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厂厂长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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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厂厂长聘用合同

篇一:厂长聘用合同

厂长聘用合同

甲:市世纪银海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明春

乙:贵,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2月5日,住南岳镇玉祖村二组。身份证号:联系:

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就甲聘任乙担任甲家具厂厂长职位的有关事宜,双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作岗位和经营目标

1、经甲股东研究决定,甲聘任乙担任世纪银海家具厂厂长。

2、乙将全面负责家具厂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现以下整体经营目标:聘用期前3个月每月完成200套的生产任务,以后每月生产量在200套以上。

第二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聘任期限为一年,从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2年2月20日止。

2、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时,任一决定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且乙在离职前应接受甲的离职审计,双确认审计结果并交接工作后,乙可离职。

第三条工资、应酬费及福利

1、乙每月按完成成品家具量按下列标准累计计发工资:200套(含200套)按40元/套的标准计发,完成200套至300套的按30元/套提取(含300套),300套以上按25元/套的标准计发。甲每月没有200套的生产量给

乙生产,甲同样按200套计发乙及所有工人、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如甲交给乙的家具生产量超过200套但乙未完成至少200套的生产量,甲则按实际生产量计发甲及所有个人、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并接受甲的处罚。甲有权为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依法为乙缴纳社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以上述工资为计算基数。

2、乙经甲批准每月可以报销元以的费用,该费用用于乙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应酬、招待等公司业务。乙应凭有效发票报销上述费用。

3、甲的家具厂年盈利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年终结算后乙按

1%提取奖金。

4、甲每月给付乙通讯费元。

第四条工作时间

1、双同意,因乙属于甲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确保完成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乙可相对灵活地安排工作时间。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乙为了完成自己的岗位职责而自行安排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以及休息日工作的,均不属于加班,甲无义务向乙支付任加班费用,也不另行安排任调休。

3、乙的其他休假假期按照有关法律以及家具厂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乙职权

作为家具厂厂长,乙对甲经理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家具厂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甲的相关决议;

2、组织实施家具厂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案;

3、拟订家具厂部管理机构设置案;

4、拟订家具厂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家具厂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家具厂的部门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甲经理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8、拟定厂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厂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9、享有日常事务的决策权,监督和指示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

10、执行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11、拟定并组织实施成本控制案,让所生产的家具成本在合理的围之。

第六条乙职责

1、对完成家具厂整体生产目标负总责;

2、全面执行甲股东作出的各项决议;

3、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包括公司年度赢利目标,年度预算,年度、季度、月度生产目标等)和各项部管理案报甲经理同意后组织实施;

4、负责协调家具厂的各种、外部事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5、按月向甲报告家具厂的经营情况(包括按月据实向甲报送财务报表),接受甲对家具厂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接受其质询并作出解释;

6、协调家具厂与工商、税务、卫生等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好家具厂各种证照的办理、年检等工作;

7、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经理和股东确定的其他职责。

8、甲交给乙的家具生产量超过200套但乙未完成的,乙自行出资对工人按200套的提成标准给付工资。

第七条乙禁止行为

1、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

2、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家具厂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家具厂利益的活动;

3、乙不得收取家具厂的销售款。

4、不得将家具厂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不得以家具厂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未经甲经理同意,不得以甲的名义贷款;

7、未经甲经理同意,不得改变甲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和经营围;

8、未经甲经理同意,不得对甲的财产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抵押、质押、出租、赠与等;

9、乙不得将甲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客户资料)擅自公开或出让;不得向任第三或家具厂部无关的员工泄漏甲的商业秘密。

10、不得实施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甲的权利和义务

1、在乙履行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义务的前提下,甲应及时向乙支付合同约定的工资、分红以及其他福利;

2、甲有权随时监督乙的全部工作;

3、甲有权委派专人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印鉴,并监督上述印鉴的使用情况。

4、甲委派会计和出纳,乙应无条件同意。

5、乙在任情况下不得随意离开家具厂,否则甲有权扣付乙20000元的工资,引起的损失乙全额赔偿。第九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合同期,甲应依法为乙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负责。

2、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应按和地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3、乙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4、甲按规定给予乙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条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可以单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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