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建设要求与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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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建设要求与技术规范

1.1.1. 数据资源体系

按照XX电子政务公共平台顶层设计要求,信息资源应按照“统一标准、一数一源、共建共享、逻辑集中、职属管理、授权使用”的原则统筹设计、应建立信息资源服务体系,基础数据库为基础,建立省、市两级政务资源目录中心,县级为政务信息采集点,各职能部门通过目录中心共享和发布政务资源,省、市提供各自信息;分别建立维护、管理、信息采集和更新制度,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一) 省级基础数据库建设

基础数据库来源于相关部门的业务信息,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稳定性等特征,支持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应用系统,为各级政府部门、领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目前省级已经建设包括人口、法人、宏观经济、地理信息和政策法规基础数据库,基础各级各部门按照要求共享,不得重复建设。基础数据库管理和应用规范参见《XX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信息库管理与应用规范》。

(二) 数据资源建设要求

基础数据库由全省统一建设,统一为市区和各区县、各部门提供相关基础信息的共享、比对、决策支撑等服务。与各个基础数据库有关的数据要避免重复采集、重复建库,在各部门要共享,充分使用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服务。对各部门有以下几点要求:

(1) 部门业务库数据的变更应及时更新基础数据库相应数据。

(2) 各部门在建设基础库时要充分利用示范区统筹建设的信息资源及相关服务。

(3) 各部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

(4) 基础数据库相关数据信息不能重复采集。

(三) 专业数据库建设

示范区各部围绕本部门核心业务需求建设核心业务数据库,部门业务数据库是各政府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既为本部门开展业务和决策分析提供数据支持,也是基础信息、共享主题信息的基础和来源,对于本部门业务应用中需要使用的、产生于其它部门的业务数据,或可从其他部门共享获取的数据,通过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需求,并依托示范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从其它部门获取,是原则上不再重复采集,可对其它部门共享的数据资源,也应通过注册共享提供目录供其它部门检索。

(四) 主题数据库

共享主题信息资源围绕跨部门综合应用而形成的、为业务协同提供支持,是在一个较高层次对数据进行综合、归类所生成主题对象信息的过程,侧重于面向行业应用主题、趋势分析主题、综合应用主题等的应用,比如证照信息资源、居民健康信息资源、教育信息资源等。能够依申请和授权为各级政务部门及社会提供相应政务信息资源服务。

1.1.

2. 数据资源共享要求

(一) 数据交换、共享和融合

各部门的数据交换通过各级多级数据交换平台进行交换;本级数据资源共享目录通过政务资源目录与交换系统建立;各类数据库融合通过多元数据融合与集成系统进行融合有关综合指标数据。

(二) 数据资源的交换与处理

建立政务数据汇集与处理工作流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实施细则,按照工作流程和范围,对相应的数据资源进行汇集和处理。元数据的建立、更新维护与汇集要求如下:

1) 元数据由数据产生者按统一要求分别建立、维护、更新,具备示范区平台数据存储中心条件的可直接发布;

2) 核心元数据由省级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从各示范区平台或数据库交换,并在门户网站集中发布。

主体数据库建设要求如下:

1) 主体数据库应具备详细设计及技术文档、元数据;

2) 应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数据规范化处理、加载与更新;

3) 涉及地理空间的数据库,宜采用国际通用的GIS数据格式和平台建设;

4) 支持XML数据交换格式;

5) 支持定期或不定期数据更新。

(三) 数据的存储与运行维护

数据存储策略基于集中式数据存储为主的数据存储模式。更新周

期比较长的数据采用集中存储为主,其他数据原则上可采取分布存储。

数据资源的更新、质量保证等方面的管理,由数据库建库单位负责。

数据存储中心应建立在具备一定能力的容错平台之上,具有可靠的后备系统。

数据的转存与恢复必须依据制定的备份策略以及恢复计划,定期对数据和日志文件备份。

1.1.3.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规范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包括信息采集与更新、开发、建设部署、编目、信息公开与共享等内容。

1.1.3.1. 信息资源采集

各单位应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和信息共享原则,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采集目录》(以下简称《采集目录》)并按照《采集目录》组织信息采集工作。

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XX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等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信息采集权责,统筹确认和调整《采集目录》,形成杨陵示范区政务信息采集总体目录。因职能调整,需要调整信息采集范围的,应及时修订《采集目录》,并向信息化主管部门办报备。

凡是《采集目录》已确定采集责任单位、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信息不再重复采集。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超范围采集信息。本单位应准确、完整、及时地采集、更新、维护政务信息,确保政务

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主动与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进行比对、纠错,提高信息质量。需要下级单位采集或提供业务信息的,要与下级对口部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衔接,并向省级政务信息交换系统开放接口;不得直接部署下级对口部门重复采集可以从其他部门共享的、依《采集目录》采集的信息。

由综合服务平台负责与省级人口、法人、地理信息库、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共享,形成共享数据库,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级政务部门提供服务。基础信息共享指标按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为准。

信息资源采集包括数据采集机构向数据库管理机构提交基础信息数据,供后者汇总、比对、整合、维护以及数据库管理机构向综合平台提交数据的过程管理和后期数据维户。

1.1.3.

2. 信息资源开发

信息资源开发主要采用业务对象法。

业务对象:指政务部门为实现一定的政务目标而对其实施行政干预或服务的人、事、物的概念性、属性化表达。

业务对象法:指按照以服务和管理对象为中心的原则,从有利于服务和管理目标实现、有利于跨部门业务协同、有利于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的角度,分析出政务部门政务活动所干预或服务的业务对象及属性,设计出业务对象基础库和操作库。业务对象基础库是对业务对象干预的结果信息,具有共享价值,必须在公共平台上的政务信息目录交换系统中注册发布。操作库对应于业务活动对业务对象干预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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