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司考卷一国际法复习知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货运保险
•
船方应负担
600000×90.91%=545460美元
• 运费方应负担600000×0.45%=2700美元
• A货主应承担600000×2.73%=16380美元
• B货主应承担16380美元
• C货主应承担600000×2.36%=14160美元
• D货主应承担600000×1.09%=6540美元
• 各占总价值比重: 船………………5000/5500=90.91%
•
运费方………25/5500=0.45%
•
A货、B货分别
为…………150/5500=2.73%
•
C货…………100/5500=2.36%
•
D货…………60/55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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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D货全部抛入海中,总价值60万美元,应由 各方按比例分摊
损失,但为何又将共同海损列为部分损失 呢?这是因为D货虽然被全部抛入海中,似 乎是全部损失,但只占全部价值的1.09%, 很小,故列为部分损失.因此共同海损可以 说是:牺牲小我,拯救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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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指为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出的费用。
• 施救费用
– 指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采取抢救措施所支 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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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载货船舶由天津港驶出不远处,一船舱 起火,船长下令引水灭火,火虽扑灭,船 的主机被烧坏,遂租拖船拖回天津港,修 理完毕后重驶目的港。事后检查,发现如 下损失:1)300箱货物被焚;2)100箱货 物被烟熏;3)200箱货物被水浸湿;4) 主机和部分甲板烧坏;5)拖船费用;6) 额外增加的燃料费用和船员工资。以上损 失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复习资料.doc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复习资料不定项选择题(20*1=20分,把正确答案填入下列方框内)判断题(10*1=10分,把正确答案填入下列方框内)名称解释(4*3=12分)简答题(4*5=20分)五、计算题(2*9=18分)六、案例分析题(2*10=20分)三、名称解释1、距离经济是指每单位距离的运输成本随距离的增加而减少。
距离经济的合理性类似于规模经济,尤其体现在运输装卸费用上的分摊。
2、万国邮政联盟简称邮联。
其宗旨是根据邮联组织法的规定,组成一个国际间邮政领域组织机构,以便相互交换邮件;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以便有利于国际合作的发展推广先进经验,给予会员国邮政技术的援助等等。
3、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4、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约定义务,恪守承诺,互不欺骗,互不隐瞒。
5、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的、用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
6、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7、国际多式联运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
8、货运代理人指依据货主或承运人的委托,代办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业务的中间机构。
9、班轮运输指船舶在特定航线上和固定港口之间,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进行有规律的、反复的航行,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一种运输方式。
四、简答题1、海洋货物运输的特点1、通过能力大:海上航道属自然水道,其通过能力几乎不受限制。
国际经济法学(3.4.6)--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学习指导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一)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由一方向保险机构交纳规定的保险费,在其投保的货物在国际运输中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时,由保险机构按约定数额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种措施。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服务的(二)种类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种类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邮包运输保险等。
其中最古老、最常用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项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绝对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责任原则;近因原则。
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保险人是保险公司,投保人可以使买方,也可以使卖方,按照贸易术语确定。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名称,货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间等。
此外,还要列明运输工具、运输线路、投保险别等。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一)承保的风险和损失1、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人力所无法控制的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包括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
(2)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由于人力过失所造成的如触礁、倾覆、搁浅、碰撞、失踪等事故。
(3)外来风险,指各种与承运人无关的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玷污等原因,以及由于战争、罢工、暴动等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害等。
2.海上损失(1)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货物完全灭失,例如货物在海上完全沉没无法打捞,或者货物完全丧失了其使用价值,如水泥浸水后结成了硬块等。
推定全损(C o n st r uct 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运到该目的地后的货物本身价值。
国际经济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7篇
国际经济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7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欲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保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货物为甲方出口或进口的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方式在保险期间内运输。
2. 保险标的不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票据等无形资产以及活体动物和植物等。
货物的具体名称、数量和价值在投保时详细列明。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下列风险承担保险责任: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如船舶碰撞等)、盗窃等突发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此外,若因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货物的延误或损失,乙方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费率1. 保险金额按照甲方的货物价值确定,具体金额在投保时由双方共同商定。
乙方承诺对于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的部分进行赔偿。
