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一)
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19
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19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热门城市:龙山区律师青州市律师诸城市律师西安区律师岱山县律师四会市律师东丰县律师南沙群岛律师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2011年的时候,最高法就《国家赔偿法》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即▲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看看这部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由于国家赔偿案件关系到在人民心中国家的形象,若审理不公正,可能会导致民愤事件的发生,故而立法机关制定了很多法律规定,以供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就是其中的一部法律,改法是如何规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第二条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二)超过法律规定金额采取罚款措施的;(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四)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十)其他违法情形。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
2019 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实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合】刑罚的轻重,理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合。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能够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能够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理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能够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能够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019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2019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针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错误执法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损的,出台了国家赔偿法,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同时为了确保国家赔偿法能够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出台了2017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对之前出台的国家赔偿法进行解释个细化。
下面大家可以一起去了解一下司法解释的内容。
针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错误执法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损的,出台了国家赔偿法,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同时为了确保国家赔偿法能够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出台了2017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对之前出台的国家赔偿法进行解释个细化。
下面大家可以一起去了解一下司法解释的内容。
▲一、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国家赔偿的概念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国家赔偿的概念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国家赔偿的概念。
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第一,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责任。
虽然侵权行为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这些机关或工作人员,而是国家,国家对受害人给予的赔偿费用来自国库。
第二,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在这里,国家机关包括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置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机关的履行职务的公务人员。
此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人员。
凡上述机关、组织及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法律教育网第三,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同于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也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和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造成损失承担的赔偿。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删除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中的违法二字,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饥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结合该法的全部内容,该规定事实上摒弃了传统的单一违法归责原则,而采用了多元归责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违法,或虽未违法但存在过错或者从结果上看已经造成损害的,国家就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国家赔偿本质是一种救济制度。
虽然不少情况下国家赔偿是在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出现的,但国家赔偿制度的安排立意并非要追究这些机关或人员的责任,而旨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由于公民相对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故而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更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利益,也制定了诸如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约束国家权力并要求其成都相应责任的法律规范。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
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法8个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8个司法解释导言国家赔偿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人权的重要法律工具。
为了更好地解释和适用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8个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国家赔偿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标准。
本文将以此为标题,详细探讨这8个司法解释。
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民事赔偿责任案件的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主要是明确在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侵害时,公民可以向国家提起赔偿请求。
解释进一步规定了申请赔偿的时限和受理要件,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关于公安民事赔偿责任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本司法解释是为了明确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权益的范围和赔偿责任。
同时,该解释还规定了赔偿责任的限制条件和赔偿标准,以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赔偿责任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此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
解释明确了法院对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赔偿责任,并规定了诉讼程序和赔偿计算方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赔偿责任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引起的赔偿案件。
解释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责任的界定,帮助维护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并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
五、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公益金的赔偿问题的解释此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公益金的赔偿问题。
解释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公益金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支付程序,保证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城市规划的顺利进行。
六、关于排污权民事赔偿责任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排污权引起的赔偿案件,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解释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的界定标准、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和赔偿程序,推动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七、关于国家草原土地资源费案件的赔偿问题的解释此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国家草原土地资源费案件中的赔偿问题。
解释明确规定了资源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程序,帮助保护和管理草原资源,促进了草原生态的恢复与增值。
我国《国家赔偿法》概述
我国《国家赔偿法》概述
《国家赔偿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94年12月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侵权损害而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益,规定了国家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防止侵权损害的责任,并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国家赔偿法》包含了六章,共计五十七条。
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体和其基本原则。
第二章赔偿获得的条件和限制:规定了要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和限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赔偿请求的时效性等。
第三章赔偿责任的主体:明确了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第四章赔偿的范围和方式: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并详细说明了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五章赔偿程序:规定了赔偿申请的途径和程序,包
括赔偿申请的提出、赔偿决定的作出、赔偿款的支付等。
第六章附则:包括了法律的施行日期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的规定等。
总体而言,《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为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获得赔偿的权利和途径。
这一法律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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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院作 为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或 者 人 民法 院赔 偿 委 员 会 在 审查 处 理 国家 赔 偿 案 件 时 ,如 何 适 用 法 律 作 出的 规 定。 我们 认 为 , 两条 规 定 既秉 承 了侵 权 法 中 以侵 权 行 这 为 发 生 时 间 作 为确 定 新 旧法 律 适 用 界 点 的 一 般 规 则 , 体 现 了法 律 适 用 的前 后 统 一 , 同时 考 虑 到 修 正 后 的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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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适用国家赔偿 法 若干问题 的解释 ( )的理解与适用 一 》
文 /孙际泉 胡仕浩 苏 戈
21 0 1年 3月 1 日 ,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布 了 《 于 8 最 关
日 ,第 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 会 第 十 四次
适 用 国 家 赔 偿 法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 ( 下 简 称 一 》以
会议审议通过 了《 决定》 决定》 。《 针对实践中争议较多
的有 关 问 题 ,对 19 国 家赔 偿 法 做 了 2 余 处 调 整 94年 0
