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csc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001]
csc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全称为《国际货柜安全公约》(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是1972年联合国海关组织(WCO)和国际海事组织(IMO)共同制定的一个国际性法律文件。
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集装箱在国际间的安全运输,保护货物、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CSC公约的内容非常全面,涵盖了集装箱制造、使用和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公约规定了集装箱的制造标准,包括结构强度、防水性能、插座位置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集装箱具备足够的抗风压能力和堆放稳定性,以应对船舶在海上的颠簸和运输过程中的振动。
其次,公约还规定了集装箱的操作规程和使用限制。
包括装卸操作时的安全要求,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和货物的完整性。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集装箱在填装、固定、密封等过程中的标准,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到严重的损坏或泄漏,从而保护环境和防止事故发生。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集装箱验收的标准和程序。
在集装箱出厂之前,必须经过合格的检测和验收,以确保其符合公约规定的安全标准。
只有通过验收才能获得CSC认证标志,才能在国际间进行运输。
CSC公约的实施对于国际贸易和海运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它标志着国际货柜运输的安全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为货物的国际流通提供了更为可靠和安全的保障。
其次,公约的规定具有普适性和约束力,各国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规范和安全性。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集装箱运输的不断发展,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例如,不规范的集装箱堆放和超载问题,可能导致集装箱倾倒和货物损坏等情况的发生。
因此,除了遵守CSC公约的规定外,各方还应注重集装箱运输过程中的细节,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整个运输环节的安全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总之,CSC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是保障集装箱运输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生动、全面和指导性的意义。
它的实施不仅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还为保护货物、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CSC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是一项旨在确保集装箱的安全运输和使用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72年通过,并于1977年生效,目前已经有152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加入。
该公约的目标是确保集装箱的结构和安全要求达到一定标准,以减少集装箱在运输和堆叠过程中的事故风险,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根据公约,集装箱必须经过适当的检验和检疫,以确保它们符合国际标准和规定。
只有通过检验并获得CSC认可标志的集装箱才能用于国际运输。
根据CSC公约规定,集装箱必须具备一些必要的要求,包括结构强度、防水性能、适用于提取和堆叠的角和锁等。
这些要求是为了确保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能够有效地保护货物免受损坏和丢失的风险,保证运输安全。
公约还规定了集装箱的检验和认证要求。
在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集装箱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和认证。
检验的内容包括容器的结构完整性、漏水性能以及相关的安全装置等。
只有通过检验并获得CSC认可标志的集装箱才能用于国际运输。
CSC公约的实施由各个加入国家的政府机构负责。
他们需要建立和管理相关的检验机构,负责集装箱的检验和认证工作。
同时,加入国家必须确保集装箱遵守国际标准和规定,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CSC公约的实施对于国际贸易和运输行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它有效地减少了集装箱事故的发生,保护了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提高了运输效率和质量。
同时,它也推动了国际标准的制定和采用,增强了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CSC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的实施在国际贸易和物流行业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个公约的实施保证了集装箱的结构和安全要求达到了一定的标准,从而大大减少了集装箱在运输和堆叠过程中的事故风险,保护了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集装箱的定义(精)
集装箱的定义集装箱(Container)是我国国家标准术语,在有的地区称为“货框”、“货箱”、“货柜”。
关于它的定义,在各国的国家标准、各种国际公约和文件中,都有具体规定,其内容不尽一致。
下面仅列举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集装箱海关公约》(CCC)及《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中集装箱的定义。
1.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集装箱的定义国际标准ISO: 830-1981《集装箱术语》中,对集装箱下的定义为“集装箱是一种运输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运送,途中转运时箱内货物不需换装;(3)具有快速装卸和搬运的装置,特别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货物装满和卸空;(5)具有1m3及1m3以上的容积。
集装箱这一术语,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2.《集装箱海关公约》关于集装箱的定义1972年制定的《集装箱海关公约》(CCC)中,对集装箱作了如下定义:集装箱一词是指一种运输装备(货箱、可移动货罐或其他类似结构物)(1)全部或部分封闭而构成装载货物的空间;(2)具有耐久性,因而其坚固程度能适合于重复使用;(3)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无须中途换装;(4)其设计便于操作,特别是在改变运输方式时便于操作;(5)其设计便于装满和卸空;(6)内部容积在1m3及1m3以上。
集装箱一词包括有关型号集装箱所适用的附件和设备,如果集装箱带有这种附件和设备。
集装箱一词不包括车辆、车辆附件和备件或包装。
该定义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有如下几点不同。
(1)指出了集装箱是货箱、可移动货罐或其他类似结构物。
(2)增加了一条“全部或部分封闭而构成装载货物的空间”作为主要条件之一。
(3)把国际标准化组织定义中“集装箱这一术语,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一句改为“集装箱一词包括有关型号集装箱所适用的附件和设备……不包括车辆、车辆附件和备件或包装”。
集装箱基础知识 各类标准 规范及公约
集装箱基础知识(三)——各类标准、规范及公约一、集装箱的标准分类为了有效地开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必须强化集装箱标准化,应进一步做好集装箱标准化工作。
集装箱标准按使用范围分,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公司标准四种。
1、国际标准集装箱是指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104技术委员会制订的国际标准来建造和使用的国际通用的标准集装箱。
集装箱标准化历经了一个发展过程。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04技术委员会自1961年成立以来,对集装箱国际标准作过多次补充、增减和修改,现行的国际标准为第1系列共13种,其宽度均一样(2438mm)、长度有四种(12192mm、9125mm、6058mm、2991mm)、高度有四种(2896mm、2591mm、2438mm、2438mm)。
