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自由裁量权视角下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认定及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的问题。
在我们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概述。
在首先介绍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其次讨论了其范围和限制。
接着分析了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
在强调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重要性,呼吁加强法律对其监管,以及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通过深入探讨这些问题,旨在建立起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更有效控制机制,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司法审查、规范化、监管、审查机制1. 引言1.1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下,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判断并依法采取相应行为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灵活性,但也容易导致滥用和不当行使。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法律和司法两个方面。
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包括对行使权力的限定和规范,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则是实现法律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框架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决策和裁量的权力。
这是行政机关因应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多样化的情况所必然具有的一种权力,也是行政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是在特定的法定框架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行使权力的一种权利。
在处理各种具体案件时,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裁量,从而做出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决定。
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范围和内容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约束。
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能随意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使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受到行政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理原则等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严重影响了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准确。
为此,本文从通过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和行政机关内部控制等方面探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滥用的表现形式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管理知识、方法和技能作出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法定权力,而不是行政机关的特权。
这种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同时,它也是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当选择最适当的方式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自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权。
3、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各种行政行为中,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准司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
但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目前,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不正当的目的;2、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原因;3、错误的法律或事实根据;4、遗忘了其它有关事项;5、不作为或迟延;6、背离了既定的判例和习惯,当然这可能并未涵盖所有的情况,但已经有足够的理由让我们去对自由裁量施加必要的控制了。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法律控制(一)通过立法控制在立法上,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第一、加强立法解释,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人大和常委会应加强立法解释,行政立法部门应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上尽量减少裁量空间,使标准更加确定。
第二、加强程序立法,完善行政行为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
通过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立法规范适当的程序,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资讯、条件、过程、决定意向、结果予以公开,对涉及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及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或过于集中的权力领域予以公开,而使权力行使为公众所瞩目;赋予行政行为双方相应公平的程序权利,而使形式的平等促进实质平等的发育。
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一、引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是政府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漏洞和问题,容易出现滥用、过轻、过重等问题,严重影响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因此,如何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已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现状、原因分析,以及控制手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保障人民各项权益。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职权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由权利。
其中,“自由权利”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处罚方式、处罚程度、处罚对象及其违法行为的认定等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必要要素,也是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灵活性、效率性和适用性的前提。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在现实社会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常被滥用、过轻、过重等问题。
如行政机关存在“超范围”和“违法裁量”的情况,即在自己职权之外,以及不依法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混乱和不公。
此外,还存在着裁量标准不明确、裁量权的不公等问题。
如行政处罚的罚款标准没有规定,处罚对象和行为的认定缺乏准确性,缺少具体证据的支持等情况,容易造成对行政权利的非正当干预和侵权,给人民群众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和困扰。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原因分析1.行政机关权力过大。
目前,行政机关的权力结构过于集中,而管理机制却较为松散,容易出现行政处罚决定的过轻或过重的问题。
此外,由于行政机关的名义权力表现上存在很多限制,因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度成为实际行使权力的重要工具。
2.行政执法力量管理不足。
行政执法力量的管理比较复杂,存在名义上授权的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这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常被滥用。
3.法规和制度设计不合理。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权力行使,其本身具有极大的选择性和主观能动性,但是我国在立法上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
有一句话这样讲:权力本身导致着自然腐化的倾向。
所以在实践运用中,可以看到有不少行政诉讼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职权滥用,应该说,权力的行使应当有一个明确限度,尤其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这种相对宽泛的权力形式而已,显得尤为重要。
在司法审查的标准上,法律也一直处在模糊不清的状态,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引用“滥用职权”标准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而是倾斜套用其它更加直观或客观的审查标准;或者判案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点评”了行政行为不合理及瑕疵之处,而回避了滥用职权之司法干预。
总之,关于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标准界定,在实践和学理上都有不同的争议。
