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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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区经营性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

以案释法--小区经营性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

以案释法--小区经营性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
【案情】
某小区开发商在2012年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被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20年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因未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故仍由被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2021年年初,被告向该小区业主及业委会发出通知,于2021年2月28日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被告依约撤离了该小区。

被告在服务期间就部分年份的多种经营收入、临时停车费收入等进行过会计审计,其他年份的上述收入,被告予以了公示。

但被告在撤场后未将上述收入交接给该小区业委会,该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由小区业委会向物业公司追索公共收益。

该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公共收益137万余元。

【评析】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即小区内的地面停车费、楼道、电梯内广告等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但现实中,上述收益一般均由小区物业代为收取,就业主而言对于具体收入的金额、组成等,很难知晓,也很
少有小区将这部分收益分发给业主,致使业主的该项权益名存实亡。

本案中,被告在撤离原告小区后,理应将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收入支付给原告,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其逾期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主公共收益137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以案释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以案释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广告侵权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是一家知名企业,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某品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 被告是一家广告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制作并发布广告。

3. 被告在为客户制作广告时,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某品牌”商标。

4.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未停止侵权行为。

5. 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某品牌”商标,且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 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

在本案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销售额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损失数额。

3. 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篇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篇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篇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篇案件介绍:原告丁某和被告张某、赵某、钱某、王某、朱某都是初中同学。

2015年体育课上,5名被告开玩笑,把原告抬到空中,原告丁某摔倒受伤,构成十级障碍,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1428.1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5名被告将原告丁某抬起扔在空中,原告丁某落下时没有接受,原告丁某落在地上受伤,5名被告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5名被告未满16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行为结果应由监护人承当。

原告丁某受伤是在学校体育课上发生的,该学校疏于管理,发生学生损害的结果,学校无法履行管理和教育的义务,有过失,应依法承当损害结果的责任。

依据法院的判决,原告丁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01428.1元,扣除被告支付的11000元,馀额90428.1元,5名被告家长分别承当10051.4元的原被告所在学校承当40171.2元。

事件评价:同学之间玩耍并不厚,但必需以安全为前提。

在操场上把同学扔到空中,即使有人接受,也有可能导致危害结果。

假如没有人接受的话,同学掉在地上,受伤和残疾的可能性很高,受伤的结果无法弥补。

在此案件中,原告丁某没有严重残疾或死亡。

否则,五名被告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要受监狱的灾难。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篇一、基本案件。

2019年3月13日上午,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公司时,发觉该公司海务管理人员胡某自2013年4月2日起在公司经营的船舶上有多次工作阅历。

二、违法事实的认定。

依据调查,自2013年4月2日以来,该公司海务管理人员胡某在公司经营的船舶上有多次工作阅历,同时胡某在上船期间,该公司没有任命新的海务管理人员履行海务管理职责,胡某在上船期间,公司海务管理职责缺乏,该公司违背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除个人工商店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需配备满足以下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规定未根据规定执行的海务管理人员。

以案释法经典案例

以案释法经典案例

以案释法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被广泛引用的案例。

以下是几个以案释法的经典案例:1.《王某赔偿案》该案是我国第一起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民事赔偿案件,也是我国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开端。

案件中,王某在驾驶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和财产损失。

法院判决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奠定了我国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基础。

2.《李某离婚案》该案是我国第一起离婚案件,也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开端。

案件中,李某夫妇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法院判决离婚,并规定夫妻双方应平分共同财产。

这一判决奠定了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础。

3.《陈某侵权案》该案是我国第一起以“侵权责任”为基础的民事赔偿案件,也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的开端。

