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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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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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老年人丧偶后的“搭伙”生活:老年人丧偶
以后,找到了新的老伴,但因为子女的问题、财 产的问题,不愿意去登记,但生活在一起
• C、试婚:年轻人在婚前一起生活,试验生活 •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二奶”/“小三”
• 一、婚姻家庭法
• (一)结婚 • 1、同居关系处理 • 2)同居的处理: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属于”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情况,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F1)。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种约定主要约束的是夫妻, 对外效力有限。
• (夫妻财产约定)案例四:
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 勤劳动,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 随后,白甲子包起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 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 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 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和存款100万元中 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所有,商业批 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人找白甲子 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水中月称 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由白甲子承担债务,自己不承担债务。 债权人无奈之下,只得将白甲子和水中月诉至法院,请求确 认白甲子和水中月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由其夫妇两人共同 承担所欠债务。
1990年年满18岁的正华参军。第二年正华回 家探亲与佳美举行了订婚仪式。1994年底,两个 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婚前,正华的父 母购置商品房一套给正华,产证上登记的是正华, 婚后由正华和佳美居住。婚前,正华拥有存款5 万元,佳美有黄金项链两条。1999年,正华因公 致残,所在部队发放了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共计10万元。正华于2000年转业回家,两个感 情逐渐破裂,佳美提出离婚,而正华不肯。为此, 佳美在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 分割财产。

婚姻家庭继承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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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继承法讲义篇一:《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例1.甲与丁于2000年3月结婚。

同年6月,甲、乙、丙创建一合伙企业。

20XX年,甲与丁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

对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甲个人财产b.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的财产份额c.丁欲取得合伙人的地位,须经乙、丙同意D.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则乙、丙必须购买甲的财产份额★考核知识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3)考核知识点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例2.甲有一独女乙,甲死后留有房产1套、存款若干。

甲生前立有遗嘱,言明死后其存款给侄子丙,并指定由律师陈某执行该遗赠。

陈某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依据我国《继承法》,应视为()A.乙接受继承、丙接受遗赠b.乙放弃继承、丙放弃受遗赠c.乙接受继承,丙放弃受遗赠D.乙放弃继承,丙接受遗赠★考核知识点:接受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二.3.4)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婚姻家庭法继承法

婚姻家庭法继承法



股票收益10万元
房屋及设施 50万现金 稿费5万 李芳 Nhomakorabea许明
人身损失20万
小青和小华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 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 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 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正华与佳美



1、商品房一套;(婚前正华购买) 2、存款5万元;(婚前正华购买) 3 、伤残和生活补助费 10 万元;(婚后正华获得) 4、黄金项链两条。(婚前正华赠与佳美)
1、商品房一套
正华 2、存款5万元 3、伤残和生活补 助费10万元 4、黄金项链两条 佳美
王鹏与鹂鹂
股票投资本金10万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 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实际取得或应当 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实际取得或应当取 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用
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提倡,
也不禁止。 婚约为非要式法律行为。 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对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对待。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婚约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第2、3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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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勤劳动, 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随后,白甲子包起
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
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 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 和存款100万元中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 所有,商业批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 人找白甲子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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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
❖(三)离婚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这个问题,如果要用一句话回答,那就是看“夫妻感 情是否确已破裂”,但是“破裂”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什 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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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法 ❖ (感情破裂)案例六:
杨某(男)与周某(女)于1995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生子。 1997年2月,杨某与周某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杨某携家中4万多 元存款及有价证券离家出走。后周某在单位下岗,生活极度贫困的情 况下,杨某多次拒绝给付子女生活费,并从1997年10月至今,先后四 次起诉周某要求离婚。2003年1月24日,杨某因犯遗弃罪被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儿子经济损失8460元。杨某在服刑期间,提出 了对妻子的第四次离婚诉讼。杨某称:我与周某性格不合,经常因家 庭琐事与周某产生矛盾,夫妻分居已达近六年,感情确已破裂,坚决 要求离婚。周某不同意离婚,说:杨某提出离婚,完全是为了逃避抚 育儿子的责任,在其未将儿子抚育到18岁之前,不同意与杨某离婚。
问: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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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 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 甲即
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由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到法院 下列有关论述正
确的有哪些
❖ A甲 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D甲 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继承法
❖ 一 继承概述

