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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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处罚细则

监理处罚细则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为确保工程安全生产,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确保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行为。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武进曲棍球基地迁建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如发现以下施工情况、安全隐患、文明施工问题未能及时解决或拒不整改的,直接对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罚。

处罚费用以现金形式上交甲方,逾期不交的将直接在计量款中以十倍金额进行扣除。

1、不按图纸、标准图集、验收规范及变更通知单施工。

罚款200-500元/次。

2、发现图纸错误,仍按错误图纸施工。

罚款500元/次。

3、施工材料无合格证,未按甲方指定的品牌、规格进场(含限时退场,特种作业人员无上岗证或证件失效。

罚款500元/人次。

4、对作业人员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管理,无本人签字,工人安全意识较差。

罚款500元/次。

5、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工人500元/人、管理1000元/人6、安全防护栏杆、安全网、安全通道不符合要求。

罚款1000元/次/处。

7、“三宝四口五临边”无防护措施。

罚款1000元/次/处。

8、塔吊等大型施工机械载人或超载。

罚款1000元/次。

9、塔吊等大型施工机械无限位器、断绳保险装置、停靠装置、吊篮无安全门等。

罚款1000元/次/处。

10、塔吊等大型施工机械井架超高未与建筑物连接或连接不规范。

罚款1000元/次/处。

11、塔吊等大型施工机械操作者无上岗证、擅自脱岗、违规操作。

罚款500-1000元/次。

12、塔吊等大型施工机械吊运物件时发生坠物。

罚款5000元/次。

13、塔吊、物料提升机、外脚手架等,未按规定做好防雷接地。

罚款1000元/次/处。

14、施工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

罚款1000-3000元/次/处。

15、用电施工机械,未接符合要求的保护线。

罚款500元/次/处。

16、施工机械传动装置未加保护罩或带病作业。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一、总则工程质量是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处罚的程序和方式,保障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二、处罚方式1. 罚款对于工程质量管理缺陷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罚款金额。

罚款金额的计算原则如下:(1)根据工程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确定基础罚款金额;(2)根据责任人的履职情况,确定罚款比例;(3)根据违规行为的次数,确定倍数系数;(4)根据违规行为的后果,确定追加罚款金额。

2. 停工整改对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有权责令立即停工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合理的时间范围。

3. 吊销资质证书对于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有权责令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吊销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一年,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程序1. 报告审批程序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由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立即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问题描述、罚款依据和处罚建议等。

管理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罚。

2. 相关责任人听证对于涉及责任人的处罚决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应公正、公平。

听证结果作为决定罚款金额和处罚方式的依据。

3. 处罚决定公示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及相关情况公示,以保障处罚的公开、公平。

公示内容应包括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四、追究其他责任1.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还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记功、行政降级等。

3. 赔偿责任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罚款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3.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制度执行罚款。

二、罚款范围及标准1. 设计单位未按规范进行设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项目合同总额的1%-3%。

2.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偷工减料,罚款金额为该部分工程造价的5%-10%。

3. 监理单位未能履行职责,导致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处理,罚款金额为监理费的2%-5%。

4. 对于重复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倍处罚。

三、罚款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确认违规行为后,由项目管理部分出具罚款通知单,明确罚款金额和缴纳时限。

3.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4. 罚款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提升和质量管理改进工作。

四、其他规定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对于查实的举报,可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 对于屡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除罚款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参与后续项目、暂停资质等措施。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结语本罚款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提高整个建筑工程行业的质量管理意识,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通过经济手段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工程质量,从而保障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我们期望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模版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模版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模版一、目的和背景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工程质量、人员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等的关键措施。

然而,随着施工项目的增多和施工规模的扩大,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对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必须采取有效的处罚措施,以推动工地施工各方遵守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中的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队伍和相关工程从业人员等。

三、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范》;8.《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9.《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等。

四、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1.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工地文明施工的,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日加倍处罚。

2.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吊销其监理资质。

3. 施工队伍及从业人员在工地施工过程中违反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根据违规行为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1)口头警告和教育;(2)书面警告;(3)罚款;(4)停工整顿;(5)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相关证照。

五、处罚程序1. 违规行为的发现违规行为可以通过现场巡查、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

2. 处罚通知书的发出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由监理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向违规方发出处罚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

3. 整改验收违规方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整改完成后,监理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二、管理体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实施机构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处罚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处罚实施工作。

三、处罚对象1.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指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主要包括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单位等。

2.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指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主要包括设计院、工程咨询单位等。

3.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指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任务的单位,主要包括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等。