案件中,陈某在制作广告时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奠定了我国侵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这些经典案例在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典范案例,对于今后的法律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原创版)目录1.案例一:合同纠纷案2.案例二:侵权责任案3.案例三:知识产权案4.案例四:劳动争议案5.案例五:行政诉讼案6.案例六:刑事诉讼案7.案例七:环境资源案8.案例八:公司法案9.案例九:金融法案10.案例十:国际贸易案正文“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一、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问题。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被告未能按合同履行。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及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此案涉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原告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三:知识产权案此案涉及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四:劳动争议案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案例五:行政诉讼案此案涉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当,要求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六、案例六:刑事诉讼案此案涉及盗窃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承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盗窃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七、案例七:环境资源案此案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原告诉称被告排放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案例八:公司法案此案涉及公司股东权益的维护。

原告诉称被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案例九:金融法案此案涉及贷款合同的履行及担保责任。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共5篇)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共5篇)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共5篇)第一篇:《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车辆漏撒造成路面污染案【案情介绍】2018年3月11日上午,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一分局执法队员巡查至刊江大道与金盘路交叉口时,发现武穴*****中学正在建设的工地进入口,有车辆漏撒污染物。

执法队员立即联系工地负责人,向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现场污染路面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测量,污染面积4平方米。

根据检查情况,执法队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完毕后,执法队员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执法队员听取了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建项目是学校的教师办公楼,今天刚刚平整场地,还未正式开工,路面污染物自己立即清除,念在是初犯和危害结果较小,请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后,执法队员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和贰佰元罚款的处罚。

当事人于规定时间到武穴政务服务中心缴纳了罚款。

【法律依据】禁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罚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案件启示】一、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管理中各类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运输漏撒对城市环境的危害日益明显,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本案违法行为发现及时,对违法现场确认准确、处置迅速,过罚相当,处罚适当,当事人比较配合,是违法行为能够迅速得到查处、及时改正的关键。

工会以案释法案例

工会以案释法案例

工会以案释法案例工会以案释法是指工会组织在维护工人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通过参与和解决劳动争议、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等方式,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下面列举了10个工会以案释法的案例。

1. 深圳市某企业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加班费某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需要加班,但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拒绝支付。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加班费。

2.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女性员工争取产假权益某企业女性员工怀孕后,企业未按照规定给予产假,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拒绝支付。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女性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产假权益。

3.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社保权益某企业未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拒绝缴纳。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社保权益。

4.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工资权益某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拒绝支付。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工资权益。

5.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工作环境权益某企业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未采取措施改善。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工作环境权益。

6.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休息权益某企业未按照规定给予员工休息,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拒绝给予。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休息权益。

7.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培训权益某企业未按照规定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未采取措施。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培训权益。

法律明白人以案释法案例(3篇)

法律明白人以案释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50岁,某村村民。

被告张某,男,55岁,某村村民。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

2010年,被告将其承包的30亩土地出租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每亩1000元,租赁期限为5年。

2015年,被告因个人原因需要收回土地,与原告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然而,双方在租金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上产生了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同时,原告主张,其已在被告土地上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种植,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则认为,其有权解除合同,且原告在土地上的投入应自行承担。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互换。

”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本案中,被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前解除合同,未按约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构成违约。

原告在被告土地上投入的资金,被告应予以赔偿。

同时,考虑到原告在土地上的投入,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四、案例启示1. 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履行法定程序。

3. 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承包方与土地经营权人应加强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

农村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农村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农村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引言在中国农村,以案释法是一种常见的司法实践方式。

典型案例被用作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具体适用,以指导农村基层法官和普通民众的行为。

本文将深入探讨农村以案释法的实践,重点介绍几个典型案例,并分析它们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法律效果的影响。

典型案例一:盗窃案案情描述在某个农村村庄,一名居民的家中发生盗窃案。

该居民顺利报警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警方成功抓获了盗窃嫌疑人。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法官发现难以确定该案件的具体罪名和刑罚。

案情分析这个案例揭示了农村地区泛滥的盗窃问题。

由于农村地区缺乏有效的安全措施和监控设施,盗窃案件频发。

然而,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很好地适应农村环境下盗窃问题的特点,导致法官难以准确裁决。

解决方案针对这个问题,政府和司法机关应该加强针对农村地区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工作。

