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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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业务和责任

7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业务和责任
2019/8/20 2016版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传统法律责任主要依托于民事责任。 经济法责任对民事责任四大特点进行了突破,表现出 新的特点: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经济社会中的危害具有传导性和连锁性; 在经济法领域,受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有时候很难 再以传统私法或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经行判断; 某些行为甚至不存在传统法律关系的相对方 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2019/8/20 2016版
一、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三)调制受体的义务 消费者受到国家调制倾斜性保护。 主要是经营者义务。 1、针对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 2、针对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 3、针对调制主体,依法接受调制。
2019/8/20 2016版
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
(一)权义配置内容的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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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二)调制受体的责任
1、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积极的行为性责任 惩罚赔偿责任。 2、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对调制主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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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s All 4 Today Thank You See U Next
2019/8/20 2016版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传统法律责任主要依托于民事责任。 经济法责任对民事责任四大特点进行了突破,表现出 新的特点: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依主体地位而非行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 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结果判断责任的内容; 依调制机关的积极执法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极裁判为平台促 导责任的实现。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经济法的责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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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7日举行的“丰田问题汽车维权暨汽车消费服务 领域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通报会”上,浙江省有关负责人表 示,目前浙江丰田召回进展顺利,4S店主动实施了上门召 回,90%召回车辆维修完毕,32位RAV4消费者获得了4S 店提供的代步车使用,获得全额订金退还的消费者已有69 例。补偿方面包括了丰田公司提供的三选一特别服务项目, 还包括与损失等价的服务消费券、代金券、代工时券等。 首批投诉的251位消费者均已获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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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还规定,缺陷产品的召回分为 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责令召回 的实施者,为国家质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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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中有两点尤其引人关注: ➢第一,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隐瞒责任的违规
成本将大幅提高。以生产企业责任为例,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厂 家在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却不主动召回时,可 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 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 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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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观调控行为的责任实现 宏观调控行为具有抽象行为的特征,
具有普遍的执行力,其影响力广而大,被 损害的主体难以特定化,损害的数额与范 围也难以计量与精确化。很难通过诉讼机 制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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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谢尔曼法》第7条规定 “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
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 现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 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 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所确立的三 倍赔偿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2、产品召回 (1)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 产品召回制度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

马工程《经济法学》教学课件

马工程《经济法学》教学课件

二、经济法的定义
(二)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经济法的定义
(三)经济法的现代性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经济法的历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的产生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其中,经济、政治、 社会和法律因素最为重要。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第一章已经从内涵的角度回答了 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内容从外延及外部 关系的角度进一步寻找答案。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经济法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 系等问题。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宏观调控
高等教育出版社
1、宏观调控的概念
因此,对国家为了预防和克 服市场失灵所导致的在经济 总量、结构等宏观方面的失 衡、失调和无序,依法运用 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 手段调节、控制宏观经济运 行,使之朝着所预期的平衡、 协调和有序方向发展的一系 列行为,即可称之为宏观调 控行为。简言之,宏观调控, 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 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
本章考核要求:深入理解经济法主体、行为方面的“二元 结构”,掌握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及其基本含义。
本章教学重难点:主体理论: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 主体的分类;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经济法主体的能力。行为理论:研究行为理论的价值;经济 法主体行为的属性;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别;经济法主体行 为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演示文稿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演示文稿
第二十四页,共一百零一页。
【单选题】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者实质要件,可以将法律行为 划分为( )。
A.(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B.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C.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D.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答案:B。
第二十五页,共一百零一页。
【多选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有( )。
A.爆发战争 B.会计王某虚开发票入账 C.重大政策的改变 D.订立买卖合同
第十六页,共一百零一页。
续上表
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
行为
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 活动。
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提示:活人的整个身体 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
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第十七页,共一百零一页。
【考题·多选题】(2012年)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第八页,共一百零一页。
【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答案:B。 【解析】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 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选项B错误。
担或约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第十四页,共一百零一页。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义务
积极义务 消极义务
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 务,如纳税、服兵役等
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 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 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 特点:其一,依主体地位而非行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 其二,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结果判断责任的内容; 其三,依调制机关的积极性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极裁判为平台促导责任的实现。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首先,经济社会中危害具有很强的传导性和连锁性; 其次,在经济法领域,受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有时候很难再以传统私法或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进 行判断; 最后,某些行为甚至不存在传统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方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划主体依法享 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的权利。 在内容上包括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对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主要指对竞争行为的规制; 第二层次:基于社会公益性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社会性规制权; 第三层次:基于效益和倾斜性规制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经济性规制权。
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2、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有权利必然承担义务。在经济法视野下,调制受体 的义务,主要是指经营者的义务,其义务构成依据其面对的经济法主体类型的 不同而存在区别:针对消费者,经营者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针对其他 经营者,经营者具有公平竞争的义务;针对调制主体,经营者具有依法接受调 制的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
• 经营者相对国家调制主体还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这既包括依法接受市场 规制的义务,又包括依法接受宏观调控的义务。
• 经营者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其在国家调制经济过程中仅作 为一个规制的接受者而存在。
• 经营者在国家调制过程中有权获取与调制经济有关的政策与法规信息,并积极 参与到调制规则制定过程当中,发表意见和进行监督。

