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0号)2010年

合集下载

2010年水利部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010年水利部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 . 于 加 强 水 质 监 测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的通 知 7 关
水 财 务 [0 0 1 7号 2 1 ]7
水 文 [0 0 19号 2 1 ]6
8 ■ 7
资 讯
2 1 .4 中 国 水 利 0 02
2 0 1 0年水 利 部发布 的规 章 及 规 范性 文件
1 .水 利 部 关 于 修 改 《 江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 决 定 长 的
2 .水 利 部 关 于 修 改 《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决 定 水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水 利 部 令 第 3 9号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使 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令 第 4 号 1
2 0 1 0年水 利政策 文件
1 .关 于 加 强 水 政 监 察 工 作 的 意 见 水 政 法 f0 0 5 6号 2 1  ̄1 水 国科 [ 0 0 5 4号 2 1 10
9 关 于 开展全 国 中小河 流治 理和 中小 水库 除 险加 固 山洪地 质灾 害 防治 ( . 水利 部分 )
易 灾 地 区 生 态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k 部 分 ) 项 规 戈 编 制 工 作 的 通 知 z利 专 U
水 规 计 (0 0 4 8号 2 1  ̄2 水 农 f0 0 4 7号 2 1 2 3 水 财 务 f0 0 4 4号 2 1 1 J 水 政 法 [0 0 3 3号 2 1 9 3 水 国 科 f0 0 3 1 2 1 15 号 水 建 管 [0 0 3 4号 2 1 14
2 .关 于 发 布 《 利 行 业 计 量 认 证 现 场 评 审 细 则 》 通 知 水 的 3 .关 于 发 布 《 利 行 业 计 量 认 证 程 序 规 定 》 通 知 水 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近年来,随着中国水利工程规模的逐步扩大和建设的加快,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角色变得越发重要。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不断提高监理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相关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进行修正。

本文将详细介绍修正后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首先,修正后的资质管理办法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实力和经验。

监理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并在相关水利工程监理方向具有较长时间的从业经验。

此外,监理单位应该配备一支专业的监理团队,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资历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各类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还应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良好的业绩记录,以证明其在过去的工作中能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修正后的资质管理办法加强了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监理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对项目的监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协调。

监理单位还应加强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程进展中的问题和纠纷,保证工程质量的保障。

此外,相关部门将加大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定期考核和评估,引导监理单位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再次,修正后的资质管理办法还注重了监理单位的专业培训和技术能力。

监理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鼓励监理单位的员工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监理单位还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和软硬件条件,以更好地进行监理工作。

最后,修正后的资质管理办法还加强了对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旦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包括罚款、降低资质等措施。

这样的措施将促使监理单位遵守规定,提高工程质量和监理服务的水平。

综上所述,修正后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理单位的要求和责任,加强了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鼓励监理单位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返回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资质规定

水利工程资质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2021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真题及答案(3)

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2021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真题及答案(3)

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2021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真题及答案(3)1、土的分级中,()具有结构简易,分裂后成块状,或含黏粒、砾石较多的特性。

(单选题)A. 坚硬黏土、砾质黏土、含卵石黏土B. 黏土、干燥黄土、干淤泥C. 壤土、淤泥、含根种植土D. 砂土、种植土试题答案:A2、一支温度计的标称区间为(-10-50)℃,则其量程为()。

(单选题)A. -10℃B. 50℃C. 40℃D. 60℃试题答案:D3、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是()。

(单选题)A. 施工资质等级B. 质量保证体系C. 施工资质等级以及质量保证体系D. 安全生产试题答案:C4、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

(多选题)A. 社会影响及移民安置评价B. 经济评价C. 项目投资评价D. 过程评价E. 项目法人评价试题答案:A,B,D5、下列关于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A. 测量不确定度分为A类不确定度和B类不确定度B. 测量不确定度分为随机不确定度和系统不确定度C. 测量不确定度可用标准偏差或其他特定倍数表示D. 测量不确定度在某种情况下可为负数试题答案:C6、岩石种类很多,按其成因可分为()。

(多选题)A. 岩浆岩B. 沉积岩C. 变质岩D. 石灰岩E. 花岗岩试题答案:A,B,C7、机械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驾驶室内不得(),驾驶室外严禁()。

(多选题)A. 超员B. 搭乘人员C. 擅自离开D. 聊天试题答案:A,B8、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

(单选题)A. 施工许可证B. 施工合同C. 质量保修书D. 项目经理证书试题答案:C9、下列技术文件中,汉语拼音缩写为JJF的是()。

(单选题)A.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B.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C.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D. 国家标准试题答案:B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中国标准分为()。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维护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实施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质管理主体]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有关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四条[行政许可]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经审查认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资质等级分类]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水电、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工程移民、环境保护专业资质暂不分级.第六条[资质等级标准]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条件,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监理专业资质。

第七条[业务范围]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一)水利水电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II等(堤防2级)及以下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丙级(含丙级暂定):可以承担III等(堤防4级)及以下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二)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II级以下(含II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丙级(含丙级暂定):可以承担III级以下(含III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使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工作。

流域机构负责对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第四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水利行业的规章、法规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第五条建设监理单位实行资格审批制度。

新设立的监理单位,须先向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预登记,取得营业核准书后,按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程序报水利部,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后再进行正式工商企业法人登记。

第六条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各级监理单位的资格标准:一、甲级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2、技术力量雄厚。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于3人:3、具有四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担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4、能运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

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5、监理人员结构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15%,监理工程师约占40%,监理员约占45%;6、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2006-8-3 13:40rri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维护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实施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质管理主体]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有关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四条[行政许可]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经审查认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资质等级分类]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水电、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工程移民、环境保护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六条[资质等级标准]监理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条件,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监理专业资质。

第七条[业务范围]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一)水利水电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II等(堤防2级)及以下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丙级(含丙级暂定):可以承担III等(堤防4级)及以下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II 级以下(含II 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丙级(含丙级暂定):可以承担III 级以下(含III 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 第40号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 第40号 )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0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5月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5月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9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4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
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3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3.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1)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1个或者2个以上专业资质。

个月向。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理单位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和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三个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0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乙级,监理工程师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总监理工程师2人。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0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三)验资报告;(四)企业章程;(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

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