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第十二章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12-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市、区)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的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以及幼儿的安全。
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00884 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 自考考试大纲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课程名称: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课程代码:00884I课程性质与设置目标一、课程性质和特点《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是学前教育专业(专升本)的专业课程。
这门课程是以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与园所管理为研究范围,以学前教育管理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为学员提供有关学前教育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本课程的学习,要求掌握学前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学习运用学前教育管理的有关知识分析学前教育管理的实际问题和管理对策,为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和学前教育管理研究奠定知识基础。
三、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本课程的学习需要具备学前教育工作实践,要有一定的学前教育理论知识和幼儿园管理方面的知识。
所以,本课程的先修课程是《学前教育学》、《幼儿园管理学》等学科。
对于已经具备学前教育专业水平的学生来说,本课程主要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与园所管理的两大部分进行深入的学习与研究。
Ⅱ课程内容与考试目标(考核知识、考核要求)绪论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本课程的学习意义,了解本课程的研究范围与研究任务,把握学前教育与管理的关系,提高对本课程学习的自觉性。
二、课程内容第一节学前教育与管理(一)学前教育的特点与管理学前教育的保育性,启蒙性、综合性特点对管理的影响。
(二)学前教育的发展与管理学前教育发展的国际化、多样化、科学化、整体化、规范化趋势对管理的影响。
第二节研究范围与研究任务(一)研究范围学前教育管理的现象。
学前教育管理的规律。
(二)研究任务总结学前教育管理的经验。
借鉴学前教育管理的先进理念。
把握学前教育管理的运行规律。
提供学前教育管理的科学依据和策略思想。
第三节学习的意义(一)学习的意义社会发展的需要。
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强化管理意识的备学前教育专需要。
更新管理观念的需要。
(二)研究的意义有利于多视角地研究学前教育。
有利于全方位地研究学前教育。
三、考核知识点(一)学前教育与管理(二)本课程的研究范围(三)本课程的研究任务(四)本课程的学习意义四、考核要求(一)学前教育与管理1.识记(1)学前教育的特点。
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学前教育政策、法律、法规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0至6周岁儿童进行的教育活动,包括学前班、托儿所、幼儿园、家庭式托育服务等。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以儿童为本,注重儿童全面发展;(二)关注儿童心理需求,建立和谐温馨的学习环境;(三)推行终身教育,促进儿童个性化发展;(四)强调家庭与学校的密切配合,形成育人合力;(五)注重教学质量监控,提高幼儿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学前教育机构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审批后,方可开展学前教育活动。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设施,并有持证上岗的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办园行为,确保学前教育质量安全。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落实家长参与教育的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增强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八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国家课程标准,注重幼儿个性化发展,科学编制适宜幼儿认知、探究和游戏的课程计划。
第九条学前教育应当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道德和社会行为习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身体、心理伤害。
第十条学前教育应当关注幼儿健康,制定科学合理的膳食计划和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学前教育的健康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学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学前教育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问题,均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审批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5.26【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已于2017年5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5月26日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幼儿园设立第四章幼儿园工作人员第五章保育与教育第六章保障与扶持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以及对幼儿园以外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格和权利,实行科学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四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健全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促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幼儿园设立与管理第四章保育与教育第五章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责任分担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统筹负责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资源配置、教师配备、投入保障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2021年)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幼儿园设立与管理第四章保育与教育第五章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责任分担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作者:来源:时间:2012-2-1 