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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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这就是行政处罚的依法性。行政处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但另一方面,如果行政处罚越过了法律的约束,滥用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就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危害,这种例子是
很多的。所以行政处罚法就是让行政处罚有法可依、依法处罚。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归纳起来,《行政处罚法》主要就是维护行政处罚的实施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两大功能。因此,我们不能认为《行政处罚法》就是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工具,它实际上更具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所以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有依法执法、依法处罚、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克服特权思想和滥用行政处罚
的现象。
三、《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贯彻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实施和保障的全过程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是: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该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叫处罚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职权要由法律规定,主体资格要符合法律规
定,不能谁想罚款就罚款;行政处罚的种类要由法律规定,不能想怎么罚就怎么罚;行政处罚的依据要由法律规定,不能无法无天、我说了算;受处罚的行为要由法律规定,你不能看谁的行为不顺眼就处罚;行政处罚的程序要由法律规定。过去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中,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实际上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上的依法和公开,是实体公平、公正的保证。程序上不依法办事,就很难保证实体处理的公正。《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说,你处罚的结果再正确,只要不按法定程序办,你的处罚就无效。处罚相对人就受不到应有的处罚,就达不到维护社会
秩序的目的。所以在坚持法定原则的时候,尤其要坚持行政处罚程序法定的原则。
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这条规定,公正、公开原则的要求是:
①、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就是说,你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公开,让群众都知道,俗话说,不知者不为过。
你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注意,这里讲的公开是指向社会公开,只要向社会公开了,具体到某个人,你不能说我没看到,我不知道而拒绝行政处罚。
②、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身份必须公开,即必须出示工作证或执法公务证。
③、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前,必须向处罚相对人告知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
④、行政处罚的听证必须公开进行。
公正、公开是现代社会对执法的基本要求。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处罚不是目的,处罚只是一种手段,教育公民自觉守法才是最终目的。这就要求,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程序公开,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让处罚相对人心服口服。不能利用行政处罚搞创收。
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
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在《行政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四类。
1、申诫罚,即警告,通报批评等形式。又称为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由行政机关向相对人发出警诫,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引起精神上的警惕,它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告诫的处罚方式。
2、财产罚,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它是行政机关依法剥夺相对人财产的处罚方式。
3、行为罚,即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它是行政机关限制或者剥夺相对人从事某些特定行为或资格的处罚方式。
4、人身罚,即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限制出入境等。它是由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相对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方式。
五、行政处罚的设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设定哪类行政处罚。
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定的法律或者法律性文件。
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这里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例如,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实施法律的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管理执照以外的处罚。
这里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级人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