第2系列和第3系列均降格为技术报告。
2、国家标准集装箱各国政府参照国际标准并考虑本国的具体情况,而制订本国的集装箱标准。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重量》(GB1413-85)中对集装箱各种型号的外部尺寸、极限偏差及额定重量等进行了规定。
3、地区标准集装箱此类集装箱标准,是由地区组织根据该地区的特殊情况制订的,此类集装箱仅适用于该地区。
如根据欧洲国际铁路联盟(VIC)所制订的集装箱标准而建造的集装箱。
4、公司标准集装箱某些大型集装箱船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条件而制订的集装箱船公司标准,这类箱主要在该公司运输范围内使用。
如美国海陆公司的35ft(英尺,foot)集装箱。
此外,目前世界还有不少非标准集装箱。
如非标准长度集装箱有美国海陆公司的35ft 集装箱、总统轮船公司的45ft及48ft集装箱;非标准高度集装箱,主要有9ft和两种高度集装箱;非标准宽度集装箱有宽度集装箱等。
由于经济效益的驱动,目前世界上20ft集装箱总重达24ft的越来越多,而且普遍受到欢迎。
二、各类集装箱常用技术规范各类集装箱常用技术规范COSCON CONTAINER TECHNICAL DATA 尺寸单位:毫米体积单位:立方米重量单位:千克The dimensions are in millimeters. Capacity in CBM. Weight in kg.一.箱体内部尺寸Internal dimensions二.箱体内容积及载重量Capacity and Payload三.各类箱箱号首位数字之含义Meaning of the first digit of container serial number四.箱门开度尺寸Door opening Dimensions三、有关集装箱的国际规范简介1、船级社的规范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y)的《集装箱检验规范》●样箱和工厂认可●干货箱的检查和试验●批量生产的质量控制●罐式集装箱样箱的检验和试验●冷藏集装箱样箱的检验和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集装箱检验规范》(ZC-Rules for the Certification of Freight Containers)或中国船级社(CCS-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有关规范●一般规定●检验●技术要求●检查与试验●标记●保温集装箱法国船级社《集装箱检验及试验》(BV Containers-Homologation and Inspection)●认证要求和程序●结构设计要求●材料和工艺●试验●保温集装箱美国船舶检验局《集装箱检验规范》(ABS-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Rules of Certification of Cargo Containers)●总则●设计检验●材料和制造●质量评价●定义●设计原则●试验●标记●罐式集装箱●保温集装箱●检验●修理工厂的认可●制冷机组的认可●角件的认可●集装箱挂车的试验英国劳氏船级社《集装箱检验规范》(LR-Li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Freight Container Certification Scheme)●干货集装箱●保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德国劳氏船级社《集装箱检验规范》(GL-Germanischer Lloyd-Regul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Repair and Testing of Freight Containers)●总则●技术要求和试验●保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集装箱修理日本船级社《集装箱建造和检验规范》(NK-Nippon Kaiji Kyokai-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Freight Containers)●总则●形式认可●工厂认可●试验和检验●结构、设计、材料和标记●试验和检验●隔热集装箱●冷藏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其它国家船级社的集装箱规定2、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集装箱安全公约》(UNIMO/CSC-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总则●集装箱的试验和认可●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安全控制和生效时间●持续检验程序(ACEP-Approved Continuous Examination Programs)注:详见第四部分(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CSC)3、国际海关公约中有关公路车辆和集装箱的部分(VE505-Conditions Governing the Approval of Road Vehicles and Containers for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ustoms Seal)此项文献基于以下两个文件A. The 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overs of TIR Carnets. (TIR: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Routine)注:TIR 可以看做是一种通关牌照,它是针对内陆运输要求制定的通关规定。
集装箱基础知识三-各类标准、规范及公约
集装箱基础知识(三)——各类标准、规X及公约一、集装箱的标准分类为了有效地开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必须强化集装箱标准化,应进一步做好集装箱标准化工作。
集装箱标准按使用X围分,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公司标准四种。
1、国际标准集装箱是指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104技术委员会制订的国际标准来建造和使用的国际通用的标准集装箱。
集装箱标准化历经了一个发展过程。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04技术委员会自1961年成立以来,对集装箱国际标准作过多次补充、增减和修改,现行的国际标准为第1系列共13种,其宽度均一样(2438mm)、长度有四种(12192mm、9125mm、6058mm、2991mm)、高度有四种(2896mm、2591mm、2438mm、2438mm)。
第2系列和第3系列均降格为技术报告。
2、国家标准集装箱各国政府参照国际标准并考虑本国的具体情况,而制订本国的集装箱标准。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重量》(GB1413-85)中对集装箱各种型号的外部尺寸、极限偏差及额定重量等进行了规定。
3、地区标准集装箱此类集装箱标准,是由地区组织根据该地区的特殊情况制订的,此类集装箱仅适用于该地区。
如根据欧洲国际铁路联盟(VIC)所制订的集装箱标准而建造的集装箱。
4、公司标准集装箱某些大型集装箱船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条件而制订的集装箱船公司标准,这类箱主要在该公司运输X围内使用。
如美国海陆公司的35ft(英尺,foot)集装箱。
此外,目前世界还有不少非标准集装箱。
如非标准长度集装箱有美国海陆公司的35ft 集装箱、总统轮船公司的45ft及48ft集装箱;非标准高度集装箱,主要有9ft和9.5ft两种高度集装箱;非标准宽度集装箱有8.2ft宽度集装箱等。
由于经济效益的驱动,目前世界上20ft 集装箱总重达24ft的越来越多,而且普遍受到欢迎。
二、各类集装箱常用技术规X各类集装箱常用技术规XCOSCON CONTAINER TECHNICAL DATA尺寸单位:毫米体积单位:立方米重量单位:千克The dimensions are in millimeters. Capacity in CBM. Weight in kg.一.箱体内部尺寸Internal dimensions二.箱体内容积及载重量Capacity and Payload三.各类箱箱号首位数字之含义Meaning of the first digit of container serial number四.