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讲稿doc
《行政处罚法》培训讲座
《行政处罚法》培训讲座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今天我将给大家讲解《行政处罚法》的培训内容。
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我们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了更好地加强大家对《行政处罚法》的理解和应用,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效能,今天我们特别组织这次培训讲座。
首先,我们要明确《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地位。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执法中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它是我国行政处罚领域的基础法,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我们要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处罚法》包含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适用性原则等,以及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如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再次,我们要学习《行政处罚法》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们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处罚措施,做到公正、适用、有力。
最后,我们要重点强调《行政处罚法》的最新修订内容。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行政处罚的形式和制度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我们在培训中将重点介绍最新修订的内容,使大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这就是我们今天的培训内容,希望通过此次讲座,大家能够加深对《行政处罚法》的理解和掌握,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果。
谢谢大家!。
行政处罚讲座
行政处罚讲座行政处罚讲座一: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及分类1.1 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许可合同的行为主体予以的法律制裁。
1.2 行政处罚的分类行政处罚可以分为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多种形式。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2.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合理、公正、公开进行,并符合法定程序。
2.2 违法性与处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为基础来认定和适用,同时具有惩戒性和震慑性。
2.3 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度,应当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者过往的行为记录等因素,确保处罚实质上与行政违法行为相适应。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3.1 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掌握的证据和材料,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依法通知和询问相关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
3.2 聆听当事人意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聆听其陈述决策事项的意见。
3.3 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与公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调查取证、听证、票据等事项进行审查,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和送达。
四:行政处罚的申诉和复议4.1 行政复议相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复核并作出复议决定。
4.2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附件:1.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2. 相关证据材料及相应的调查报告。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规章。
2. 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组成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规章。
3.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机关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书面形式与许可申请人达成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行政处罚法讲座
•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 根据《道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 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陕西汉中交警高速公路上拦车罚款引争议 )
• ☆对“一事不再罚”的理解 • (1)同一行政机关根据同一事实和理由,对于同
一次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
•
•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 (一)种类
• (二)设定
•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 1、一般管辖(属地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 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 2、特殊管辖:指定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
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两年的起算及条件:行为终止、未被发现(谁做
的未发现,行为的结果也没发现)。
• ◊法律另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 的,不再处罚。
•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 ☆一般程序流程
• ☆立案 • (一)主要任务
•
周志刚不服,认为镇江市交警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一 事不再罚”原则,遂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志刚因超载被沭阳县交警处罚后, 继续超载行驶,直至被镇江市交警查处,属于在不同时间、 不同行为地实施的违法超载行为,视为新的违法超载行为, 不属于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 一审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 (二)工作要点
• ☆调查取证阶段 • (一)主要任务
• (二)工作要点
• ☆审查决定阶段 • (一)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 座 提 纲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限额。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至二十九条)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前提条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政法规法的行为客观存在
2、主体条件:有处罚权的适格主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
(三)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
(四)处罚救济原则(第六、七条)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四条)
(六)不得以行政责任取代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原则(第七条)
(七)职能分离原则(散见于七个条款中)
1、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
2、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财产罚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非法财物
(四)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第九至十三条)
(一)法律的设定权
2、证据方面
不确实。用传来证据或大量言词证据定性;语义不通逻辑混乱;使得客观事实真相产生合理怀疑。
不充分。六合要素五大情节缺乏,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
3、适用法律方面
不引用或只引用违法及处罚法条中之一;引用不具体;引用作废的法条;引用的法条与查明的违法事实不对应;
4、法律文书表述及制作、送达方面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具体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取陈述和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
3、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概念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
《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doc
《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doc 《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doc一:行政处罚法概述1.1 行政处罚法的定义1.2 行政处罚法的作用与意义1.3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2.1 行政处罚的对象2.2 行政处罚的内容2.2.1 行政处罚的种类2.2.2 行政处罚的程度2.2.3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三:行政处罚的程序3.1 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3.1.1 立案条件3.1.2 立案时限3.2 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程序 3.2.1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3.2.2 证据的鉴定与采纳 3.3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3.3.1 听证的依据与条件 3.3.2 听证的程序与要求 3.4 行政处罚的裁量程序3.4.1 裁量的原则与依据 3.4.2 裁量的限制与意义 3.5 行政处罚的复议与诉讼程序 3.5.1 复议程序3.5.2 行政诉讼程序四:行政处罚的违法与违规问题4.1 行政处罚的违法问题4.1.1 违法行政处罚的认定 4.1.2 违法行政处罚的追究 4.2 行政处罚的违规问题4.2.1 违规行政处罚的特征与危害4.2.2 违规行政处罚的监督与预防五:行政处罚的实践与案例分析5.1 行政处罚的现状与问题5.2 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5.2.1 案例一:某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被罚款5.2.2 案例二:某个体商户因涉嫌偷税被行政拘留附件:1. 行政处罚法全文2. 相关法律文件3. 典型行政处罚案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强制采取制裁措施,以恢复、扶持和规范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行政行为。