1 继承的概:
继承法上的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 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2 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方式; 继承人的范围 参与继承的顺序 继承人应继份和遗产分配的原则均由法 律直接规定;而非由被继承人的意思确定
❖ 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
❖ D倘若其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解除同居关系
❖ 16 费墨和郭燕结婚多年;出现审美疲劳;二人诉诸法院离婚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 他们原来的三居室住房是费墨婚前自费购买的;郭燕离婚后没有住房;也没有能力自行 购房 于是法院就此判决 郭燕和女儿在找到住房前仍然可以居住在该房内 以下关于 郭燕的居住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2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 ❖ 3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权的; ❖ 4 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 5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案例分析题集

1 下列各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 A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问:本案中将如何继承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PPT 3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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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要体面生活,又觉得打拼辛苦;想要健康身体,又无法坚持运动。人最失败的,莫过于对自己不负责任,连答应自己的事都办不到,又何必抱怨这个世界都和你作对?人生的道理很简单,你想要什么,就去付出足够的努力。 2、时间是最公平的,活一天就拥有24小时,差别只是珍惜。你若不相信努力和时光,时光一定第一个辜负你。有梦想就立刻行动,因为现在过的每一天,都是余生中最年轻的一天。 3、无论正在经历什么,都请不要轻言放弃,因为从来没有一种坚持会被辜负。谁的人生不是荆棘前行,生活从来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永远安稳,只要努力,就能做独一无二平凡可贵的自己。 4、努力本就是年轻人应有的状态,是件充实且美好的事,可一旦有了表演的成分,就会显得廉价,努力,不该是为了朋友圈多获得几个赞,不该是每次长篇赘述后的自我感动,它是一件平凡而自然而然的事,最佳的努力不过是:但行好事,莫问前程。愿努力,成就更好的你! 5、付出努力却没能实现的梦想,爱了很久却没能在一起的人,活得用力却平淡寂寞的青春,遗憾是每一次小的挫折,它磨去最初柔软的心智、让我们懂得累积时间的力量;那些孤独沉寂的时光,让我们学会守候内心的平和与坚定。那些脆弱的不完美,都会在努力和坚持下,改变模样。 6、人生中总会有一段艰难的路,需要自己独自走完,没人帮助,没人陪伴,不必畏惧,昂头走过去就是了,经历所有的挫折与磨难,你会发现,自己远比想象中要强大得多。多走弯路,才会找到捷径,经历也是人生,修炼一颗强大的内心,做更好的自己! 7、“一定要成功”这种内在的推动力是我们生命中最神奇最有趣的东西。一个人要做成大事,绝不能缺少这种力量,因为这种力量能够驱动人不停地提高自己的能力。一个人只有先在心里肯定自己,相信自己,才能成就自己! 8、人生的旅途中,最清晰的脚印,往往印在最泥泞的路上,所以,别畏惧暂时的困顿,即使无人鼓掌,也要全情投入,优雅坚持。真正改变命运的,并不是等来的机遇,而是我们的态度。 9、这世上没有所谓的天才,也没有不劳而获的回报,你所看到的每个光鲜人物,其背后都付出了令人震惊的努力。请相信,你的潜力还远远没有爆发出来,不要给自己的人生设限,你自以为的极限,只是别人的起点。写给渴望突破瓶颈、实现快速跨越的你。 10、生活中,有人给予帮助,那是幸运,没人给予帮助,那是命运。我们要学会在幸运青睐自己的时候学会感恩,在命运磨练自己的时候学会坚韧。这既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11、失败不可怕,可怕的是从来没有努力过,还怡然自得地安慰自己,连一点点的懊悔都被麻木所掩盖下去。不能怕,没什么比自己背叛自己更可怕。 12、跌倒了,一定要爬起来。不爬起来,别人会看不起你,你自己也会失去机会。在人前微笑,在人后落泪,可这是每个人都要学会的成长。 13、要相信,这个世界上永远能够依靠的只有你自己。所以,管别人怎么看,坚持自己的坚持,直到坚持不下去为止。 14、也许你想要的未来在别人眼里不值一提,也许你已经很努力了可还是有人不满意,也许你的理想离你的距离从来没有拉近过......但请你继续向前走,因为别人看不到你的努力,你却始终看得见自己。 15、所有的辉煌和伟大,一定伴随着挫折和跌倒;所有的风光背后,一定都是一串串揉和着泪水和汗水的脚印。 16、成功的反义词不是失败,而是从未行动。有一天你总会明白,遗憾比失败更让你难以面对。 17、没有一件事情可以一下子把你打垮,也不会有一件事情可以让你一步登天,慢慢走,慢慢看,生命是一个慢慢累积的过程。 18、努力也许不等于成功,可是那段追逐梦想的努力,会让你找到一个更好的自己,一个沉默努力充实安静的自己。 19、你相信梦想,梦想才会相信你。有一种落差是,你配不上自己的野心,也辜负了所受的苦难。 20、生活不会按你想要的方式进行,它会给你一段时间,让你孤独、迷茫又沉默忧郁。但如果靠这段时间跟自己独处,多看一本书,去做可以做的事,放下过去的人,等你度过低潮,那些独处的时光必定能照亮你的路,也是这些不堪陪你成熟。所以,现在没那么糟,看似生活对你的亏欠,其 实都是祝愿。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习资料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习资料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前婚姻社会”没有婚姻概念和婚姻禁忌,中国古人称为“男女杂游,不媒不聘”,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是“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