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针对性的刑法条文,明确盗窃行为的定义和相应的刑罚幅度。

同时,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典型案例二:土地纠纷案情描述在某个农村地区,两个农户之间发生土地纠纷。

双方都声称对一块土地拥有合法所有权,并提供了一些相关证据。

然而,地方政府和法院都无法确定最终的土地归属。

案情分析土地纠纷在农村地区十分常见,尤其是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

由于土地流转和权属变动的复杂性,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所有权难以确定,容易产生争议。

解决方案为了处理这类土地纠纷,地方政府和法院应建立更加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土地登记和权属确认工作,确保每一块土地的所有权都能够被准确地记录和追溯。

同时,加强土地法律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土地权益保护意识。

典型案例三:家庭暴力案情描述在一个农村家庭中,丈夫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

妻子忍受了多年的虐待,但一直没有举报或寻求法律救助。

最终,当地村民得知此事并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案情分析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忽视和包庇。

以案释法近期法律案例(3篇)

以案释法近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近期,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等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应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李某以种种理由拖延过户,导致张某无法及时入住。

2020年3月,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辩称,其无法按时过户是因为房屋存在权属纠纷,并非故意拖延。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关于李某提出的房屋权属纠纷问题,法院经调查发现,李某所售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李某的辩称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张某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解析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以案释法”案例——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未年检被撤销登记一案

“以案释法”案例——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未年检被撤销登记一案

“以案释法”案例——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未年检被撤销登记一案【案情简介】2015年1月,泰州市民政局执法人员查询社会组织有关信息,发现泰州市**培训学校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调查与处理】在对此案的调查取证时,泰州市民政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三年未参检的事实进行取证,由于联系不到该校负责人,多次寄出催检通知书无音信后,执法人员上门调查,发现该学校已不存在,原地址已经被其他经营户承包,并形成了调查笔录,同时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收集该学校的基本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公告的该单位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年检公告及未参检证明。

同时还到该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取证并征求意见,形成了调查笔录。

经调查,泰州市**培训学校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泰州市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该学校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本案中,泰州市**培训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其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泰州市民政局对该学校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决定合法。

撤销登记是对社会组织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泰州市民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提请局务会讨论同意立案,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法律宣传,以案释法案例(3篇)

法律宣传,以案释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本文将以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为例,以案释法,揭示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旨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二、案例背景2021年某月某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事发时,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主干道行驶。

当行驶至一个交叉路口时,王某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将正在路口等待绿灯的行人李某撞倒。

事故发生后,王某慌乱中驾车逃离现场。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调查,最终将王某抓获。

三、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他人重伤、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不履行报告义务,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

2.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因逃逸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本案中,王某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总结1.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秩序。

2. 交通肇事逃逸者将面临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等多重法律制裁。

3. 人民群众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法官释法十大案例

法官释法十大案例

法官释法十大案例1.朱敏案案件背景2001年,在广东省惠州市,一起户外婚礼发生了一起事件,导致新娘朱敏丧生。

事件发生后,新郎及其家人被指控谋杀罪。

案件过程该案一审法庭认定新郎及其家人有谋杀案中所有的基本要素,并判处死刑。

然而,该案的处理方式引发了广泛争议,许多人认为法官对谋杀成分的判断有误。

在复议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朱鹤新意外地介入了此案。

他向案件负责法官提出了五个问题,要求他们重新审视证据。

这些问题涉及被害人被发现的时间和地点,各方的行为动机等。

根据法官释法十个案例中的第一个案例《朱敏案》的解释,尽管被告确实有杀人的动机,但被告不能被认定为杀害了朱敏。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原判结果从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案件结果《朱敏案》是法官释法十大案例中的第一个案例,它引起了很大的关注,被视为中国刑事审判中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该案在中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奠定了“有罪推定”和“证明责任分配不对称”原则的基础。

这个案例的释法使法官不再以概率判断的方式来定罪,而是采用直接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

