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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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是一种什么思维

法治思维是一种什么思维

法治思维是一种什么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
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
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
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因此,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

大学生应当在加强自身思想、道德和文化修养的同时,不断强化自己的法律修养,做一个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人。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第一章现代方法上的论辩第一节由“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依其见解,至少在私法的领域中,法律的目的只在于:以赋予特定利益优先地位,而他种利益相对必须作为一定程度退让的方式,来规整个人或社会团体之间可能发生,并且已经被类型化的利益冲突。

立法者如何评价不同的利益、需求,其赋予何者优先地位,凡此种种都落实在他的规定中,亦均可透过其规定,以及参与立法程序之人的言论,而得以认识。

价值判断具有规定性,要严格根据法律文本或规定做评价,而非根据某种利益。

很多案件中,法官不能仅有法律就认识立法者的评价决定。

在很多(而不仅是在若干临界)案件,法官的价值判断会取代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对之亦无从依客观标准作事后审查。

对法学而言。

其意谓:在许多案件中,法学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以“科学的方法”作事后审查,一旦法官必须作价值判断时,法学不能提供许多助力。

类观点学:一般而言,类观点学乃是一种与个别案件结合的讨论程序。

以获致参与讨沦者之合意为目标(抽象的说法:以最后所建议的解决方案之“可同意性”为目标),面对环绕个案周遭的所有问题并予讨论的程序。

在这种讨论过程中,可以提出很多不同的。

可用以支持或反对的观点。

在这诸般观点中。

结果考量的论据扮演特殊的角色。

然而,究竟是此种抑或彼种(可能或必然的)结果较好,此本身又需要讨论。

此种讨论原则上是没有止境的,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是否仍有迄未虑及,但事实上应予考虑的观点存在。

这一节作者叙述了在审理审判案件中遇到的法律条文无法准确适用于案件客观条件时,法官对于法条的司法解释根据个人的价值判断是否有合法性。

法官是否应该利用价值判断来裁判案件决断,这种判断是否正当。

作者对于带有个人价值判断的裁判的正义与否又进行了讨论,得出结论是,正义本身就无法达成合意,得到一个统一的定义。

只有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来判断正义与否。

然而如无法对司法解释的方法达成一个共识,则每个案件的判决都会无法实现依法判决,而是把判决的权利交给了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

法律思想认识方面的总结

法律思想认识方面的总结

法律思想认识方面的总结法律思想认识方面的总结法律思想是对法律现象的理论反思和思考,是人类对法律及其运行机制的认识和思考的结果。

在法学领域,对法律思想的研究和认识对于法律理论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法律思想的认识方面进行总结,主要包括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理论的认识。

首先,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存在和法律作用的认识和感知。

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法律教育等因素密切相关。

法律意识的核心是法治思维,即社会成员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性,并在行为中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法治建设。

其次,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律性质、功能和价值的认识和评价。

它是法律意识的具体表现形式,既是对法律现象和现象背后的本质的认识,也是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建设。

法律观念在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下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倾向。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观念应该体现尊重法律、维护公正、保护权益等价值导向。

法律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法律教育、司法实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作用。

最后,法律理论是对法律现象的科学探索和思考,是对法律内在规律的理性把握和总结。

法律理论的发展和进步对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实践的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理论的认识涉及到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等问题。

不同的法学理论流派和学派对于法律的认识和解释存在差异和争议,这推动了法学理论的多元发展和学术的进步。

综上所述,法律思想认识方面的总结包括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法律观念的塑造和发展以及法律理论的推陈出新。

这些认识方面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形成了法律思想的整体框架和内在逻辑。

在法律思想的认识过程中,需要注重历史和社会的具体情境,关注实践和效果,同时保持理性和科学的态度,不断推动法学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若干思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若干思考