2. 立案条件: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认定。
3. 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开设的听证环节,使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进行自我申辩和辩护。
4. 裁量程序: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处罚措施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选择和确定的行为过程。
5. 违法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利时,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未依法制定的处罚事项,或者行使处罚权力超过法定职权的行为。
行 政 处 罚 法 讲 座
行政处罚法讲座*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 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保障权利原则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
包括创设权和规定权。
*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权分为四个层次:* 1、法律的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
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 (2)有法定依据。
*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的内容* (1)表明身份。
*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 (3)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结束,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行政处罚法(通用课件)
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
总结词:适用范围
4. 事项适用:行政处罚法适用于所有行 政管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工商 、税务、交通等各个行政管理领域。
3. 地域适用:行政处罚法适用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地方,包括各级 行政区划和特别行政区。
1. 人群适用:行政处罚法适用于所有中 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 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 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 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 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 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 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 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 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 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03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管辖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法 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在法定授权范 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以下条 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费确有保障的事业组织,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培训发言稿
行政处罚法培训发言稿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我今天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为大家进行行政处罚法的培训。
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一种方式,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
通过本次培训,我们将共同学习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及常见问题,并探讨如何正确执行行政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一、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为合法性、适用性、比例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法源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随意扩张权力。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授权的依据,合法程序的遵循,合法证据的收集及使用等方面。
2. 适用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适用的处罚方式和幅度,确保处罚与行为相符合。
3. 比例原则:行政处罚的力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相匹配。
行政处罚时不能过轻或过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幅度,保证处罚的公平合理。
4. 程序正义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调查收集证据、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1. 调查收集证据: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确保对当事人的处罚具有充分的根据和合理性。
2. 听证:在行政处罚决定前,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3.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及听证结果,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4.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将重新审查相关材料,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5.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讲稿
行政处罚法讲稿行政处罚法讲稿(九六年十月一日施行,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计八章六十四条)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要件及原则.1、概念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含义①不同于行政处分,(内部秩序)②不同于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不确定性、待查,如查封、扣押等、收容审查、强制戒毒.③区别于刑罚及民事责任先刑,再行,再民双重责任竞合2、要件: 1>违法性2>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主体3>法定(明文有规定)3、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非文件)------溯及力(无)2>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不教而诛”“一事不再罚原则”3>公正、公开原则. 程序分开,依据分开. “抽屉里的文件”4>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复议、诉讼、赔偿等---申辩5>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但其财产不足时,先赔民后罚行二、行政处罚的设定1、处罚的种类: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购物能力罚(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人身罚(自由罚):行政拘留(区别于刑拘)、劳动教养---教育性强制措施而非处罚以前限期治理、责令改正等等,计90余种2、设定权与规定权机关形式设定处罚的种类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所有国务院行政法规①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所有种类②法律有规定的,可在范围内行使规定权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性法规①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的所有种类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在范围内行使规定权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可设警告及一定数量罚款②法律、行政法规之范围内行使规定权省级政府及其所在市政府与国务院批准较大市政府地方规章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可设警告及一定数量罚款②法律、法规之范围内行使规定权党组织、司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①无设定权②法律、法规、规章之范围内行使规定权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自行创制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其特点是:国家机关依照职权自行创设,属于立法性权力范畴,而规定权属执法性权力范畴三、行政处罚的实施1、实施机关(主体资格制度)㈠、⑴行政机关①履行外部职能不同于人事监察部门(内部)②法定明确授权③授权与外部职能相一致⑵授权组织①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事业或企业)②有熟悉法律法规及业务的人员③有相应检查、鉴定等技术条件④能独立承担责任如地铁公司、国境卫生检疫、免疫机构等⑶受委托的组织①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事业)②熟悉业务的人员③以委托机关名义(不超过委托权限、不得再委托)如乡镇治安㈡、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是指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处罚的管辖①地域管辖:违法行政发生地(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与危害结果发生地)→→共同管辖(先查处原则)②职权管辖:“三定”方案③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但法律与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④指定管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争议)3、当场处罚制度(当场处罚程序也称简易程序)⑴条件:①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②