4.其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四、处罚内容1.警告: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口头警告,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做好后续监督。

2.罚款: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以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额。

3.责令停工整顿: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建设工程进行责令停工整顿处理,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并获得相关部门的复工许可。

4.吊销资质:对多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且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消其从事建设工程相关资质,并列入黑名单。

5.刑事责任追究: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程序1.接到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违法举报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处罚实施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2.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处罚实施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

3.处罚实施机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书面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诉、诉讼的权利。

4.对履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六、处罚实施机构的职责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实施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调查核实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处罚实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罚款标准第四条对于发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要在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轻微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0.5%;(二)一般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1%;(三)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2%;(四)严重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3%。

第五条对于发生设计单位设计问题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要在设计单位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轻微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0.5%;(二)一般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1%;(三)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2%;(四)严重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3%。

第三章罚款程序第六条发生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理单位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整改情况的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判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罚款。

第十条如需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罚款,监理单位应当制作罚款决定书,由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通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罚款决定书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缴纳罚款。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罚款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 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

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处罚形式第六条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三、处罚标准第七条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1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 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6、在部、省、市及县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毛竹搭设的;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6、开工前直属项目部未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及计划生育协议书的;7、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8、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 元: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3、未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项目部私自请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中验的;被公司停工整改的项目,未经公司复查合格,擅自开工的;4、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5、开工前3 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6、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7、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8、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9、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10、对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工程质量奖罚实施细则范本(2篇)

工程质量奖罚实施细则范本(2篇)

工程质量奖罚实施细则范本工程质量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执行过程和成果进行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提高和有效管理,必须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奖罚制度。

本文将提供一份工程质量奖罚实施细则的范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工程质量奖励制度1. 优质工程奖励优质工程奖励是对工程质量表现突出、达到预期要求以上的项目进行奖励。

通过评审专家的严格评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和荣誉表彰:(1) 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2) 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了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措施;(3) 工程施工现场整洁、安全,无违章建设行为;(4) 工程交付后没有发生质量纠纷,用户满意度高。

2. 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是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了新技术、新材料或新工艺,提高了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项目进行奖励。

通过专家评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和荣誉表彰:(1) 工程采用了先进的施工技术、新型材料或新工艺,提高了工程品质;(2) 工程采用的技术创新成果在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示范性;(3) 工程施工过程中能够有效解决技术难题,提高了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3. 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奖励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效保障工人安全、未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进行奖励。

通过安全事故率和安全管理措施的评估,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和荣誉表彰:(1) 工程施工期间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2)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设施到位;(3) 工程施工中完成了相关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二、工程质量惩罚制度1. 不良工程处罚对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处罚。

通过评审专家的严格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1) 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2) 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无法满足使用要求;(3) 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相关法律法规被违反、用户投诉严重或发生质量事故。

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考核奖惩办法(三篇)

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考核奖惩办法(三篇)

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考核奖惩办法一、编制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优质高效”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质量隐患、问题,维护正常的施工生产秩序,规范安全质量工作的管理行为和作业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本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和过程控制标准化,根据本项目安全质量考核奖惩办法,并结合本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及隐患,经纠正一次后仍然出现类似问题及隐患时,对施工单位进行的处罚。

三、考核组织机构及成员山西新石煤焦化有限公司项目指挥部工程技术部下设的施工技术管理监理总控制考核组组长:刘明义,成员:白书平张瑞海智宪龙李丙文张会光秦耀武白爱云贾俊生四、处罚程序项目指挥部领导、施工技术管理监理总控制考核组成员及各工区负责人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中存在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及隐患均可按规定执行处罚,涉及整改的工程内容,被处罚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通知该工区施工管理监理人员对整改过程进行监控,如整改不及时的、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或没有整改的将加倍处罚,直至整改完成满足整改要求并留下整改过程的资料为止。

工区施工管理监理人员根据符合要求的整改过程的资料按规定格式报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出具处罚整改回复后,施工单位方可继续下工序工程。

五、处罚金额的扣缴罚款单一式四份,由相关人员签字盖项目章后,一份交被处罚的施工单位,一份交施工技术管理监理总控制考核组留存,一份交财务部在结算工程进度款时作为扣款的依据,一份由工程技术部资料室部存档。

