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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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各单位:
为保障公司集中采购工作的有效落地,现对集中采购管理明确如下管理要求:
一、集中采购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内部网络平台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由公司采购部门组织实施的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设备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二、集中采购管理细则
(一)审批权限管理
集中采购根据金额大小区分零星采购、零星采购进行管理,公司及下辖机构在管理权限明确如下:
1.零星采购权限
对于符合5000元及以内的采购属于零星采购,由需求部门/机构提交采购申请,相应机构采购部门审批同意后,需求部门/机构直接采购。
2.其他采购
其他采购包括集中采购范围内零星采购以外的采购类型。其他采购在相关管理细则基础上,执行公司授权管理,具体包括:
(1)机构一次性预算动支金额20万元以下的采购需求,由三级机构自行组织。原则上四级及以下机构原则上不具备其他采购权限,采购工作由具有采购权限的上级机构代为实施。
(2)机构一次性预算动支金额20万元及以上或公司各部门的其他采购需求,由公司办公室统一执行采购,特殊需求可予以授权。
(3)其他特殊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
3.需求部门通过内部网络平台的采购不纳入集中采购管理,各级机构/部门在预算审批额度内,均可通过系统直接提交。
(二)三重一大审议管理
1.总办会审议管理
包括一次性预算金额10万以下、2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结果审议,定点宾馆调整审议,与公司采购管理要求存在差异的特殊采购需求等,参照公司规则提交机构总办会审议。
2.党委会审议管理
一次性预算金额10万的采购需求及以上及其他明确要求上党委会的事项提交机构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能进行后续采购工作。
(三)供应商资质管理
要借助“天眼查”等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每次采购评审前应对零星采购以外的集中采购供应商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1.供应商应具有以下资质
合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与公司交易前三年内,未发现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与公司交易前三年内,未发现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司注册资本0;具备采购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
2.供应商间应无关联关系
未存在两个或以上的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或实际负责人是同一人;未存在两个或以上的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或实际负责人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存在两个或以上的响应供应商之间有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四)采购时效管理
1.采购需求提交时效
需求部门需按规定预留时间提请采购,不同采购方式需预留的采购时间要求如下:
招标采购项目(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预留采购实施时间至少50-55个工作日;公开竞价类采购项目:预留采购实施时间至少45-50个工作日;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含制定、续签、延用、合同变更或补充):预留采购实施时间至少20个工作日;询价类、邀请竞价类采购项目:预留采购实施时间至少20个工作日。
对于因预留采购时效不足导致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需求部门应推迟项目启动时间。但对于因国家规定的采购时间不能满足的采购需求,项目必须推迟执行。
2.采购执行工作时效
为确保采购效率,采购部门在收到有效采购需求3个工作日内,对于零星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反馈审批结果;其他采购应向外部发送采购邀请文件,并自收到采购需求1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货商并反馈需求部门。需求部门在收到采购部门采购结果3个工作日内应提交采购合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前不得联系供应商提前履行服务。
(四)采购方式重点流程强调
1.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中涉及特殊事项的审议由公司提交公司两会审议,其他机构无相关审议权;
2.公告邀请采购
执行公告邀请采购时,应明确供应商事前审核机制,对于事前审核通过的供应商,方能组织后续现场采购评审。
本通知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