2. 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性质、运输路线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体系确定,具体费率在保单中明确列明。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甲方将货物交付至海上运输开始,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完成清关手续后终止。
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另行约定保险期间的延长。
五、赔偿处理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事故进行调查和核实。
2. 若乙方确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在合理期限内按照损失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对于部分损失的货物,乙方应按损失比例进行赔偿。
赔偿应在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申请后合理期限内完成。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对于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乙方不承担赔偿义务。
3. 若涉及第三方责任,乙方可代表甲方进行追偿。
具体追偿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若甲方需要继续投保,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与乙方协商续保事宜。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附加险 P239
一般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1、偷盗、提货不 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混杂、玷污险 5、渗漏险 6、碰损、破碎险 7、串味险 8、受潮、受热险 9、钩损险 10、包装破损险 11、锈损险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取得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要
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
• • 2、委付 货物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 赔偿时,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将货物所有权转 移给保险人。 •
理解:
•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 • • • 1、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P236-237) 3、近因原则 4、补偿原则
(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险别
海上保险合同
基本险
附加险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一般附 加险
特别附 加险
特殊附 加险
基本险 P237-238
一切险 水渍险
1、水渍险
2、一般附加险 1、平安险 2、自然灾害造成的单 独海损
平安险(自然灾害造 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1、交货不到险 2、进口关税险 3、舱面险 4、拒收险 5、黄曲霉素险 6、出口货物到 香港或澳门存仓 火险责任扩展条 款
1、战争险 2、罢工险
源于外来风险
2、除外责任 P239
•
• 3、保险期间 P240
• 第一,一般情形:仓到仓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和损失
3、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 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事先难以预料的风险,而不是必然发生 的外来因素。
包括:偷窃、受热受潮、串味、渗漏、 破碎、水淋、生锈、玷污、钩损等外来 原因,以及由于战争,暴动、罢工、等 特殊原因造成的货损。上述外来风险与 战争、罢工、政治等相关的属于特殊危 险的范畴。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合同
保险单都载有关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方面的详 细条款,这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的依据。在被保险货物受损时,是被保 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是 银行结汇的重要单据。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合同
2、常用货运保单的种类: 定值保单和不定值保单 航程保单 流动保单 预约保单 重复保单 保险凭证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和损失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不仅指整船货
物全部损失,一张保单所保货物全部损失,也包括部 分全损:同一保单下某一类货物全部损失,装卸中
一个整件货物完全灭失,使用驳船时,一条驳船所载 货物完全灭失。
实际全损主要有下列四种情形:(1)保险标的在 实体上完全灭失,如货物被海水溶解或货物被大火毁 灭;(2)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 不复存在,无法再按原物出售,如水泥浸海水后变成 块状;(3)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所有权,如船舶与货 物已被没收;(4)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 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
3.修理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将超过修复 后的价值。这是指保险标的受损后,估 计所受损失、救助费、修理费和其他必 须支出的费用相加,总成本将超过该标 的价值。例如,一艘价值2000万元的船 舶在航行中损坏,必须修理,但将其拖 带到有修理能力的港口所需的拖轮费500 万元,加上进场修理、检验、港口费用 1800万元,总计2300万元,超过该船价值 。如果对它进行修理,显然是划不来的 。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三、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国际海上货运的主要运输方式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2.提单的分类:(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运输合同的证明)(1)对托运人:初步证据3.提单法律性质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收据)(2)对提单受让人:最终证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物权凭证)提单流转图4.提单与保函(装运港、目的港)注:倒签提单:已装船,填写日期提前。
预借提单:未装船,填写日期提前。
目的港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的保函——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真题】(2003年卷一第68题-多选)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3月5日实施)(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A 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B 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C 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A 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B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 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真题】(2009年卷一第41题-单选)6.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
性质——运输合同的证明、收据、非物权凭证注意: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物权凭证与非物权凭证)二、国际航空运输1、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航空运单(1)《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我国已加入);(2)《海牙议定书》(我国已加入);(3)《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未加入,无航行过失免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用于保障货物在国际
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坏。
该合同通常由货物所有人和保
险公司之间签订。
1. 货物信息:合同应明确描述被保险货物的性质、数量、价值