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二个条件需同时具备⑵内容:①表明执法身份②告诉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③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救济权利④执行(无法执行需转入一般程序)决定书必需具备条款(第三十九条)A被处罚人名称B主要违法事实与情节C处罚的法定依据、形式及幅度D执行期限E告之复议、诉讼权利与期限F处罚机关及负责人G执法机关签名盖章、填写处罚日期4、听证制度1>一般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决定程序)调查:①询问当事人②询问证人(分别询问)③提取和索取物证、书证(证据保全)④现场勘查和鉴定→→(二年的追诉时效)时间、地点、调查人、记录人(不同于调查人)、钢笔、文盲者(未成年人)有在场人签名、被调查人签名(首页上端、每页底部、尾页下瑞)处罚决定程序(处罚与调查分离):①决定前的告之与申辩(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②作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决定③送达时间、地点、送达人、被送达人(签名、写时间)、送达文件名称、备注(拒绝签名)2>听证程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有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制度条件:①处罚种类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和较大数额的罚款;②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对违法事实有重大分岐(如自行交纳罚款);③当事人要求听证必须在接到行政机关通知后3日提出或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注意事项:①回避制度②7日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③一般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④听证笔录(签名)⑤听证主持人⑥不得收取费用⑦委托一或二名代理人⑧听证人员为非调查人员5、罚缴分离制度是指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拿着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讲课稿
行政处罚法讲课稿行政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其中包括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监督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也对违法行为者进行严厉的惩罚和警示。
一、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对象包括个人、企业和机构等行政主体,但不包括普通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
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还包括适用最严格的法律、划定合理的违法标准、确定严格的责任和处罚标准等。
二、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查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听证、准备处罚决定、公示执法结果和复议或诉讼等环节。
其中“听证”环节在行政处罚中尤为重要,因为它是行政机关了解当事人的利益、权利和义务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确立事实、认定相应违法行为的法律事实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在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权利平衡等原则。
在执行中还要注意严格限制执法行为的时限、遵守程序要求和监管意见体系等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监督行政处罚监督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等方面。
监督机构和监督对象分别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群众和媒体等。
总体而言,行政处罚法是保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必要手段。
对于违法行为,应该坚决依法处罚,同时也应该对受害者给予宽容和理解。
在行政处罚的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依托法治建设,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同时也要注重相关机构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处罚效率和精度,保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行政处罚法培训发言稿
行政处罚法培训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下午好!我很荣幸能够在此为大家进行行政处罚法的培训,今天我将为大家简要介绍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用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顾名思义,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契约等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的一种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有三个基本要素,即行政机关、法定职权和面向主体。
在行政处罚法中,我们需要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范围和种类。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机关、公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不当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这包括违法行政行为和违法不作为两个方面。
而行政违法行为又分为违法处罚行为和违法禁止行为,每一类都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方式。
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在于程序保障。
在行政处罚的各个阶段,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处罚决定等,都需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法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程序规定,不能滥用职权、随意变更处罚依据,对被处罚方应当进行听证和申辩的权益给予充分保护,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我想强调一点,行政处罚法的真正目的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要注重引导和教育,以惩罚为辅助手段,促使被处罚方改正错误、纠正违法行为,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以上是我对行政处罚法的简要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理解,准确把握处理各类违法行为的原则和方法,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能。
谢谢大家!。
行政处罚法讲座
• 处罚的折抵
一个行为同,应当将行政拘留折抵相应的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 罚金
•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原则上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则(法定要件)。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行政处罚的管辖: • 级别管辖
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地域管辖
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指定管辖
行政机关就管辖事项发生争议,应当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 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纠其刑 事责任。
2、行政处罚的设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包括限制人身自由。 • 行政法规(国务院)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特区市,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含省会市)人大及常委会)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罚。 •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市 人民政府) 在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 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未制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 一定数量的罚款。
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 款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 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授课提纲资料
行政处罚法授课提纲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且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行政法律制裁。
2、行政处罚的特征(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应受处罚的行为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且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3)实施应受处罚行为主体是行政管理中作为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在下面第四点第2小点中会具体讲)4、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保障权利的原则(赋予当事人九种程序性权利:1、知情权2、陈述权3、申辩权4、听证申请权5、申请回避权6、申请行政复议权7、提起行政诉讼权8、行政赔偿请求权9、拒绝交纳权等。
)6、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7、行政处罚不得以罚代刑原则8、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9、行政处罚权分离原则10、行政处罚监督原则(三)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1、主体合法2、事实清楚3、证据确凿4、定性准确5、处罚恰当6、程序合法二、行政处罚的类别及种类、时效(一)行政处罚的类别1、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罚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财产罚3、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资格罚4、人身自由罚5、行为罚(二)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公安机关用)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注: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讲稿提纲1