法中得以体现。这 是 时 代 要 求,也 是 法 治 发 展 规 律 的一种客观需要。 从 《指 导 意 见》的 内 容 可 以 看 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已经是当前政策的基 本导向,是回应当前 具 体 问 题 和 困 局 的 一 种 措 施 和 方案。作为立法机 关 来 说,具 备 将 核 心 价 值 观 入 法 入规融 入 立法具有政策方略上的可行性。
学 运 用 立 法 技 术 ,有 效 运 用 立 法 修 辞 ,用 法 律 权 威 、法 治 话 语 和 法 治 方 式 增 强 人 们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自 觉 性 和 主 动 性 。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可行性
[中 图 分 类 号 ]D920.0
值 观 ,却 没 有 产 生 充 分 的 法 律 效 力 ,这 就 涉 及 到 将 核 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可行性问题。如何处理核心价 值 观 与 立 法 保 障 的 相 容 协 调 问 题 ,将 显 得 十 分 必 要 。 如 此 一 来 ,方 能 使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表 征 于 立 法 , 客观于实践,在立法 实 践 的 经 纬 中 形 成 纵 深 的 影 响 力与持续的感召力。
(三 )具 有 强 烈 的 现 实 需 求 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认同的价值与理念 具有入法的充分正当性与必要性。一种理念融入法 律 法 规 ,借 助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表 达 ,需 要 符 合 立 法 活 动 的 要 求 ,应 当 以 立 法 为 指 引 和 主 导 ,配 合 推 进 立 法 工 作。对核心价值观 而 言,由 于 其 本 身 就 是 社 会 主 义 建设的集中和关键 价 值 体 现,因 此 具 备 反 客 为 主 的 条件,应当主动衔 接 立 法,影 响 立 法,通 过 立 法 表 达 和反映自身的意义,这 一 点 与 传 统 的 立 法 活 动 是 有 区别的。作为立法 机 关 来 说,应 当 认 真 研 究 和 分 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 的 理 论 和 实 践,找 出 立 法 保 障 核心价值观 的 重 点 领 域 与 方 向,善 于 作 为,长 于 成 事 ,有 效 推 动 核 心 价 值 观 入 法 入 规 。 立法 活 动 应 来 自 于 社 会 需 求,尤 其 是 意 识 形 态 领域的需求。立法 作 为 上 层 建 筑,应 当 反 映 经 济 基 础,同时 受 到 文 化、传 统、风 俗、政 治、经 济 等 因 素 影 响 。 立 法 是 国 家 的 ,也 是 民 族 的 。 从 这 一 点 来 说 ,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党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 坚 持 走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实 现 中华民 族 伟 大 复 兴 中 国 梦 的 国 家 格 言 和 时 代 精 神[2],完全可以作为重要的立法动因,且必须要在 立

并非有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

并非有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

并非有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一、概述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知识日新月异的时代,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

法学不仅需要深入探究法律的本质、功能和价值,还需要关注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与效果。

重视法学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对于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提升法律实践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值得期待的宣言,往往能够引领一个时代的思潮,激发人们的探索精神。

对于法学而言,这样的宣言或许就是对法学方法的重视与强调。

法学方法作为研究法律现象的工具和手段,是连接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桥梁。

通过科学的方法论指导,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律,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实践的需求和问题,从而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当前法学界在方法论方面的研究与应用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方面,部分学者过于注重理论的思辨和推演,忽视了方法的科学性和实证性另一方面,一些实践者则过于依赖经验和直觉,缺乏系统的方法论指导。

这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不仅制约了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也影响了法律实践的效果和质量。

我们时代的法学需要更加重视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通过加强方法论的研究和教育,提升法学研究者的方法素养和实证能力,推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紧密结合,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法学方法,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和应对新的挑战。

1. 简述当前法学领域面临的挑战与变革在当前法学领域,我们面临着诸多挑战与变革,这些挑战与变革不仅来自外部环境的变迁,也源于法学学科内部的自我革新与发展。

全球化与信息化的浪潮给法学研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使得法律问题日益呈现出跨国性、综合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法学研究必须具备更加开阔的视野和跨学科的知识结构。

同时,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也在深刻改变着法律实践和法律服务的形态,法学研究需要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探索新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

法学领域的价值判断

法学领域的价值判断

法学领域的价值判断法学是一门关乎价值判断的学科,在研究法律规范的同时,也需要对法律的价值进行分析和评价。

在法学领域的价值判断中,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一、司法公正的价值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不偏不倚地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影响。

司法公正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要保证司法公正的原则,以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人权保障的价值人权保障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标,它是指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权保障的价值在于保障人民的尊严和自由,为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提供保障。

因此,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考虑人权保障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效力的价值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是法律规范得以执行的前提和保障。

法律效力的价值在于保证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为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提供保障。

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考虑法律效力的原则,以确保法律规范的有效执行。

四、社会效益的价值法律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人民的权益,也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律规范的实施应当以社会效益为导向,即要考虑法律规范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以便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考虑社会效益的原则,以确保法律规范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法学领域的价值判断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法律效力和社会效益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和进步需要的法律规范,实现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浅论我国当代高等法学教育教学的价值取向