经济法基础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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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多啦A梦在医院进行肾脏移植手术
参考答案:BCD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 法律的客体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 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的客体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依法参加经济活动, 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一定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 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
法律调整是法律对人们行为或者说是社会关系的 影响。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法律允许主体做什么 调整的性质与范围, 2)法律不允许主体做什么 即调整对象 3)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责任是什么 调整的措施与手段 (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 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开篇案例】
大雄和胖虎是同学。一日,胖虎找到大雄称:他 想买一台游戏机,还差1000元,希望大雄借钱给 他。大雄满口答应,但是他兜里只有500块钱;于 是他向自己的女朋友静香再借了500块。刚好静香 的工资交给妈妈,大雄只好问准岳母借500块。静 香妈妈相信大雄的为人,就把500块给了大雄。大 雄将借来的1000块交给胖虎,胖虎开立借据,表 明6个月后立即归还。
第二阶段:1993年-至今
国家围绕推进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颁布了 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如《农业 法》,《科技进步法》,《预算 法》,《审计法》,《劳动法》等。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 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经济关系是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第05章 经济法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05章  经济法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另一方面,作为调制受体,其由经济法律制度所确立的权 利是可以放弃的,而不履行义务则会受到调制主体的处罚,并 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调制主体的职权 二、调制受体的权利
三、调制受体的义务
一.调制主体的职权
调制主体在落实国家调制过程中行为的类型,可根据 调制主体调制市场经济行为的过程分为宏观调控、市场规 制和国家投资经营三种类型,分别对应国家调制经济的三 种职权。
调制主体落实国家调制过程的类型化,调制主体的权利可以 相应地分为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和国家投资经营权。
经济法上的国家调制权体系,应当以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 权的二元结构为主要类型。
宏观调控权:包括规划调控权、货币政策调控权、财政税收调 控权等。 特征: 配置上的中央属性 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 间接性、诱导性和长期性 弱可诉性
市场规制权: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制 主体依法享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 务的权力。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对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 如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权、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权;二是基于社 会公益性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如产品标准化规制、食品安全 规制;三是基于效益和倾斜性规制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如银 行业规制、电力行业规制、房地产行业规制等。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源自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二者的权义配置存 在根本性的不同。
一方面,作为调制主体,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 故经济法上的权利亦包括权力,且这种权力具有与义务的一体 性,权利不得放弃,否则即构成调制主体对权力的滥用。

《经济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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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调节乃是针对市场缺陷引起的市场失灵 而采取的救济措施,所以国家调节的基本方式便 主要是如下三种:
一是国家对市场强行规制方式。即以国家强制力 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 以排除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的调节 机能。
二是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
三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促进方式(国家宏观 调控方式)。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是绝对宏 观的,即通过立法来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确定 整体的生产运行机制,并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方 针、政策、计划,指导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具体管理 行为。
(2)国家行政机关。其参与的经济法律关系,一是 通过间接管理国民经济的方式,实现对经济运行的调 节。二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方式来实现 的。
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经济目 的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经济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第三章 国有企业法
• 本章重点介绍 1.国有企业的特征 2.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实现形式是股份制
一、国家投资经营
国家投资经营,是指国家以其所拥有的资产投资 参与生产经营的活动。 国家投资经营的方式:①国家直接投资开办国有 企业;②国家临时性参与某些重要商品的购销或 外贸活动;③国家从事某些金融业务活动,20世 纪以来,国家投资经营最重要的方式是国家投资 开办国有企业。
其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 是可以依法做出一定行为;二是可以依法不做出 一定行为;三是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 四是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不同的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是不同的。