行政处罚讲稿提纲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1、法的基本涵义问题:加收滞纳金、加处罚款是否是行政处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执行罚是行政强制的一种,不是行政处罚。
两者区别在于:(1)目的和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前提,是一种制裁手段;而执行罚的目的则是促使义务人履行其特定义务,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是一种执行手段。
(2)行政处罚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适用一次。
而执行罚可以反复、连续适用,直至义务完全履行。
2、合法性的理解要有良法:(1)征管法行政复议前置的质疑(2)总局代扣代缴义务的修改(3)政府信息公开遇到的困惑、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趋势(4)有些地方强制性分红的规定要遵守法律:税务机关遵守法律遇到的外部障碍:财政收入、纳税人评价、信息保障(二)合理性原则省局出台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背景、发票修改的处理二、行政处罚的主体问题管理主体:1、县级以下稽查局主体的争议2、县级以下分局主体的争议3、专业化改革后执法主体争议:区分局设立的执法主体、评估局设置的主体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被管理主体:1、有限责任纳税主体工商注销的税务处理行政责任的继承问题。
2、有限责任纳税主体工商吊销的税务处理三、行政处罚中的程序问题问题一:行政处罚告之后改变处罚内容是否需要再告知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处理一,对于实际处罚低于告知内容的,可以不予再告知。
处理二:如果实际处罚高于告知内容的。
要区别对待,一是不能和《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冲突。
行政处罚法讲课提纲
行政处罚法讲课提纲一、行政处罚的含义?它与刑罚、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行为,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1、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1)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其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
刑罚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职权作出的,具有司法行为的性质。
2)适用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而刑罚是针对的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的制裁。
3)制裁的方式不同。
刑罚所采取的制裁方式比行政处罚严厉,这是由违法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
行政处罚多针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而刑罚更主要的是针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都是行政机关实施和具有惩戒性的行为,但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外部实施了管理职能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作出的。
2)制裁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以违反行政法规的外部管理相对人为制裁对象;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职务上的违法失职行为作出的制裁。
3)制裁的方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罚等有同时行政处分有警告中、记过、过大过等。
4)补救措施不同。
当事从对行政处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寻求补救对行政处分不服,只能向上级部门得出申诉。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6、职能分离原则.三、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
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1、针对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讲稿doc
《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这就是行政处罚的依法性。
行政处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但另一方面,如果行政处罚越过了法律的约束,滥用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就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危害,这种例子是1很多的。
所以行政处罚法就是让行政处罚有法可依、依法处罚。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归纳起来,《行政处罚法》主要就是维护行政处罚的实施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两大功能。
因此,我们不能认为《行政处罚法》就是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工具,它实际上更具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所以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有依法执法、依法处罚、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克服特权思想和滥用行政处罚的现象。
三、《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贯彻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实施和保障的全过程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是: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该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叫处罚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职权要由法律规定,主体资格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谁想罚款就罚款;行政处罚的种类要由法律规定,不能想怎么罚就怎么罚;行政处罚的依据要由法律规定,不能无法无天、我说了算;受处罚的行为要由法律规定,你不能看谁的行为不顺眼就处罚;行政处罚的程序要由法律规定。
过去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中,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实际上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上的依法和公开,是实体公平、公正的保证。
行政处罚法培训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行政处罚法培训,旨在提高大家对行政处罚法的认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处罚法进行讲解。
一、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主要内容包括:1. 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2. 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3. 强化行政处罚的监督和制约;4. 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执行。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有:1. 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3. 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力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4.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 警告;2. 罚款;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5. 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6. 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包括:1. 违法行为人有违法行为;2. 违法行为人有责任能力;3. 违法行为已经发生;4. 违法行为有法律依据。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2. 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处罚决定;3. 听证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听证;4. 复议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5. 诉讼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法讲稿
行政处罚法讲稿授课时间:2009年10月17日主讲人:王旋先谈一下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具备“四种能力”的问题。
一是学习能力。
二是话语能力。
三是思维能力。
四是适应能力。
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上述“四种能力”,对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来说,显得非常重要。
“四种能力”中,学习能力是基础,话语能力是途径,思维能力是关键,适应能力是保障。
“四种能力”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只有加强对这些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也才能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
下面,我讲一下《行政处罚法》,在讲之前,我先简要谈一下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
它属于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样,都属于国家制裁制度。
一般来说,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就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
对于行政处罚主体,我将在后面进行详细阐述。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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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这就是行政处罚的依法性。
行政处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但另一方面,如果行政处罚越过了法律的约束,滥用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就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危害,这种例子是很多的。
所以行政处罚法就是让行政处罚有法可依、依法处罚。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归纳起来,《行政处罚法》主要就是维护行政处罚的实施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两大功能。