与修改 , 由原 来 的 3 5条 扩 展 到 4 2条 , 改 内容 包 括 畅 修 通 请 求 渠 道 、 善 赔 偿 程 序 、 定 举 证 义务 、 确精 神 完 确 明
阐述如下 。 《 释 》 制 定背 景和 起 草 过 程 解 的 19 9 4年 5月 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2
赔 偿 、 障 费用 支付 等 方 面 。 保 修正 后 的国 家赔 偿 法 已于
21 0 0年 l 2月 1日开 始施 行 。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是针对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作出的赔偿。
其中赔偿主体为国家。
为了保证其在实践中的实施、运用,我国还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下文是整理的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己于2017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22日施行。
根据2017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2019国家赔偿案的标准和解读
2019国家赔偿案的标准和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018国家赔偿案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自由言论权或是人身权,人民群众不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还应该向有关单位申请国家赔偿金,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实际事实判定是否事实属实,并且判定赔偿金。
▲一、2018国家赔偿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近5年国家赔偿逐步上升累计赔偿近7亿每年5月,国家统计局会列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最高检也将据此对国家赔偿标准进行调整。
今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2013-2016)》白皮书。
其中通报,2013年至2016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6889件,赔偿金额为69905.18万元。
《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赔偿解释》)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于依法公正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有效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规范科学开展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对于律师在实务中办理执行案件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执行赔偿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自《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颁布以来,执行工作成为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重点。
经过多番努力与尝试,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涉执行司法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据此,依法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是充分保障人权,彰显社会公平的基本路径。
在此前颁布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2016年〕》)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起草制定了《执行赔偿解释》。
《执行赔偿解释》共二十条,除了明确该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还将此类司法赔偿案件的受理要件、错误执行认定、程序之间的衔接以及赔偿范围、标准等进行了规定,不仅满足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当前执行工作的实践需要,而且符合今后该领域的形势发展规律。
二、《执行赔偿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量一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实践出发。
本司法解释贯彻“小而精”,不求“大而全”的立法精神,全文二十条,无一不紧紧围绕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经过充分的梳理、调研与论证,从案件受理、程序衔接、责任认定以及损害赔偿四个方面回应实践需求,就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规定。
本司法解释列举了十一项错误执行的情形,以及六项不予认定为错误执行的情形,有助于各级法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非刑事司法赔偿进行更好理解,也为相关法律从业者指明了方向。
2023国家赔偿法是什么(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2023国家赔偿法是什么(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在许多征拆案件中,往往会出现一种现象:征收方对被征收人实施逼签,对房屋违法强制拆除后,仍只通过“补偿”来解决问题,却从不会承担所谓的“赔偿责任”。
很多被征收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是很了解,糊里糊涂地就接受了征收方给的“补偿”,导致征收方逃避了赔偿责任,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白白受到了侵害。
那么什么是行政赔偿、什么又是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差别到底有多大?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义务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赔偿则是说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一、适用原因不同:行政赔偿的适用是基于征收方实行了违法的征收行为。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说征收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追究行政赔偿责任需要在被征收人的损失实际产生之后。
行政补偿则基于征收方依法开展的征拆行为,正所谓“有征收必有补偿”。
索要行政补偿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是在房屋尚在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
二、目的不同:行政赔偿的目的在于保障和监督国家机关合法有效地实行行政管理,对征收方实行违法征收行为有一定的惩戒作用。
行政补偿的目的则更侧重于对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利益给予全面、充分的补偿,其没有惩戒、监督的作用。
三、适用法律法规不同:关于行政赔偿,国家专门制定有《国家赔偿法》,并在《国家赔偿法》第二章对行政赔偿有明确的规定。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也针对行政赔偿有了新的规定。
而行政补偿的相关内容则是分散在征收领域的多部法律法规中,最常用的就是大家所熟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了。
四、责任承担方式不同:行政补偿一般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等多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权进行选择。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优秀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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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国家赔偿2019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国家赔偿2019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我国经济的发展十分迅速,法制进程也在加快,人们对自身权益也越来越关注,有的时候也许会遇到国家机关或者它的工作人员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这时就需要提起国家赔偿,我国▲国家赔偿2017司法解释主要是涉及刑事方面,下面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一、国家赔偿定义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二、国家赔偿2017司法解释(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8日颁布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国家赔偿司法解释一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国家赔偿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我国规定了如果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需要对公民进行一定的赔偿。
国家同时也出台了《国家赔偿法》对这个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
而国家赔偿司法解释一则对国家赔偿法中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解释,我们来看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两高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
You have to believe in yourself. That's the secret of success.(页眉可删)两高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文字的奇异性来误导不懂得法律知识的人,也为了能节省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国家立法机关或其他部门在颁布一项新的法律之后,一般会再颁发相应的司法解释。
你是否知道两高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一、两高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
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4月29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修改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年)》(2012年10月26日发布、日期:年1月1日实施)修改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完善赔偿程序在完善赔偿程序方面,有两点几个重大的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5.06•【文号】法发[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5.0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1次会议讨论通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面规定行为的;(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5.06•【文号】法发[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5.0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1次会议讨论通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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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
于2019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
年3月18日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释〔201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9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2019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
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9年12月
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
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一)2019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
定的;
(二)赔偿请求人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2019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
狱管理机关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
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
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
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
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9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
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
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
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
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
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但人民法
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
偿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
委员会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
当决定重新审查,并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