箱门开度尺寸Door opening Dimensions三、有关集装箱的国际规X简介1、船级社的规X1.1 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y)的《集装箱检验规X》●样箱和工厂认可●干货箱的检查和试验●批量生产的质量控制●罐式集装箱样箱的检验和试验●冷藏集装箱样箱的检验和试验1.2 中华人民XX国船舶检验局《集装箱检验规X》(ZC-Rules for the Certification of Freight Containers)或中国船级社(CCS-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有关规X●一般规定●检验●技术要求●检查与试验●标记●保温集装箱1.3 法国船级社《集装箱检验及试验》(BV Containers-Homologation and Inspection)●认证要求和程序●结构设计要求●材料和工艺●试验●保温集装箱1.4 美国船舶检验局《集装箱检验规X》(ABS-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Rules of Certification of Cargo Containers)●总则●设计检验●材料和制造●质量评价●定义●设计原则●试验●标记●罐式集装箱●保温集装箱●检验●修理工厂的认可●制冷机组的认可●角件的认可●集装箱挂车的试验1.5 英国劳氏船级社《集装箱检验规X》(LR-Li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Freight Container Certification Scheme)●干货集装箱●保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1.6 德国劳氏船级社《集装箱检验规X》(GL-Germanischer Lloyd-Regul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Repair and Testing of Freight Containers)●总则●技术要求和试验●保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集装箱修理1.7 日本船级社《集装箱建造和检验规X》(NK-Nippon Kaiji Kyokai-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Freight Containers)●总则●形式认可●工厂认可●试验和检验●结构、设计、材料和标记●试验和检验●隔热集装箱●冷藏集装箱●罐式集装箱1.8 其它国家船级社的集装箱规定2、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集装箱安全公约》(UNIMO/CSC-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总则●集装箱的试验和认可●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安全控制和生效时间●持续检验程序(ACEP-Approved Continuous Examination Programs)注:详见第四部分(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3、国际海关公约中有关公路车辆和集装箱的部分(VE505-Conditions Governing the Approval of Road Vehicles and Containers for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ustoms Seal)此项文献基于以下两个文件A. The 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overs of TIR Carnets. (TIR: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Routine)注:TIR 可以看做是一种通关牌照,它是针对内陆运输要求制定的通关规定。
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交通部交函外〔1992〕254号文发布)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招商局、各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港航监督局、船检局、海运局,各远洋、外代、轮船公司,部属有关科研单位: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七日以MSC·20(59)号决议通过了《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
按照该修正案的生效程序规定,如果在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之前没有五个缔约国表示反对,此修正案将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通知,截至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没有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此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我国是《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的缔约国,现将修正案文本发给你们,请在其生效之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一九七二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1对《安全集装箱公约》附件I的修正1.修正第1条,将I(b)修改为:“每个集装箱上的所有最大总重标记均应与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最大总重数值相符。
”2.从第1条中删除1(c)。
3.在第1条中增加一个新的1(c)如下:"如有下列情况,则集装箱的箱主应取下安全合格牌照:——集装箱已经改建且使原有认可和在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数值失效时,或-一集装箱已不再使用并且未根据公约维护时,或一—如果认可已被主管机关撤消”。
4.删除第2条2(d)的最后两句。
5.从第2条中删除3(d)。
6.增加新的第Ⅴ章如下:"第Ⅴ章——经改建的集装箱的认可规则第11条经改建的售装箱的认可集装箱的箱主对其经认可的集装箱进行的改建如构成对其结构的改变时,应将改建情况通知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权的认可机构。
主管机关或经其授权的机构在重新发证之前可酌情要求对经改建的集装箱进行重新试验。
集装箱安全及管理制度
集装箱安全及管理制度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集装箱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然而,集装箱的安全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确保集装箱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集装箱安全及管理制度。
首先,集装箱本身的安全是指集装箱的结构是否稳固,能否防止外界的破坏和入侵。
在制造和维护集装箱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定。
例如,集装箱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能够承受装载物品的重量并抵抗受力。
此外,集装箱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确保集装箱内部没有异常和危险物品。
其次,集装箱的装卸安全是指在集装箱的装卸过程中,是否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装卸集装箱时,必须使用专业的设备和工具,以避免人员受伤和损坏集装箱。
对于特殊货物,还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以确保安全装卸。
第三,集装箱的运输安全是指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是否有足够的保护措施,确保集装箱和货物的安全。
运输集装箱的车辆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在运输过程中,还需要保证集装箱的稳定性,防止集装箱滑动和倾斜,以免发生事故。
最后,集装箱码头的安全是指在集装箱码头进行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措施。
集装箱码头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货物的登记和追踪、车辆的管控等。
此外,集装箱码头还需要配备专业的设备和人员,以保证集装箱的安全。
为了确保集装箱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例如,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了《国际关于集装箱安全的公约》(CSC),对集装箱的安全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各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集装箱的制造、装卸和运输进行了严格的监督。
此外,一些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集装箱的安全管理和监控。
总之,集装箱安全及管理制度对于确保集装箱的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集装箱的监督和管控,才能有效预防集装箱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因此,各国应加强合作,不断完善集装箱安全及管理制度,共同提高集装箱的安全水平。