浏览(273)(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全国自考《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真题及答案
全国自考《学前教育行政与治理》真题及答案总分:100 分题量:32 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题,共40 分〕1.有人说,学前教育治理的特点是一种非学校化的治理,这表达了学前教育的。
A.保育性B.B 综合性C.启蒙性D.开发性正确答案:C此题解析:暂无解析2.现代社会要求学前教育把培育“完整儿童”作为主要目标,这表达了学前教育的趋势具备。
A.科学化B.整体化C.标准化D.多样化正确答案:B此题解析:暂无解析3.园所治理的核心是。
A.园所行政治理B.园所教育治理C.园所设备治理D.园所事务治理正确答案:B此题解析:暂无解析4.治理者对员工的内部培训包括。
A.上岗培训和专题培训B.在岗培训和教育科研培训C.上岗培训和学历培训D.在岗培训和专题培训正确答案:B此题解析:暂无解析5.美国一位著名的治理学家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治理工作的关键在于领导者,领导艺术的核心在于鼓励下属主动乐观地工作。
”这位治理学家是。
A.德鲁克B.法约尔C.彼德·圣吉D.西蒙正确答案:D此题解析:暂无解析6.决策方案的选择原则是。
A.适宜B.最优C.快速D.准确正确答案:A此题解析:暂无解析7.在园所治理中,保证决策目标的实现和打算有效执行的一种职能是。
A.掌握职能B.决策职能C.组织职能D.打算职能正确答案:C 此题解析:暂无解析8.治理过程是以不断的递进进展为。
A.宗旨B.形式C.核心D.起点正确答案:A此题解析:暂无解析9.园所信息治理的第一步是。
A.分析信息B.提取信息C.猎取信息D.传递信息正确答案:C 此题解析:10.目标治理理论的提出者是。
A.西蒙B.德鲁克C.法约尔D.彼德·圣吉正确答案:B此题解析:暂无解析11.在园所治理中,实施分层治理的组织保障是。
A.缩小治理幅度B.选拔能人C.建立治理层次D.充分授权正确答案:B此题解析:暂无解析12.在长期的治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并且为组织成员普遍认同的和遵循的具有组织特色的价值观念、团体意识、行为标准和思维模式的总和叫做。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课后习题答案汇总
第一至三章一、简答题:1、目前我国涉及教育法律、法规渊源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哪些?P10前我国涉及教育法律、法规渊源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性教育法规、教育行政规章、教育法律解释和国际教育条约。
2、简述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P15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由纵向五个层次和横向六个部门构成。
(1)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纵向主要有五个层次:教育法、教育部门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
(2)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横向层次主要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成人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六大部门法律。
3、简述学前教育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联系与区别。
P30(1)学前教育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联系:首先,学前教育法规集中地反映党和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在学前教育方面的意志和主张,规定学前教育各英工作的行为准则,是学前教育政策的定型化和规范化。
其次,学前教育政策不仅指导着学前教育立法的过程,而且指导着学前教育法规的运行和实施,是学前教育法规的灵魂。
第三,学前教育政策是制定学前教育法规的依据,学前教育法规是学前教育政策得到实施的保证。
只有在党和国家制定的学前教育政策的指导下实施学前教育法规,才能更好地发挥学前教育法规为学前教育政策服务的作用。
(2)学前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区别:制定的机关不同、约束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性不同、调整范围不同。
4、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P22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使幼儿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幼儿园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
3)行为人有过错。
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历史回顾
(一) 恢复重建阶段
1978—1985年是我国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恢复重建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强调 统一领导和直接管理。 “文化大革命”十年,我国的教育被迫中断,致使这一时期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受到了 极大的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了恢复和重建学前教育,解决当时全国托幼工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没有纳入国家计划、缺乏统一的领导和管理等一系列问题,1979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全国 托幼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建议国务院设立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部、卫生部、计委、全国妇联等单位 的负责同志组成。同年11月8日教育部印发的《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规定:“各级党委要加 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幼儿教育的领导机构或专职干部,领导本地区各种类型幼儿 园(包括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主办的和民办的幼儿园)的保教业务、师资培训和科研 工作。” 至此,我国学前教育重又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且确立了由政府部门牵头、其他各部门互相 配合共同管理的体制,为学前教育事业的恢复和重建提供了一个全局联动的保障机制,学前教育迈入新的阶
