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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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颐养院和各分院,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部颐养院财务本部备案。

第二章固定资产及其分类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总颐养院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颐养院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颐养院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颐养院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

颐养院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章固定资产析旧第六条颐养院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颐养院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估资本吸收的能力,强化资本在经营管理的约束机制,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第2号令)、《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及附属资本。

第三条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本的稳定性和资本质量,通过资本约束强化资产结构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建立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第四条资本管理层级划分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责任部门。

—1—一、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有效覆盖主要风险;(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准确性、前瞻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五)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六)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政策,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资本管理政策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一)根据董事会资本政策,负责制定资本管理制度;(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方法和手段,控制各项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规避、缓释、降低和分散风险,对重大和突发风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三)负责建立对资本内部评价机制,定期对影响资本质量各因素进行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四)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及操作程序,报董事会审批;(五)负责流动性管理,制定流动性管理办法,确保流动性目标达到监管要求;(六)负责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并制定资产减值管理办法,确保资产损失准备目标达到监管要求。

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护资产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使用期限长、价值较高的实物资产。

第三条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均应进行登记,盘点,验收和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慎重处理,公平公正,便于监督,严格遵守法规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的各级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

第六条公司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和修订。

第七条优秀的资产管理制度,是资产管理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石。

第八条公司应制定固定资产管理手册,明确各项规范和流程等内容。

第二章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第九条固定资产应进行分类登记,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各类资产。

第十条资产管理部门应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盘点、调配等工作。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对资产台账。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转移、报废、变更等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验收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严格遵守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各部门提供固定资产使用指引和维护保养方法。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固定资产的使用规定,做到认真细心。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台账,及时更新资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对资产的管理应实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产调配机制,合理利用固定资产。

第三章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标准,明确各项要求。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明确报废程序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定期进行资产盘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固定资产借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借用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固定资产索赔管理制度,规范索赔手续。

第四章资产管理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做好指导和监督。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处于安全状态。

2.适用范围公司固定资产采购和日常管理工作。

3.职责3.1设备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动态台账。

3.2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4.工作程序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收入、拨出、修理、更新、保管和使用情况;有利于正确核算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与修理费用;保证固定资产实物的安全、完整以及有效使用。

4.1购置固定资产申请批准程序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编制采购计划,经本公司及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后,根据采购计划与供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4.2固定资产验收、付款程序货到后设备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采购计划和合同编制设备验收单一式三份,验收无误后登记设备库存账,按单位报销制度通知财务部门付款,财务部门核对合同副本、采购计划、付款申请书,经确认无误后办理货款结算,并登记新增固定资产卡片。

4.3固定资产折旧政策4.3.1固定资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折旧法,并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扣除预计残值和预计使用年限确定折旧率。

4.3.2各类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折旧率、预计残值率分别列示如下:4.4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制度。

4.4.1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在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的基础上,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后可报废处理。

4.4.2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a.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技术状况差、影响安全使用。

b.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大修已不可能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

c.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能低,污染环境,又无改造价值的。

d.属于淘汰机型,又无配件来源的。

e.因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f.国家规定强制淘汰停用的。

4.4.3固定资产报废后须填制报废单,一式三份,设备管理部门、本单位财务、运行管理中心各存一份。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新)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新)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新)一、背景和目的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保护,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与公司固定资产相关的人员。

三、定义1.固定资产:指公司用于经营且具有长期使用价值的不动产、设备、设施、工具、器具、交通工具、电信设备等资产。

2.资产管理人员:指负责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和处置的专门人员。

四、资产购置与验收1.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需要经过预先审批,并在制定资产采购计划后进行实施。

2.资产购置需要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包括资产的数量、规格、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共同参与验收工作,并填写验收报告。

五、资产登记与编码1.资产购置后,需要及时将其登记入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生成唯一的资产编码。