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修正于1974年(SOLAS)) 1980年5月25日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SOLAS PROT (amended) 1978)1981年5月1日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SOLAS PROT ( (HSSC) 1988)2002年02月03日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COLREGS (amended) 1972)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thereto (MARPOL (amended) 71/78))1983年10月2日6、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Convention on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ffic, 1965, as amended (FAL (amended) 1965))1967年3月5日7、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LL 1966))1968年7月21日8、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LL PROT (HSSC) 1988)2005年01月01日9、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 1969 (TONNAGE 1969))1982年7月18日10、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Oil Pollution Casualties, 1969 (INTERVENTION 1969))1975年5月6日11、1973年国际干预公海非油污类物质污染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Pollution by substances other than Oil, 1973, as amended (INTERVENTION PROT (amended) 1973 ) 1983年3月30日12、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CLC 1969))1975年6月19日13、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CLC PROT 1976)1981年4月8日14、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CLC PORT 1992)1996年5月30日15、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s Agreement, 1971 (STP 1971))1974年1月2日16、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Protocol on Space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s, 1973 (SPACESTP 1973))1977年6月2日17、1971年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Convention relating to Civil Liability in the Field of Maritime Carriage of Nuclear Material, 1971 (NUCLEAR 1971))1975年7月15日18、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71 (FUND 1971))1978年10月16日19、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76年议定书(FUND PROT 1976)1994年11月22日20、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92年议定书(FUND PROT 1992)1996年5月30日21、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 1972, as amended (CSC (amended) 1972))1977年9月6日22、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 1974 (PAL 1976))1987年4月28日23、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1976年议定书(PALPORT 1976)1989年4月30日24、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1990年议定书(PAL PORT 1990)尚未生效25、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INMARSAT), as amended (INMARSAT C (amended)) 1979年7月16日2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Operating Agreement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INMARSAT), as amended (INMARSAT OA (amended)) 1979年7月16日27、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976 (LLMC 1976))1986年12月1日28、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LLMC PROT 1996)尚未生效29、1977年国际捕鱼船安全Torremolinos公约1993年Torremolinos 议定书(SFV PROT 1993)尚未生效30、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STCW (amended) 1978))1984年4月28日31、1995年捕鱼船职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Fishing Vessel Personnel, 1995(STCW-F))尚未生效32、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1979 (SAR 1979))1985年6月22日33、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 (SUA 1988))1992年3月1日34、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议定书(SUA PROT 1988)1992年3月1日35、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 (SALVAGE 1989))1996年7月14日36、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1990 (OPRC 1990))1995年5月13日37、1996年关于与危险品及有毒物品海上运输相关的责任及损害赔偿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riage of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by Sea, 1996 (HNS 1996))尚未生效38、1993年海上留置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93, 于UN/IMO 代表大会上通过)尚未生效39、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Other Matter, 1972, as amended (LC (amended) 1972))1975年8月30日。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是为保障集装箱运输安全而签订的国际公约,于1972年12月1日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集装箱运输会议上通过。
公约的主要内容是统一规定集装箱结构方面的技术要求,以保证集装箱在正常的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各类集装箱,但不包括为空运专门设计的集装箱。
公约有两个附件:附件一为集装箱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规则;附件二规定了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程序。
公约自1977年9月6日起生效,中国于1980年9月23日加入公约。
根据公约规定的修正程序,1981年4月2日通过了一项修正案,对公约的附件作了补充修改,主要是对出厂的新集装箱的批准及首次检验日期和现有集装箱的首次检验日期及重新检验日期作出规定。
该修正案于1981年12月1日起生效。
请注意,对于具体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机构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英文缩写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英文缩写是CSC(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
CSC公约是一项确保集装箱安全和健康的国际协议,旨在规定容器设计、制造和标志的最低标准。
它对确保集装箱在国际运输中的安全至关重要,同时也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
CSC公约的实施对于保障国际贸易安全和高效运转至关重要。
我们有必要详细了解CSC公约,以便更好地了解集装箱运输领域的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
一、CSC公约的历史CSC公约最早起源于1972年,当时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一项关于集装箱安全的决议,建议制定一项全球性的公约,从而确保集装箱在国际贸易中的安全使用。
1972年,国际海事组织正式通过了CSC公约,并于1977年起正式生效。
此后,CSC公约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接受和实施。
二、CSC公约的主要内容CSC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集装箱的设计和制造标准;2. 集装箱的安全标志和认证要求;3. 集装箱的检验和认证程序。
CSC公约规定,所有通过国际海上运输的集装箱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安全标准,并且必须持有有效的CSC公约认证。