六、各考核制度内容㈠.施工安全考核制度内容施工安全考核的内容包括主要指施工单位由于自身安全制度不完善或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着涉及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两个方面的问题和隐患时,由公司项目指挥部的各级管理监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按规定对施工单位做出处罚的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安全制度和整改安全措施等的一系列考核内容;(1)财产安全方面,包括工地物资、材料、设备,危险品,半成品,成品;办公生活区的图纸、文档,秘密材料,电子数据,钱财,个人物品等。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4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4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以及承担建筑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一律依法追究责任,不得包庇纵容,对于质量问题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细则予以罚款。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用途,应用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计算,依据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造成后果和违法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金额,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既能起到惩戒作用,又能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公正性。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障被罚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罚款基本原则第八条对于发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确认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后,如果发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第十条如被罚单位或个人对罚款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交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对申请进行合理审查,并及时作出决定。

第三章罚款的程序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十二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果需要向相关证人进行询问或者取证,应当事先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并协调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配合。

第十三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有相关单位或个人隐瞒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应当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制作《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对调查结果进行归纳概述,并提出罚款的依据和决定意见。

第十五条依据《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认定,并作出罚款的决定。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本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本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维护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处理及罚款工作。

对于具体建设项目中的质量管理要求,应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而定。

三、罚款依据1. 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2. 相关建筑质量管理标准的规定;3. 现行的预算、决算、结算等财务管理规定;4. 相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约定。

四、罚款标准1. 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罚款金额的依据;2. 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将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成本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范围;3. 若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五、罚款程序1. 由相关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具体问题和违规证据需加以详细说明;2. 相关部门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3.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对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 被处罚方可依法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申诉,并做出合理、公正的处理决定;5. 罚款决定书应当明确违规行为、违规金额、违规时间、违规责任人等相关情况,由相关机构签发并送达处罚对象。

六、罚款执行1. 接到罚款决定书后,被罚方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罚款;2. 罚款应当存入相关资金账户,且罚款金额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3. 未按时缴纳罚款的,将按日加收罚款金额的0.5%作为滞纳金,直至罚款全部缴清;4. 若被罚方对罚款决定存在异议,可在缴纳罚款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在复议申请期间内暂缓缴纳罚款。

七、监督检查与追究责任1.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2. 发现质量问题时,应迅速展开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3. 主管部门因工作不力导致质量问题严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 主管部门应定期公示罚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背景介绍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物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规定的功能和质量要求。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质量问题时有发生。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不仅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会影响施工单位的信誉。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我国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罚款实施细则一、罚款范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涉及到建筑质量问题的处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包括以下范围:1.建筑材料的品质、标准和瑕疵等问题;2.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的违规问题;3.设计文件的误差或者错误;4.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5.工程竣工和验收不合格的问题,包括建筑物的外观、结构、环保、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二、罚款标准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对于质量问题的罚款标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一般情况下,对于设备、工艺、质量等方面凡有不合格的按照0.1%的标准罚款,对于质量问题严重的,罚款标准可根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金额进行增加;2.如果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事故,罚款标准按照造成的事故损失进行确定。

如果施工单位被依法判决为民事责任,相同事故产生的标准罚款将增加100%;3.对于建筑竣工检验合格后实物质量仍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按照根据交付办法计算的标准罚款,并根据合同中的惩罚性条款,按照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进行罚款。

三、罚款程序1.应当将质量问题列入施工日志,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2.施工单位应当主动进行整改,并汇报整改情况;3.监理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和确认;4.如果整改不到位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建筑工程质量黑名单,违约次数达到三次或者案件涉及到刑责的,工程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其施工资质证书。

四、眼下罚款的建议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建议加强建筑工程的监管。

在建设工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对于质量问题,应当依照罚款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工地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实施细则。

二、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1. 违规搭设脚手架,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拆除,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

2. 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记录、报验等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

3.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4.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施工技术交底的,责令限期补齐,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5. 工地安全通道被堵塞、道路被占用,妨碍公共通行的,责令清理,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6. 未履行建筑垃圾管理义务,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7. 工地噪音扰民,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8. 施工单位违规挪用施工资金,不按照规定支付工程款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

9. 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令补齐,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10. 违规使用农民工,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

三、处罚程序1. 工地负责人或监理单位发现违规行为后,应及时记录相关情况,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违规情况,并依据相关证据作出处罚决定。

3. 处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罚单位,并注明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方式以及应缴纳的罚款金额。

4. 被处罚单位收到处罚决定后,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5. 复议期间,被处罚单位不得停止履行处罚决定。

四、处罚执行1. 被处罚单位应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2. 被处罚单位应及时缴纳罚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缴纳证明。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和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筑工程利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建筑工程监管的力度,特订立本细则。