等关键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确定保险赔偿的范围和金额非常重要。
2. 保险责任:合同应明确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将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损失或损坏造成的
损失。
3. 保险费用:货物所有人需要根据货物的价值和风险程度支付
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金额通常是根据货物的价值以及运输中的各
种风险因素来确定的。
4. 理赔程序:合同应明确如何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以及理赔的具体程序。
一般来说,货物所有人需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 免责条款:合同通常包含一些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责任范围。
例如,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由于货物自身的损坏、不合理的包装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为了保障货物所有人的权益,降低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而设计的保险合同。
货物所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以满足自身的保险需求。
(完整版)第四章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法
第四章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法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重点)1、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2、合同的种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多式联运保险。
3、风险与损失(重点):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钓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来失等。
损失主要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又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全损,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来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的用途,或被保险人己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对于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单独海损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部分。
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
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有“诉讼与营救条款”(SUE AND CLAUSE),因此,单独费用都有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为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
保险标的:保险客体,在财产保险中是指财产本身和与财 产有关的利益及责任。在人身保险中是指人的生命和身体。 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和头时,作为确定 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三种 方法:按照市价确定;依双方合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保险金: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该支付的金钱数额。
二、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目前,通用的是1982年起使用的货物保险条款, 共有6种。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货物保险条 款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 1、用英文字母A、B、C表示原来的一切险、水 渍险和平安险 避免了过去因险别名称含义不清且与承保范围 不符产生的误解,消除了原险别之间的交叉与 重迭。
答: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船舶停留在横滨期 间,被告已根据法院的命令提取了货物。在货 物提离船舶之后,货物和船舶的风险已经分离, 换言之,船舶主机损坏的风险已不再直接关系 到货物的安全。按照共同海损的构成要素,此 时船、货不再面临共同危险,因而共同海损便 不能成立。修复船舶主机等支出的费用不是为 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只是为了船的自身安全, 所以被告不应承担共同海损费用的分摊。
1、平安险
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其实质含义是指平安险 只承担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全损和特定 意外事故引起的货物部分损失,不承担单纯自然灾 害引起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①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 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整批 不单是一张保险单的所有货物,更不是整船的所有 货物,包括一张保单下的分类货物; ②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 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本案中,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均已具备,共同海损成立。 首先,甲板上的部分木材突然起火,如不及时扑灭,将使 船舶和货物遭受全部损失的危险,严重威胁着船舶和货物 的安全,构成共同危险,而且这一危险是真实存在的。 其次,船长命令将甲板上的未燃木材抛入海中,以防火势蔓 延,同时浇水灭火,这些措施是有意、积极而合理的,也 是有效的,火势得以控制并最终被扑灭,避免了船货全损。 再次,被抛入海中的未燃木材的损失以及因浇水灭火所造 成的装运于船舶内的木材部分水湿变形受损,都是在发生 火灾这一特定海损事故的情况下发生的,是特殊牺牲,并 且是由这一海损事故直接造成的。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1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1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1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 保险条款简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一份保险合同,旨在保护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风险。
该条款通常由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保障。
2. 保险责任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般包括以下保险责任范围:水渍破损:指货物在水中受潮、受雨淋或破损导致的损失。
碰损破碎:指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受到碰撞、破碎或损坏导致的损失。
湿损腐烂:指货物在潮湿环境中容易腐烂、变质或受潮导致的损失。
火灾爆炸:指货物在火灾或爆炸事故中受损或毁坏导致的损失。
盗窃抢劫:指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盗窃或抢劫导致的损失。
运输事故:指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导致的损失。
其他特殊风险: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货物污染、货物丢失等。
3. 理赔方式与条件当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以下条件进行理赔:报案:被保险人需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鉴定:保险公司可能要求鉴定货物损失,确认损失程度以及原因。
赔款: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或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
4. 注意事项在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买卖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货物价值评估:需要准确评估货物的价值,以确定保险金额和保费。
保险条款细则: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理赔条件。
