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2018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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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八节:合同价款调整 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与清单量变化幅度超过15%,
可变更单价;(P37)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应由承包人发起请求,未
甲供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甲供材料(设备)费-承包 人计取的材料保管费]}*(1+增值税税率)
总分包结算时注意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十节:竣工结算与支付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情况处理。(P42)
(1)已验收或已投入使用:质量争议按保修合同执行, 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 (2)未竣工、未投入使用,停工停建:争议部分按争议 鉴定意见执行,无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一节:一般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必须按规定计算,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第二节:计价风险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
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 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二节:计价风险 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因素: (P18)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人工费调整; (3)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调整。 法律法规变化的基准日判别:28天原则。 (P18) (1)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 (2)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
但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 以投标文件为准。 (P33) 合同条款中涉及价款的事项: (P33) (1)预付款; (2)安全文明施工费; (3)工程计量、工程进度款;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六节:合同价款约定 合同条款中涉及价款的事项:(P33) (4)工程价款的调整;(第八节) (5)索赔与签证; (6)计价风险; (7)竣工结算; (8)质量保证金; (9)违约责任及合同争议解决; (10)其他事项。
按约定提出,视为不存在;(P37)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应由发包人发起请求,未
按约定提出,视为不存在;(P37) 造价机关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但企业管理费
及利润不调整。(省价人工费不予调整)(P37)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九节:合同价款期中支付(P38) 承包人签证及索赔得到发包人确认的金额,应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计价风险 • 第三节:工程量清单编制 • 第四节:招标控制价 • 第五节:投标报价 • 第六节:合同价款约定 • 第七节:工程计量 • 第八节:合同价款调整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九节: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 第十节:竣工结算与支付 • 第十一节: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 第十二节:现行主要计价依据 • 第十三节:计价依据解释 • 第十四节: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 第十五节:其他规定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五节: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P31) (政府投资
项目)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P31) 注意:关于“招标控制价”的不同定义:分项/总价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六节:合同价款约定 约定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天内; (P33)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十一节: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四种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及相应做法(P44) (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 (2)不可抗力造成; (3)承包方违约; (4)发包方违约;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十节:竣工结算与支付 关于缺陷责任期。(P42) (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单位工程先期验收交付,缺陷责任期单独计 算; (4)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承包人提 供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5)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占有之 日起算。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三节:工程量清单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P26)
暂估价: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 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 (P27)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专业分 包暂估价、特殊项目暂估价、服务工作暂估价。
商务培训
——2018年工程结算资料汇编
2018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
• 第一部分:概算计价规定 •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 第四部分: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规定 • 第五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规定 • 第六部分:工期管理规定 • 第七部分:造价指标 • 第八部分:附录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二节:计价风险
合同中风险条款约定参照原则:
(1)调整范围:主要材料; (2)风险幅度:3%,5%;
Leabharlann Baidu
P21-22
(3)调整方法:
价格指数法;造价信息法;其他方法。
注意:附表2和附表3的格式及使用(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二节:计价风险 不可抗力:由发包方承担的费用(P23) (1)工程本身的伤害导致第三方的损失 (2)停工期间的应发包人要求的必要人员费用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八节:合同价款调整 可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P36)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八节:合同价款调整 可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P36)
列入本周期工程款金额中。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期中结算不扣留质量
保证金。(新增)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十节:竣工结算与支付 甲供材料(设备)计价:(P40) 营改增后,无论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甲供材料 (设备费)按现行各专业费用计算程序列入税前 工程造价相应项目内并于计税前予以扣除,不作 为税额的计算基础。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八节:合同价款调整 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与清单量变化幅度超过15%,
可变更单价;(P37)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应由承包人发起请求,未
甲供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甲供材料(设备)费-承包 人计取的材料保管费]}*(1+增值税税率)
总分包结算时注意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十节:竣工结算与支付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情况处理。(P42)
(1)已验收或已投入使用:质量争议按保修合同执行, 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 (2)未竣工、未投入使用,停工停建:争议部分按争议 鉴定意见执行,无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一节:一般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必须按规定计算,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第二节:计价风险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
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 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二节:计价风险 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因素: (P18)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人工费调整; (3)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调整。 法律法规变化的基准日判别:28天原则。 (P18) (1)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 (2)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
但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 以投标文件为准。 (P33) 合同条款中涉及价款的事项: (P33) (1)预付款; (2)安全文明施工费; (3)工程计量、工程进度款;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六节:合同价款约定 合同条款中涉及价款的事项:(P33) (4)工程价款的调整;(第八节) (5)索赔与签证; (6)计价风险; (7)竣工结算; (8)质量保证金; (9)违约责任及合同争议解决; (10)其他事项。
按约定提出,视为不存在;(P37)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应由发包人发起请求,未
按约定提出,视为不存在;(P37) 造价机关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但企业管理费
及利润不调整。(省价人工费不予调整)(P37)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九节:合同价款期中支付(P38) 承包人签证及索赔得到发包人确认的金额,应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计价风险 • 第三节:工程量清单编制 • 第四节:招标控制价 • 第五节:投标报价 • 第六节:合同价款约定 • 第七节:工程计量 • 第八节:合同价款调整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九节: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 第十节:竣工结算与支付 • 第十一节: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 第十二节:现行主要计价依据 • 第十三节:计价依据解释 • 第十四节: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 第十五节:其他规定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五节: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P31) (政府投资
项目)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P31) 注意:关于“招标控制价”的不同定义:分项/总价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六节:合同价款约定 约定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天内; (P33)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十一节: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四种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及相应做法(P44) (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 (2)不可抗力造成; (3)承包方违约; (4)发包方违约;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十节:竣工结算与支付 关于缺陷责任期。(P42) (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单位工程先期验收交付,缺陷责任期单独计 算; (4)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承包人提 供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5)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占有之 日起算。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三节:工程量清单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P26)
暂估价: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 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 (P27)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专业分 包暂估价、特殊项目暂估价、服务工作暂估价。
商务培训
——2018年工程结算资料汇编
2018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
• 第一部分:概算计价规定 •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三部分: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规定 • 第四部分: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规定 • 第五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规定 • 第六部分:工期管理规定 • 第七部分:造价指标 • 第八部分:附录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二节:计价风险
合同中风险条款约定参照原则:
(1)调整范围:主要材料; (2)风险幅度:3%,5%;
Leabharlann Baidu
P21-22
(3)调整方法:
价格指数法;造价信息法;其他方法。
注意:附表2和附表3的格式及使用(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二节:计价风险 不可抗力:由发包方承担的费用(P23) (1)工程本身的伤害导致第三方的损失 (2)停工期间的应发包人要求的必要人员费用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八节:合同价款调整 可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P36)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八节:合同价款调整 可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P36)
列入本周期工程款金额中。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期中结算不扣留质量
保证金。(新增)
第二部分:预、结算通用计价规定
• 第十节:竣工结算与支付 甲供材料(设备)计价:(P40) 营改增后,无论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甲供材料 (设备费)按现行各专业费用计算程序列入税前 工程造价相应项目内并于计税前予以扣除,不作 为税额的计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