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历史回顾
(二) 调整变革阶段
1989年9月《幼儿园管理条例》颁布,其第六条指出:“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 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 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 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历史回顾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正文:----------------------------------------------------------------------------------------------------------------------------------------------------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2014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关注儿童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儿童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重视儿童潜能的合理开发,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第五条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并把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或者调整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满足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2020.1.1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幼儿园设立与管理第四章保育与教育第五章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责任分担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统筹负责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资源配置、教师配备、投入保障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最新课件-学前教育管理学第十二章学前教育行政体制 精
[考 核 要 点]
(三)思考与应用
(1)幼教行政应怎样为幼儿园管理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
(2)你对依法行政的理解? (3)探索幼教社会化的管理模式,加强社区功能对于幼 教事业发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意义; (4)你认为我国幼教事业发展的方针,在推进西部地区 幼教事业社会化、民主化的进程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3)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建立领导和评估制度; (4)组织培养和训练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 考核和资审定制度; (5)办好示范性幼儿园; (6)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2、各级政府的教育职能部门对幼儿教育的领导职 责。
关于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的职责,《幼儿园管理条例》中有如下 明确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现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 ”
其次,初步确立了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方针和 对托幼机构的领导职责。 《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二、我国现行幼教行政体制的确立和 逐步健全完善
(一)党和政府加强了对幼儿教育的领导力量,建 立健全行政组织体系。 (二)儿童权利保障法制化,幼教事业步入依法治 教轨道。
(三)幼教行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国家教育部作为执政层,主要职责是决策,确定国家关 于幼儿教育的大政方针,实施宏观管理。国家教育部的有 关司、处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统一管理 全国幼教事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 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在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使管理教育的权力。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为行政层, 其职责是承上启下。 县(区)、乡(街)为基层教育行政,属管理层。
二、我国幼教行政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一、我国幼教事业发展方针的确立 1951年《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解读-高职 学前教育专业课件
(二)幼儿园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的定义及其特征
(1)民事责任是以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故 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无义务即无责任,义务人违反 义务时才应承担责任。
第一节 幼儿园的含义
