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2003年7月17日)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1.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制发背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近年来,税务系统持续推进纳税信用建设,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纳税人的重要“资产”,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积累纳税信用,2019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修复公告》),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得到了广大纳税人欢迎。
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制定了《公告》,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力落实《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等文件要求,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关于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公告》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本法规中的附件《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十)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二 )评 价年度 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和适用企
为贯,}JJ落实《巾华人民共和同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
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 条例 ,现将《环境保护税纳税 申报表》予 以发布 ,有关事项公
束后 ,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税务总局令第43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人的凭据。
下 :
九、《办法》中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 日是法定休假 日的,
一 、 《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 以休假日期满的次 日为期限的最后一 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
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整销售额”计人查补税款申报 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 ,不计人 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公告 2015年第 l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
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 自然 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告如下 :
2014年第 40号发布 ,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
《环境保护税纳税 中报 表》分为 A类 申报表 与B类 申报 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表 A类 L}j报表f附件 1)包括 1张主表和5张附表 ,适用于通
■ 、增 没M级纳税信用级别 ,纳税信用级别 由A、B、C、D
过 f1动监测 、监测机构 临测 、排污系数和物料 衡算法计算污
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
染物排放 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逊需要填报 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 M级纳税信用 :
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92)
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92)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1.[单选题]我国目前纳税人权益保护渠道不包括下列哪项( )。
A)立法保护B)纳税人协会C)司法保护D)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2.[单选题]纳税人咨询、办理的事项不属于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的,应按照以下哪项制度转办或告知()A)-窗式服务B)一站式办理C)首问责任制D)导税服务3.[单选题]根据《税务系统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规范》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协调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指导税务系统监督执纪工作的是:A)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B)税务总局党委C)税务总局党建工作局D)税务总局机关纪委4.[单选题]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A)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B)收入额减除合理费用后的余额C)每次收入额D)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5.[单选题]第一次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于( )召开。
会议在系统总结纳税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全面的部署。
A)2007年5月B)2005年7月C)2007年8月D)2008年10月B)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不需要缴纳罚款,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C)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单选题]企业计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应计入( )。
A)财务费用B)短期借款C)应收利息D)应付利息8.[单选题]下列各项( )不属于税法宣传的内容。
A)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B)政策法规解读C)其他涉税信息D)税务机关的形象9.[单选题]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制发的《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共推出()大类主题活动,贯穿()项服务措施。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为惩戒严峻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两个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欢迎大家在2023年5月10日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纳税信用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纳税信用管理方法征求意见'或"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ashuixinyong@。
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和外部门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处理、公开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及其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税务机关乐观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七条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纳税信用管理平台,实现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按公开、公正原则使用纳税信用信息。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保密信息和非信用信息的管理,参照《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方法》执行。
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税务总局决定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2014年07月0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制定《信用办法》的主要目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信用办法》),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二、《信用办法》的主要内容《信用办法》共六章34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管理原则、信息化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是《信用办法》的基础。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明确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信用信息的组成、数据采集来源等,旨在统一纳税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
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年度指标得分、直接判级的方法、纳税信用级别的设定、不参加本期评价、不能评为A级、直接判为D 级以及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形。
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的责任与时间、分级分类依法有序开放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和申请复评等事项。
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信用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一)关于适用对象《信用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一、纳税信用等级判为D级文件梳理(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规定: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二)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制定《管理办法》时同步设计的。
《评价指标》中“直接判D”的有:1、涉税申报信息——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消费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营业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车船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印花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契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资源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耕地占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房产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2、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报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代开发票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3、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登记——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4、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纳税评估信息,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5、税务稽查信息——涉税犯罪——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以下简称《补评和复评》,自发布之日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
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
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
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
乐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标 签】纳税信用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发文日期】2014-07-04 【实施时间】2014-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信用等级
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
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
施
。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
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
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税务师学习兴税(纳服条线)理论考试题与答案解析
税务师学习兴税(纳服条线)理论考试题与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2023年“春风行动”将发布第()批全国通办税费事项清单,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理税费业务。