第一条为了使建筑工程管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和其相应的从业人员都严格遵守国家的建筑工程质量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实践需要订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由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全部建筑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并且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监理单位从事该工程的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在建筑工程中,施工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的建筑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将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显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当适时地实行措施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在其发觉和解决之间的时间段内得各处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需在建筑工程中配备肯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员,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质量检验应当在建筑材料进入工地之前进行,确保工程中的材料符合相关规范。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质量检验应当在工程的主体结构完成之前进行,并且应当进行中心验收,以确保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质量符合相关规范。

第八条工程的竣工检验应当在工程完工之后进行,并且应当同时与相关规范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是否符合要求。

第九条建筑工程管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显现的问题,应当适时地解决,在建筑工程使用期间,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实行24小时的质量监督和巡查。

第十条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假如建筑工程阅历收后发生问题,应当适时进行处理,责任人应当立刻予以处理并且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质量问题负有首要责任,但是,工程监理单位也应当承当肯定的责任,假如建筑工程质量显现问题,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适时进行处理。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82900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gineering Safety QualityManagement Inspection Penaltie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

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第六条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第七条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6、在部、省、市及县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是什么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当我们踏入一个大城市,到处是高楼林立,这些建筑构成了城市新的发展面貌,也是城市繁荣繁华的象征。

这些建筑也是由一砖一瓦而修建成的,背后是很多人付出的心血。

只有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把关,才能够实现建筑的成功。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是什么?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最新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细则

最新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细则

新隆建设(集团)XX公司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验收、整改、处罚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大力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新隆”建设品牌,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并作为质量事故处理的统一准则。

1.3 本细则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编制,与本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方法》配合使用。

1.4 本细则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检查方法,对工程质量实施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生产控制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

合格控制包括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各道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查检验,各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

2、基本规定2.1 实施工程质量检查的人员:公司生产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工程项目部,施工班组中的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员。

2.2 工程质量检查方法:随机抽样与全数检验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集中统一检查相结合。

2.3 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2.4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责令整改返工重做,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标准规定为止;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将按本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强制整改。

2.5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处罚标准: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

日常检查时,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以(点、处、次)为单位全数检查。

有多少不合格点,就按多少点对应整改处罚。

集中统一检查验收时,按检验批抽样检查一般项目合格率必须达到85%。

低于此标准每1%,给予1万元罚款;高于次标准每1%,奖励1万元。

2.6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2.6.1原材料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每少一份,处罚1000元。

对采购进场的不符合标准的所有材料,原地查封,全部没收,由公司统一处理;并对采购单位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上至上不封顶的罚款,以及行政开除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4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4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修建、改建、扩建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指建筑工程经验验证的工程成果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保持安全、可靠、经济、舒适、合理和符合设计要求的能力。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条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除法律规定外,还可以采取罚款等行政惩罚方式。

第六条本细则的罚款标准适用于一般建筑工程质量违规行为,但对于涉及人身伤害、严重财产损失等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重罚款金额。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应当按照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责任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建设单位的经济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决定进行配合,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属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负直接责任,必要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力量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确保对建筑工程质量违规行为的有效查处。

第二章罚款的种类和程序第十一条违规建筑工程质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劣质材料、违规施工、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变更设计不报批等行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发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制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设定整改期限。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整改期限进行现场复查,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评估整改结果时,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理想的,应当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决定罚款金额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罚款通知书,并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建设工程监理处罚细则(详细)

建设工程监理处罚细则(详细)

建设工程监理处罚细则(详细) ******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处罚实施细则为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及安全文明施工,我监理部按“四控、二管、一协调”的方针,根据建设与承包单位双方签订(或补充)合同的内容、按图纸设计要求内容、按现行的相对本工程所采用的施工图集、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执行双方另加约定其它条款。

确保对施工阶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完善对施工阶段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控制、管理与协调,纠正和处理工程施工中存在(预防)不规范的施工作业行为,以及承包单位对我监理部下发指令性文件不予回复与执行的、屡次不改的而抵触的或者有存在强制违规违章的施工行为,根据现行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本工程地方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等有关规定,经建设方与监理方双方研究、确认意见一致,在施工阶段对承包单位有违规违章的行为,采取一定的经济处罚,保证工程有效益进展,特制定《监督处罚管理实施细则》,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都必须遵守。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如发现以下工程质量管理及问题未能及时解决或拒不整改的,直接对承包单位项目部进行处罚。

处罚费用以现金形式上交建设方,逾期不交的将直接在计量款中以三倍金额进行扣除。

1、不严格按图纸设计要求、标准图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变更通知单施工,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元/次。