投保人责任:投保人需要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通知义务:被保险人需要在发生保险事件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是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中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辅导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辅导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考情分析:1.结合条文记忆2.结合案例分析一、承运人责任制理解承运人责任制中什么事情全程负责什么事情不全程负责?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疏忽是不负责的,自船一离开港口驾驶管理船舶一概不负责任。
《海商法》规定最主要的义务有以下几点:第一,驾驶管理船舶的适航状态的义务,对船的义务是免责的,离开港口后免责。
第二,对货的义务,管货义务的适当和谨慎的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主要考点是:管货要负责,管船要免责。
第三,合理航线的选择,不得恶意绕航:绕航属于正常航行不负相应的责任。
如果进行不合理的绕航导致了运输的延迟,然后又由于运输延迟造成了扩大化的损失,比如延迟了一个星期货物的价格暴跌,产生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汉堡规则和海商法的规定:由于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以运费总额为限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由于不合理绕航所导致的损失全部的损失都要负责。
不再以运费总额为限承担责任:1.倒签提单;2.用保函换取倒签提单在时间问题上进行了欺诈;3.船舶本身不适航造成的;二、其他的基本考点(一)提单1.提单本身的基本性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收到货物的收据;提单是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2.提单的分类分为:已装船和收货待运提单可以将提单分为记名的、不记名的和指示提单;贸易中一般用指示提单,指示提单是可以转让的提单,不记名提单也可以转让。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
提单分为清洁的和不清洁的,提单不可以分为直达的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是否支付运费可以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二)保函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汉堡规则中有所规定。
注意:保函在第三人面前无效。
保函分为善意保函和恶意保函。
善意保函在出保函和接受保函人之间有效。
而恶意保函自始至终无效。
用保函换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没有善意和恶意的区分,这种保函都属于一种故意的时间欺诈行为,所以都是恶意的保函。
它带来的最重要的法律后果是免除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它不再以运费总额为限来承担责任,它要对对时间欺诈行为负出代价。
司考卷一卷二卷三
司考卷一卷二卷三卷一:综合知识。
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
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卷四:实例(案例)分析。
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
司法考试考试标准:1.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
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执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另外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报考条件:(一)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国际经济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5篇
国际经济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5篇篇1国际经济法是指涉及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保障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各方利益,降低相关风险。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并对其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定义及作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货物所有人或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用于保障海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
其主要作用是降低货物所有人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并为货物损失或损坏提供赔偿保障。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豁免、免赔条款等相关条款。
在签订合同前,保险人需要对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进行评估,并确定需要投保的保险金额和费率。
在合同期间,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并在货物损失或损坏时提供赔偿。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类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可分为一般海损险和一切险两种类型。
1. 一般海损险:一般海损险是指对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海难引起的损失进行保险。
海难包括海洋事故、火灾、爆炸、碰撞、倾覆等意外事件。
一般海损险的保险范围较窄,仅限于上述海难造成的损失。
2. 一切险:一切险是指对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可能遭受的各种风险和损失进行保险。
除了海难外,一切险还包括盗窃、抢劫、风暴、湿损、霉烂等各种可能导致货物损失的风险。
一切险的保险范围较广,能够覆盖更多的风险情况。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分析1.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货物。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并确定投保的保险金额。
货物所有人需要对货物进行充分描述和评估,确保保险标的的准确性。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货物所有人在签订合同时确定的保险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应当与货物的实际价值相符,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金额来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国际经济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经济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委托乙方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原料、半成品、成品等。
具体货物名称、数量、价值等详见保险单。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委托的货物承担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海上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运输工具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详见保险单。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乙双方根据货物价值及风险评估结果,共同确定保险金额。
具体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甲方应按照保险单约定的保费金额及支付方式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货物启运开始,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完成交付为止。
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五、赔偿处理1. 赔偿申请:甲方在货物损失发生后,应按照保险单约定的索赔程序及时向乙方提交赔偿申请。
2. 赔偿审核:乙方收到赔偿申请后,将在约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3. 赔偿金额:乙方根据货物损失程度及保险责任范围,确定赔偿金额。
4. 赔偿方式:乙方将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约定方式支付赔偿金额。