浅论我国当代高等法学教育教学的价值取向

浅论我国当代高等法学教育教学的价值取向[摘要]我国当前的高等法学教育教学存在着与中国实际极不适应的状况,其价值取向应重新定位和建构。

重塑法科学生以维护“整体”利益为核心的价值观;高等法学教育的重心应从法学学术教育向法律职业教育倾斜,调整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加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大力培育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多媒体和传统型的教学方法应当并重。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价值取向;重构法学教育是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引进初创、遭受挫折、恢复重建、改革发展的坎坷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结构比较合理、整体质量稳步提高的教育体系,并在世界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一席。

根据2009年《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公布的数字,截止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在校法学本科生30万人左右,在校法律专科生22万多人,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在校法学博士生8500余人。

高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成为推动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对我国今后法治建设的发展亦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当代高等法学教育在飞速进步的同时,仍存在着比较严重、令人困惑的问题。

总体上说,法学的教育方向、教育内容、人才培养模式等与我国实际脱节或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不尽适应,而且教学方法陈旧、单调,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仍然占住主导地位。

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要顺应时代的要求。

我国当代的高等法学教育应紧紧契合目前的“中国实际需要”,培养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合格法律人才”为目标。

因而,我国当代高等法学教育的价值取向应重新定位和建构。

一、我国当代高等法学教育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核心价值观:重“个体”权利,轻“整体”利益一般地说,法的目的价值体现为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为人类追求和期望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法价值导向基准点的反思与重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法价值导向基准点的反思与重构

假 冒伪劣产品 受到的损失达 2 0 0 0至 3 0 0 0亿元 , 定参与投 诉的消 费者每 个案件 平均获得 1 0 假 0 0元的补偿 , 这就意味着在 所受到侵 害的消 费者 中,
21 0 1年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 un lo n a iest a dt n o ra fYu n n Unv ri L w E i o y i
J n ay, 0 a u r 2 1 1
Vo . 4 No 12 .1
第2 4卷
第 1 期
文 章编 号 : N 4—14 / 2 1 ) 1 7 C5 13 D(0 1 0 — 7—0 7
受 到 侵害 的消 费者 总数 相 比较 而 言 , 个 比例还 是 不 这
作者 简介 : 荣振华 , 西南政 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 究生( 重庆 ,0 0 1 , 4 0 3 ) 东北财 经大学津桥 商学院讲 师( 大连 ,16 0 16 0 )
① 如1 9世 纪末 和 2 O世 纪初 美 国公 司法 在 自由主 义 指 导 思 想 的影 响 下 , 州 出于 各 自利 益 需 要 而 争 先 恐后 对 公 司 法进 行 重 大 修 改— — 竞 各
构 成 , 且 在一定 程 度 上 决 定 着 消 法 格 局 、 律 修 辞 并 法 等形 式 方 面 的安 排 。 如果 修 法 价值 导 向本 身存 在 问
题, 势必 会 造成 法律 效果 的偏 差 。例 如 我 国现行 消法 立 法价 值取 向是 保 护消 费者 的合 法权 益 , 护社 会经 维
关键 词 : 可持 续性 消 费 ; 费者权 益保 护 法 ; 斜 性 保护 ; 消 倾 权利 救 济

法律知识思考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

法律知识思考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摘要】刑事诉讼价值,在现代法治理论上一般认为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是根本,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功利性质的工具性价值却成为刑事诉讼价值的主导,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缺口。

立足于我国现实社会的复杂现状,我们应该对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重新进行思考:纯粹的工具性价值理念已经逐渐被抛弃,但是一味的主张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保障性价值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同样没有市场,必须充分重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复杂现状。

具体思路是,通过制度设计全面“修正”工具性价值理念,赋予辩护人以“实质辩护权”来推动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向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方向转变。

一、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1、刑事诉讼价值的一般性分析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的界定,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其内容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

有学者对这种观点进一步补充,“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延,法学界争论很大,但是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率和人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其内容包括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界定,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重复认定,因为刑事诉讼价值内在根本的东西包括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价值。

而且,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看成人的一种伦理评价标准或伦理目标,这是将客体价值主观化的倾向,实为不妥。

梳理第一种观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价值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具性价值,即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借以实现国家的刑权力;二是保障性价值,即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保护被告人不受除国家授予刑权机能机关追究责任的保护伞,要求刑权既有机关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法律上理性人刍论——源流、界定与价值视角的分析