被告不再需要证明自己的无罪,而是由检察官来负责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

2.汾渭平原漳河峡谷案案件背景2012年,陈某和刘某被指控私自侵占、出卖国有的非农用地。

案发地点位于中国山西省的汾渭平原漳河峡谷,该地区资源丰富,被誉为“山西石油之父”。

案件过程该案在一审时,法院裁定陈某和刘某有罪,认定他们犯有非法占用土地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陈某和刘某辩称他们属于陪罪犯,他们的行为得到了相关政府官员的默许。

根据法官释法十个案例中的第二个案例《汾渭平原漳河峡谷案》的解释,法院对陈某和刘某的认定和定罪存在问题。

法官认为,如果相关政府官员默许了被告的行为,那么被告不能单独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根据《汾渭平原漳河峡谷案》的释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撤销了一审判决结果。

陈某和刘某被认定为陪罪犯,不承担直接责任,并宣布无罪释放。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王某某毁林开垦案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王某某毁林开垦案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王某某毁林开垦案【案情简介】2021年经卫片执法图斑显示,泸水市大兴地镇鲁奎地村委会内有一地块可能涉及毁林开荒,经调查,2015年,泸水市大兴地镇鲁奎地村委会村民王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毁林开垦自苦组林地2.51亩(1674.17平方米),并在开垦林地范围周边搭建围栏,自用种菜。

【办理结果】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给予王某某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被处罚人未经许可开垦林地围栏种菜,该行为系《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明令禁止的毁林开垦行为,客观上具有违法性。

被告人王某某年满14周岁,是行政责任承担的适格主体。

根据《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开垦造成林地毁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被告人系农民,经济收入低,且认罪态度良好,承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结合被处罚人经济条件和案件实际情况,依据公正、合理的原则对被处罚人不予以罚款,是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崔某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崔某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崔某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案情简介】2018年4月5日崔某某与朋友来到西宁市城东区宁湖湿地公园游玩,崔某某看到湟水河中有大量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头鸭,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弹弓,用石子将一只绿头鸭打伤致死。

4月16日,西宁市森林公安局园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湿地公园内猎杀野生动物绿头鸭,园林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于3月15日10时,在西宁市第十四中学将违法嫌疑人崔某某抓获,崔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违法事实。

【办理结果】森林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之规定,对崔某某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猎捕工具弹弓一支;2、处以猎获物绿头鸭价值4倍的罚款2000元。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本案中,绿头鸭是省级重点保护物种,按法律规定禁止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违法行为人崔某某具备大专学历,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但他心存侥幸,认为宁湖湿地公园内人员稀少,无人发现他非法猎捕绿头鸭的行为。

在其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用弹弓将湟水河中的一只绿头鸭打伤致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24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2024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2024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话说在一个小镇上,有个叫老李的人。

老李一辈子勤勤恳恳,积攒下了一些财产,包括一套房子和一笔数目不小的存款。

老李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大强,小儿子叫小强。

老李去世的时候呢,没留下个特别明确的遗嘱。

这就埋下了一个大雷。

大强心里想啊:“我是老大,平时照顾家里也多,这房子和钱肯定大部分得归我。

”小强也不服气啊,觉得自己虽然年纪小,但是对老爸也很孝顺,凭啥大哥就想多拿。

于是,这两兄弟就开始争起来了。

大强偷偷地把老李的房产证藏了起来,觉得这样房子就可以归自己掌控了。

小强呢,则是跑到银行,想去把老李的存款先转到自己名下。

结果啊,银行的工作人员很谨慎,说没有合法的手续不能转钱。

而大强藏房产证这事儿呢,也被小强发现了,两人在家里就大吵大闹,差点打起来。

这时候,邻居们看不下去了,就劝他们说:“你们这样不行啊,得按照法律来。

”可是两兄弟正红着眼呢,谁也不听。

最后啊,还是小强理智了一点,他去咨询了律师。

律师就给他们解释了法定继承的规定。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要按照法定顺序继承,他们俩作为老李的儿子,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房子和存款得平分,而且如果因为争夺遗产做出损害他人权益的事情,比如大强藏房产证这种行为是不对的,严重的话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呢。