本文从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出发,通过概念界定等方式来阐述职权滥用行为,并对权力滥用行为的标准进行界定分析和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职权滥用行为、限制与防范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探讨自由裁量权中的职权滥用行为,首先是对二者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解,由概念来推导出其性质和具体形式,其次才能对其职权滥用行为进行分析比较。
1、概念学术界对自由裁量权概念的理解如下: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为的权力”。
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勋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
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
王名扬先生认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和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
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1][1]来自网络/view/876616.htm笔者的观点同权威理解一致,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刍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有效对策
刍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有效对策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核心内容,随着我国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自由裁量权理应得到更有效的规范,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更趋于合乎法理精神,切实发挥出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灵活作用,以有效弥补行政法治的不足。
本文针对现阶段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滥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有效对策。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之一,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首创,后经英美行政法学及行政管理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我国自引入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普遍定义为:行政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性规定内,可以按照行政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条件、标准等进行判断,并决定行政行为方式、程度等的决断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首先,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主要依照合法性原则行使行政权力,但版面强调合法性原则,而忽视了合理性原则常常成为诱发行政冲突的诱因,行政主体依据合法性原则突出表现为强行执法、甚至野蛮执法等问题。
其次,某些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处理大致相同案情的案例时往往采用不同的裁量标准,如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缺乏操作性、语义含糊的法条词语常常成为群众认为处罚不公的直接表现。
第三、同一行政主体没有建立完善的判例,甚至同一类案件昨天和今天的处罚也大相径庭,例如某部门发出季节性通告,经常采用某一时期“严查严管”字样来加重某时期处罚。
最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赋予了极为宽松的行政时间裁量权,行政主体往往出于行政主体利益的考虑,延长或缩短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的时间,从而引发行政客体的利益受损。
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主要原因由于我国行政法规一直以来强调行政合法性原则,而对行政合理性相关处置原则不够完善,相关行政案件的审判也以行政合法性作为主要依据,使包括道德、公平、行政客体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没有全面加以考虑,造成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等问题。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近年来,行政裁量权被广泛讨论和关注。
作为政府官员在办理事务时进行决策和裁决的一种权力,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是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合理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探讨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裁量权是政府官员在履行公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对特定事务做出决策和裁决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特点是具有自由裁量性、宽泛性和异质性。
自由裁量性意味着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政府官员可依据自己的判断、经验和价值观作出决策,而不受具体的制度规定和程序限制。
宽泛性则指行政裁量权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财政、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领域。
异质性体现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结果可能不一致,即不同官员在同一案件上可能做出不同的裁决。
二、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的必要性尽管行政裁量权具有某种必要性,但过度或滥用行政裁量权可能导致官员的个人意志对决策的过分干预,增加行政不确定性,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因此,合理限制与控制行政裁量权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合理限制与控制可以确保公平与公正。
行政裁量权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约束,可能会因为官员的个人喜好、偏见或腐败等原因导致决策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其次,合理限制与控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或过度行使会导致官员在决策过程中缺乏严谨性和效率,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和推进。
最后,合理限制与控制是保障法治的需要。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可以加强法治原则在行政活动中的体现,确保政府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三、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的途径为了合理限制与控制行政裁量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1. 加强立法规定与监督。
通过制定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边界和行使的条件,限制政府官员的主观判断和决策自由。
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
行政执 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体系中,行政执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也带来了一系列需要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的判断,自主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首先,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法律无法对所有可能的情况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
行政事务纷繁复杂,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只能设定一般性的原则和框架,而具体的操作和判断则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其次,行政效率的要求也促使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每一个行政决策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详细规定进行,那么行政过程将会变得极为繁琐和缓慢,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社会问题。
然而,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限制,也可能导致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可能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约束,可能会出现基于私利、偏见或者不当目的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另外,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还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的不公正和不一致。
同样的情况在不同的地区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可能会得到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这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为了限制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其合理、公正地行使,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应当对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边界进行明确的规定。