2.资产编码应包括资产类别、序号等信息,以便在后续的管理中可以快速识别和查询。

六、资产入库管理1.资产购置完成后,应由资产管理人员将其送至指定的入库仓库,并进行严格的入库登记和检查。

2.入库登记包括资产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的记录,检查需要确保实物与购置清单和验收报告一致。

七、资产使用与维护1.所有资产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不能私自调用或处置资产。

2.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八、资产盘点与清查1.公司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清查,以核实资产的数量和状况。

2.盘点工作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盘点结果需要进行登记和核对,并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

九、资产处置与报废1.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标准或无法继续使用时,需要进行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捐赠、报废等。

2.资产处置需要经过审批,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处理。

十、责任与监督1.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汇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

2.公司领导应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执行和工作的质量。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1.土地;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仓库、宿舍、水电管路及设施设备、围墙、停车场、道路;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货车、叉车(含电动、手动叉车、堆垛车、AGV机器人等)、货架托盘;4.机器设备:制冷剂充注设备、焊接设备、空压机、生产输送线、检测设备、切割设备、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喷涂设备;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通风设施设备;7.办公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具、通讯设备;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净化设备、水泵、给水配管设备;9.其他设备:消防设施设备,食堂设施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的每月对账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购入的不动产,应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关产权与变更登记、税法规定事宜及减损报废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少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紧急处理的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合约,并报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标准如下: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的属资本支出,否则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因扩充、置换、改良而增加价值或效能的属资本支出,否则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固定资产,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到二年的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原始使用效能,所需的维护费用都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账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2.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现正式发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

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

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

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三个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本次修订总体支持。

金融监管总局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并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并对相关制度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发布实施“三个办法”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公司的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损失。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机器设备、车辆、厂房等所有属于公司财产的固定资产。

三、资产登记和分类1.公司内部所有固定资产必须进行登记,并建立完整的资产档案,包括资产名称、型号、数量、使用部门、购置日期、原值、累计折旧等信息。

2.固定资产应按照物品属性、使用部门进行分类,并建立分类清单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四、资产购置和报废1.资产购置必须经过相应授权部门的审批,并按照公司规定的采购流程进行。

2.资产报废必须经过授权部门的审批,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报废流程进行。

报废的资产应及时从资产清单中剔除,并进行相应的处置和记录。

五、资产使用和保养1.固定资产的使用应符合公司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禁私自转移、改装或借用他人。

2.固定资产的保养和维修应按照设备操作手册和保养计划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延长。

六、资产盘点和处置1.定期进行资产盘点,核实固定资产的数量和状况是否与档案记录一致,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2.对于不再使用或需要更新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处置程序进行。

七、责任和监督1.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内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正确和合理使用。

2.公司高层负责对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应制度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记过、降职等。

注意: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是《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农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建、扩建、改造、开发和购置固定资产投资等、以其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在内、综合预期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一)应审慎评估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二)要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及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

(三)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四)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后评价。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仅限总行营业部企业贷款营销管理中心办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办理条件第五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五)国家对拟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的,符合其要求;(六)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八)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的资本金已到位(具体资本金本例为: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河内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九)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十)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本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规范固定资产的报批、审查、认定等程序,根据《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指引》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支行(含分理处)。

第三条本行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调整优化存量结构,压缩不合理占用,最大限度减少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新增固定资产优先向投入产出效益高的部门、地区和业务品种倾斜,有效改善结构,实现固定资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同时接受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价值变化进行管理与监控,对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完。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固定资产作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资产组成部分,是其业务发展过程中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随着市场经济以及全球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日益壮大,对固定资产的配置需求也不断加大,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并不注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重财务、轻资产”和“重购置、轻管理”的观念根深蒂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

本文从固定资产管理的概念与重要性入手,对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一、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概述(一)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概念固定资产相较于其他资产,有其特殊性,使用时间相对较长,价值一般都比较高,是商业银行的重要资产。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的购建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的购置、新建、改扩建、租赁、装饰、维修,抵债资产转自用,机动车辆的购置,安防设备、电子化设备、机器机械设备的购置等。