只有取得了CSC公约认证的集装箱,才能够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这一点对于保障集装箱运输的安全至关重要。
三、CSC公约的实施与监管CSC公约的实施和监管主要由各个成员国的主管机构负责。
这些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国境内的集装箱进行检验和认证,并确保集装箱符合CSC公约规定的安全标准。
国际海事组织(IMO)也对CSC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各个成员国能够全面履行公约规定。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CSC公约的实施对于保障集装箱在国际贸易中的安全和高效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全球化贸易的基础设施,集装箱运输的安全问题关乎全球贸易的稳定和发展。
各国应该高度重视CSC公约,加强对集装箱安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集装箱在国际运输中的安全使用。
在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中,CSC公约的实施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
集装箱的各项要求
集装箱的分类1、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2、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1)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2)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种类命名的集装箱等。
3、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集装箱上路运行的基本要求1、集装箱应符合国家标准,按规定涂打标记和标志,具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标记,标有定期检验日期或连续检验计划标记。
2、非标铁路箱由总公司运输局公布运输条件后,方可上路运输。
非标自备箱办理海铁联运、国际联运(发站或到站为港口、铁路口岸站)以及管内运输的,由发送铁路局确定运输条件,确保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后方可上路运输;其他须由发送铁路局提出运输条件,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后方可上路运输。
3、铁路局不得确定以下自备箱的运输条件:不符合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的集装箱;角件与货车集装箱锁闭装置、装卸机械集装箱吊具不匹配的集装箱;标记总重小于30.48吨的集装箱。
集装箱的检修要求1、集装箱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集装箱从出厂到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期不得超过5年,以后检验的间隔期不得超过2.5年。
集装箱的适箱货源1、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变质、冻损的易腐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一致后,在保证不影响货物质量的前提下,可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集装箱的业务办理要求1、集装箱运输,每批必须是标记总重相同的同一箱型。
铁路箱和自备箱不得按一批办理。
2、集装箱装运多种品名的货物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时,托运人应按箱提出物品清单。
3、块煤之外的其他煤和铁矿石品类的货物不得使用集装箱运输,重箱卸船后不掏装箱直接经铁路运输的除外。
集装箱的空重箱施封要求1、重箱:集装箱施封由托运人负责。
集装箱公约和标准
注: (1)过去ISO1496-1标准要求为848kN/每个角柱,相 当于R为24000kg集装箱堆置9层,也即在集装箱上可 堆置192000kg货物,最新ISO1496-1第3修正案已将该 数据提高到213360kg,但在其他类型标准(ISO14962~5)集装箱中还未实施;
24000*(9-1)= 192000kg,(条件1.8g) 30480*(8-1)= 213360kg
(2)CSC未规定具体的试验值;
(3)UIC592-2规定为至少2层30t箱。
2)从顶角件起吊试验:
– 假设模拟加速度为2g,内部加载2R-T,垂直起吊
(1D/10ft集装箱水平夹角60°),停留时间5min。 – (注:使用中应注意按该要求起吊)
3)从底角件起吊试验:
– 假设模拟加速度为2g,内部加载2R-T,与水平线带一
集装箱公约和标准
主 要 内 容
集装箱标准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CCC) 联合国橙皮书(规章范本) CCS《集装箱检验规范》
一、集装箱标准介绍
ISO/TC104(水/陆联运)集装箱标准主要有:
– ISO1496-1 (GB/T5338):系列1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 – – – –
通用货物集装箱 ISO1496-2 (GB/T7392) :系列1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2部分: 保温集装箱 ISO1496-3 (GB/T16563) :系列1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3部分: 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 ISO1496-4 (GB/T17274) :系列1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4部分: 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 ISO1496-5 (GB/T16564) :系列1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5部分: 平台式和台架式集装箱
集装箱技术协议
集装箱技术协议协议名称:集装箱技术协议一、协议背景本协议旨在规定集装箱技术的相关要求,以确保集装箱的安全、高效运输和互操作性。
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二、定义和缩写2.1 集装箱:指用于货物运输和储存的可移动金属或非金属箱体,具有一定的尺寸和结构规格。
2.2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2.3 CSC:集装箱安全公约(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
2.4 TIR:国际公路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Road Transport Union)的公约(Transports Internationaux Routiers)。
三、技术要求3.1 集装箱尺寸3.1.1 集装箱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标准尺寸,包括20英尺(20ft)、40英尺(40ft)和45英尺(45ft)等。
3.1.2 集装箱尺寸应精确测量,并标明在集装箱的外部表面。
3.1.3 集装箱尺寸的测量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相关标准。
3.2 集装箱结构3.2.1 集装箱的结构应坚固耐用,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的振动、冲击和压力。
3.2.2 集装箱的底部应具备足够的强度,以承受货物的重量和运输设备的压力。
3.2.3 集装箱的顶部应具备足够的强度,以承受堆叠和吊装操作。
3.2.4 集装箱的侧壁和门扇应具备足够的强度,以防止货物泄漏和非法侵入。
3.3 集装箱标识3.3.1 集装箱应在外部表面标明唯一的标识码,如集装箱号码、尺寸和重量等信息。
3.3.2 集装箱标识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相关标准。
3.3.3 集装箱标识应清晰可见,不易磨损或褪色。
3.4 集装箱安全3.4.1 集装箱应符合集装箱安全公约(CSC)的要求,包括结构完整性、密封性和稳定性等。
3.4.2 集装箱应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集装箱承重测试标准
集装箱承重测试标准
1. ISO 1496-1,这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关于集装
箱设计和规范的标准之一。
其中包括了对集装箱结构及承重能力的
要求,以及相关的测试方法和程序。
2. CSC标准,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安全
公约》(CSC)规定了集装箱的安全要求,包括承重能力的测试标准。
根据这一标准,集装箱在运输前需要进行承重测试,以确保其结构
完整和承载能力符合要求。
3. 货代协会标准,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货代协会也发布了关于集
装箱承重测试的标准和指南,这些标准通常会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和行业实践,对集装箱的承重能力进行具体规定。
4. 国家标准,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针对集装箱承重测试的