2.群婚制又称集团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和“前婚姻社会”的根本区别是: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血缘关系的限制。

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婚,是指同辈分间的男女可以互为夫妻,但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通婚。

(2)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亚血缘婚、普那路亚婚,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

恩格斯:于是一群姐妹成为她们共同之夫的共同之妻,但她们的兄弟是除外的;另一方面,一群兄弟成为她们共同之妻的共同之夫,但他们的姐妹是除外的。

——即兄弟姐妹间存在严格的婚姻禁例。

3.对偶婚制是指在母系氏族制度下,属于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的时期内过着对偶式的同居生活。

有三个特点:第一,这种对偶是以女方为本位的,男子跟从女子,即所谓“男从女居”。

第二,这种同居生活只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没有严格的约束,同居的关系可以由任何一方随时宣布解除。

第三,对偶之间是一种单纯的同居关系,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

4.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

其产生经历了三个阶段:(1)父系血统的确认(2)居住地的改变(3)买卖婚的发生(二)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早期残存着原始社会的婚姻习俗,掠夺婚和包办婚盛行;(2)婚姻关系从属于宗法等级制度,奴隶主阶级实行公开的一夫多妻制,奴隶的婚姻由奴隶主随心所欲地支配;(3)在家庭关系方面,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三位一体,妇女和子女依附家长,没有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2.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包办强迫婚姻。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我国封建婚姻的主要形式;(2)一夫多妻制。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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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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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 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 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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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范围
二是应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加以区别。 三是应将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该法颁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 留下来的问题。按照当时的政策,当事人相安无事的,一般不予追究。当事人要求离异的应依法处 理,并应注意保护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该法颁行后的重婚、纳妾,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并应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重婚问题上,我们不承认所谓的妻、妾之别。1950年《婚姻法》 规定禁止重婚、纳妾,1980年《婚姻法》,仅规定禁止重婚,不及纳妾,这是因为,纳妾制度早已 废除多年,纳妾的也应按重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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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关于此 类行为如何界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婚 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 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 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纵向: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 止的全过程。
横向: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 种权利义务关系。
(二)调整对象的性质
人身关系(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 财产关系
总结: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
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 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主讲人:许莉E-mail:mexuli@第一章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二、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三、婚姻法的特征•四、身份法律行为•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一)几个常用概念辨析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二)调整对象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表现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问题:与民法中的其他财产关系有何区别?法律适用上是否有特殊性?二、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立法演变:诸法合体、附属于民法、独立法律部门现状:向民法回归----特别法1、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2、具有相对独立性(特殊性的把握)与民法总则的关系附:婚姻家庭的基本问题1、婚姻家庭的含义:婚姻、家庭2、婚姻家庭的性质自然属性(区别与其他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本质属性)两种属性在婚姻立法中的意义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4、婚姻家庭制度之演变三、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2、民族性(民俗性)3、伦理性4、强制性四、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一)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形成的身份法律行为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二)特征1、行为能力和代理2、形式要件3、效力4、条件与期限(二)身份权的一般理论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原则争议:婚姻法第4条的内容是否属于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中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是婚姻自由原则的要求,但婚姻法中并没有直接否定其效力的规定,一般仍按离婚处理。