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质上是对固定资产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从投资计划开始,再到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核算、日常维护、盘点和处置报废等一系列流程,是一项周期性的复杂工作,需要会计核算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

固定资产管理作为商业银行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已被纳入了商业银行内控管理体系,在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中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直接影响银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利润。

(二)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固定资产管理是银行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环节中较为薄弱、容易忽视的地方。

管理层往往看重财务收益,忽略了实物管理,经常会出现固定资产不用的时候随处可见而用的时候却找不见的现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规范内控制度、提高管理质量、优化资产配置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有利于部门之间明确管理职责商业银行通过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来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明确操作规程,细化固定资产分类,合理设置财务核算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流程清晰、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办法》、《流动资⾦贷款管理暂⾏办法》和《项
⽬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号:银监办发[2010]53号
颁布⽇期:2010-02-12
执⾏⽇期:2010-02-12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邮政储蓄银⾏:
为进⼀步规范银⾏业⾦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为,现就贯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办法》、《流动资⾦贷款管理暂⾏办法》和《项⽬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办法》和《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
⼀、《办法》和《指引》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贷款,必须⾃即⽇起严格执⾏《办法》和《指引》规定的⽀付条件和⽅式。

贷款⼈应⽴即与相关当事⼈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办法》和《指引》有关贷款⽀付的要求。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付⾦额⼩于50万元⼈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主⽀付⽅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外资银⾏、城市信⽤社以及农村中⼩⾦融机构。

⼆○⼀○年⼆⽉⼗⼆⽇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0.02.12,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03。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解决方案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重要管理问题是如何高效地管理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银行运营所必需的重要资源,包括办公设备、计算机系统、网络设备、营业场所及配套设施等。

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银行的业务运作和效益,因此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解决方案。

一、固定资产登记与分类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登记制度。

通过编制固定资产清单,详细记录每个资产的基本信息,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使用人员、使用地点等。

同时,按照资产性质、用途等因素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管理和统计分析。

例如,可以将办公设备、计算机设备、软件、网络设备等分为不同的类别。

二、固定资产购置与报废流程在固定资产购置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采购流程。

首先,制定采购计划,明确资产需求和预算。

然后,进行供应商选择和比价,确保价格合理、质量可靠。

在购置后,对于设备等重要资产,还应进行验收和测试,确保其与合同要求一致。

另外,为了降低资产维护和修理的成本,商业银行还应建立定期保养和维修制度,如预防性维护、定期检查等。

对于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严格的报废流程。

首先,明确资产报废的标准和程序,包括资产使用寿命、残值率等。

然后,对于需要报废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残值和报废方式。

最后,将已报废的资产进行处置,如捐赠、回收、拍卖等。

三、固定资产盘点与管理为了防止固定资产丢失和损坏,商业银行需要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盘点应包括全面盘点和抽样盘点两种方式,全面盘点通常每年进行一次,而抽样盘点可以按照需要进行。

盘点时应与凭实物清点、凭实物核实台账相结合,确保资产数目与记录一致。

另外,商业银行还应制定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制度,规定资产的使用权限、使用期限、存放位置等要求,加强资产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四、固定资产维护和更新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维护和更新制度,保证资产的正常运行和高效使用。

首先,制定定期维护计划,明确维护频率和内容,如清洁、润滑、检查、更换等。

PJCB-QC-XG-305: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

PJCB-QC-XG-305: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控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一)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内容与要求。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第四条政策与原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调查报告负责。

第六条审查人员对风险揭示的客观性、全面性、风险防控措施的可行性和审查意见负责。

第七条有权审批人员对业务办理方案独立签署审批意见,对信贷业务的审批意见负责。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一节贷款种类与额度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品种。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项下相应产品额度管理。

第十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等短期授信业务,短期授信业务在到期时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或解付。

串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的短期授信业务须用于与所占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用途相同的项目,并按本行额度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贷款条件、用途与期限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信用等级达到本行的要求和标准(须引入外部评信机构对其评定);(六)符合本行关于客户准入的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以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有效和合理利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厂房、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

