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组织 课件 PPT 模块4 行李、包裹和高铁快件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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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有一个铁路货签。货 签上的内容应清楚、准确,并与托运单上相应的内容 一致。
托运易碎品、流质物品或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 同位素时,应在包装表面明显处贴上“小心轻 放”“向上”“一级放射性物品”等相应的安全标志。
4.2 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
5. 行李、包裹的运价
行李、包裹的重量以 kg为单 位,不足1 kg按1 kg计算;行李的 起码运价里程为20 km;普通包裹 的起码运价里程为100 km;起码 计费重量为5 kg,每张行李、包裹 票的起码运费为1 元。
3. 合同的有效期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受行李、包裹并填发 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给 收货人止履行完毕。
快运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包裹并填制运单时起 (含上门取货时现场填制运单;或上门取货时,从接收快 运包裹,双方在托运单上签字时起)成立,到快运包裹运 至到达地或托运人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止履行完毕。
包裹每件的体积、重量与行李相同。
4.3.1 行李、包裹的托运
(3)旅客托运新自行车,凭购车发票及本人身份证件办 理托运,旧车须凭自行车执照牌照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在 易损坏的部位,用软质材料包装,但要便于推行,以利装卸。
(4)装卸费按每50 kg核收一次,不足50 kg的尾数按 50 kg计算。
(5)录像机、影碟机包括单放像机、高档音响(主机) 在承运时必须另加木箱包装。
4.2 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
13. 行李、包裹到达保管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 承运人免费保管3 d,逾期到达的行李、包 裹免费保管10 d。因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按车票延长日数 增加免费保管日数。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时, 按日核收保管费。
4. 3 行 李 、 包 裹 的 托 运 与 承 运
运单主要应当载明: ①发站、到站或发送地、到达地(非铁路运输方式)。 ②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 政编码。 ③快运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④快运包干费及其他费用。 ⑤声明价格(指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 ⑥承运日期、承运机构名戳及经办人名章和托运人签章等。
4.1.1 合同的含义、凭证和有效期
4.1.2 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 快运包裹运输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 政策法令和运输企业规章制度。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 查,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 ②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承运人或他人造成损失 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4.1.2 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4.2 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
12. 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1)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2)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3)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5)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6)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托运动、植物时 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托运放射性物品、油样箱时, 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和油样箱使用证。
4.3.1 行李、包裹的托运
1. 行李的托运条件
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每 张可托运一次行李,残疾人车不限次 数。即承运行李应要求旅客出具车票。 市郊定期客票不能托运行李,铁路乘 车证不能免费托运行李。
4.3.1 行李、包裹的托运
2. 托运时应提供运输证明的物品
托运4.2节第12条规定的物品时,托 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4.1.2 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 行李、包裹运输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 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 ②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 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4.1.2 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合同的含义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 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中,承运人是指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 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2)义务。 ①为托运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 将行李、包 裹 安 全 、 及 时 、准 确 运 送 到 目的地。 ②行李、包裹从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 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
4.1.2 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 快运包裹运输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要求承运人将快运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 ②包裹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③包裹逾期到达时要求赔偿。 (2)义务。 ①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 令及运输企业规章制度。 ②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 负赔偿责任。
4.2 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
包裹每件的体积、重量与行李相同。 单件重量超过50 kg,视为超重包裹。
4.2 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
3. 行李、包裹的包装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且牢固,适合 运输。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与运输 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
4.2 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
4. 行李、包裹上的货签
(9)行李、包裹的侧面应粘贴一个铁路货签,粘贴时要确 保条码顺向平整。
(10)为防止货签脱落,旅客或托运人在包装上写上发站、 到站、票号、托运人和收货人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等。
(11)托运易碎品、流质物品,应在明显处贴上“小心轻 放”“不准倒置”相应标记。
(12)托运家用电器的原包装中带有易丢失的零星附件 (如电视机的遥控器)时应主动取出自行携带,在托运单上注 明“无零星附件”字样,并签上托运人的名字。
4.3.1 行李、包裹的托运
(13)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符合铁路行李、包裹 运输包装标准。当包装不符合要求时,托运人应改善包装。 如托运人拒绝改善包装,车站可以拒绝承运。