注意与胁迫婚姻的比较。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相同之处、不同之处3、禁止重婚与同居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表现:a.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b.已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理解已有配偶的含义)后果:a.重婚罪b.重婚行为无效c.离婚的理由和过错、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含义——参见《解释一》注意:a.构成要件 b.与无配偶者的同居性质不同后果:离婚的理由和过错、损害赔偿4、禁止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的含义参见《解释一》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背景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理论家庭暴力在婚姻法中的后果:离婚的理由、过错、损害赔偿附:婚姻法第四条的性质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性质:属于倡导性规定依据:《解释一》中明确,直接依据第四条起诉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第二章亲属制度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人?叔叔与侄子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是几亲等?弟媳属于——亲等的——系——亲。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
马萨诸塞州、佛蒙特州、新泽西州和康涅狄 格州。
认识与讨论:变性人婚姻
黄宁倩 和男友
章琳和丈夫
思考
❖ 自然人有无变性的权利? ❖ 变性人的离婚权? ❖ 变性手术前是否应离婚? ❖ 有配偶者变性后原婚姻关系的处理? ❖ 应把变性视为婚姻关系终止的单独的一种原因?
❖ 2、家庭?
家庭
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 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定范围 的亲属所组成的同财共居的共同体。
体例?(重点) ❖ 5、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 6、亲属的种类和亲等的划分方法? ❖ 7、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重点)
❖ 1、婚姻?
❖ 我国古代对婚姻的解释:
❖ 婚姻==昏因==昏姻。
❖ (1)婚姻是指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即结 婚仪式。
❖ 班固《白虎通.嫁娶》:“婚姻者何谓也? 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妇人因夫而成,故 曰姻。”
1950年婚姻法 (反封建、男女平等)