所有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协助执行。

2. 责任与权限2.1 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入账、折旧、清查等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的编制和定期汇报。

2.2 部门经理•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并严格控制资产的使用权限。

•部门经理负责报废、报修等事项的申请与审批,并确保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3.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3.1 购置申请•部门经理有权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的申请,并明确需求、用途、规格等相关信息。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进行评估,并提供购置建议。

3.2 采购流程•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购置建议,采购部门进行供应商选择和报价比较。

•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署合同,并根据合同履行采购手续。

•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入账。

3.3 验收标准•固定资产验收应符合公司设定的标准和要求。

•验收人员应核实资产的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信息,并与合同或采购协议进行比对。

4.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管4.1 使用权限•固定资产的使用权限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控制和分配,部门经理有权指派相关人员进行使用。

4.2 使用规范•所有员工在使用固定资产时,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须知。

•不得擅自转借、转让、拆卸、损毁固定资产,且不得将固定资产带离公司。

4.3 保管责任•部门经理负责安排专人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巡查和养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员工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并按照使用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养。

5. 固定资产的报废与清查5.1 报废申请•部门经理有权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的申请,并填写相应的报废申请单。

•资产管理部门对报废申请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报废。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监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一条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银行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ⅩⅩ银行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拓展优质信贷业务,增强我行信贷产品竞争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是指以借款人自有的、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优质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经营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现金流(如收费收入、租金收入、运营收入等)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中多样化用途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适用于公司客户在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置换借款人建设该特定资产而形成的银行贷款或股东借款(非股本权益性投入)。

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仅限用于借款人置换建设该特定资产形成的银行贷款、以及用于该特定资产装修、维护等日常经营周转。

第四条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的管理遵循“从优选择经营资产、审慎评估现金流量、合理确定金额期限、严格实施账户监管、定期评价资产收益”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发展前景良好。

(三)所经营的特定资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具有合法、完整、独立的特定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五)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经审计,且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反映的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六)信用评级符合我行授信指引要求。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可办理固定资产支持类贷款的特定资产主要包括:(一)能获取合法收费收入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以下简称公路)。

(二)能获取合法收费收入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用基础设施)。

(三)能获取合法租金收入(或运营收入)的营利性不动产,包括写字楼、宾馆酒店、商场、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厂房等,其中商用房建筑面积应在5000(含)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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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需要,加大固定资产管理力度,发挥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对象是指本行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固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含新建、改建、扩建、抵债资产自用,下同)、租赁、修理(含装修)、清理、报废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由总行统一组织实施,财务预算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财务核算及日常事务。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合法取得,及时入账、账实相符。

第二章固定资产购建申报条件
第五条固定资产购建应遵循“统筹规划、预算管理、效益优先、促进发展”的原则,实行比例控制,分级管理,全行固本率控制在40%以内。

第六条购建营业办公用房的申报条件:
(一)无营业用房或面积小影响业务发展的;
(二)经有权质检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地处险区的;
(三)被纳入规划拆迁范围(含因部分拆迁而需改建的);
(四)其他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建和装修的。

第七条购置业务用车和运钞车的申报条件:
(一)无法满足运钞或管理需要的;
(二)业务用车配置不足的;
(三)现有车辆超过使用年限,或严重损毁无法使用被有权部门鉴定为报废的。

第八条购建其他固定资产的申报条件:
(一)拓展业务、提高和改善服务水平而必须购置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等;
(二)安全防范需要必须配备的;
(三)职工教育、培训或提高办公效率所必须的;
(四)符合统一规划要求的;
(五)其他因业务开展所需要购置的。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与审批
第九条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项目均需总行审批购建。

报批程序为立项申报,立项回复,正式申报,正式批复。

第十条固定资产购建立项:
(一)固定资产购建必须坚持“效益优先、总量控制、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购建(含房屋装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应于年初的1月15日前上报总行。