幼儿园的任务为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 间、环境的制约,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 。可以说幼儿园是小朋友的快乐天地,可以帮助孩子健康 快乐地度过童年时光,不仅学到知识,而且可以从小接触 集体生活。幼儿园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基础的基础,是 对儿童进行预备教育。其教育课程没有明显的区分,大概 由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表达等几个领域以及各 种活动构成。各个领域相互融合,决定教学内容。
第一节 教育法规的理论基础
【理论提升】
学习幼儿教育法规,首先要学习教育法学的理论基 础。要明确法律与法规的区别、我国幼儿教育法律体 系即幼儿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另外要了解我国幼儿 教育法规发展状况以及幼儿教育法规在教育法体系中 的位置。
(一)法律与法规的区别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起草并由国家主席签发主 席令后颁布实行,如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的国家主席令第45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
(2)民事责任不仅表现为财产责任,也包括某些非财产责 任形式,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一致,一般也不超出 损失的范围,只是使受害人恢复到原来的财产或精神状况 。
2.民事责任的种类
(1)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 (3)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为3-6周岁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6周岁儿童进行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为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增加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总量,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鼓励发展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并对配编情况进行监督。
学前教育条例
学前教育条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上海市学前教育条例
上海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护学前儿童合法权益,有效规范学前教育机构与个人的保教行为,促进学前儿童与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为未入小学的6周岁前儿童提供教育服务,或为学前儿童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的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为出生至6周岁入学前儿童提供保育与教育服务的机构与个人,以及为学前儿童家长及其看护人员提供科学育儿及指导的机构与个人。
第四条(指导思想)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基础。
学前教育应以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为目的,严格遵循学前儿童发展规律,开展符合各年龄阶段儿童身体和心理特点保教活动,重视儿童潜能的培养与合理开发,重视儿童发展的持续性及长效性。
学前教育的实施应立足于促进家庭成员保教意识的提高与行为能力的改善,社区服务环境的整合优化,以及专业机构保教效率与质量的提高,为学前儿童未来生活及终身学习提供准备。
第五条(发展方针)本市大力发展0-3岁散居儿童学前教育事业,普及0-3岁科学育儿指导;在普及3-6岁学前教育基础上,积极发展学前一年义务教育;缩小城郊学前教育发展差距,对学前特殊儿童实施早期干预。
确保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其他阶段教育的发展协调一致。
第六条(社会参与)本市鼓励社会组织与个人以多种途径参与或协助开展学前保教工作。
支持以社区为核心,整合各方资源,开展以促进学前儿童发展和提高家庭成员保教能力水平为目的、形式多样的社区活动。
第七条(多形式服务)本市鼓励开展适合不同年龄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学前教育,倡导开展对家长及看护人员的专业指导,为大众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
第八条(体制与格局)本市0-6岁学前教育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课后习题
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课后习题一、名词1、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研究学前教育管理学现象的重要途径。
从层次上看,它可分为宏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中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微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
宏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指管理全国的学前教育活动。
中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或政府对某一层次和某一方面进行的教育管理活动。
微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指学前教育行政机构内部和园所内部的教育管理活动。
2、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是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和学前教育管理规范的结合体和统一体,它包括学前教育行政体制和园所管理体制两个部分。
3、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前教育管理机制是反映学前教育管理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运作方式。
从纵向来看,它包括宏观、中观、微观的运作机制;从横向来看,它包括行政---计划式的运作机制、指导---服务式的运作机制、监督---服务式的运作机制、从功能上看,它包括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4、学前教育管理观念:学前教育管理观念是人们在管理实践的基础是对学前教育管理的一种系统的理性认识。
5、园所教育管理:是指管理者在园的这种特定的教育机构中,对园所保教工作进行的各种管理工作活动。
是以园所的行政管理为基础的,同时也是整个园所管理的核心。
6、决策:是个人或组织为了达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以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是贯穿于整个管理过程之中。