通过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法律法规,减少模糊和不确定的条款,让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有明确的依据和准则。
其次,建立健全的行政程序制度至关重要。
严格的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遵循一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
例如,在行政处罚中,应当规定明确的调查、听证、告知等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再者,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
内部监督机制如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自我纠正。
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行政滥用职权,泛指掌握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或不正当使用权力的行为。
但是,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滥用职权与日常生活中的意思有着很大的差别。
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权限的范围内,但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不合理地行使自由权的裁量权。
行政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尽合理,但没有超出法定权限;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
行政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包括:目的不良;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反复无常;违反均衡原则。
对行政滥用职权的法律控制应当审查是否在在滥用职权,应着眼于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的步骤;判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方法;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的区别来控制,减少行政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
一、滥用职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滥用职权,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使用,泛指掌握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或不正当使用权力的行为。
但是,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滥用职权与日常生活中的意思有着很大的差别。
在行政法中,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权限的范围内,但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不合理地行使自由权的裁量权。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尽合理,但没有超出法定权限。
“未超出法定权限”是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的主要区别点之一。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其的权限,即属超越职权。
因此,行政机关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能出现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
“违背或者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是构成滥用职权的实质要件之一。
法律、法规的是立法者要通过该法律所要达到的结果;原则是处理各类行政事务问题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界定与合理适用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界定与合理适用近年来,行政法领域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备受关注。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决策,依法自主决定行政行为的力量。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界定和合理适用一直是学界和实践界争论较多的议题。
一、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恰当地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自由裁量权的界定首先需要考虑到行政机关在特定环境下对特定行政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应当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并且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底线。
二、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适用即是指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实践经验和公正原则等一系列因素进行合理权衡,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实践中,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权利平衡:自由裁量权不应被滥用为违背公共利益、滥用权力的工具,而应权衡当事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确保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当事人的权益。
2.预见性和可预测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提供明确的标准和规则,使当事人能够预见行政机关的决策和处理结果,从而减少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可能造成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
3.公正与透明: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证公正性和透明度,尽量避免个人偏见和歧视。
同时,为了实现透明度,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自己的决策依据和程序,接受社会和监督的检查。
4.监督与追责: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有一定的监督机制和追责制度,以保证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监督可以来自内部机构,如行政审查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也可以来自外部机构,如独立的监察机构或者法院。
三、自由裁量权界定与合理适用的挑战在实际操作中,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与合理适用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依然存在。
一些行政机关可能会将自由裁量权作为滥用权力、打击异己或处理个人恩怨的手段,导致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一、本文概述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和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和自由。
它既是行政机关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的必要工具,也是行政法治原则下的一种重要权力形式。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由于其自由性和主观性,往往容易引发滥用和误用,从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控制,既是保障行政权依法行使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以及现有法律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文章将首先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的梳理和评价,揭示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和误用的主要表现和成因。
接着,文章将探讨如何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审查和强化行政内部控制等方式,构建科学有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体系。
文章还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中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这一概念源于西方行政法,尤其与英国普通法传统紧密相关。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是对传统行政法严格规则主义的一种回应,旨在适应现代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涉及几个核心要素。
它是一种权力,是行政主体在执行职务时拥有的决策自由。
这种权力是法律授权的,意味着它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被赋予的。
再者,行政自由裁量权强调的是自由选择和行为方式,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最适宜的决定。
这种权力是有限度的,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
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摘要:行政自由裁量的“自由性”和“封闭性”特点决定了它更易受权力、金钱等非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其被滥用,这将严重影响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公平。
本文在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滥用现象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对策措施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其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利,谓之为自由裁量权。