国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 制度

国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 制度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 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所谓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 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 通常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 产利益关系所在地相联系。

2.居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判断其 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 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但并不具有 永久居住的性质。

4.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 或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 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即转让 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 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 与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概述 (一)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 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 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 期限内征税。
如果A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甲 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1)甲公司对A国纳税为: 60×30%+(70-60) ×35%=21.5(万元) (2)国外子(分)公司已纳税额 为: 30×30%=9(万元) (3) 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 21.5+9=30.5(万元)

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 外总所得×相应适用税率×(居民 国内所得÷居民国内外所得)

3、全额免税法与累进免税法的区别 首先,累进免税法相应适用税 率要高于全额免税法。 其次,两者代表的税收管辖权 有差异。 再次,两者避免重复征税的效 果不同。


假定甲国的跨国公司 A 在某一 纳税年度内,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 额为 500 万元,其中来源于甲国的 应税所得为 300 万元,来源于乙国 的应税所得为 200 万元。甲、乙两 国均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甲国的税 率为: 300 万元起征适用 30% 税 率; 400 万元起征适用 35% 的税 率; 500 万元起征适用 40% 的税 率。乙国的税率为: 200 万元适用 45%的税率。

《经济法》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 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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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七、 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 消费者权利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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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 得方式主要有: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 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4.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5.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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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
的。 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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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二、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
(一)宏观调控权
宏观决策的执行权 经济调节权 (二)市场管理权 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
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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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 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 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 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基础》第5章

《经济法基础》第5章

第二节 专利法
(四) 受让人 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专
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 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具备以
下四个条件之中任何之一项的外国人、外国企 业、外国组织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权:
第二节 专利法
(1)其所属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2)其所属国与我国有专利保护的双边协议; (3)其所属国对我国国民的专利申请予以 保护; (4)其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
第二节 专利法
(四)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1. 科学发现。如万有引力定律、质量守恒
定律等。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交通规
则,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诀,心理测验 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 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第二节 专利法
(四)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例如诊脉法、 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 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者减肥等。但 是药物或医疗器械本身可以申请专利。 4. 动物或植物品种。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 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二节 专利法
(二) 专利权人的义务 1. 实施专利权的义务 2. 缴纳专利费的义务 3. 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二节 专利法
(三)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人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
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 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 弃专利权。
第二节 专利法
❖ 六、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一) 专利的申请 1. 专利申请原则 (1) 单一性原则 (2) 先申请原则 (3) 优先权原则
第五章 工业产权法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4)所有权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4)所有权

