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酒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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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条件

1、认同认知公司的品牌,产品和经营模式及经营理念。

2、具备一定的社会资源和经济实力;

3、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具备酒类经销资格;

4、具备区域内配送服务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为消费者提供尽可能最好的服务;

6、自愿接受公司的指导和监督;

7、热爱红酒事业,致力于推广红酒文化。

经销条件

首批打款订货金额不低于1万元;

代理条件

县级代理年销售10万元,首批打款订货数量3万元;

市级代理年销售30万元,首批打款订货数量6万元;

省会城市代理年销售100万元,首批打款订货数量20万元;

一线城市代理(直辖市)年销售200万元,首批打款订货数量30万元;注:该代理区域所有联系乙方的客户资源,乙方全部交接给甲方!

加盟条件

县级加盟年销售30万元,首批打款订货数量10万元。

市级加盟年销售50万元,首批打款订货数量15万元。

省会城市加盟年销售100万元,首批打款订货数量30万元。

一线城市加盟(直辖市)年销售200万元,首批打款订货数量50万元。

注:该销售区域所有联系乙方的客户资源,乙方全部交接给甲方!

加盟流程

1、咨询---通过公司网络、网站、电话,对公司有初步的了解;

2、洽谈---公司与意向加盟商就加盟事宜进行洽谈;

3、考察---邀请意向加盟商参观总公司,考察样板店;

4、签约---双方正式签署《合同书》;

5、装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装修设计方案;

6、培训---在开业之前对店内员工进行酒品、销售、管理等培训;

7、首期货款---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针对性的制定产品结构,款到发货。

8、开业---专员辅导开业,对店面产品与设备陈列进行指导;

9、服务---不定期巡视店面,并提出改进建议,协助加盟商进行开发目标客户和市场维护

等工作。

合作优势

1、现在加盟,免收专卖店品牌使用费;

2、区域独家代理(市级城市可以买断独家经销权)

县级设1家,首批进货要求不低于10万;市级设1家,首批进货不得低于15万;省会级和直辖市设1-2家,首批进货不得低于20万;

3、装修返还奖励根据全年进货金额5%返还专卖店,到装修费用全部返还为止(本公司专卖店独有支持,装修费用不包含电器设备)。

4、宣传推广支持统一装修设计,跟踪服务,为经销商设计市场推广形象;

5、促销支持根据不同区域市场情况,在不同市场阶段给予以下市场支持:促销人员、促销品、促销活动、广告写真、海报、网络推广等;

6、培训支持根据经销区域的市场发展规模和需要,为其提供终端促销人员、业务人员关于产品、营销、商务礼仪、业务技巧等方面的培训,督促经销商的市场开发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帮助经销商更加稳定的开发相关工作;

7、市场管理根据经销商的发展规模和市场情况,提供销售方案,保持区域销售的稳定增长;

8、宣扬红酒文化,精选高质量葡萄酒,始终坚持高品质的保障为第一原则;

9、良好的顾问式服务和不间断发展的理念。

效益分析

专卖店效益分析

以一百万人口城市为例:

销量分解:

渠道一:酒吧、咖啡厅、夜总会等终端共20个,每个终端平均每天消费3瓶:每天共60瓶,1800瓶/月,21600瓶/年;

渠道二:会员消费,200人,平均每人每月2瓶,共400瓶/月,4800瓶/年;

渠道三:建立相对稳定团购对象:20家中小企事业单位,每个单位每年消费150瓶,300 0瓶/年;

渠道四:零售每天10瓶,10*30*12=3600(瓶/年);

100万人口的城市年销售合计为:33000瓶。

效益分析

每瓶销售均价100元计算,40%毛利率:33000*100*40%=1320000(元)

注:考虑到销售中打折行为,毛利故未按50%计算;

费用:

1、人员3人,每人每月1500元,奖金每月500元,合计6000元/月;

2、房租5000元/月;

3、税费:1000元/月;

4、车辆交通:3000元/月;

5、其它费用:1000元/月;

合计年费用:(6000+5000+1000+3000+1000)*12=192000(元)

年利润:1320000-192000=1138000(元)

注:上述利润以扣除人员工资成本

年纯利润:1138000元

投资为固定投资(房租、房屋装修、电器设施)和流动资金,以上利润并未把商超、酒店等的销售计算在内!

注:县级按县城的人口计算!

销售奖励标准

1,秉承国外厂商的提供的销售超额奖励的政策支持,我们将实行向代理商提供年总销售将。为了鼓励代理商长远发展,杜绝短期行为,销售奖励以完成年代里进货量为标准。

我们不做季度,半年奖励兑现。

2,完成双方商定的原代理目标100%的按总额的1%奖励。完成任务150%的按总额2%奖励。

完成200%的按总额3%奖励。

3,奖金金额折合成代理产品兑现,于第一次进货的次年的第一季度统计结算后兑现,此奖励不重复,不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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