所以简单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行为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
它有如下二个特征:1、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一般法定行政权来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灵活性大。
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怎样行为的广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
它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有其标准和目标,受合法性的限制。
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范围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
针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余地。
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
势 ,对 各种特 殊 、具体 的社会 问题能 够灵 活 权 ,履 行法 定职责 。但在 实践 中 ,违 反效 率 果断地 处理和 解决 ,在适 用的方 式 、方法等 原则或 者 出于某种 不廉洁 动机 ,拖延 履行法
那些 滥用 自由裁 量权 的行政 权行使 主体 ,才
的 行政 程 序 , 促 进行 政 行 为程 序化 。 首 先 应 确 立 程 序 的 公 开 和 公平 原 则 ,
通 过立 法确定 规范 的程序 ,对行 政机 关行使 自由裁 量权 的依据 、资讯 、条件 、过 程、 决 定 意 向 、 结 果 予 以 公 开 ,对 涉 及 相 对 人 利 益
较 大 的 及 与 公 共 利 益 关 系 密 切 的 或 过 于 集 中 的 权 力 领 域 予 以 公 开 ,使 权 力 行 使 为 公 众 所 瞩 目; 赋 予 行 政 行 为 双 方 相 应 公 平 的 程 序 权
自行判 断行 为并 自行决定 实施 其行 为或不 作 为 以及 如何作 为 的权力 ,是行政 机关 常用 的 种权 力。它 有如下二个特 征:
一
执行 责任 ,树立 监督 的权 威性 ,对控制 行政 自由裁量 权的泛 滥 ,防止 执行权 的膨胀 至关 重要 ,可 以说是改革成败 的关键所在 。 3 、加强行政执 法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水
自 由裁 量 ,而 不 是 完 全 没 有 范 围 没 有 边 际 的
唯我 独尊 ”的思 想 。为此 ,一方 面要加 紧通 过 各 种 渠 道 培 训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 另 一 方 面 对
那 些 不 再 适 宜 从 事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的 人 坚 决 调 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
措 施
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按 具体行 政行 为受法 律拘束 的程 度 ,可
剖析行政裁量权滥用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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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行政裁量权概述 • 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原因 • 行政裁量权滥用的防控措施 • 具体防控措施建议 • 案例分析
01
行政裁量权概述
Chapter
行政裁量的定义
01
行政裁量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政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和理性判断,对行政 行为的范围、方式、种类等进行选择和决定的权力。
现象。
法律法规冲突
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或重 叠,导致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 时难以把握尺度,造成滥用风险
。
法律法规滞后
社会形势变化较快,但法律法规 未能及时更新,使得行政机关在 面对新情况时无法准确适用法律
,容易引发滥用问题。
行政程序不规范
01
02
03
行政程序不透明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 ,未按照法定程序公开透 明地行使权力,导致公众 无法监督和制约。
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执行力度
通过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行政人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遵循案例指导规范, 提高行政裁量权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5
案例分析
Chapter
案例一:某市工商局滥用行政裁量权案
1. 案情简介
某市工商局对当地一家企业进行了处罚,但该处罚明显过重,引起 了公众的质疑。
2. 问题分析
提高行政人员素质
培训教育
通过定期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职业道 德的认识,增强其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自觉性。
职业操守
加强行政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培养其公正、廉洁的职业 道德品质。
能力提升
通过学习、实践和经验积累,提高行政人员在法律分析、 事实认定和决策判断等方面的能力,使其能够更加准确、 合理地行使行政裁量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自己的判断和决断能力,自主选择适当的行政措施或决定的权利。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涉及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下可以做出的自主决策。
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被滥用,导致权力过度集中或行政行为不当。
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立法对行政权的授予及限制,以及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也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司法审查和司法途径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法律的控制和司法的监督,可以有效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正和正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滥用、监督、司法、范围。
1. 引言1.1 引言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范围、滥用情况,以及法律和司法对其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方式和效果。
通过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全面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在行政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为进一步探讨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和行政法治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处理、履行事务的自由权利。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方式,其实践是行政行为有效运行的基础。
行政自由裁量权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利,也是一种责任。
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广泛性、特殊性、唯一性、相对性等特点。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表现为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很大的决策自主权,可以自行确定处理事务的方式和内容。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殊性表现为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精神,不能随意滥用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唯一性表现为其只能由行政机关具有,其他机构或组织无法代替行使。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对性表现为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受到法律的约束。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理事务的权利,具有广泛性、特殊性、唯一性、相对性等特点。
从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分析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运用
从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分析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运用行政裁量权作为行政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现代法治社会中行使行政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
在行使行政裁量权之前,行政机关需要对决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相关事实情况进行审查和研判,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本文从自由裁量权的角度,探讨了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旨在探讨行政裁量权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权利保护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点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实践的要求,依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自由选择适当的决策方式,包括判断事实、解释法律和批准行政决策等。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拥有的一种自由选择权,是行使职权时难以规定的必要组成部分。
自由裁量权的特点在于其灵活性和不确定性。
