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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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津滨党发〔2010〕28号),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步伐,构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型企业孕育和成长高地,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1."十二五"期间,全区共筹集财政资金将超过70亿元,专项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区级资金30亿元,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各10亿元,塘沽、汉沽和大港管委会共10亿元,中新天津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和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各5亿元,临港经济区、滨海旅游区、北塘经济区、中心渔港和轻纺经济区管委会各1亿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联动银行、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融资租赁等金融资本共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二)进一步落实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2.进一步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政策,增强企业创新积极性。
3.企业主要研发人员的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不断扩大初创企业规模
4.新区设立“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针对科技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科研人员、大型企业管理和技术负责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各类科技管理人员等自带项目到新区创业的,重大科技成果入区产业化的,大型企业新设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创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评审认定的重点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一般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的资助,每年组织2次以上“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集中申报受理,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补助、投资入股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5.对在新区范围内举行的知名创业大赛,经认定,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管委会对赛事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创业大赛形成的优秀项目落户新区的,按照“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资助标准执行。
6.加快做好工商注册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放宽名称核准条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探索新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支持新兴产业、新兴业态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注册。
7.对新区范围内一次性新建和拓展孵化面积超过1万平米的孵化器,经认定给予最高8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和所在管委会共同落实;对科技创业和企业培育成效突出的综合性和专业化孵化器,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获得资助的孵化器需与区科委签订责任书,明确下一年度吸引企业落户和企业培育工作指标。育成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孵育载体支持方式和标准参照孵化器执行。
8.对从区外落户新区建设孵化器的机构,根据其吸引落户企业税收贡献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和所在管委会共同兑现。
9.各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从税收奖励、房租补贴、研发补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10.重点依托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基地,对入区产业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根据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化前景,经评审认定,按照“科技创业计划项目”标准给予支持,并优先协调新区内政策性投融资机构给予资金支持。落户滨海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和项目优先列入“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给予支持。
11.通过参股基金、跟进投资、房租补贴等形式,吸引国内外知名天使投资人和机构落户滨海新区,激活天使投资市场。探索建立新区政策性天使投资基金,对优秀入区项目给予投资支持。支持各管委会组建政策性天使投资基金、担保基金,对新建政策性投资基金和担保基金的,区人民政府可给予一定额度支持。
(四)助推成长期企业加速发展
12.按照高科技、高成长原则,筛选一批成长期、壮大期企业列入重点培育对象,进行“精确制导、一企一策”的扶持。对聘请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制定成长路线图或企业发展战略的重点培育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辅导培育区内企业成效突出的科技中介机构,根据其辅导数量和成效,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新区定期组织优秀科技型企业或企业家评选,对入选企业或企业家给予一定额度奖励。
13.新区政府设立“成长企业助推计划”项目,专项扶持成长期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最高立项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补助、投资入股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14.加快推进加速器、标准厂房等建设,不断提升对成长期企业载体功能,对新建或提升、标准厂房工作突出的,参照孵化器支持标准给予一定额度资助。
15.根据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有关政策,对经认定的国家和新区高新技术企
业,可由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16.新区知识产权资金、研发平台建设资金、自主创新重大项目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资金、信息化资金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
(五)培育吸引创新领军企业
17.加大力度吸引国内外知名科技型中小企业落户,对从区外新落户新区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的,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符合新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经认定由区人民政府和所在管委会共同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补助,待企业销售收入达到上述条件时予以兑现。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税收贡献。
18.各管委会对落户的优秀科技型企业,从房租补贴、税收奖励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科技招商”业绩突出的团队和机构给予重奖。
19.设立“创新领军企业发展计划”项目,加大支持力度,专项用于支持壮大期企业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设备改造升级、重大成果产业化、建设完善研发平台、吸引高端研发团队等,围绕前沿先进领域抢占科技“制高点”,形成一批拳头产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0.积极推进壮大期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筛选一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重点辅导和培育,加大培训、推动、宣传力度,对境内外上市融资的企业,根据新区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予以奖励。
21.定期组织优秀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评选,对获奖企业给予奖励。
(六)支持企业培育聚集高层次人才
22.鼓励高层次人才到新区发展,对经认定为新区级的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天津市和国家有关支持人才的优惠政策。
23.对列入重点培育对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超过50%的,经认定,企业中年薪(税前)超15万元、担任企业关键职务(如副总经理及研发中心主任级别以上)、签订有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予以当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比例的奖励,由新区和所在管委会共同兑现。企业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年份,不享受当年奖励。最高支持年限为5年。
24.对列入重点培育对象企业人才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由政府给予一定额度资金奖励。
25.新区政策性住房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对优秀科技人员和高级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