国家标准,这些标准通常会根据当地的环境、气候和运输需求进行
调整和制定。
总的来说,集装箱的承重测试标准主要涵盖了结构强度、承载
能力、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集装箱在运输和堆放过程中能
够安全可靠地承载货物。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减少事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csc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csc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全称为《国际货物装卸和周转装置安全公约》(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2年通过并于1977年生效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该公约为全球集装箱的安全运输和操作提供了一系列标准和准则,旨在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CSC公约规定了集装箱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标准,要求集装箱具备良好的结构强度、耐腐蚀性和密封性能,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有效的保护。
同时,公约还要求集装箱必须配备可靠的拖车架或其他运输装置,以便于装卸和运输。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遵守,对于预防货物丢失或损坏,以及避免因意外事故而导致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CSC公约的实施需要各国政府、港口管理机构、集装箱运输企业和以及货主、承运人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各国政府应当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CSC公约的适用范围,并依法加强对集装箱的监管和检验,同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港口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集装箱检验和维修机制,确保集装箱的安全和质量控制。
集装箱运输企业和货主、承运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CSC公约还规定了集装箱的验收和检验程序,包括结构、密封和标志等方面的要求。
集装箱需要经过定期的自查和第三方检验,以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对于不符合公约标准的集装箱,应当进行相应的维修或淘汰处理,避免使用造成安全隐患。
公约还规定了发现集装箱问题后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一旦发现集装箱存在严重问题,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总之,CSC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是全球集装箱运输行业的重要法规,对于保障货物安全和运输环境的无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政府、港口管理机构、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应当共同遵守和执行公约的规定,落实集装箱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货物的安全和稳定运输,为全球贸易和物流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doc20)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doc20)前言缔约各国认识到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高度保证人身安全的需要。
注意到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的必要性。
承认,在这一方面,制定国际共同的安全要求是有益的。
认为,为达到以上目的最好是缔结一个公约。
决定正式提出有关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以爱护在正常营运中集装箱的装卸、堆码和运输的安全。
为此目的,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公约的一样义务各缔约国保证实施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该附件应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定义在本公约内,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1.“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1)具有耐久性,因而其相应的强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2)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物资,而无需中途重装;(3)为了系固和(或)便于装卸,设有角配件;(4)四个外底角所围闭的面积应为下列二者之一:I.至少为14平方米(150平方英尺),或II.如装有顶角配件,则至少为7平方米(75平方英尺):“集装箱”一词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包装;然而,集装箱在底盘车内运输时,则连同底盘车包括在内。
2.“角配件”是指为了装卸,堆码和(或)系固目的而在集装箱顶部和(或)底部上安装的一种表面有孔的支撑配件。
3.“主管机关”是指有权批准集装箱的缔约国政府。
4.“获得批准”是指被主管机关批准。
5.“批准”是指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即某种定型设计或某个集装箱在本公约条款范畴内是安全的。
6.“国际运输”是指位于两个国家领土上的起运地和目的地之间的运输。
而本公约至少适用其中一国。
两国间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在一个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领土内进行时,本公约也应适用。
7.“物资”是指物品、器皿、商品和用集装箱装运的各种物件。
8.“新集装箱”是指在本公约生效时或生效后开始制造的集装箱。
9.“现有集装箱”是指不属于新集装箱的集装箱。
10.“箱主”是指各缔约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或托付人,如双方有协议,该承租人或受托人将承担对集装箱的修理和检验的责任。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前言缔约各国认识到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高度保障人身安全的需要。
注意到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的必要性。
承认,在这一方面,制定国际共同的安全要求是有益的。
认为,为达到以上目的最好是缔结一个公约。
决定正式提出有关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以保护在正常营运中集装箱的装卸、堆码和运输的安全。
为此目的,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各缔约国保证实施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该附件应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定义在本公约内,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1.“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1)具有耐久性,因而其相应的强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2)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需中途重装;(3)为了系固和(或)便于装卸,设有角配件;(4)四个外底角所围闭的面积应为下列二者之一:I.至少为14平方米(150平方英尺),或II.如装有顶角配件,则至少为7平方米(75平方英尺):“集装箱”一词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包装;但是,集装箱在底盘车上运输时,则连同底盘车包括在内。
2.“角配件”是指为了装卸,堆码和(或)系固目的而在集装箱顶部和(或)底部上安装的一种表面有孔的支撑配件。
3.“主管机关”是指有权批准集装箱的缔约国政府。
4.“获得批准”是指被主管机关批准。
5.“批准”是指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即某种定型设计或某个集装箱在本公约条款范围内是安全的。
6.“国际运输”是指位于两个国家领土上的起运地和目的地之间的运输。
而本公约至少适用其中一国。
两国间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在一个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领土内进行时,本公约也应适用。
7.“货物”是指物品、器皿、商品和用集装箱装运的各种物件。
8.“新集装箱”是指在本公约生效时或生效后开始制造的集装箱。