法律上理性人刍论——源流、界定与价值视角的分析
诸 阙如
究, 这将使理性人 司法适 用效果受到影 响。
收稿 日期 :02一 一2 21 叭 9
作者简介 : 张建 肖( 9 6 , , 18 一) 女 河北石 家庄人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 1 级博 士研究生 , 究方向: 00 研 比较法学与社会 法学。

9 ・ 0
现代 意义 上 的法 律 及其 制度 , 或 许 可 以从 本 虽
21 0 2年 5月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Ma ,0 2 y2 1
第 3期 ( 总第 17期总第 2 5 8卷)
J r lf hnog ot U i  ̄t oPlc c ne on adn u n e i i M Si c u a oS Y h v y f ot i e
有 法律 效力 。法 律后 果 是 由形 式创 造 , 这显 示 出罗
性人 , 其不管概念内涵抑或外延 , 都无法直接从本 国
法律 文化 中找 到根基 。故 接下来 本 文将结 合法 律上 理性人 的产 生发 展 过程 , 出笔 者 对 于 法 律上 理 性 给
是很 多 。 国 内外关 于 理性 人 的研 究 , 从 非法 律 角度 对 多 理性 人加 以界定 。这 种 理 解 , 于理 性 人 法律 意 义 对
无 论 英 美法 系 还 是大 陆 法 系 , 皆认 为个 人 应 寻
求“ 以有智 识 的合 理 的秩 序 来 引导 自己 的行 为 、 习
性 证 明。 理 性 人 作 为 横 跨 几 个 部 门法 的 法律 上拟 制 人 , 对侵 权 法 、 同法 、 法 等 的立 法 导 向及 司 法 实践 均 有 重 要 影 响 。 合 刑
从法 的运行角度考虑 , 理性人是平衡社会 自由与安全的控制器 , 是合理实现法 官 自由裁量权 的工具 , 司法公平正义 的 是 体现 。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 , 理性人 的适用超越 了某一 国家、 一法 系, 某 而为部分重要 国际条约采用。

卡尔·拉伦次《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卡尔·拉伦次《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摘要卡尔·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提出了“价值导向的思考”方法,并提供了一整套的法律解释和法的续造之标准,意图通过提供这些方法,对法律的价值判断做事后审查,以防价值判断成为法官的纯粹个人立场。

笔者对该书的主要内容做了简单的介绍,同时就自己读该书的体会做一梳理,提出了一些反思。

关键词:方法论;法律解释;法的续造;反思卡尔·拉伦茨是德国法学家,新黑格尔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贡献在民法学领域,一生笔耕不辍,其对德国法学及法律实践的影响至深至远,其中影响最大的着作是《法学方法论》。

这部着作是卡尔·拉伦茨在回应各种学术挑战而形成的重要着作,由台湾学者陈爱娥翻译的学生版,在全文版的整体框架不变的情形下,节略了论及历史、批判性部分,用拉伦茨自己的话语表述就是:学生版主要满足那些希望能比较迅速的获得一个梗概,而又不至为全文版远远“绕道”到19世纪的本书篇幅所惊退的读者[1]。

即便如此,由于本书的博大精深,以及两地学者用语上的一些差别,还是造成阅读过程中的不少困惑。

本文主要是对该书的一些浅显的理解和思考。

一、全书的主要脉络作者一开始就点明书名所谓的“法学”是指: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藉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价值判断不能以科学的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

然而,法律家仍须以一定的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作者希望藉本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以作合理的批评。

另一个考虑的重点是“法”本身。

假使应该由法的特制来确定法学、法学方法论及其思考的方式特征,就必须对法学的研究客体有更详尽的认识。

事实上,每种法学方法论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

再者,因为法学必然涉及文字内容的理解,因此诠释学对于法学有重大意义。

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

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

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
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是法学中的三个重要分支,它们在法律领域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本文将对这三种法学进行详细介绍。

概念法学是指以概念为基础,研究法律规则、法律条文、法律制度等的一种法学方法。

概念法学的核心是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解释。

概念法学主张,只有对法律概念有深入的理解,才能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

例如,人权、自由、平等、公正等概念,在法律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对这些概念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则。

利益法学是指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研究法律规则的一种法学方法。

利益法学主张,法律规则的制定和适用应该以社会利益为导向,即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例如,刑法中规定的罪行和刑罚,就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利益法学认为,只有当法律规则能够真正地服务于社会利益,才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价值法学是指以价值观念为基础,研究法律规则的一种法学方法。

价值法学主张,法律规则应该体现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例如公正、平等、人权等。

价值法学认为,只有当法律规则与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相一致,才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我们常常强调“平等原则”,这就是因为平等是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之一。