❖ 1980年婚姻法
20年改革开放 2001年婚姻法
社会变化巨大
51条
(简略、粗糙、不完善)
37条

9、静夜四无邻,荒居旧业贫。。21.2.2121.2.21Sunday, February 21, 2021

10、雨中黄叶树,灯下白头人。。11:18:2911:18:2911:182/21/2021 11:18:29 AM
内 第九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容 第十章 遗产的处理
❖ 考核方式:
❖ 闭卷
❖ 作业占30%,期末占70%。作业为一篇小论 文和学习本门课的总结、感受。
婚姻家庭法概述
❖ 主要问题: ❖ 1、婚姻?(重点) ❖ 2、家庭? ❖ 3、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 4、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主要特征及编制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
(二)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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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系亲和旁系亲
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 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 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 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齐衰有杖期(一年之服,须持丧杖)、不杖期(一年之服, 不持丧杖)、五月、三月之别。 第三等:大功。为九月之服。丧服以粗熟布制作。 第四等:小功。为五月之服。丧服以稍粗的熟布制作。 第五等:缌麻。为三月之服。丧服以稍细的熟布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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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变动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另一种是概括主义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亲属的 范围,在此之外的亲属关系不为法律所调整。 (如日本)
我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 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亲属关系,包括夫 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 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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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 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 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 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各自的血亲间, 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亲系的划分适用于血亲和姻亲,但 不适用于配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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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古代丧服制度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 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 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现将服制等级简介于下: 第一等:斩衰。为三年之服。丧服以粗麻布制作,且不缝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四章夫妻关系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四章夫妻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 系的法律制度。
种类: 1.依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
产制
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 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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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精神和与现行《婚姻法》不相抵触的有关司 法解释,认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时还要注意: 第一,《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 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第二,原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 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但该财产的原物形态仍保持,并未毁损、消 耗、灭失的,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投 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并已被消耗完或 毁损、灭失的,该方不得主张 用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补偿或抵偿。 第三,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 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婚后一方取得的但尚未实际获得经济利益的或尚未明确能够获 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所有。
(二)不同时代的夫妻法律地位 1.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 ) 2.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资本主义社会) 3、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社会主义社 会)
3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法 律地位的原则规定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 等。”
夫妻地位平等原则: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法律不 允许夫妻任何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或者 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课件(共16章)第十四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课件(共16章)第十四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四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 遗嘱 第三节 遗赠 第四节 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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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三、遗嘱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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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
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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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遗 嘱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同遗嘱 三、遗嘱能力 四、遗嘱的形式 五、遗嘱见证人 六、遗嘱的内容 七、遗嘱的有效和无效 八、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九、遗嘱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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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 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的 民事行为。
1、肯定说。 2、否定说。 3、有限制的肯定说。 本书认为:对于共同遗嘱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同的态度,其根本原因在
于这种遗嘱本身有利有弊,在人们的遗嘱法制观念不强时,则表现出 弊大于利;在继承法制健全、人们的遗嘱法律水平提高时,则会利大 于弊。因此,从我国继承法的发展方向上看,似以确认共同遗嘱有效 为宜,但应对其操作适用加以必要的规范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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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遗嘱的效力
关于共同遗嘱的效力,在各国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承认共同 遗嘱的效力,如德国。也有的国家明文禁止设立共同遗嘱,如法国。 也有的国家既未明确规定允许立共同遗嘱,也未明确禁止共同遗嘱。
我国《继承法》颁布后,因法律中未对共同遗嘱作出明确的肯定或否 定的规定,理论界对是否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也就有不同的观点。归 纳起来可分为以下三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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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肯定说
该说认为,虽然继承法没有明文确认共同遗嘱,但也未排 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从我国国情出发,应当确立共同遗 嘱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提倡夫妻二人采用共同遗赠的形式 处分共同财产。理由是:第一,共同遗嘱与我国人民的传 统习惯一致。我国财产继承的习惯做法是,父母一方去世, 子女一般不急于去继承父亲或母亲的遗产,而是等到父母 双方去世以后,子女们才去分割父母的遗产。父母(夫妻) 双方共同订立遗嘱,在许多情况下,也是与这种习惯做法 相适应的。第二,共同遗嘱适应我国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 性质。在我国现阶段的家庭,一般都是共同劳动、共同生 活、收入归家庭共同所有,只有在分家析产或家庭成员死 亡时,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才能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 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无法对个人的财产预先作出遗嘱 处分。提倡合立遗嘱有利于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一.婚姻的概念(一)定义现代汉语中,是指一种结婚行为,而引起的婚姻关系。

(二)特征1.男女两性的结合;2.是男女两性合意的结果;3.男女两性的目的是确立夫妻关系,终生共同生活;4.符合一定的社会规范。

二.家庭(一)定义:以婚姻和血缘建立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及共同生活的亲属。

(二)特征:1.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组成的;2.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3.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三.价值与本质(一)婚姻的本质胡果:婚姻关系就是性关系;康德: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黑格尔:婚姻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浪漫派:婚姻关系是一种爱情关系(二)家庭的价值1.古典观点,柏拉图:抛弃家庭,反对一对一的结合2.女性主义观点:应当废除家庭和婚姻制度(只是反对传统的婚姻和家庭);3.悲观论:婚姻和家庭有种种弊端,趋于消亡;4.乐观论:虽然有种种弊端,但不趋于消亡;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群婚制/集团婚制: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1.血缘群婚制: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互为夫妻;2.亚血缘群婚制:仍然是同辈份男女间的集团婚,但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二)对偶婚制/偶婚家族: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对偶婚制。

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的规律特点:1.建立在原始社会公有制的基础上;2.其发展变化反应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3.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忌。