9.“现有集装箱”是指不属于新集装箱的集装箱。
10.“箱主”是指各缔约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或委托人,如双方有协议,该承租人或受托人将承担对集装箱的维修和检验的责任。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是为了确保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而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发起,并于1972年正式实施。
我国作为全球集装箱生产和使用大国,积极参与并贯彻执行这一公约,以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一、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背景与目的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集装箱运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
然而,由于集装箱设计和制造的质量问题,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操作失误,导致了一系列事故,给航运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提高集装箱的安全性能,减少事故发生,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应运而生。
该公约旨在确保集装箱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维修等环节均符合安全标准,提高集装箱运输的安全性。
二、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主要内容1.集装箱的定义和分类:公约对集装箱进行了明确定义,并根据尺寸、结构、用途等方面进行了分类。
2.集装箱的制造和维修标准:公约规定了集装箱制造企业需遵循的技术规范,以及维修企业和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
3.集装箱的检验和认证:公约要求集装箱在投入运营前需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认证,确保其安全性能。
4.集装箱运输的安全管理:公约对集装箱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装卸作业、货物积载、运输途中管理等。
三、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对我国集装箱产业的影响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实施对我国集装箱产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公约提高了我国集装箱制造企业的技术水平,促使企业不断优化产品设计,提高产品质量。
另一方面,公约对我国集装箱维修和检验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同时,公约的执行也有助于提升我国集装箱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四、我国应对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措施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执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约在我国的顺利实施。
2.加强对集装箱制造、维修、检验等环节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
3.提高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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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前言缔约各国认识到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高度保障人身安全的需要。
注意到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的必要性。
承认,在这一方面,制定国际共同的安全要求是有益的。
认为,为达到以上目的最好是缔结一个公约。
决定正式提出有关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以保护在正常营运中集装箱的装卸、堆码和运输的安全。
为此目的,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各缔约国保证实施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该附件应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定义在本公约内,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1.“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1)具有耐久性,因而其相应的强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2)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需中途重装;(3)为了系固和(或)便于装卸,设有角配件;(4)四个外底角所围闭的面积应为下列二者之一:I.至少为14平方米(150平方英尺),或II.如装有顶角配件,则至少为7平方米(75平方英尺):“集装箱”一词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包装;但是,集装箱在底盘车上运输时,则连同底盘车包括在内。
2.“角配件”是指为了装卸,堆码和(或)系固目的而在集装箱顶部和(或)底部上安装的一种表面有孔的支撑配件。
3.“主管机关”是指有权批准集装箱的缔约国政府。
4.“获得批准”是指被主管机关批准。
5.“批准”是指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即某种定型设计或某个集装箱在本公约条款范围内是安全的。
6.“国际运输”是指位于两个国家领土上的起运地和目的地之间的运输。
而本公约至少适用其中一国。
两国间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在一个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领土内进行时,本公约也应适用。
7.“货物”是指物品、器皿、商品和用集装箱装运的各种物件。
8.“新集装箱”是指在本公约生效时或生效后开始制造的集装箱。
9.“现有集装箱”是指不属于新集装箱的集装箱。
10.“箱主”是指各缔约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或委托人,如双方有协议,该承租人或受托人将承担对集装箱的维修和检验的责任。
11.“集装箱的定型设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定型设计。
12.“定型系列集装箱”是指按照批准的定型设计制造的任何集装箱。
13.“样箱”是指按定型设计系列制成或准备制造的具有代表性的集装箱。
14.“最大营运总重量或额定重量”或“R”是指集装箱和所装货物最大的允许总重量。
15.“皮重”是指集装箱空载的重量,包括装置的永久性设备。
16.“最大允许载货重量”或“P”是指最大营运总重量或额定重量与皮重之间的差数。
第三条适用范围1.本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现有或新集装箱,但不包括为空运专门设计的集装箱。
2.应根据附件一所要求的或是做定型试验或是做单个试验的规定来认可每一个新集装箱。
3.每一现有集装箱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按附件一所做出的有关现有集装箱批准的规定获得批准。
第四条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1.为了使附件一中各项规定付诸实施,各主管机关应按本公约规定的标准,建立有效的集装箱试验、检查和批准程序。
但主管机关可委托给它正式授权的机构来进行这些试验、检查和批准工作。
2.在主管机关将试验、检查和批准工作委托给一个机构时应通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海协”)以便转知各缔约国。
3.可向任何缔约国的主管机关申请批准。
4.集装箱均应按照附件一中的各项规定,保持在安全状态。
5.如获得批准的集装箱实际上达不到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之达到上述要求,或撤销批准。
第五条接受批准1.根据本公约的条款,在某一缔约国授权下的批准,均应被其他缔约国在本公约所包括的范围内接受。
同时也应被认为与他们自己作出的批准同样有效。
2.对本公约中规定的集装箱,缔约国不得擅自对此提出任何其他安全结构和试验的要求。
但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应用国家规章或法律或国际协定中条款,对专门设计运输危险品或具有独特装置的运输散装液体货物的集装箱或空运的集装箱,在安全结构或试验方面提出补充要求。
“危险品”一词应含有国际协定中赋予它的意义。
第六条管理1.根据第三条获得批准的每个集装箱,应在缔约国领土内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管理。
这种管理仅限于证实集装箱上装有按本公约要求的有效的安全合格牌照,除非有重要证据证明该集装箱的现状对安全有明显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执行管理工作的官员所采取的必要行动,也仅限于保证集装箱在继续投入营运之前恢复到安全状态。