A、B、二C、三D、四正确答案:A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5号)规定,发布第一批全国通办税费事项清单,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理税费业务。
2.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后,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是否作追溯调整?A、是B、否正确答案:B解析: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后,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再作追溯调整。
3.进行知识库检索时,下列税务用语使用规范的是()A、一般人B、新三板C、海关票D、代表机构正确答案:D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申请前连续()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正确答案:D解析: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5.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从哪一年开始可以修复纳税信用?A、2019年B、2023年C、2023年D、2023年正确答案:D解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从2023年开始可以修复纳税信用。
6.2023年“春风行动”第一批共推出()大类()项()条措施A、52080B、42080C、420100D、520100正确答案:A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5号)规定,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再适时推出若干举措。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2020年1月
五、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
度有关事项的公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二)生效时间 2020年1月1日、2020年4月1日
(三)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
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对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信用复核 、约谈等制度进一步简化、修改和完善。
(五)公告的内容 一是明确送达效力,规定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遵循自愿原则,规定电子送达以受 送达人同意为前提,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 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机关提供线上、线下多种签 订途径;三是明确送达路径,税务机关通过特定系统送达 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四是规范送达操作,规定送达完成标 准、系统自动记录、信息提醒服务等内容;五是限定文书 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 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
二、《无欠税证明》开具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二)生效时间 2020年3月1日
(三)公告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优化营商环
3、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 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开展约谈的程序和有关要求。
五、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
4、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 守税收法律法规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 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省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2.1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一)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附件1),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
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协同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二、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标 签】纳税信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发文日期】2015-06-19【实施时间】2015-06-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信用等级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省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2.____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4.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1.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doc2.____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doc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doc4.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 .doc附件:1.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doc2.____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doc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doc4.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 .doc关联知识: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涉税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解读: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解读发布日期:2014-09-02 12:18: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时,同步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
经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4轮模拟测试(涉及17个省市、6313812户/次纳税人)后予以发布。
现将指标设计和评价方式说明如下:一、关于指标内容《评价指标》按照《办法》明确的纳税信用信息范围,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因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员都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人,与纳税信用的关系密切。
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应该将企业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
其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信息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出纳个人信息记录按照《办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
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记录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2.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
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 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感谢聆听
纳税服务
Tax Service
按照上述调整,第一年因指标得分较低被评为D级的企业,若次年遵从状 况改善,纳税信用将不再被评为D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 ,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 信用状况。为支持企业及早改善纳税信用状况,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 留为D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 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 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感谢聆听Βιβλιοθήκη 纳税服务Tax Service 五、关于指标评价情况复核
感谢聆听
纳税服务
Tax Service 为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 评的基础上,《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 况的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 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 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 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 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感谢聆听
纳税服务
Tax Service 四、关于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
感谢聆听
纳税服务
Tax Service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 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包括 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 活力,《公告》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 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 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 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直接判级是指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
感谢聆听
感谢聆听
感谢聆听
纳税服务
Tax Service
三、关于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
感谢聆听
纳税服务
Tax Service
原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定是:在一个评价年度 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 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 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为提高纳税人 评为A级、B级的概率,《公告》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 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 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 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
感谢聆听
纳税服务
Tax Service 二、关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 价
感谢聆听
纳税服务
Tax Service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 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 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 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公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 纳税信用评价。具体方式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 信用补评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2015年第46号)所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 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 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Tax Service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0年09月28日
感谢聆听
纳税服务
Tax Service 一、《公告》制发背景
感谢聆听
纳税服务
Tax Service
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优化服务举措,结合往年纳税信 用评价情况和纳税人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调研论证,税务总 局制定了此次公告,推出“两增加,两调整”的完善措施,即 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 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 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 关标准。通过以上措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 从,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