总之,概念法学、利益法学和价值法学是三种不同的法学方法,它们在研究和适用法律规则时各有侧重。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可以结合这些方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达到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的目的。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上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上

棚漱孝熊指出:“无论什么样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现实中其解决纠纷的形态和功能总是为社会各种条件所规定的,所以在分析法律制度时必须将其放在社会的总的背景中来把握”。

1因此社会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对价值判断进行考量。

以使得作为“理解的”学问之法学真正实现其对知识上的贡献。

在民事、刑事案件解决中存在大量的争论,很大一部分涉及到卡尔·拉伦茨所提到的法条的理论以及价值判断。

案件的最终解决是否符合正义理念,已经不仅仅是由法律人的逻辑严谨性决定,例如T-R,S=T,可以得出S-T。

这一逻辑形式的适用并不在于由T-R,S=T,可以推得出S-T,而在于由T可以得到R吗?S=T是真的吗?看似简单的结论,在前提获得了质疑的时候,我们却不希望得到草率的结论,因为无法判定事实与法条是否相应,单纯涵摄的作用就不再占据制高点。

酒后驾车撞死一人与酒后驾车撞死多人,单纯依照法条,或是将广大民众意见考虑进去会得到不同罪名的判决。

在“天津狗不理包子案”中为何两个法官会有迥然不同的判决?合同法上关于情事变更的认定区别,严打时期对程序的漠视,打黑行动中公民对于程序的理解与对待拆迁或是税收时的认识为什么如此不同?“ADR制度”的兴起,被美国批评者称作对法制的破坏,这些做法却收到了良好社会实效,能够定纷止争,如何表达其法理基础呢?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官对法的“续造”,在很多时候法官绝不是单纯的“法律官”,而是对社会、人类、生活,历史、道德,甚至是语言都十分清楚和了解的“法益衡量者”。

“法学有自我孤立性的弊病,一若其规整的客体根本不存在的样子”2这不仅是法学的弊病,有时也是法官的弊病。

一、全书的脉络体系梳理“作者将法学方法论理解为法律适用的方法,以及隐含于其背后的哲学问题”3,全书着眼点在合理性的问题,主要探讨价值与事实上的吻合,其论述过程无不渗透着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是这样,这样正确吗?”在大量引用他人的论述的同时又对他种理论加以辩证分析。

生活世界中法治的价值再思考

生活世界中法治的价值再思考

生活世界中法治的价值再思考吴英永摘要:生活世界中,哲学力图以爱智的动机来追求真理,法治则以公道的理念从系统世界或是从生活世界寻求具有公正价值的规范。

生活世界与系统世界的揭蔽是分不开的,系统世界对生活世界的殖民是构成价值流失的根源。

法律作为人类共同生活而结成的具有普遍性规范的存在,构成一种为生活世界提供公正诉求的规范体系,具有内在的稳定性和普遍性的物质性。

在生活中世界,法律应当避免精致的系统化,要体现人在“生活世界”自由价值。

在公共领域和私权领域,生活世界要起到澄清二者关系与界限的重要作用。

通过生活世界探索出人类普遍适用的法律价值,对提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公正的实现能够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法治;生活世界;价值;系统世界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3-0091-03一、生活世界中法律的一般性价值问题法律的基础价值与追求多少与哲学存在着“基因”上的类似,这说明人类的生活世界无论在规则上还是理性上都存在共通之处。

哲学力图以爱智的动机来追求真理,法治则以公道的理念从系统世界或是从生活世界寻求具有公正价值的规范。

哲学一直并以所有的形式与人的存在(Dasein)相连,这即是卡尔·雅斯贝尔斯的“整全”的概念[1]。

这个整全概念的生活世界,就是我们用以从一般和整体来思考法律的先在实存,与生命无关的系统世界相比,生活世界则是我们存在的人或人的沟通与交流为基础的现实世界。

无论系统世界还是生活世界,皆是一个先概念存在的理念范畴,虽无法被定义,却可被价值加以考量,并将千差万别的法律纳入到有意义的范畴加以比较分析和研究。

要认清生活世界却与对系统世界的揭蔽分不开。

在系统世界建构的法律体系中,由于人及沟通的内涵被系统地忽略与摒弃,有关法律价值和公正原理就极易被权力与意志所遮蔽。

无异,这种由权力、意志、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诸理论建构的机械体系,与生活世界自然的价值选择相去甚远。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经典之作,这本书为我打开了一个全新的视角,让我对法哲学有了更为深入和系统的理解。

