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公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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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和《莱芜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现规定如下:(1)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因此,凡是有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均不得再参加投标,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凡是参加投标的,作废标处理。
(2)招标工程实行项目经理押证制度。投标人中标后,由市招标办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并将《投标手册》押在市招标办。未登记的工程所获得的业绩和荣誉在今后的投标中不予加分。
项目经理每完成一个工程,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后持竣工验收申请书、建设单位证明、质量监督部门证明等有关资料到市招标办办理登记,经市招标办核准后,方可领回《投标手册》,再参加投标,否则不允许参加投标。
工程施工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人员的,施工单位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招标办登记备案后,方可更换,工程业绩归更换后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调动工作单位时,应持调动证明及时到招标办将原《投标手册》注销、办理新册,项目经理业绩、荣誉不受影响。项目经理获得的荣誉和项目经理负责承建的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荣誉,应在颁发或表彰后10日内持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证书、表彰文件、竣工验收证明等有关资料(内容必须相符)到市招标办办理登记。未登记入册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工地等荣誉,评标时不予记分。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