2.当集装集由于某种缺陷似乎危及安全,而这项缺陷在该集装箱获得批准时可能业已存在,应由发现这种缺陷的缔约国通知负责批准该集装箱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1.本公约于1973年1月15日以前在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开放,以供签2.字。
自此以后自1973年2月1日至1973年12月31日止在伦敦“海协”3.总部,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任一专门机构的成员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以及联合国大会邀请其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国家开放,以供签字。
4.本公约需经其签字国的批准,接受或核准。
5.本公约应对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继续开放,以便加入。
6.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应交存于“海协”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
第八条生效1.本公约应自第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交存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2.凡在第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应自该国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交存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3.在一修正案生效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如未提出异议,应当:(1)被视为是修改后的本公约的缔约国。
(2)被视为是未经修改的本公约的缔约国,相当于不受修正案约束的公约缔约国。
第九条本公约中某一部分的修改程序1.可根据缔约国的建议,按本条中规定的任一程序,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2.经“海协”审议后进行修改:(1)根据缔约国的要求,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都应在海协内予以审议。
所有缔约国均应应邀参加“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如果在“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上经出席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该修正案至迟应在提交“海协”大会审议前六个月通知所有“海协”成员国和缔约国。
在大会审议修正案时,任何非“海协”成员的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和投票。
(2)如经出席大会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秘书长便应将该修正案通知所有缔约国,供他们接受。
(3)该修正案应在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除在生效前发表声明不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外,该修正案对所有缔约国均生效。
3.会议修改:根据一个缔约国的要求,并经至少三分之一缔约国的同意,秘书长将召开会议并且应邀请第七条所列的国家出席。
第十条修改附件的特定程序1.由一个缔约国提出对附件的任何修改,都应根据该缔约国的要求在“海协”进行审议。
2.所有缔约国均应被邀请出席“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并参加投票,如经所的出席和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秘书长便应将该修正案通知所有的缔约国,供他们接受。
3.该修正案应在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时确定其生效日期,除非在海上安全委员会确定的某一先期日期之前有五分之一或五个缔约国(取其二者中较小者)通知秘书长他们反对该修正案。
本款中关于由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的上述这些日期,都应经出席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应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
4.对所有未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的缔约国,修正案一旦生效,它将取代和废除修正案所涉及的任何先前规定;一个缔约国的反对不得约束其他缔约国对适用本公约的集装箱的接受。
5.秘书长应将按本公约提出的任何要求和通知以及修正案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和“海协”成员。
6.如附件的修正案业经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但未获通过,任何缔约国均可要求召开会议,第七条中所列的国家应被邀请出席。
秘书长在拉到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其他缔约国同意上述要求的通知后应召开会议,审议该附件的修正案。
第十一条退出1.任一缔约国经向秘书长交存文件后,可以退出本公约。
退出本公约应自向秘书长交存该通知文件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2.凡已通知反对附件的修正案的缔约国均可退出本公约,这种退出应自该修正案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终止在任何连续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如缔约国的数目少于五个时,本公约应失效。
第十三条解决争端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在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实施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能用谈判或其他的方法解决,经其中一个缔约国提出要求后,应提交由下述人员组成的仲裁庭。
争端的每一方应指定一名仲裁人,然后双方仲裁人应指定一名做为主席的第三仲裁人。
如果在接到要求后三个月内,双方中的一方未能指定一名仲裁人,或双方仲裁人未能选出主席,任何一方可以要求秘书长指定一名仲裁人或仲裁庭的主席。
2.按第一款规定组成的仲裁庭的决定,应对争端的双方具有约束力。
3.仲裁庭应确定其自身的程序规则。
4.仲裁庭就其自身的程序、开会地点以及对向其提出的任何争议做出决定时,应以多数票通过。
5.在争端的双方之间如对裁决书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任何争执,可以由任意一方向做出这一判决的仲裁庭提出,并要求给予裁决。
第十四条保留1.除对有关第一条到第六条,第十三条和本条以及附件的规定的保留以外,本公约应允许保留。
但这些保留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是在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之前提出的,则应在该文件中予以证实。
秘书长应将此类保留通知给第七条中所述的所有国家。
2.按第一款作出的保留:(1)对作出保留的缔约国来说,在保留的程度内限制本公约中与保留有关的那些规定;和(2)对与作了保留的缔约国有关的其他缔约国来说,将在相同的程度内限制那些规定;3.按第一款规定提出保留的任一缔约国,可随时通知秘书长撤销其保留。
第十五条通知除第九、十、十四条规定的通知和函件以外,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第七条中所述的所有国家;1.按第七条规定的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2.按第八条规定的本公约的生效日期;3.按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本公约的修正案的生效日期;4.按第十一条规定的退出本公约;5.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本公约的终止。
第十六条有效的文本本公约原本应交存于秘书长,其中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秘书长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第七条中所述的所有国家。
为此,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下述全权代表已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72年12月2日订于日内瓦附件一集装箱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规则第一章批准总则第一条安全合格牌照一、依照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安全合格牌照应永久地装置在每一获得批准的集装箱在靠近为官方使用而颁发的其他批准牌照旁的明显而又不易损坏的部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