它不仅揭示了黑格尔对于法、道德、伦理、国家和社会的独特见解,而且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哲学思考方式。

首先,我被黑格尔对于法的概念的解读所吸引。

他认为,法并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或规则,更是一种客观的精神存在,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这种理解让我重新审视了法的本质和意义,也让我更加明白法的重要性和价值。

同时,黑格尔对于法的起源和发展的探讨也让我对法的历史演变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其次,书中对于道德和伦理的探讨也让我深受启发。

黑格尔认为,道德和伦理是人类社会的基石,是人类行为的准则和价值导向。

他强调了道德和伦理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让我更加明白道德和伦理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性。

同时,他也对道德和伦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让我对道德和伦理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

此外,书中对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探讨也让我对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黑格尔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是法的重要领域,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强调了国家和市民社会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让我更加明白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和价值。

总的来说,《法哲学原理》是一本极具启发性和深度的哲学著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对法哲学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还对道德、伦理、国家和社会等方面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这些思考对我未来的生活和学习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我将努力将这些思想应用到实践中去,以获得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深层次的理解。

同时,这本书也让我意识到哲学并不是孤立的学科,而是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密切相关的综合性学问。

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世界和自己,并过上更有意义的生活。

如何在专业承诺书中展现个人的法学教育理念与方法论

如何在专业承诺书中展现个人的法学教育理念与方法论

如何在专业承诺书中展现个人的法学教育理念与方法论承诺书:展现个人法学教育理念与方法论尊敬的各位领导、教授和同仁:我谨以此承诺书向各位展示我的法学教育理念与方法论,并向您们承诺,在以后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中将始终秉持并践行这些理念和方法论。

一、法学教育理念在我的理解中,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具备扎实专业知识、辩证思维和创新能力的法学人才。

因此,我的法学教育理念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1 价值观引导在法学教育中,价值观的培育至关重要。

我将通过课程设置、案例分析和讨论等教学方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和公正意识,使他们具备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成为有担当的法学专业人士。

1.2 融通实践与理论理论的学习应当与实践相结合,只有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因此,我将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实践活动,比如模拟法庭、法律实训等,培养他们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1.3 创新思维培养在法学领域,创新思维是发展的关键。

我将通过案例教学、辩论赛等方式,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和创新能力,引导他们不仅能够灵活运用法律规则,还能够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

二、法学教育方法论除了教育理念外,我的法学教育方法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2.1 个性化教学每个学生都有不同的学习风格和兴趣点,我将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得到适宜的教学效果。

2.2 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在课堂教学中,我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和研究,通过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培养他们主动学习和自主思考的能力,从而更好地掌握法学知识。

2.3 实践导向理论知识的学习必须与实践相结合,我将引导学生通过参观法庭、实地调研等方式,亲身感受法律实践,并将实践经验运用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中,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2.4 多元评价评价方式的多元化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能力发展。

我将采用不同形式的评价方式,如课堂表现、小组讨论、书面论文等,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并及时给予个性化的反馈。

从法价值分析的视角看其兼容性

从法价值分析的视角看其兼容性

从法价值分析的视角看其兼容性呙斌【摘要】在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中,世界各国历来存在多种不同的归责原则,而我国却采取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

这一原则从出台以来一直就遭到人们的议论,学界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

在此,笔者想就法哲学的理论层面,从法价值分析的角度,分析各种归责原则的价值意义,以期能对即将修改出台的国家赔偿法的完善尽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价值分析兼容性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根本问题,是衡量国家赔偿民主性、进步性和先进性的标尺。

就一国来说,采取何种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其实也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与选择的过程。

这反映了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在国家赔偿问题上的价值取向。

然而当今世界是一个价值多元的世界,纯粹的单一的大一统的价值模式几乎是不存在的,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往往是受多种价值理念指导的,如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利益、效率等等。

这些具体的法律价值范畴,都有可能体现到各种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中。

因此,各种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正当性和科学性,不能说那种归责原则就一定的不好,那种归责原则就一定的好。

我们只有弄清了各种归责原则所蕴含的价值本质、价值目标和价值功能,才能对各种归责原则有一个整体的把握,才能谈得上如何去完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价值分析1.过错归责原则就其判断标准而言,有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之分;就其主体而言,有个人过错与职务过错之分。

过错归责原则的根据在于价值论层面上的“道义责任论”。

从“道义责任论”的角度看,国家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体,因此与自然人一样具有自由意志,在这个前提下,国家就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支付赔偿乃正义的要求,也符合“责任政府”的法治原则。