7、组织职能的含义:管理的组织职能主要是通过建立一个适当的组织系统来确定各成员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并协调组织及其成员的相互关系,从而将与组织有关的各种因素合理地组织起来,使组织成员在统一指挥下协调一致地实现组织的共同目标。
8、管理过程:管理过程主要是指为实现组织的预期目标,由管理者引导组织成员按计划所进行的共同活动的步骤与程序,以及与之相应的观念与行为相互之间的联系与运作方式。
9、“戴明环”理论10、目标,一般是指人们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要实现的一定目的的指标。
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整理资料
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绪论第一节学前教育与管理一,学前教育的特点与管理学前教育的特点:1,保育性2,启蒙性3,综合性二,学前教育的发展和管理学前教育的发展:1,国际化2,多样化3,科学化4,整体化5,规范化学前教育管理学以学前教育管理现象和学前教育管理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研究范围与研究任务学前教育管理的现象:1、学前教育管理活动.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研究学前教育管理学现象的重要途径.从层次上看,它可以分为宏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中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和微观的学前教育活动.宏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指管理全国的学前教育活动。
通过制定教育方针,并根据教育方针制定学前教育的政策。
(国家)中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或政府对某一层次和某一方面进行的教育管理活动。
(地方政府)微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活动是指学前教育行政机构内部和园所内部的教育管理活动。
(幼儿园)2、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是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和学前教育管理规范的结合统一体,它包括学前教育行政体制和园所管理体制两个部分。
3、学前教育管理机制.4、学前教育管理观念.学前教育管理的规律:1、学前教育管理活动的规律是指学前教育管理活动的各因素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
2、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律是指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各因素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
3、学前教育管理机制的规律是指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各因素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要按照教育管理机制的规律进行管理,尤其要处理好层次机制。
形式机制与功能机制之间的关系,同时只有充分发挥教育管理机制的作用,才能充分调动人在管理中的方动性与积极性.4、学前教育管理观念的规律是指教育管理各种观念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在管理工作中要注意教育管理观念的选择和教育工作,要使教育管理观念的选择和教育不断适应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学前教育管理的研究任务:1、研究学前教育管理的客观规律,总结学前教育管理的实践经验,形成我国学前教育管理的理论体系。
2、借鉴国外学前教育管理和先进思想和理论,研究学前教育管理的内容,方法及其运行规律,把握学前教育管理的发展趋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包括管理者如园长的素质及其领导工作,以及作为管理对象同时又是工作 主体的教职工队伍的状况。 3.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
保教工作是直接指向儿童的,是幼儿园工作的中心和主体部分,包括幼儿 园育人工作的一切方面,如保教管理过程,教养工作秩序的建立,教师对 幼儿一日生活与活动的组织,教育环境的创设,师生关系,游戏与教学活 动的开展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卫生保健工作等,均会直接影响保教质量,应 当成为具有实质性的评价内容项目。
第一节
真题示例:
学前教育评价概述
)
4.教育计划、教育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经常进行的评价,叫做(
A.诊断性评价
答案:C
B.绝对评价
C.形成性评价
D.终结性评价
5.学前教育是在一定的教育目标指导下实施的,学前教育评价要以目标为依据
确立评价的标准,这指的是学前教育评价的( ) A.鉴定功能 答案:B B.导向功能 C.反馈功能 D.激励功能
行考察。具体包括这样几种手段:
1.现场观测
评价人员进入幼教实践的现场,即在自然状态下对幼儿园办园水平或教师 工作状况、儿童发展情况等进行观察、了解,收集有关的评价资料。 2.访谈
同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是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方式,也是较适当和有效的评价 手段,可以有结构型和无结构型两种方式。
第二节
3.问卷
第二节
学前教育评价的内容、方法
一、学前教育评价的内容 广义的学前评价以学前教育的全部领域为对象,评价内容涉及教育的一切 方面。不仅包括幼儿发展评价、课程方案评价、教师评价,还涉及托幼机 构教育管理评价,以及社区评价、地区幼教事业发展乃至宏观的学前教育 环境、幼教政策等评价。 (一)幼儿园工作评价
第一节
(二)几个相关概念 1.教育评价与教育评估
学前教育评价概述
这两个概念意义相近,常常通用。一般地,评价教为严格准确,评估则含 有推测的含义。 2.教育评价与教育测量
教育测量为教育评价提供资料和信息;教育测量的结果只有通过教育评价
才能获得实际意义。 3.教育评价与教育督导 二者目的是一致的,均是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 量。
3.实施评价方案,进行正式评价工作,收集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4.解释分析评价结果,写出评价报告 5.将评价结果与建议反馈给被评价者
第三节
学前教育评价的原则
一、强调评价内容的整体性、综合性,全面与重点结合
教育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教育活动及其效果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与 影响,而且往往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综合地对教育产生影响作用。
3.激励功能
就是激发人的动机,调节积极性,使人产生内在动力,朝着所期望的目标 前进的心理过程。
第一节
4.反馈功能
学前教育评价概述