支行上报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是总行安排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依据,凡年初未向总行申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相应的当年投资。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立项审批。

支行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经总行财务预算部初审,提交财务审批小组审核,经财务管理委员会或行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于3月底前将立项批复各支行。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购建应控制在年初核准的立项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支、超范围,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投资或增加项目的应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建实施。

支行在实施固定资产购建前,应根据年初立项向总行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正式申报,经总行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购建。

第四章购建标准
第十四条总行本级购建营业用房、业务用车、运钞用车按省联社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支行因业务发展确需配备业务用车的,一般控制为1 辆,标准控制在20万元/车以内,由总行统一安排购置。

第十六条支行及所辖分支机构营业用房购建根据业务开展需要,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一)支行总部营业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在2000平方米以下;
(二)支行所辖分理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在1000平方米以下;
(三)储蓄所营业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在200平方米以下。

支行总部及分支机构业务规模大,且存在因业务发展需要而设置自助银行等客观因素的,购建标准可适当上浮。

第十七条营业用房再装修间隔时间5年以上,办公用房再装修间隔时间8年以上。

营业办公用房的装修重点在外墙和营业厅;内部装修要本着节约的原则,量力而行。

第五章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购建、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分级使用保管维护”。

第十九条统一购建。

支行购建、装修营业办公用房,购置业务用车及运钞车、电子机具设备等固定资产,需根据年初立项书面报告总行,并附详细的购置申请表。

经批准后,由总行通过“集中采购”形式统一购置或组织实施。

(一)购建、装饰营业用房,必须统一格局、统一门面。

具体由总行根据支行业务发展需要,按“五定”要求组织施工,即定地址、定面积、定结构、定图纸、定投资。

(二)电子机具设备购置。

根据支行现有器具实际使用年限、损耗情况、业务需要,由总行确定型号,统一购置或组织实施。

(三)业务用车和运钞车辆购置。

总行根据支行业务发展需要,实行统一购置、调配。

第二十条统一核算。

固定资产由总行财务预算部集中核算,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由总行统一拨付。

第二十一条统一管理。

固定资产购建资料由总行财务预算部统一管理,包括房屋购建或装修施工资料、核算凭据、购置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分级使用保管维护。

固定资产的实物实行分级使用、分级保管、分级维护。

(一)分级使用。

固定资产实物由属地支行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支行分管负责人为使用管理责任人,实际使用者负直接使用保管责任。

(二)分级保管。

支行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制度,设固定资产使用登记簿,落实使用保管责任人,责任人员变动办理移交手续。

(三)分级维护。

固定资产实物由属地支行负责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用在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由支行据实列支。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要坚持账物分管、账实相符、账卡(簿)一致的原则。

固定资产出现增减变动,要及时建账,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归类正确。

第二十四条租入(出)固定资产应事先报经总行批准,由支行与出租(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

租入(出)的固定资产,总行财务预算部和支行应分别设立备查登记簿。

第二十五条年终决算前支行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打印清单与总行财务预算部核对,确保账、卡(簿)、物相符。

如发生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审批表”报总行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支行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对闲置或无法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由责任人、支行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总行审批。

(一)闲置固定资产实行系统内无偿调剂,由财务预算部开具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并相应调整使用行的账、卡(簿)。

(二)闲置且一时无法调剂的固定资产,支行应积极采取出租、拍卖、转让等方式盘活资产。

出租、拍卖和转让固定资产要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1、房屋和汽车等固定资产拍卖,由总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拍卖。

2、经总行同意出租的固定资产,由支行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按时收取租金。

(三)无法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后作报损处理。

尚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应积极变卖,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以下行为属固定资产购建违规行为:
(一)未经批准购建固定资产;
(二)虽经批准,但擅自改变购建型号、超面积、超标准、超规模的;
(三)虚报、假报、瞒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以上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未经批准或超过规定标准购置的固定资产一律封存,采取出售、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限期收回资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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