这一价值导向下的过错归责原则发挥了积极的社会机能:过错责任扩大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打破了“主权豁免”时代公权力行为不负责任的状态;另外,这一原则还有利于促进国家积极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在一般情况下,公权力机关若已尽相当注意,而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话,即使造成损害亦可不负责任,这就避免了绝对的无过错责任造成的国家机关因担心承担责任而畏缩不前、消极履行职责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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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
摘要:法律的适用不可避免地涉及解释与理解,除了要遵守逻辑法则外,解释者需要从多种可能性中进行的考量,找出自己认为“适当的”选择,因此主观的因素不可能完全避免。

通过逻辑三段论的程序将待判断的案件事实全部“涵摄”到法律概念之下只是一种幻想,因此拉伦茨在方法论中引入了价值导向的思考方法。

本文意在梳理作者阐释的关于法学作为规范性意义上的法学,当其不可避免地涉及评价问题时,价值导向的思考方法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基本观点。

关键词:规范性意义;价值判断;类型
一、规范性意义的法学
由于法规范的存在具有社会、规则、时间、观念等多个维度,所以从不同的脉络、层次和观察视角,就会形成关于法规范的不同学科。

作者指出,法学对法规范的关注点在于其准则性和拘束性的层面,而不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实效性层面。

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不能获得实效,并不影响其作为规范仍然具有效力。

它关切的是实证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

当我们把法学理解为一种“规范科学”时,并不意指法学本身可以订立规范,使法规范生效。

原则上,其毋宁自认系一种,由关于现行法之陈述所构成的体系。

1在作为科学的法学、规范性陈述的语言中,作者阐述如何确认规范的正当性,如果在法学的范围内讨论的话,其最终的根据应该是宪法,如果再讨论宪法的正当性,那就已经是哲学的问题了,法学所要处理的是当下的现行法。

规范探讨的是意义问题,所以不能借测量或计算来回答,与意义有关的问题,其既不能透过实验过程中的观察,也不能借测量或计算来答复。

法学所要处理的正好不是一些可以量化的问题。

法学所关心的不仅是明确性及法的安定性,同时也致意于:在具体的细节上,以逐步进行的工作来实现“更多的正义”,还要在事实的诱惑和价值的牵扯中,保持法学作为规范的独立性格。

二、法律解释中的价值判断
在拉伦茨看来,一旦法学成为了一种理解的学问,它的关注点就自然落在对法律文字的不同可能性的说明上。

法条的适用在很多时候都是不可能通过单纯涵摄做出最终的判决,而且法律的制定以及所适用的法条的选择无不渗透着人的价值评价,因此如何获得正当的裁判,如何理解类观点学的作用是十分需要考量的。

2作者认为,“法学”是指以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科学判断不能以科学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

然而,法学家仍需以一定的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作者希望借本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作合理的批评。

“正当”或是“不正当”的评价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别人怀疑其裁判的正确性,则其必须就其主张说明理由,仅诉诸法感是不够的。

因为这是他个人的感觉,别人可能有相同的感受,也可能没有,没有人可以主张他的感觉比别人确实可靠。

3与数学上的证明或是逻辑上的连锁推论不同,理解的程序不是以一种直线、单向的方式来进行,毋宁是以对向交流的方式来开展。

1[德]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7页。

2龙卫球:《评价法学的现代轨迹——评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法制资讯,2008年第10期。

3同1,第5页。

三、作为法学价值导向性思考的类型
由拉伦茨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对于事实的发现并非只是单向性的行为,对于法效果的考量是从反向指导事实发现活动的,而这种事实与规范间的比较方法即是一种类型化的思考方法。

传统的法学思考方式认为,透过逻辑三段论的程序可以将待判断的案件事实“涵摄”到法律概念之下,所以无须什么评价。

它要求法规中的概念已经包括了案件事实的所有要素。

但是,这种观念显然是一种幻想,首先,判断者的判断往往来自极少“精确性”的社会经验;其次,法定的构成要件并非全以概念构成,在很多情况,法律是利用类型,而非概念来描绘案件事实的特征。

所以类型的考量需要的是借助各种媒介工作的“符合”程序,而不是意味着逻辑必然推论的“涵摄”的程序。

类型不能定义,只能描述。

4它需要法律人具备多方面的评价观点,需要调动各种裁判者或许没有意识到的法律原则、标准作为法规则正当化的根据;需要权衡多种社会生活情况和利益。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拉伦茨才在法学及其方法论中引入了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