2、施工材料无合格证,未按建设方指定的品牌与规格标准出场(含限时退场),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5000元/次。

3、承包单位必须做好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验收工作,虽然在承包单位项目部组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但是在经监理方或建设方检查验收为不合格的,严禁用于施工并应立即退场。

施工材料出场必须报验,纵然材料符合各项指标要求,对没有报验(含材料必须复检合格使用)的行动,对承包单位项目部罚款1000~5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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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1 、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 》。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手册》、《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4 、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

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第六条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第七条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1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 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2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3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5 、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6 、在部、省、市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7 、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毛竹搭设的;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6、开工前直属项目部未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及计划生育协议书的;7、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8、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 元:1 、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3、未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项目部私自请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中验的;被公司停工整改的项目,未经公司复查合格,擅自开工的;4、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5、开工前3 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6、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7、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8、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9、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10、对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11、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未验收合格的(按设备台数计);12、未制订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13、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的;14、钢管、扣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采取加强措施仍在使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 元:1 、未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者冒名顶替、无证上岗的(按人数计)2 、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者及被教育者没有本人签名或三级安全教育不符要求的;3 、安全台帐资料未及时记载或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4、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5、出现工伤事故不及时上报公司或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而导致事故扩大的;6、施工现场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双方未履行签字手续的;7、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的(按设备台数计) 8、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品设置单独存放场所,且未进行有效管理的; 9、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10、起重机械设备在装、 拆前未按要求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 行登记备案的(按设备台数计)11、项目部施工管理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未配备或配备不齐全的。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 500 元: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 、现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未按要求上墙; 4、项目部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及目标考核的 、公司检查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书面回复的。

第八条 文明施工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施工现场围挡高度、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或围档不符合要求;未制订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未配备足量急救药品、器材的;10、高空抛撒建筑垃圾的; 11、用毛竹搭设临时设施或工棚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1、车辆进出大门未进行冲洗,门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或考核无记录;1、 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 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4、 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5、 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6、 食堂、小卖店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7、 8、 夜间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 9、 未按公司 VI 手册布置施工现场企业形象的;2、作业区与生活区没有进行分隔的,作业区与生活区的主干道没有进行砼硬化的;、现场不平整、排水不畅的,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排水通道措施的;、现场道路不畅,材料堆放混乱的,危险品未分类存放的;、宿舍卫生脏乱,不符合要求的;6、在木工间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或动用明火没有经过审批的;7、灭火器材配置位置不合理、数量不足的;8、宿舍无防暑降温、保暖、防蚊虫叮咬措施的;7、施工现场未按公司VI 手册布置或布置不全的;8、现场无大门或无门卫值班室的;9、食堂、小卖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10、高层建筑未按要求设置便溺设施的;11、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12、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的;13、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14、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资的;15、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的;16、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施工管理人员没有佩戴胸卡的;、现场厕所、浴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3、施工现场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现场焚烧垃圾的;、现场物料堆放未设标识牌的;施工过程未做到工完场清的;5、现场没有卫生保健药箱,无急救人员,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6、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未设置专用容器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1、大门不符合要求或门头无企业“形象标志”的;、现场没有安全生产标志牌,或标志牌悬挂无针对性的;3 、现场没有安全标语牌的;4 、厕所没有贴面砖、没有水冲式水箱,无人打扫卫生的;5 、宿舍内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的(按个计)6、宿舍无卫生制度和值日牌的;7、无门卫值日制度的;8、现场没有设宣传栏、阅报栏、黑板报的;9 、施工场地内随地大、小便的(按处计)。

第九条基坑支护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1、深度超过4 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4 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运土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2、高切坡(岩质边坡超过30 或土质边坡超过15 米)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3、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5、坑边堆土、料具堆放高度或距坑边距离不符合规定的;6、施工机械、机具工作位置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7、坑槽开挖设置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1、基坑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2、基坑无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3、挖土司机无证上岗或未按规定程序挖土、超挖的;4、挖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或挖机作业半径内有人员进入的;5、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变形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道路沉降进行监测的;6、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1、挖土机进场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验收的;2、人员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3、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

第十条 模板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 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1、跨度超过 18 米或高度超过 8 米的承重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2、施工总荷载》10KN/mf 或集中线荷载》15KN/m 的承重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不能指 导施工的;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间距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4、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5、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1、支、拆模板时, 2 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2、使用商砼时,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立柱底部无垫板、用砖垫高或不按规定设置纵 横向支撑的;4、模板上材料堆放不均匀,模板存放不符合要求的;5、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或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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