经过律师这么一解释,两兄弟这才恍然大悟,觉得自己之前的行为真是太傻了。

后来他们就按照法律规定,平分了遗产,又重新和和睦睦地生活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处理遗产问题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不然就会像这两兄弟一样,差点因为一时的糊涂闹得兄弟反目,还可能触犯法律呢。

咱都知道现在网络很发达,信息传播那叫一个快。

在某个城市里,有个叫小王的年轻人,平时就爱刷社交媒体。

有一天,小王看到一个本地的小新闻,说有一家新开的餐厅,好像卫生条件有点问题。

其实啊,这只是一个没有根据的小道消息。

但是小王觉得好玩,就添油加醋地在自己的社交账号上发了个动态,说:“那家新开的餐厅啊,后厨脏得要命,老鼠蟑螂到处跑,吃了肯定得生病。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王某某失火罪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王某某失火罪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王某某失火罪【案情简介】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泸水市六库镇自家承包地从岗村内焚烧包谷杆,焚烧过程中因突然刮大风导致火势蔓延失控,从而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408.8亩,共烧死伤林木4795株,活立木蓄积为1068立方米。

主要为华山松、桤木、核桃;林地林木权属为新寨村委会瓦多罗组;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和公益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

【办理结果】经审判,2022年2月22日泸水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案件评析】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生(58岁),小学肄业,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应当预见自己在自家地内烧包谷杆的行为可能引起森林火灾而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焚烧包谷杆的行为直接引发森林火灾,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过火面积达408.8亩,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行政审批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行政审批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行政审批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王某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一)案件经过2022 年 4 月 30 日,零陵区城管执法局市政维护站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零陵区芝山北路存在占用人行道施工并挖掘人行道地砖及周围绿化带,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为王某承包联通公司埋设光缆所致,现场测量挖掘长度为 50 米,宽度为 0.8 米,深度为0.8 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恢复原状并拍照固定证据。

当事人未如期恢复原状,执法人员对其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实物、调查问询笔录等证据左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对当事人即将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二)处理结果2022 年 5 月 17 日,零陵区城管执法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22 年 5 月 19 日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并恢复原状。

(三)法律分析一是本案事实清晰。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初步核查,并对挖掘现场进行了录相、照像取证,固定证据。

以及讯问笔录的制作,处理过程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

经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宣教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及危害。

二是本案处罚依据准确。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处罚。

(四)案件启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不仅破坏了道路的完好,严重影响车辆、行人的出行安全,侵犯国家的道路财产,使道路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使用价值,若占道施工对道路路面破坏很大,修复起来也比较艰难。

以案释法主题班会课件

以案释法主题班会课件

以案释法主题班会课件
案例:小明的家庭暴力经历
引言: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个人身心健康和家庭稳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帮助同学们了解家庭暴力对个人社会发展的影响,并认识到以案释法的重要性,我们今天的班会课将围绕“以案释法主题”展开。

主体:
案例一:小明的家庭暴力经历
小明是我们班上一个安静内向的学生,长期以来他在学校和同学们相处融洽,但我们并不了解他家庭的真正情况。

直到最近,我们才发现小明在家庭中经历了一段长时间的家庭暴力。

他的父母经常因为琐事争吵,甚至动手打骂彼此,在家中秩序混乱,造成小明长期处于紧张恐惧的状态。

这种环境下,小明的学习成绩下降,心理状态也异常不稳定。

案例二:法律如何保护受害者
面对类似家庭暴力的情况,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提供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措施。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受害者有权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家庭成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寻求法律援助和帮助。

同时,相关机构也提供心理咨询和庇护服务,帮助受害者重建自尊和生活信心。

结论:
个案分析对我们了解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问题至关重要。

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我们可以更深入地认识到家庭暴力对个人的伤害和社会的破坏。

