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一、总则二、会计核算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公司财务核算应统一使用会计软件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业务特点,建立科目设置和核算账簿,确保准确记录和报告财务信息。
4.贷款业务的核算应分别列示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罚息、罚款等项目,以便于财务管理和分析。
三、财务预算与控制1.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支出、利润等方面的预测和计划,确保公司运营目标的实现。
2.公司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部门预算,并按照预算进行经营管理和资金控制。
3.公司应建立预算执行和控制机制,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资金使用计划。
四、资金管理1.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营。
2.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运营和监督。
3.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和风险情况,合理规划资金的使用和投资,确保资金充分、安全和高效地运作。
4.公司应制定资金监管制度,对公司内部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和审计,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五、税务管理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和缴纳各项税费。
2.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申报、税务筹划和税务风险防控。
3.公司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和规定,并及时调整公司的税务筹划和业务操作。
六、财务审计1.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合规。
2.公司应聘请专业的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内部的财务活动进行定期、随机的内部审计,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和风险。
七、财产保险1.小额贷款公司应为重要财产进行合理的保险投保。
2.公司应建立财产保险制度,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并及时续保和理赔。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18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备案。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可比性,完善风险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强银行业监管,促进我国银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自觉性新会计准则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类型机构的相同业务、同一类型的不同机构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不利于分析和评价风险状况、财务成果,也不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必然性和紧迫性,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自觉性,早准备、早布置,保证银行业会计标准的平稳转换。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表考虑到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众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财务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分层次实施新会计准则,并逐步建立适应新会计准则要求的内部管理流程和信息处理系统。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小贷公司风险防控
一、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一、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我的理解小贷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应该是办理各种小额贷款,同时针对中小企业开展各种咨询业务等。也就是小贷公司的主营业务应该是办理各种小额贷款,由此产生的收入,就是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既然是办理贷款,金融企业遇到的各种风险,就都有可能遇到,在经营过程中采取必须的防范措施很有必要。
管理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有严格的规定: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一、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有一个银行的朋友告诉我,他有个企业家朋友给他提到,听说搞金融很赚钱,想作金融业务搞个担保公司或小贷公司。这个企业家朋友开了几家公司,生意红红火火的,但对于金融业务一窍不通,一无所知。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在金融企业人高管人员,会给企业带来很高的风险。
近期,我国出现的担保公司风潮大家有目共睹,我们河南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使大家观看了十分生动的风险教育课。随着省工信厅等6家单位联合发布的豫工信〔2012〕525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面世,我们河南省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也有了比较规范的管理法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水平,是各界的共识。
这个环节有很多规范的操作程序,各单位都有很专业的管理高手,我就不多言了。
第三条是贷后跟踪。这属于事后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贷款资产的安全。
一、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一、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我们在审计工作中遇到有一家类似小贷公司的企业,帐面利润很高,看报表经营情况很好,值得夸耀。但经过审计,我们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贷款无法收回,担保偿付款项成为坏账。认真一算账,企业成立几年实现的利润不足以弥补这些窟窿,结果使股东大为震惊,难以相信,但事实就是如此。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8.28•【文号】财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财税【2011】-105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2011.1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011.6.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3.30•【文号】财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2007年3月30日财金[2007]2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贯彻落实《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实现新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部门、金融企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结合具体情况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各金融企业还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的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新旧财务制度顺利转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附件: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适用范围《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规则》)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一)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国有资本投资者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国有资本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的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法规解读
小额贷款公司法规解读前言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是泸州工投既定战略举措,为全面了解小贷公司系列法规,准确识别小贷公司面临的机会和挑战,本期报告专题重点解读小贷公司:资金来源、监管规定、风险控制、发展方向.小贷公司资金来源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贷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由于资金贷出速度快于资金回笼速度,这种“只贷不存”模式注定小贷公司发展会出现资金面紧张。
小贷公司目前普遍采用的融资模式:1、联合出资,解决资本金规模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可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
)2、增资扩股。
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贷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3、从银行融资.不仅面临额度限制(融资额不超过资本净额-1-50%),最大困难是小贷公司无金融企业身份,银行不认同“同业拆借”。
视同为一般企业贷款,小贷公司自身无太多固定资产,只有放款权益余额可抵押,银行一般认为这是“次级贷”,信用不足。
为解决再融资难问题,业内正尝试的融资模式如下:1、成立小额再贷款公司.2013年,广州筹建全国首家集对小贷公司发放贷款、负责小贷公司同业拆借、购买及转让广州市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处置广州市小贷公司的不良资产功能于一身的小额再贷款公司,并出台《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及《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的资金源自财政资金等,可用额度不多,对小贷公司的帮助有限。
2、发行小贷公司定向债.2013年7月份,温州成功发行小贷公司定向债,期限为2+1年,票面利率均为8。
5%,这也意味着全国首批备案发行的小贷公司定向债问世,截止2014年5月,全国已经有5个省份推出“小贷债"。
3、短期定向融资工具。
2014年4月15日,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小贷短期定向融资工具产品发行暨业务合作签约仪式”举行,包括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贷公司在内4家小贷公司已经完成首批产品发行备案工作,融资金额达到1。
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部分财政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通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第二部分会计法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的通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填报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f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部分税收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正文:----------------------------------------------------------------------------------------------------------------------------------------------------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政部财金[2013]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小额贷款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有怎样的经营范围呢?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希望能帮到你。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无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股权抵押贷款等。
看公司的业务板块而定咯,有些大型小贷公司业务品种很多,从我上述的4个种类划分出更多。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步骤1.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2.银行受理后,对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核定贷款金额;3.签定借款合同等;4.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宜;5.银行放款;6.汽车抵押贷款申请流程,宜车贷提供的无须押车的汽车抵押贷款办理顺利可一天放款,且审批额度高,流程如下:1.申请、2.验车、3.评估、4.签订、5.合同、6.抵押等手续办理、7.到账、8.还款小额贷款公司的防范风险1.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这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有着本质区别,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制度与银行又有相似之处。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些制度设立和运作可参照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如参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审慎性监管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加强内控风险管理。
计提呆账准备金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风险》等规定办理。
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同于一般企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各类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8.12.24
•【文号】财金[2008]185号
•【施行日期】2008.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金[2008]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各类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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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
务规则》的通知
(财金[2008]185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各类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chl_112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