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在制定法规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因此,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遵守科学合理性原则,确保裁量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需要注意该权力的合理运用,即在遵守法律法规、效力层面和法定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科学判断,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等方面的权利。
1、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遵守职责范围和职能影响范围等法定规定,采取合理、负责任的裁量方式,确保行政裁量权在合法、科学、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发挥实际作用。
2、保障公民权利。
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需要考虑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劳动权等合法权益,在合法原则框架内审慎决策。
3、注意裁量精准。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注重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深入了解申请人的诉求,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精准的裁量,形成科学、独立的司法判断。
4、重视行政效率。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运用需要重视行政效率,即效率与公正、公正与效率的相互平衡。
行政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与滥用风险
行政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与滥用风险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通常会行使自由裁量权,这是一种具有相当重要性和广泛适用性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如何达成法律规定的目标的权力。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着滥用的风险,这可能导致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平、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有利于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行政事务。
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常常面临复杂的情况和多样化的利益冲突。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自主权进行具体决策,仅从字面上解释法律规定的话,可能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目标。
因此,自由裁量权的利用,使得行政机关能够依照具体情况,灵活、精细地决策,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
行政机关如果过度或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很容易导致公民权益的侵犯和行政执法的不公正。
例如,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不遵守法律程序,或者以个人偏见进行判断,可能会给居民带来无辜的损失。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容易受到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威胁,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构成潜在风险。
为了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并防止滥用行为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
明确法律规定和权限范围,确保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边界。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追责机制,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监督和纠正,确保其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加强行政机关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减少滥用的可能性。
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积极推进信息透明和公众参与机制。
通过公开案件信息、听取公众意见,行政机关可以更加客观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降低滥用的风险。
同时,公众参与也有助于增加行政机关的责任感,提高行政服务质量。
总之,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灵活处理行政事务。
然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为了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和法治原则,必须加强监督机制、推进信息透明和加强公众参与。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政自由裁量权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具体案件所面临的现实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进行各种决策、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实践中广泛存在,具有灵活性和实际性,可以让行政机关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1)权力滥用: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会违背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共利益,从而导致权力滥用的情况出现。
(2)权力过度: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会过度行使权利,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出现。
(3)权力不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会出现决策不当的情况,从而导致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出现。
由此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权虽然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二、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为了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一定的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法定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即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外行使权力。
(2)裁量范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则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进行判断。
(3)裁量程序: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裁量和决策,不能违反程序规定。
(4)裁量决策: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符合公共利益、合理性等原则,避免决策不当、权利过度等问题出现。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应用在实践应用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至关重要,需要行政机关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养,以免出现权力滥用、权力过度、权力不当等问题。
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合规: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行为合法、正当。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限制与约束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限制与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过程中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即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一定的范围内自由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方式。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可以确保行政机关灵活应对各种复杂情况,但如果滥用或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限度,则可能会导致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因此,为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法律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与约束。
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授权与限定。
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权限,明确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边界。
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才能行使这种权力。
例如,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但对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进行了明确限定,要求其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遵循法律、公正、合理的原则。