(三)一夫一妻制:一个人再同一时间只有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1.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变化,父权制代替了母权制;2.根本原因:私有制的确立;3.直接原因:继承观念的产生。

✧几个发展阶段:1.奴隶制的一夫一妻制的特点:公开的买卖婚姻,男尊女卑,野蛮的多妻制,妻子儿女处于无权地位。

C第三节 婚姻家庭继承

C第三节 婚姻家庭继承

• 思考:
林勇与张倩是夫妻。婚后不久,林勇因单位派遣前往另一 城市工作。工作期间,林勇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与当地一 女青年赵某交往并同居生活。张倩得知该事实后提出离婚, 并要求林勇予以损害赔偿。问: 张倩的诉请能否支持?
设张倩不要求离婚,仅要求林勇予以损害赔偿,能否支持?
设张倩要求赵某与林勇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能否支持?
• 可撤销婚姻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
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申请,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
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思考:
• 吴先生和苏先生是有几十年交情的老战友,关系非 常亲密。多年前,吴先生曾对苏先生说,将来要让女 儿与苏先生的儿子结婚,将两人的友谊延续下去,苏 先生欣然应允。但事情并未按照两位老人的意愿发展,
第三讲
婚姻家庭继承
• 教学目的和要求 • 通过学习婚姻家庭继承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理 解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了解婚姻、继承 的基本概念与内涵,掌握结婚的要件和程序、离 婚的方式、法定继承的顺序、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的适用、分配遗产的方法等基础内容,并要求学 生在此基础上具备利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中的婚 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能力。
姐的身份证和假手续,以姐姐B的名义与自己的男友办 理了结婚登记,3年后,姐姐B去办理自己的结婚登记 时,被告知已经于3年前结婚。B能否申请宣告与妹妹 男友的婚姻无效?能否判决与妹妹的男友离婚? ▫ 2、当事人依据婚姻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是否
支持?
三、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 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它与遗嘱继承相对称。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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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根《古代社会》 和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 :

