮汤一把。不久, 被告人邱红雨与法院办案人员一同再次到北城进行调查。当晚,邱红雨借外 出找朋友为由,一人先到严占成家,告诉严占成说法院办案人员已到,明天 就要来找他,要严占成按以前所教他的那样说,并商量好第二天如何带法院 办案人员找严占成,然后才离开严家。次日,证人严占成向法院调查人员作证,以前向检察院作的证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现在感到良心上过不去。 此后,法院根据这一证言将汤春林受贿案退回给检察院。检察院组织办案人 员再次对已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及汤春林的供述进行核实,发现严占成的证 词有很多疑点,决定进一步找证人严占成调查核实。通过检察院办案人员耐 心细致的工作,严占成如实交待了邱红雨前后两次找他要了作伪证的事实。【问题】:(1)邱红雨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请说明理由。(2)邱红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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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 一、适用范围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合乎严格的写作规范并标志着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的一篇书面作品。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 (二)本规范是关于撰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指导性文件,是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选、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基本依据,供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法律硕士研究生使用. 二、选题 (一)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 (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门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的研究. (三)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一般应是来源于以下方面的题目: 1、在法律和法律职业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实践价值并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相适应的问题;

2、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实习或调研中遇到的有研究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 3、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本职工作中面临的缺乏学理解释的,或者突破了某种流行的观点和认识的,其研究的结果可能对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案例、典型事例; 4、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指导教师提出的,或者专职教师正在进行的项目研究课题。 (四)论文作者在确定论文的选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能否比较清晰地意识到所选论题的价值; 2、对拟确定选题有关的已经发表、出版和通过答辩的研究成果了解的程度如何; 3、所选论题的难易程度和允许的篇幅之间能否保持适当的比例; 4、是否可以充分利用个人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方法和经验; 5、可用的研究材料能否支撑该项研究; 6、有无合理的调研和写作的时间。 (五)论文题目的确定必须取得论文指导教师肯定的评价意见。 三、论文的形式、内容要求与篇幅 (一)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文、案例研究或调研报告. (二)论文的写作一般应完成以下方面的工作: 1、对论文的主题有完整、充分的描述,概念界定清晰; 2、对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有必要的综述,归纳分析同类题目的研究成果或研究观状;

法硕(非法学)考研经典案例解析(三)

法硕(非法学)考研经典案例解析 (三)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解答: 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 (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相信通过上面的复习,考生可以根据这些知识点总结,制定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有选择有侧重点的复习,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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