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具体的规则和标准。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合理性与公正性,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
例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策时需要考虑法律规定、事实情况、权益保护原则等因素,确保其决策合理、合法,并避免主观随意性。
再次,法律规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开透明。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公开决策依据和程序,让公众了解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对行政决策提起申诉和诉讼,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违法行为的追究机制。
如果行政机关滥用其自由裁量权或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侵犯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追究和救济机制。
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申诉和追究,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
总之,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过程中的一种必要权力,它能够提供一定的灵活性以应对复杂情况,但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行使。
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与约束,规定了授权与限定、规则和标准、公开透明以及追究机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其危害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与羁束裁量权相比,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而被滥用的可能性更大。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态1. 随意裁量。
随意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任意而为或者反复无常。
随意裁量主要有以下两种具体情形:一是对弹性法律用语作任意扩大或缩小解释,这种随意解释会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
二是反复无常,即在事实和其他情况无变化的情况下,因其他因素的影响,行政机关经常变换自己的主张和决定,以达到非法目的。
2. 显失公正。
显失公正是指行政职权的行使在形式上没有超过法定幅度,但明显不符合理性、客观和适度的原则,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违背了法定目的的一种违法行政。
显失公正主要表现为:相同情况不同处理结果;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与情节相背离。
3. 考虑不当。
不当考虑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事实或法律因素有不当的考虑,或者没有考虑相关因素,或者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或者考虑不周。
比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考虑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而作决定,或者明知当事人具有减免处罚情形而不予考虑等,都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4. 超越裁量权限。
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行为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的选择上都进行了限制性规定,而在实际生活中,行政机关曲解法律、超越法定范围的事件却时有发生。
比如,任意摊派、肆意处罚、恣意强行征收,随意设置检查关卡,无端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违背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
5. 故意拖延或不作为。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办理某一事项,规定了期限,期限以内,行政机关何时办理有自由裁量权。
但在特定情况下,相对人的事项必须紧急处理,否则将给相对人或国家、社会利益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故意拖延而不作为,一定要等到时限届满之日或等到某种损失己经发生或不可避免时再办理,应属滥用自由裁量权。
浅议对滥用职权的理解和把握
对滥用职权的理解和把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法律、道德、伦理等多个层面。
滥用职权是指在职权范围内超越职权、违反程序、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
在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滥用职权通常涉及滥用公共权力或私人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的权力。
滥用职权者可能利用这些权力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收受贿赂、挪用公款、假公济私等。
其次,滥用职权不仅限于直接滥用权力行为,还包括不作为或疏忽大意而导致权力被不当行使。
例如,官员或管理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可能的滥用权力行为视而不见,或者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目的故意掩盖或包庇不当行为,都是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延伸。
再次,理解和把握滥用职权的内涵和外延需要综合多个学科和领域的知识。
在法律领域,滥用职权可能涉及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多个方面;在伦理学领域,它涉及到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诚信原则等;在心理学领域,它涉及到权力滥用者的心理状态、动机和行为模式等。
因此,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来全面理解和把握滥用职权。
最后,理解和把握滥用职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滥用职权的形式和程度因时间、地点、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法律监督和道德教育,提高公众对滥用职权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以减少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理解和把握滥用职权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包括权力性质、行为方式、学科领域、实际情况等。
只有全面理解和把握滥用职权的内涵和外延,才能更好地防范和惩治滥用职权行为,维护公正、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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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由裁量权视角下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认定及法律控制【论文提要】:在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中,行政滥用职权已经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
如何在法律层面对行政滥用职权加以监督与规制,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回归正当目的,避免行政专横与恣意而导致行政权力异化已然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笔者试图通过对行政滥用职权范围的认定,厘清行政滥用职权高发的原因,探求其在法律层面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规制。
【以下正文】:在我国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全球一体化的步伐进程中,市场经济法则与行政权力法则交织在一起,在趋利时代,滥用行政职权使行政权力背离其管理与服务宗旨的现象日趋突出。
目前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行政执法日益规范化,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的现象逐渐减少,但在法律规定范围和幅度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违背法律设定行政权力而滥用权力的现象逐渐增多,这是目前致使行政权与公民权尖锐对立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行政滥用职权内涵及表现形式在理论界的主要观点。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后,对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及表现形式理论界就有不同观点,至今未能达成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 1.背离法定目的说。
该观点认为,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背离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
它主要表现在以权谋私、武断专横、反复无常、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违法和故意拖延五种表现形式。
由于此观点存在目的难以确认,内涵狭隘、外延模糊不清等不足,随着研究的深入,在推崇几年后逐渐被学界否定。
2.显失公正说。
此观点将滥用职权定义为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内不正当行使权力导致显失公正的行政违法行为。
其主要表现有六类,即因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因不合法考虑致使行为结果失去准确性、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
此观点认为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权时结果显失公正,原因是其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不当行使执法权,而且不论其主观上是故意或是过失。
