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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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司法文书

作者XXX

考试批次XXXXXX

学籍批次XXXX

学习中心XXXX学习中心

层次XXXXXX

专业XXXXXX

完成时间XXXX年X月X日

一、现场勘查笔录制作

根据以下材料,编写一份格式完整,逻辑正确,语言流畅,符合刑事侦查过程的现场勘查笔录,情节、内容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

“报案人王小称:2010年10月28日星期四下午四点,他回到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1房内,发现家中书房窗户大开,有被明显翻动痕迹,自用的苹果手提电脑被盗,价值1万元,遂立刻电话报警至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二巷派出所,派出所指派刑警王明,张兰等同志立即前往勘查。”

现场勘查笔录:

时间:2010年10月28日xx时xx分至28日xx时xx分

地点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1

参加人姓名、单位、职业:王明,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民警;张兰,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民警。邀请xxx,男,家住xxxxx;xxx,男,家住xxxxx为现场勘查见证人。

勘查过程及结论:报案人王小称:2010年10月28日星期四下午四点,他回到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1房内,发现家中书房窗户大开,现场已作保护,请求派员勘查现场。

接报后,我刑侦支队技术大队民警王明,张兰,于16时50分赶到现场,并开始对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时,xxx和xxx作为现场勘查见证人。

现场勘查从17点10分开始,当日天气晴,微风,湿度40%,现场灯光为自然光结合强光手电。

现场位于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二巷派出所界内,东侧为xx路,南侧为xx道,西侧为xx路,北侧为xx道,中心现场位于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1房。

勘查顺序由四周向中心逐步展开,现场为楼房居住区,砖混结构,现场位于1楼。屋内卧室、厨房、卫生间位置......。书房x侧窗户呈开启装,xx部位有明显翻动,笔录中不要体现被盗物品,可以描述物品摆放位置的情况,因为你不知道被盗物品是否真实存在,你只是客观描述你所看到的情况。被盗物品情况详见询问笔录。

勘查中拍摄现场照片xx张,绘制平面示意图xx张。

提取痕迹物证情况:

鞋印一枚(提取方法及部位);

指印一枚(提取方法及部位);

掌印一枚(提取方法及部位)。

现场勘查于18时30分结束。

指挥人:xxx

勘查人:王明、张兰

拍照人:张兰

见证人:xxx、xxx

记录人:张兰(所有名字后签字)

二、民事判决书制作

以不当得利为案由,模拟制作一份民事判决书。要求:格式完整,论证清晰,语言流畅,案件当事人和法院审理等事实可以自行补充;有关事实情节亦在不影响结构完整的前提下缩写、略写;论证步骤和争议焦点不得省略,论说应具说服力。

XXXXX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字第×号

原告:甲方姓名:XX性别:XX 民族:汉族 XX年X月X日出生家庭住址: XX号

被告:乙方姓名:XX 性别:XX 民族:汉族 XX年X月X日出生家庭住址: XX号

申请事项:西瓜分配,甲方不当得利西瓜八成,乙方两成。

事实及理由:

甲方和乙方共同栽种了一颗西瓜,两方的付出劳动成果对等,西瓜成长期间所用的费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均AA制,因甲方无业,没有其他收入,劳动期间付出的体力劳动较多,甲方觉得西瓜八成应该归他。乙方有固定工作,有稳定收入,故在西瓜成长期间付出的体力劳动相对于乙来说较少,西瓜成熟之后,乙方因为甲方独自分得西瓜八成,乙方才两成产生分歧,故上诉于某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甲方提供证据若干。XXXXX

甲方的陈述理由。XXXXX

乙方提供证据若干。XXXXX

乙方的陈述理由。XXXXX

法院:

根据上诉原告的辩述和乙方的辩述,乙方虽然没有尽到西瓜在成长过程中应付出的体力劳动,但是乙方分得两成西瓜不合理,甲方虽然付出的体力劳动多,独占八成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甲乙双方种的西瓜按照四六比例分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三、公诉词撰写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在此公开审

理的被告人丁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职责。为了进一步惩罚犯罪,弘扬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被告人丁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宣读了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鉴定材料,出示了物证,鉴定人当庭出具了鉴定结论。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丁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指控。

1、当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丁丁已满十八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病史,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构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2、证人李来,刘力的证言证实“医院对丁丁抢救后,丁丁要求帮助其报警的事实;

证人方强的证言证实:丁丁与郑华平时感情就不好,多次打闹,案发前几天在闹离婚,2008年8月13日,凌晨2点多钟,丁丁告诉他说喝了毒药,他立刻送丁丁到医院抢救的经过;

证人邓珊的证言证实:8月11日晚上11点30分,郑华打电话给她,说丁丁吵的她睡不着觉,邓珊骑车到郑华家劝他们不要吵架,丁丁说是郑华让他无法活下去了,郑华要离婚还不如一起死了好。

证人郑玉证言证实,被告人丁丁与被害人感情一直不好,并打算离婚,丁丁对此十分不满,觉得离婚后自己颜面全无,怨恨被害人,多次在工作地点讲起他想和郑华”一起去地狱”;

3、《当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宜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宜昌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当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郑华死亡原因,充分证实了被告人丁丁犯罪事实。

4、法医尸体检验确认,死者郑华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颈部,造成双侧颈动、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这些证据证实了被告人丁丁作案的手段和后果。

5、《当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经过及现场提取物证情况;证实丁丁的犯罪过程。

上述证据均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合法程序取得,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与被告人丁丁的当庭供述基本相一致,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确凿无疑,足以形成一个完整、规范、合法的证明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丁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全过程。

二、从整个犯罪过程看,被告人丁丁的犯罪行为应属临时起意,丁丁和郑华二人从外地回到了当阳打算办理离婚手续,因证件不全,未能顺利办成。次日晚,丁丁和郑华因为离婚又发生争吵,丁丁为此心烦意乱,想喝农药自杀,并想在死前与郑华发生性关系,并想如果郑华不同意就杀了他,走上犯罪道路仅一念之差。他们的犯罪行为令我们深省。通过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说明当前我们公众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在被告人的人生旅途上,如果他们能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处理现实生活中的矛盾,用法律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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