通过评价,系统地收集相关信息,了解实际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状况,判断 既定的目标是否达到其程度,提供反馈信息,从而为优化管理服务。
5.研究与改进功能
学前教育评价的改进功能是评价的主要功能。教育过程是一个不断发展的 动态过程。
应注重工作主体的自身评价,发挥主观能动性,自我调整改进,形成自我
发展的动力。
第三节
及其所产生的效益
学前教育评价的原则
三、动态和静态结合,既注重评价结果,更注重评价过程,强调努力程度
所谓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是就评价侧重点是注重结果还是注重过程而言
的。一般地,终结性评价是在特定时间对评价对象的工作结果作出评价,
总结其达到目标的程度,是事后的评价;形成性评价则是在教育实施过程 中经常性地进行的评价,目的在于了解教育的动态过程,及时调整改进。
四、评价与指导结合
从当前世界学前教育评价的发展趋向看,评价正由注重选拔鉴定转向强调 发展。评价的发展性功能的增强,要求必须将评价与指导相结合,以促进
评价对象乃至整个幼教事业的发展。
第三节
学前教育评价的原则
五、内外结合,自我评价与他人评价结合,注重过程的参与性、民主性
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改进工作,因此,不仅应注重自上而下的外部评价,通 常是领导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下级部门及教育机构的评价,还
第十二章
学前教育评价
第一节
一、教育评价的概念
学前教育评价概述
(1)评价与教育评价
评价就是判断事物的价值。如人们对满足自身需要的各种事物(如食品、 服饰、住房等)作出的价值判断,并据此作出选择。
要理解教育评价的意义应明确这样四点:
1.教育评价是以教育现象为对象而进行的一种价值判断活动。 2.教育评价是以教育目标为根本依据。 3.教育评价的最终目的是为决策提供依据,以便改进教育。 4.教育评价的实质是作出价值判断。
对幼儿园工作的评价,目前已为许多国家所重视,并在实践与研究的基础 上提出了实施评价的规定。 结合我国国情和幼儿园评价工作的实践,评价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 四个方面:
第二节
学前教育评价的内容、方法
1.幼儿园管理工作评价 包括对工作目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活动准则规章制度的评价;管理过 程运行状态及目标管理与民主管理实施的评价;为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物 质条件与后勤保障等方面的评价。 2.幼儿园工作人员评价
第一节
学前教育评价概述
3.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这是根据评价的主体的不同而划分的。 (1)自我评价指评价对象即评价者自身,评价者根据一定标准对自己的学习、
工作等状况进行自我分析并作出判断。
(2)他人评价是指由评价对象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依据一定标准对被评价者进 行的评价活动,可分为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
(四)学前教育评价的功能
第一节
(三)学前教育评价及其类型
学前教育评价概述
学前教育评价是对学前教育现象亦即对与学前教育活动有关的各个方面,
进行系统描述并作出科学的价值判断的过程。区分评价的类别,可以更好 地把握并运用评价,更好地为教育实践服务。根据不同的分类依据,学前
教育评价可以有如下几种主要类型:
1.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这是从评价的过程和评价目的 角度分类的。
学前教育评价的功能指学前教育评价所具有的效能,或评价所能发挥的积 极作用。
第一节
1.鉴定功能
学前教育评价概述
“鉴定”意味着对教育工作的成效加以甄别,它与终结性评价密切相关,
鉴定具有区分等级、选拔的功能,可用于比较同类评价对象之间的优劣高 下。 2.导向功能
学前教育是在一定的教育目标指导下实施的。学前教育评价要以目标为依 据确立评价标准。
2.确定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的确定是要解决评什么的问题。进行评价工作必须明确评价的具 体内容,要认真研究评价对象的性质。搞清所要评价的对象或问题的含义, 形成评价概念。 3.确定评价主体
要依据评价目的考虑评价主体,解决由谁来评的问题。
第二节
学前教育评价的内容、方法
(二)建立评价的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的建立通常要在明确评价目的的基础上,经历一定程序步骤: 初拟指标——筛选指标——分配权重——构成体系——试用完善
第一节
真题示例:
学前教育评价概述
1.教育评价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并逐步走向科学化的时间是( )
A.17世纪以来
答案:D
B.18世纪以来
C.19世纪以来
D.20世纪以来
2. 下面不是依据评价的参照标准而划分的类别是( )
A.相对评价 答案:C 3.学前教育评价的功能主要有( ) A.鉴定功能 D.反馈功能 答案:ABCDE B.导向功能 C.激励功能 E.研究与促进功能 B.绝对评价 C.形成性评价 D.个体内差异评价
对教育活动作出科学、准确的判断与评价,就须要考虑评价内容的整体性、
综合性。 二、定性定量结合,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标准
能否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标准,直接关系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和 可信度。现代教育评价发端于教育测量,因而长期以来,定量的方法受到 推崇,成为教育评价的主导方式。但是,还要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指标体系是指由一系列具体的指标或标准所组成的“指标集合(群)”,
也称“评定标准集”,以及相应的权重系数的集合。 1.初拟指标并加以筛选 2.分配权重构成指标体系 3.试用并修订完善,定案成文
第二节
学前教育评价的内容、方法
三、评价的实施步骤和手段
(一)评价的实施手段
进行学前教育评价主要采用调查的方式,深入实地现场,对被评价对象进
(1)诊断性评价。指在教育活动或某项工作开始之前,某一决策方案出台
之前所进行的摸底性、预测性评价。 (2)形成性评价。这是在教育计划、教育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经常地进行 的评价,亦称过程评价。
第一节
学前教育评价概述
(3)终结性评价。这是指教育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或者完成某阶段性工作后 进行的评价。
2.相对评价、绝对评价与个体内差异评价。这是依据评价的参照标准而划 分类别的。 (1)相对评价。预先确定的以集合标准为参照体系,评价中注意判断其他 对象是否达到某标准所具备的特征及程度。 (2)绝对评价。以某个既定目标为参照,判断被评价对象是否达到目标, 又称“目标参照评价”。 (3)个体内差异评价。以个体的过去为参照,评价个体的现在或以个体的 某一方面为参照,评价其他方面。
第二节
学前教育评价的内容、方法
以上简要介绍了学前教育评价的几种主要方法,运用时要注意这样几点:
(1)根据不同的评价目的,采用适宜的方法 (2)根据被评价对象的特点,采用适宜的方法
(3)综合采用不同的方法手段
(4)注意评价方法要简便易行、经济实用
第二节
学前教育评价的内容、方法
(二)评价的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