• 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 上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之内有知情 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 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 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 接钱物,但在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争执。李珉遂 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 酬15,000元。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 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 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 物归其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 请求。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 要求酬金。
• 所有权的种类就是指所有权的不同类型, 所有权的种类是对所有制形式的反 映。在 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 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是 我国现阶段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第四部分:所有权的取得
•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 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物权法》第 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 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物 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合 法的,否则,不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 与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 •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 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 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 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 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 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 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B) •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 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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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为以后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掌握经济法的概 念、本质和作用,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基本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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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有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 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
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2、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其主要内容 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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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形式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6、民族自治区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法 8、国际条约
•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后果:被代理人应 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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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2007年4月1日甲委托乙以2-3元的价 格去买矿泉水,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 矿泉水的数量。4月3日,乙代理甲以甲的 名义和丙签订了100瓶矿泉水的买卖合同 (合同标的额是250元),丙于当日向甲送 货,但甲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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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民法通则》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37条具体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⑵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
• ⑶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 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 机构进行。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
•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决议机关。债权人会议设
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席主持
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 一、重整 • 二、和解
一、重整
•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1.重整申请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
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证 • 二、破产法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证
• (一)破产的概念 • 破产是指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之
下,强制清算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
• (1)以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 为前提;
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
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
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
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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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市场规制权具有的典型特征:
• 市场规制权实施主体的独立性; • 市场规制权对实施对象的直接性; • 市场规制权实施过程的“品”字形结构; • 市场规制权实施方式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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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二)调制受体的权利
消费者权
• 主要内容: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 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受尊重权、依法监督权、接受调制保护权、获取调 制信息权。
• 特点:其一,依主体地位而非行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 其二,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结果判断责任的内容; 其三,依调制机关的积极性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极裁判为平台促导责任的实现。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首先,经济社会中危害具有很强的传导性和连锁性; 其次,在经济法领域,受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有时候很难再以传统私法或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进 行判断; 最后,某些行为甚至不存在传统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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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
• 经营者相对国家调制主体还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这既包括依法接受市场 规制的义务,又包括依法接受宏观调控的义务。
• 经营者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其在国家调制经济过程中仅作 为一个规制的接受者而存在。
• 经营者在国家调制过程中有权获取与调制经济有关的政策与法规信息,并积极 参与到调制规则制定过程当中,发表意见和进行监督。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是经济法规范论中的重要内容,是直接影响经济法制度建 设的重要问题。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经济法主体权利和 义务的类型、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经济法责 任的界定、经济法责任的类型等。
本章教学重难点: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特征、经济 法主体权义配置内容的二重性、经济法主体权义配置结构 的不对称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调制主体的责任、调制受体的责任。
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2、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3、经营者对调制主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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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经济法主体类型的不同进行不对称配置;
第二,根据在经济法关系中所面对的其他主体类型的不同进行不对称配置;
第三,交易过程中市场失灵的表现进行不对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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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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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 宏观调控权的间接性、诱导性和长期性
• 宏观调控权的弱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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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划主体依法享 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的权利。 在内容上包括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对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主要指对竞争行为的规制; 第二层次:基于社会公益性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社会性规制权; 第三层次:基于效益和倾斜性规制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经济性规制权。
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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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一)调制主体的责任
1、调制主体间接承担的责任 2、调制主体对调制受体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二)调制受体的责任
1、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 若干积极的行为性责任,如退货、更换、修理“三包”责任、产品召回责任等; • 最体现经济法特色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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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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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一)调控主体的权利
1、概述
• 调制主体在落实国家调制过程中行为的类型,可根据调制主体调制市场经济行 为的过程分为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三种类型。
2、宏观调控权
• 宏观调控权配置上的中央属性
• 宏观调控权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
(三)调制受体的义务
• 内容:对调制受体来说,享有权利必然承担义务。在经济法视野下,调制受体 的义务,主要是指经营者的义务,其义务构成依据其面对的经济法主体类型的 不同而存在区别:针对消费者,经营者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针对其他 经营者,经营者具有公平竞争的义务;针对调制主体,经营者具有依法接受调 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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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
(一)权义配置内容的二重性
• 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不同,经济法致力于调整调制关系,由此决定了其 在权义配置内容上的二重性。
(二)权义配置结构的不对称性
• 在调制主体、经营者、消费者三类经济法主体中,经济法的权义配置结构表现 出极强的不对称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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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1、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 主要包括依法履行交易行为,接受消费者监督,保证消费人身、财产安全,依法 披露交易信息,出具交易凭据的义务,交易标的瑕疵担保义务,退货、更换、修 理“三包”义务,保证消费者平竞争的义务
• 公平竞争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方面,经营者具有保护其他经营者正当竞争权利 的义务,即不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包括不实施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等等;另一方面, 经营者具有保护其他经营者自由竞争权利的义务,即不实施《反垄断法》等市场 规制法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经 营者集中行为。
经营者权
经营者是相对消费者而言的另一调制受体,主要享受如下权利:
• 相对消费者而言,经营者享有在保护消费者权利前提下的自由经营权; • 相对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关系而言,经营者享有公平竞争权; • 相对调制主体而言,经营者享有不受非法调制权和获取调制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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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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