群婚结构



对偶婚结构

演 变
个体婚结构
历史类型
历史阶段
性禁忌
群婚制
蒙昧时代
(采集、渔、猎时代)
血缘群婚:排除不同辈
分的人之间的性关系
亚血缘群婚:排除兄弟
姐妹之间的性关系
对偶婚制 一夫一妻制
野蛮时代
逐渐排除了血缘较
(原始农业、畜牧业) 远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性 关系;
内 第九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容 第十章 遗产的处理
? 考核方式: ? 闭卷 ? 作业占30%,期末占70%。作业为一篇小论
文和学习本门课的总结、感受。
婚姻家庭法概述
? 主要问题: ? 1、婚姻?(重点) ? 2、家庭? ? 3、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 4、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主要特征及编制
家庭
家庭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
亲属的来源是:婚姻 血缘 法律拟制
成员间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财共居(既是亲属的生活共同体, 又是亲属财产的集合体)
家庭结构:
母系大家庭 父系传统大家庭 现代家庭(核心家庭)
单亲家庭 、Dink家庭 (Doubleincomeandnocids)
? 3、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性戒忌更多,基本 与现同。
文明时代
与现同
(工业、艺术)
对偶婚
个体婚
亚血缘群婚
血缘群婚
伙婚、普那路亚
群婚 集团婚
个体婚(一夫一妻制) 产生的根源:
私有制
思考:
个体婚之后会是什么? OR : 婚姻家庭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 4、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主要特征及编制 体例?
? 调整对象的范围:列入调整范围的主体,列 入调整范围的事项。
几对同性恋人。
? 除荷兰之外,目前在全球已有比利时 (2003年)、西班牙(2005年)、加拿大 (2005年)、南非(2006年)、挪威(2009 年)、瑞典(2009年)、葡萄牙(2010年)、 冰岛(2010年)和阿根廷(2010年)承认了 同性婚姻合法。 另外,还有美国的几个州,
马萨诸塞州、佛蒙特州、新泽西州和康涅狄 格州。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2012—2013秋季学期
调查和讨论
? 恋爱经费现象 ? 你有爱情经费吗? ? 你怎么看父母给孩子爱情经费?
古希腊奥林匹斯山上智慧 女神雅典娜的特尔斐神庙的石 碑上,刻着惟一的一句话:
人啊,认识你自己
你的人生目标是什么 ?
成功? 幸福?
何为成功? 何为幸福?
一个人一生的幸福主要取决于什么?
婚姻
必须是 男女 两性的结合
必须是当时 社会规范所认可的两性 的结合
必须是男女两性 合法的结合
必须是男女两性以 永久共同生活为 目的的自愿结合
如何认识同性婚姻?
? 国内首例男同性恋者结婚 每天遭数十人围观
?曾安全(左)和潘文杰(右)在北京街头。淡蓝网供图
? 阿根廷法官批准一对男同性恋者结婚 创拉美
?
? 《尔雅·释亲》曰:“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 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
? 郑玄注《礼记·昏义》概括为“妇党称婚,婿 党称姻”。
? (4)婚姻指婚姻对宗法家庭的作用。
? 《礼记·昏义》称之为“婚姻者合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婚姻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男女双方 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 妻关系的一种结合。
体例?(重点) ? 5、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 6、亲属的种类和亲等的划分方法? ? 7、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重点)
? 1、婚姻?
? 我国古代对婚姻的解释:
? 婚姻==昏因==昏姻。
? (1)婚姻是指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即结 婚仪式。
? 班固《白虎通.嫁娶》:“婚姻者何谓也? 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妇人因夫而成,故 曰姻。”
获取权力 ? 占有金钱 ? 学富五车,名满天下 ? 婚姻家庭的如意满足 ?
婚姻家庭
? 巫昌祯
? ?
?
名家介绍
杨大文
? 马忆南
名家介绍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二章 结婚制度
本 第三章 夫妻关系
课 程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离婚制度 亲子制度 收养、扶养制度
主 第七章 继承法概述
要 第八章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同性婚姻在荷兰Βιβλιοθήκη ? 一对同性恋伴侣在荷兰结婚。
?
2001年4月1日零点刚过,阿姆斯特丹市的市长Job
Cohen(右)为四对同性恋人主持婚礼,图中的两对新婚伴
侣分别是(左至右)Dolf Pasker和Gert Kasteel、Helene
Faasen和 Anne Marie Thus,他们是全世界最先合法结婚的
先例
?获准结婚的阿根廷同性情侣弗雷利与贝洛
? 断袖之癖
【解释】:指男子搞同性恋的丑恶行径。 【出自】:《汉书 ·董贤传》:“常与上卧起。尝 昼寝,偏藉上袖,上欲起,贤未觉,不欲动贤, 乃断袖而起。”
董贤
对同性恋的几种认识:
?是一种丑恶的道德败坏行为 ?是一种疾病,可以治愈矫正 ?是一种非常态的正常情感
? 调整对象的性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 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其他财产 关系的不同?
? 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古代婚姻家庭法— —诸法合体。现代婚姻家庭法——隶属于民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
1950 年婚姻法 (反封建、男女平等)
?
? 1980年婚姻法
20年改革开放 2001年婚姻法
社会变化巨大
51条
(简略、粗糙、不完善)
37条
? 《诗·郑风》曰:“婚姻之道,谓嫁娶之
礼。”
? (2)婚姻是指男女通过结婚所形成的夫妻关系。
?
? 《礼记·经解》“男曰婚,女曰姻”。
?
? 《说文解字》云:“妇,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 。”
? 《白虎通》云:“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以 道扶接;妇者服也,以礼屈服。”
? (3)婚姻是指由婚姻联结起来的某种姻亲关系。
认识与讨论:变性人婚姻
黄宁倩 和男友
章琳和丈夫
思考
? 自然人有无变性的权利? ? 变性人的离婚权? ? 变性手术前是否应离婚? ? 有配偶者变性后原婚姻关系的处理? ? 应把变性视为婚姻关系终止的单独的一种原因?
? 2、家庭?
家庭
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 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定范围 的亲属所组成的同财共居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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