(14)包裹托运后,如选择“凭领取凭证原件”领 取货物的,托运人应以邮寄等形式将领取凭证及时交给收 货人。如选择“凭收货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的,托运人 应将包裹票号、发到站、品名、件数、重量等信息及时告 知收货人。
4.2 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
10. 行李、包裹中不得夹带的物品
货币:含各币种的纸币和金属辅币;证券:含股票、 彩券、国库券及具有支付、清偿功能的票据等;珍贵文 物:指具有一定年代的有收藏、研究或观赏价值的物品; 档案材料:人事、技术档案,组织关系,户口簿或户籍 关系,各种证件、证书、合同、契约等;危险品:指国 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 品名,如表4-2所示。
①发站和到站。 ②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③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④运费。 ⑤声明价格。 ⑥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4.1.1 合同的含义、凭证和有效期
(2)快运包裹运输合同凭证。快运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 凭证是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和托运单。
4.3.1 行李、包裹的托运
3. 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见4.2节第11条。
4.3.1 行李、包裹的托运
4. 托运时的注意事项
(1)在行李、包裹中不能夹带细小、贵重的物品和 危险品(如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手表、照 相机、档案材料等)。
(2)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0 kg,每件体积最小不能 小于0.01 m3,长度不得超过2.5 m,高不得超过1.7 m。
模块4
行李、包裹和高铁快件运输
4.1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4.2
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
4.3
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4.4
行李、包裹的运送和运输变更
4.5 行李、包裹的交付和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4.6
行李、包裹的违章运输与运输事故
4.7
高铁快件运输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4. 1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4.1.1 合同的含义、凭证和有效期
收货人是指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快运包裹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契约。
4.1.1 合同的含义、凭证和有效期
2. 合同的凭证
(1)行李、包裹运输合同凭证。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 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行 李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
4.2 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
6. 行李托运
旅客可凭客票办理一次行李托运。 托运的行李在50 kg以内,按行李运 价计算;超过50 kg时(行李中有残 疾人用车时为75 kg),对超过部分 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
4.2 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
7. 行李、包裹的保价运输
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托运人可选 择其中一种。按保价运输时,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 批全部件数声明价格。按一批办理保价运输时,不得只保 其中一部分。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 李核收保价费。保价的行李、包裹发生运输变更时,保价 费不补、不退。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取消托运时,保价费 全部退还。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0.5%、包裹保价费按 声明价格的1%计算。
4.1.2 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行李、包裹运输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 ②行李、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2)义务。 ①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 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②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 负赔偿责任。
(6)托运包裹时应主动提供便于检查的条件,让安检员 检查,检查符合运输时安检员在托运单上盖章方能生效。
(7)托运人托运包裹时,准确填写包裹托运单,并对托 运单上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4.3.1 行李、包裹的托运
(8)托运人填写包裹托运单时,必须写明到站、发收货人 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电话号码,字迹清楚且不得省略。
4.2 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
8. 行李、包裹运到期限
以运价里程计算,从 承 运 日 起 ,行李 600 km以内为3日,超过600 km时,每增加 600 km增加1日,不足600 km按1日计算。 包裹 400 km以内为3日,超过400 km时,每 增加400 km增加1日,不足400 km按1日计 算。由于不可抗力等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停留 时间加在运到期限内。
(2)义务。 ①为托运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 将 快 运 包 裹 安 全 、 及 时 、 准确运送到目 的地。 ②快运包裹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 短少、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
4. 2
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
4.2 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
1. 行李范围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 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 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 品、危险品。行李每件的最大重量为50 kg。行李的 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 m3。
4.2 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
2. 包裹范围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运输的小 件货物。包裹分为四类,如表4-1所示。
4.2 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
9.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 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 包裹票。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行李、 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 裹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止履行完毕。
4.2 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
4.2 行李、包裹的运输规定
11. 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1)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 的物品。
(2)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 kg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 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3)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 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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