这是一种使价值判断客观化的方法,虽然它也蕴含着某些危险,即方法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种选择,甚至是不用言明的利益、立场的选择。

如何克服这种个人的观念判断,实现可靠的公正呢?可以说,拉伦茨在本书后面各章探讨法学诸具体方法的时候,就是要着力解决这里提出的问题。

他在“法条理论”中继续运用“诠释学循环”的理论,阐明个别法条要通过整体规整的意义脉络来理解;在谈论案件事实和法律判断时,他注意到恩吉施的“在大前提和生活事实间的眼光往返流转”,以及他在萨维尼的基础上提出字义、意义脉络、立法者意向、客观目的、合宪性等解释标准、还有他对法官续造法律、补充漏洞、进行法益权衡等方法进行了探索,所有这些,都表明拉伦茨致力于提出法规范和实践、当为和实存的关系点,那是一种“结构交织”,是“循环学上的论证”,是包括具体化、类型化、类推等在内的对流思考。

裁判者在“眼光的往返流转”的过程中,建立了和规范的评价标准紧密相连的价值判断,实现“超越法律”的续造,从而可能达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公正。

这些都是拉伦茨的追求,他要为逻辑的、技术的、概念的、因而是机械的、被动的、工具化的法学思考方式注入一种类型的、价值导向的、可选择的、因而是智慧的、能动的、主体性的思考方式。

一如他在评价卢曼的观点时所说,这种思考方式虽然促成了怀疑,但绝非“方法可以任意选择、观点可以任意交换、规范可以随意支配,而法官的裁判是纯粹的决定”。

5当然,这样做并不是要否弃前者。

拉伦茨也一再强调,形式逻辑的、抽象概念的“外部体系”,与规定功能的概念和原则的“内部体系”,以及类观点学的论证,都是法学的特殊思考形式。

所以法学的体系是开放性的体系,它在这些制约条件下可以操控法律的实现,但不是任意操控。

只有当法官遵循类型思考时,才能期待他得到与“生活接近”的裁判。

6类型及其类推方法与严格的涵摄所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所以拉伦茨在“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一节中体系的论述了类型思考形式在法学中的重要性。

类型与概念的区别也在于,类型并非终局确定的,因此其中包含有许多“须填补”的评价标准,使用时需要被“具体化”。

而“填补”与“具体化”的工作不是一种“逻辑上必然”的推论亦即涵摄,而是一种符合规范意旨的价值判断。

所以类型相较于概念而存有的价值判断的空间,他认为:不管是在实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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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适用”的领域,或是在理论“教义学”的范围,法学涉及的主要是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因此他从法适用与法教义学两方面分别论述了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以及相对应的类型思维形式。

1、法适用领域中的类型。

严格意义的概念以及随之所适用的涵摄于逻辑三段论并非法律适用中的全部情况。

法律定义中包含着不能涵摄的要素的情况亦是十分常见的情况。

因此,法律所意指的一种关系的征兆、象征与其说是概念定义,毋宁是一种类型的描述。

我们不能把案件事实涵摄在类型描述下;然而,借助此种描述,吾人仍可判断某现象是否应归属某一类型。

正是由于类型被当做整体形象来看待的原因,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才得以展现。

2、法教义学领域中的类型。

法教义学的基本前提是一个国家现有的实在法体系。

拉伦茨对于此种教义学的观点并没有完全的否定,而是注意到了其概念性的体系对于安定性的维持。

但是由于类型描述与法律解释中“目的性”观点的分量,使得拉伦茨对于这种法教义学提出了质疑。

他认为:“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首先会出现在教义学不是以概念性而是以类型的方式进行的情况。

”法学的认识程序如果突破法律规定的拘束,不再符合实证法,则超越了法教义学的界限。

拉伦茨力图建立一种既维持法的安定性又实现法的正当性的方法论, 以体现处理评价之事的法学的学问品格。

7对于涵摄的质疑是基于概念法学向评价法学的立场转变而凸显的,无论是法官对于法条的解释,对于事实的认定,甚至立法者对于法律构成要件设立的本身都是一种评价性的行为。

价值判断存在于法学的各个角落。

大家不应将纯粹个人立场主张的评价与价值导向的思考等量齐观,因而将价值导向的思考逐出学术的领域,作者在最后就指出,法学乃是以伦理原则为主导的内部体系和以逻辑体系为主题的外部体系相结合的开放的、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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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沈美华:《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解读和思考》,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8王连保:《构建宏大的方法论体系——试评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中国水运(学术版),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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