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忧生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求。中共中央的《公开信》中提到,“青年妇女如果20岁开始生育”,100年内要生5代,如果25岁左右生育,100年内只生4代人。”也就是说,青年妇女推迟5年生育,100年内就可以少生一代人。青年时期是一个人体力、智力、精力的旺盛时期,适当晚婚晚育,可以把精力集中到工作和学习上。如果青年男女过早结婚生育,影响了学习和工作,在自身学识、经验、精力不足,经济自主能力不强,缺乏教育子女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另外,如果女青年过早结婚生育,虽具备了生育能力,怀孕势必增加身体负担,容易引起身体虚弱。如果晚婚晚育,男女青年在各方面都较成熟,有利于母婴的健康和对孩子的培养教育。当然,提倡晚婚晚育,不是越晚越好,而是提倡适当的年龄的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与我国婚姻法是不矛盾的,而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指的是最低结婚年龄,不等于说是最合适、最理想的年龄。国家号召男女青年晚婚、晚育与《婚姻法》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应引起重视的是,近几年,我国晚婚晚育率较低,早婚早育现象严重育龄妇女平均初婚年龄大大提前。早婚往往导致早育,1987年,我国早育人数高达250万左右。早婚早育直接冲击了人口计划的完成,它已成为计划生育工作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目前我国正值人口的出生高峰,尽快改变早婚早育严重的状况至为重要。据统计分析,女性初婚年龄每推迟1岁,本世纪内就会少生1000余万人。要制止早婚早育,具体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严格坚持婚姻登记制度,真正把《婚姻法》落到实处,婚姻登记严格把关,未到法定婚龄,但未领结婚证者不得同居、生育。

(2)动员社会有关力量,大力开展《婚姻法》的写作贯彻活动,向青年宣传晚婚晚育的好处,教育青年及家和知法、守法,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制止早婚、早育、非法同居现象的发生。

(3)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采用经济的、行政的、组织的等手段,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的人进行限制。

(4)各级领导应对早婚早育问题有足够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公安、民政、司法、工商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孩子,这是现行生育政策的基本内容。从1980年中共中央《公开信》发表以来,这一政策已执行10年,10年的实践证明这个政策在城市以及某些经济文化比较发达,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农村是可以行得通的。现在全国共有3600多万对育龄夫妇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

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新的人口出生高峰。1962年—1975年这14年间我国人口出生率平均高达33.26‰,累计出生人数约3.66亿人,平均每年出生2600万人。1985年以后这批人陆续进入了结婚生育年龄,即使1985年以后人口出生率维持80年代前期水平,出生人数也将会大幅度增加。60—70年代出生的人口是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为了减少人口出生数,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是控制人口增长的必然选择。

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人均国民收入属于世界上低收入国家,目前,还只是基本解决温饱问题。至今在一些贫困地工,一些群众连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为了尽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大力控制人口增长。

三、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

为了使计划生育工作有坚实基础,使计划生育政策为多数农民接受,得到他们的支持,对一些在生产和生活中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得到人们在生育第一孩之后间隔几年再生育一个。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可以包括农村“独女户”,但不要求全国“一刀切”。是否照顾“独女户”生二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样一个生育政策,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荛,是可以得一驳数农民的支持的。目前我国不少农民还是希望生两个孩子,而且希望有男孩。对育龄夫妇来说,如第一孩是男孩的话,虽然不允许继续生育,但想要一个男孩的愿望可以实现;如第一孩是女孩,农村的育龄夫妇可以允许间隔几年再生一个,那些希望有两个孩子的人愿望可以实现。一般说来生男或生妇的概几乎相等,在生育二胎家庭中,有一半家庭可以实现生男孩愿望。也就是说,把独女户包括在有困难的家庭之中,至少有75%的家庭可以实现生一个男孩的愿望,至少有50%的家庭可以实现有两个孩子的愿望。因此,只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这一政策能得到多数农民的支持。

对这样一个政策,有人会疑问:把独女户包括在有困难的家庭之中是不是对传统的“男尊妇卑”观念的妥协,是不是丧失了原则性?应当明确,把独女户包括在有困难的家庭之中不是从重男轻女的观点出发的,而是从我国农村现实出发的。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阶段,农村生产力水平还很低。农村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一个家庭就是一个生产单位。在这种情况下,独女户在生产和生活上确有实际困难。由于基本上还是靠手工工具搞饭吃,生产还主要靠体力劳动,男女由于体力的差异,在生产活动中也显示了较大的差异,农村一些体力劳动,女孩干不了,家中没有一个男孩,没有强劳动力,就会遇到很多困难。另外,目前农村的婚俗几乎都是男娶女嫁,女孩到了结婚年龄就要嫁到男方,加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抚养老人主要靠子女,家中只有一个女孩,女孩出嫁后老人的赡养就会遇到困难。因此,可以把独女户包括在农村确有实际困难的家庭中,提倡男女平等,是指男女

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抹煞男女在生理上、体力上的差别。承认这些差别,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

我是国一个经济文化发展极度不平衡的人口大国,各地的工作基础不同,人口形势严峻的程度也不同。因此,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是必要的,在生育政策上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一些地区,根据本地区人口控制的状况,没有把“独女户”包括在有困难的农户中,这应看作是正常的,符合中央政策的精神。

四、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

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建国以来,少数民族人口增长速度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53年,少数民族人口只占全国总人口比重6.08%,1982年提高到6.7%,1990年进一步上升到8.04%,达到9100多万。1981年,汉族妇女总和生育率为2.76,少数民族则高达5.05。按少数民族目前的生育水平预测,其人口总数20年左右就要翻一番。

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般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少数民族人口的地过快增长,也给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带来巨大压力。为了少数民族的自身发展,自80年代以来,特别是1984年中央7号文件发布以后,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就逐步开展起来了。目前,全国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已有4个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广西、宁夏、内蒙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也有明确规定。

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即有人口很少,全民族人口只有几万的少数。也有人口千万的少数民族,并且,不同民族聚居区的经济、文化差异也很大,因此,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生育政策,具体的生育政策需要根据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一般说来,对于上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实行同汉族相同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于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允许生育的口径则比较宽。

在少数民族中推行计划生育,应使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认识到,人口的过快增长是造成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在加快经济开发的同时,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才能尽快改变“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局面,使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少数民族的繁荣昌盛不能靠增加人口数量,而要靠提高人口素质,推行计划生育正是一项提高民族素质、保持民族繁荣的重要措施。这方面,朝鲜族是一个范例,在中国各民族中,朝鲜族人口平均文化程度最高,少生优生已成为了朝鲜族人口的共识,1987年朝鲜族妇女和生育率为1.8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他们的经济文化的发展也是较快的。

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计划生育的实践证明,推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少数民族的繁荣,只要政策制定得合情合理,工作做得好,少数民族也是愿意实行计划生育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