显失公正说以不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客观结果显失公正为两项不可或缺的标准来界定滥用职权的内涵。
3.表现形式列举说。
该说并没有对滥用职权下定义,只是对滥用职权表现形式上予以一一列举。
其认为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不正当的目的、不善良的动机、不相关的考虑、不应有的疏忽、不正确的认定、不适当的迟延、不寻常的背离、不一致的解释、不合理的决定、不得体的方式。
这一学说是目前列举最为详尽的行政滥用职权表现形式。
这一观点把行政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用来印证行政滥用职权,但同时也因其无法准确定义而让司法适用充满变数。
探究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及表现形式与目前行政滥用职权未受司法审查导致无法有效控制之间有着深层次的关联。
司法审查适用的法律规则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目前行政滥用职权的行为模式立法尚未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行为模式给予明确定论,对于司法审查适用法律规则、规制行政滥用职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西方主要国家对行政滥用职权的定义。
纵观西方主要国家,也未对行政滥用职权以完全明确的定义。
英美法系。
主要国家之英国,滥用行政职权被认为是越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作为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该国认为在审理行政滥用职权时,应当着重考虑到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做出不合理的决定这三种情况。
在美国,明确把滥用职权界定为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存在以下形式即为滥用职权:不正当的目的、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原因、错误的法律或事实根据、遗忘了其他有关事项、不作为或迟延履行、不遵循判例或习惯等。
大陆法系。
在法国,滥用职权主要包括三项内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目的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出于私人利益或所属团体利益;行政主体的行为虽然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特别目的;不按法律要求适用程序,如用司法程序代替行政程序。
在日本,滥用职权被称为裁量滥用,它指违背授予裁量的法规目的的情况。
包括事实的误认,目的的违反和动机不当,违反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都存在滥用职权的违法形式,通常大陆法系在司法审查时注重比例原则的适用,即着重于考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时对公民权利的侵害程度。
英美法系着重于审查合理性原则的适用,即侧重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结果的收益程度的权衡。
三、行政滥用职权范围的认定。
目前国内学者所支持的主流观点以行政滥用职权就是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来界定行政滥用职权范围,认为两者之间概念是一致的,是对等的关系。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是什么?其产生的基础是什么?又包含什么内容?这三个问题的提出对认定行政滥用职权范围极其关键。
1、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目的、原则、精神范围内通过自由选择与判断,自主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力。
2、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基础。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从社会事务繁杂性、突变性以及立法与司法相对滞后的局限性和稳定性出发,其目的是为了调整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行政执法的灵活性和能动性,最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两者利益使社会稳定发展。
3、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对自由裁量权的内容的认定,利于明确在多大范围、对何种表现形式的行政行为认定为滥用职权并加以司法控制。
依据我国目前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内容包括以下几项: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它包括在同种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即可以作为与也可以不作为。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执法机关无法把握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面对繁杂突变的社会事务,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处理行政法律关系时经常使用的权力,它正如美国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所说“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
在提高行政机关处置行政事务效率的同时,因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选择性和任意性的特点,其正确行使往往受制于个人工作能力、业务素质、认知能力、道德水准及上下级关系和情感利益纠葛等因素。
当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偏离正当目的时必然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即滥用行政职权。
四、行政滥用职权的成因分析。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滥用职权的现象较为突出,“官争民利,官侵民利”时有发生,行政机关行使权利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造成行政滥用职权的主要成因如下:1、行政权力不断膨胀与扩张。
社会在发展进程中,面临着繁杂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而且具有复杂多变性,发展创新性,使相对滞后的立法与司法无力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行政在主导社会发展方向上重任落肩,职权扩张也就顺理成章。
但是,“权力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它未受控制时,可将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其效果往往具有破坏性”。
行政权力因其具有不断膨胀和扩张的特征和趋势,在未受控制时,极易异化,并不完全向着既定的目标前进,进而从保障公民权利极易演变为妨碍或侵害公民权利。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美国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所说:“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必然要求所决定的,社会的创新发展、复杂多变与法律的相对稳定、立法的局限滞后以及法律条文表述的概括性决定了行政管理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
高效与公正是行政管理的要求,在面对纷杂的社会管理事务中,如果片面地追求公正,必然以牺牲效率为前提。
因此,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基于掌握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判断做出符合法律所确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范围和幅度的行政管理决策权力,以期希望能平衡行政管理中公正与效率。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尽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所必需的,但它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因此必须受到监督与控制,否则将导致行政专横与恣意。
如果偏离法律规定的目的、精神,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外衣下,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不可避免的滥用行政职权。
3、内部监督机制单一。
行政机关缺乏内部监督以及制约制度,特别是实体性与程序性控制相结合的制度还不完善,以及系统内部的行政复议等因素,都给行政滥用职权提供了便利。
4、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发布的“红头文件”已经成为与老百姓生活关联最密切的行政行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仅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赋予司法审查权,而对公众有着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只在行政复议时可附带申请审查,完全排除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及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就不能从本质上解决行政滥用职权的问题。
五、目前我国司法规制行政滥用职权现状。
我国在《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滥用职权规制有规定,但法院受理并最终以滥用职权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是少之又少。
XX大学法学院沈岿副教授以文献分析的方法,对人民法院案例选中选录的270个案例进行了研究:“行政机关败诉的为182件。
在判决中明确适用滥用职权标准的只有6个案例,加上原告撤诉、法院未就实体问题进行判决但评析认为构成滥用职权的1个案例,共7个,占败诉案例的3.85%。
即便再加上判决中未适用滥用职权标准、只是评析认为属于滥用职权的3个案例,也才10个,仅占败诉案例的5.49%。
”笔者也在百度和谷歌搜索引擎键入“关于行政滥用职权的判决”进行搜索,但所获得的这方面的判例是少之又少。
究其原因,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时,法院因立法与司法体系不足等原因而失去对行政滥用职权在法律层面的控制。
1、立法存缺陷,束缚司法规制。
从目前各国对行政法的立法发展趋势来看,司法审查行政违法的标准既包括合法性标准,也包括合理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