只有增强对法
律的认识和正确的法律观念,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附注:本文忽略了插入诸如“请大家回忆一下类似案例,或许我们身边的某个同学或朋友就曾经经历过类似的问题”,“请大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共同探讨以案释法的重要性”等开场白。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在法律实践中,以案释法是司法解释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典型案例的解释和引申,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探讨以案释法的重要性和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并且约定在租期结束后甲方有权对房屋进行翻修。

然而,在租期结束后,乙方拒绝搬离房屋,并且不允许甲方进行翻修。

甲方将乙方告上法庭,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乙方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搬离房屋并赔偿甲方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合同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判决,合同是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合同是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

甲在驾驶汽车时因过失导致撞伤了乙,乙因此受伤住院治疗,并且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乙将甲告上法庭,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乙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事实和后果来判定侵权责任,并依法进行赔偿。

因此,驾驶人在行驶车辆时应当注意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和伤害他人的行为。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在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的工作,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均有明确约定。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乙公司未按时支付甲的工资,并且未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

甲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劳动合同纠纷中,法院会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双方的实际行为来判定雇主是否履行了应有的义务。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雇主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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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例: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案
一、基本案情:
我局在2016年6月14日监督检查中发现,德州百姓缘大药房自2015年9月8日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200盒,批号20150101,进价7.41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18盒;2016年1月12日从济南平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40盒,批号20150801,进价8.20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5盒;经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制售安宫牛黄丸、大活络丸假药认定意见的函》认定大活络丸为假药。

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大活络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德城区公安局处理。

2016年9月1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对该案不予立案退回我局。

经初步调查,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报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此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经对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得知,该企业购进药品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购进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核;其提供的单据和询问笔录显示,该企业共购进上
述药品240盒,销售217盒,剩余23盒,销售价格20.00元/盒,共计货值金额4800.00元,违法所得4340.00元。

适用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处罚,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在裁量时适用以下规则:……(五)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裁量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1、没收假药大活络丸二十三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叁佰肆拾元(4340.00元);
3、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壹万肆仟肆佰元(144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肆拾元(18740.00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代表性在于药品销售单位进货时查验不认真,对相关资质审查不严,造成违法。

通过本案的处罚,当事人认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城)食药监药罚[2016]024号
当事人: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
地址: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868号邮编:253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鲁B
身份证号:4
法定代表人:性别:职务:
违法事实:
我局在2016年6月14日监督检查中发现,德州百姓缘大药房自2015年9月8日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200盒,批号20150101,进价7.41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18盒;2016年1月12日从济南平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40盒,批号20150801,进价8.20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5盒;经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制售安宫牛黄丸、大活络丸假药认定意见的函》认定大活络丸为假药。

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大活络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德城区公安局处理。

2016年9月1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对该案不予立案退回我局。

经初步调查,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报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此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经对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得知,该企业购进药品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购进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核;其提供的单据和询问笔录显示,该企业共购进上述药品240盒,销售217盒,剩余23盒,销售价格20.00元/盒,共计货值金额4800.00元,违法所得4340.00元。

本案执法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中签字确认。

我局于2016年9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德城)食药监药罚告[2016]0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对处罚意见没有异议。

相关证据:
1、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阮南芝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平安医药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及其随货同行单、购进发票等复印件,证明药品的购进渠道、数量和价格;
3、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制售安宫牛黄丸、大活络丸假药认定意见的函(吉食药监函[2016]285号),证明该药品为假药;
4、我局向德城区公安局移送案件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德城)食药监药罪移[2016]001号及其签收回执、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证明我单位按照程序对案件进行了移交;
5、《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大活络丸照片:证明该批号药品购进、配送、库存情况。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构成销售假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处罚,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在裁量时适用以下规则:……(五)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裁量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药大活络丸二十三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叁佰肆拾元(4340.00元);
3、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144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肆拾元(1874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德
城区各银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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