合同(模板)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模板).docx
合同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1. 引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在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保险形式。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跨国境运输,因此存在一些风险,如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迟等情况。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合同各方可以选择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2.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为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保险保障,确保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得到赔偿。
受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3. 保险范围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内容:•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损坏或延迟情况;•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火车、卡车等)的损失或毁灭;•运输过程中的战争、骚乱、罢工、风暴等意外事件;•其他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损失。
4. 责任和赔偿保险公司对于货物运输风险的赔偿责任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如果货物丢失或损坏是由于受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减少赔偿金额或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损失或延迟的赔偿金额应基于货物的保险价值和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计算。
在货物损失或延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合同约定对受保险人提供适当的援助,例如提供临时解决方案或支付额外费用。
5. 保险费和索赔程序保险费根据货物的保险价值和运输的风险程度来确定,一般以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保险费通常在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期限一般与货物运输的时间相一致。
在受保险人遭受损失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中应包括详细的损失描述、原始合同、货物价值证明和相关证据。
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会进行核实和审查,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作出赔偿决定。
6. 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在情况下,本合同可能会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出现严重违约行为。
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已付保险费进行退还。
对于合同解释或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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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司考卷一《国际法》复习知识:国
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由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即承诺后),保险合同即成立。
投保单中须列明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投保险别等事项。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项: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方当事人。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当
事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险人。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是货物,包括贸易货物和非贸易货物。
3.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的实际价值。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说明所要投保的标的的价值,而准确地确定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很困难的,因此,保险价值通常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
这个价值是估算形成的,因此它可以是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可能与实际价值有一定的距离。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数额。
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时为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为超额保险。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对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约定的危险事故”就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可以分为保险单上所列举的风险和附加条款加保的风险两大类,前者为主要险别承保的风险,后者为附加险别承保的风险。
6.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也就是保险责任的期间。
保险责任的期间有三种确定方法:(1)以时间来确定,例如规定保
险期间为1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2)以空间的方法来确定,例如规定保险责任自保险单载明的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起至抵达目的地仓库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上就是以“仓至仓”来确定的。
(3)以空间和时间两方面来对保险期间进行限定的方法,例如规定自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起至货物抵达目的地仓库止,但如在全部货物卸离海轮后印日内未抵达上述地点,则以60日期满为止。
7.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百分率。
保险费率有逐个计算法和同类计算法之分。
船舶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采用逐个计算法来确定,每条船舶的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依该船舶的危险性大小,损失率高低及经营费用的多少来确定。
同类计算法指对于某类标的,保险人均采用统一的保险费率的方法。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乘保险费率。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指在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合同中原约定的某些内容进行的改变。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修改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由保险人出具保险批单,保险批单的效力大于保险单正文的效力。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由于各种原因。
引起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然终止,指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已届满。
(2)义务已履行而终止,依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已履行了赔偿责任,保险单的责任即告终止。
(3)违约终止,指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而终止保险合同。
(4)因危险发生变动而终止。
(5)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之外的原因而灭失,从而使保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