因此,我们不能认为《行政处罚法》就是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工具,它实际上更具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所以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有依法执法、依法处罚、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克服特权思想和滥用行政处罚的现象。
三、《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贯彻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实施和保障的全过程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是: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该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叫处罚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职权要由法律规定,主体资格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谁想罚款就罚款;行政处罚的种类要由法律规定,不能想怎么罚就怎么罚;行政处罚的依据要由法律规定,不能无法无天、我说了算;受处罚的行为要由法律规定,你不能看谁的行为不顺眼就处罚;行政处罚的程序要由法律规定。
过去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中,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实际上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上的依法和公开,是实体公平、公正的保证。
程序上不依法办事,就很难保证实体处理的公正。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就是说,你处罚的结果再正确,只要不按法定程序办,你的处罚就无效。
处罚相对人就受不到应有的处罚,就达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所以在坚持法定原则的时候,尤其要坚持行政处罚程序法定的原则。
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这条规定,公正、公开原则的要求是:①、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
就是说,你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公开,让群众都知道,俗话说,不知者不为过。
你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注意,这里讲的公开是指向社会公开,只要向社会公开了,具体到某个人,你不能说我没看到,我不知道而拒绝行政处罚。
②、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身份必须公开,即必须出示工作证或执法公务证。
③、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前,必须向处罚相对人告知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
④、行政处罚的听证必须公开进行。
公正、公开是现代社会对执法的基本要求。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处罚不是目的,处罚只是一种手段,教育公民自觉守法才是最终目的。
这就要求,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程序公开,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让处罚相对人心服口服。
不能利用行政处罚搞创收。
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在《行政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四类。
1、申诫罚,即警告,通报批评等形式。
又称为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
是由行政机关向相对人发出警诫,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引起精神上的警惕,它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告诫的处罚方式。
2、财产罚,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剥夺相对人财产的处罚方式。
3、行为罚,即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它是行政机关限制或者剥夺相对人从事某些特定行为或资格的处罚方式。
4、人身罚,即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限制出入境等。
它是由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相对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方式。
五、行政处罚的设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设定哪类行政处罚。
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法律性文件。
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这里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例如,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实施法律的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管理执照以外的处罚。
这里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会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同样,该条第二款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之内规定。
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是讲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设定权限。
国务院各部、委指定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但是,法律总是滞后的,它总是落后于社会实际。
而作为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面对法律没有规定实际又发生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又怎么办?《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第二款分别作出了规定,即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部、委规章中的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规章的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是禁止性规定,除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外,其他任何部门、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六、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所谓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就是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17、1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共有三类:1、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本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够独立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备二个条件:①、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②、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够独立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我们兵团的一些单位就属于这种被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但是注意,这种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即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才有效,农业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各行政机关的授权均无效。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本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这种委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委托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②、行政处罚的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依据,行政机关不可随意进行委托;③、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具备特定的条件,即本法19条规定的:第一、它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第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坚定。
委托成立后,受委托的组织即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但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并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七、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管辖,就是指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确定对应受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分工和权限。
明确了管辖,就保证了行政机关的处罚权落到了实处,也就是明确了责任,不能相互推委;明确了管辖,可以避免行政机关之间因权限不明而互争、互推。
本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明确管辖的几个原则。
1、地域管辖原则。
注意,行政处罚的管辖是以行为发生地,而不是相对人的住所地或者企业注册地。
2、级别管辖原则。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管辖。
3、职能管辖原则。
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种类繁多,各有不同的职能,它们只能在部门的本职范围内实施处罚,而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去实施其他部门的处罚。
4、因管辖发生争议,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前面讲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那是贯穿整个行政处罚法中的。
而现在讲的适用原则仅仅是关于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守的准则:1、一事不再罚原则。
这是行政处罚适用方面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就是对相对人同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这是防止实践滥用、重复罚款。
2、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本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所谓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
超过此期限,有关机关就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