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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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关键词:刑法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例示内容提要: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

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

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

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规范保护法益的目的,使刑法规范和用语的解释相互协调。

一、引言:刑法解释的目标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

因此,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看,刑法解释是刑法学中最为基本的范畴。

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

在历来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都给予了关注,但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则鲜有深入论述,或者说将两者彼此分离、割裂的研究比较普遍。

这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本文旨在通过一些刑法规范的解释,显现目的解释方法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以求触类旁通地为合理解释刑法作些例示。

但是仍需简单阐明,研究刑法解释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刑法解释目标决定着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方向,关系到刑法解释规则的厘定。

倘若离开刑法解释的正确目标去进行刑法解释,即使解释方法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极为不合理。

刑法解释的目标是什么?是遵从立法原意还是实现刑法的正义?是尽力揭示法律条文背后蕴涵的所谓立法精神,还是将刑法作为一种客观的、用文字表述的规范予以对待而揭示文字包含的意义?这是学者们一直苦苦追索的问题。

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法解释成为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人们的分歧仍十分巨大,而争执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刑法解释的目标。

传统学说强调解释的目标要遵从立法原意,①但笔者认为,当有立法文献资料可以查找时,立法原意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要求来看,这样的立法原意应当遵循。

考研刑法名词解释

考研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区有关刑法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既的效力问题。

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13、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4、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17、犯罪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刑法基本体系

刑法基本体系

刑法基本体系刑法基本体系一、概述刑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律规范。

刑法基本体系包括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执行等三个方面,下面将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分为主要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要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2. 制定和适用原则制定和适用刑事责任的原则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相应的罪名和量刑标准。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量刑标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3. 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和限制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范围,包括个人和组织。

而刑事责任的限制则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特殊规定,例如对未成年人实行少年司法制度。

三、刑事诉讼1. 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和执行等环节。

其中,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一审和二审则由法院负责;执行阶段则由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构负责。

2. 制定和适用原则制定和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严格依法办案。

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做出了详细说明。

3. 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程序,例如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等重大案件,可以采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特殊程序;对于涉及外国公民的案件,则需要遵循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定。

四、执行1. 刑罚执行的主要形式刑罚执行包括剥夺自由和剥夺财产两种形式。

剥夺自由是指对犯罪分子实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等主要刑罚;剥夺财产则是指对犯罪分子实行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罚。

刑法中的体系解释

刑法中的体系解释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体系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和阐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法。

一、条款之间的关系刑法是由多个条款组成的,这些条款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因此,在适用刑法时,必须考虑不同条款之间的关系。

比如,如果一个行为既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应当以故意犯罪为准。

二、刑法的层次结构刑法是由多个章节、节和条组成的,这些条款之间也有着明确的层次关系。

在适用刑法时,应当从总体到具体,从上到下,逐层分析。

比如,如果一个行为符合某一条款的构成要件,但该条款被更高级别的章节或节所排除或规定了特殊的情形,那么该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

三、刑法的规范效力刑法是国家依法制定的法律,具有强制力。

因此,在适用刑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刑法的规范效力。

比如,如果一个行为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因其他原因而免于追究。

刑法体系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罪、罪刑相当、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刑法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刑法规范的分类和体系结构的解释。

刑法规范包括犯罪规定、刑罚规定、刑事责任规定等,这些规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和组织结构,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刑法规范的解释方法和标准的体系解释。

刑法规范的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逻辑推理解释等,这些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刑法规范的解释标准包括字面意义、法律目的、法律精神等,这些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刑法规范的本质和要求。

四、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的体系解释。

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主体和客体、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等,这些范围的界定对于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刑法重点概念

刑法重点概念

(三)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同刑法对地的效力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下面分别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分述如下: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
(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
3、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总则分设五章;刑法分则分设十章;附则作为刑法的第三部分,只含一个法律条文,并分三款,分别规定修订后刑法的生效日期和刑法修订前的单行刑法的效能。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为什么必须对刑法作出解释,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是刑法规范具有抽象、原则的特点,为准确理解其含义,便于正确适用,则需要作出解释;其二是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现实生活具有多变性,为了在规范内容允许下使司法活动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需要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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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体系1、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2、狭义的刑法体系:即刑法典的体系。

(1)我国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两编和附则组成。

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最后为附则。

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2)第一编总则共五章,依次为: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

(3)第二编分则共十章,依次为: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4)附则由刑法最后一个条文(第452条)和两个附件组成,与总则、分则并列,但不另立一编。

(5)修正案被认为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现行刑法典实施期间,先后出现了十个修正案,分别是: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8月《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0月《刑法修正案(十)》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的适用,除非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分则。

3、广义的刑法体系是以刑法典为核心的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组成的刑法规范体系。

(1)1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法学(一)

刑法学(一)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对于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具有指导 意义。
我国第3、4、5条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罪
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



理 论




第一专题:刑法的一般理论
学习内容:第一、二、三章
学习重点: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效力(刑法的 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
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
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 规定一个国家中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是刑罚方法)
刑 法
狭 义 刑 法
刑法典 刑法典
广 义 刑 法
单行刑事法规 附属刑法 刑法修正案
在中国具有效力国 际刑事司法准则
狭义刑法是广 义刑法的主体 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 正案以及散见 于其他法律中 的附属刑法规 范是刑法典的 补充与修正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总论第一章

刑法总论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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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重点与要求: 掌握:刑法的概念、根据、体系、解释 了解:刑法的性质、创制、完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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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完善 (一)修改阶段 酝酿准备阶段(1982—1988.2)收集和整理材料 初步修改阶段(1988.3—1989.6)列入立法规划 重点修改阶段(1991)“反革命罪”罪名修改 全面修改阶段(1993——1996.12)全面系统修改 立法审议通过(1996.12——1997.3)1997年3月
➢ 条文之下分款、项 ➢ “款”采用另起一行的方法表示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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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采用(一)(二)(三)等基础号码进行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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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1.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2.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专政工具 3.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保护社会关系范围最为广泛 2.刑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属性:公法、实体法、子法、固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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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一、刑法的创制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表 述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都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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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简答题汇总(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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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刑法的体系:总则、分则、附则。

两编,后为章、节、条、款、项。

3、刑法的解释:①按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②安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4、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什么是刑法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法体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6、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①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①定罪上一律平等②量刑上一律平等③行刑上一律平等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9、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制度。

10、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2、空间效力范围的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体系总体上分为 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 为一编,其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 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刑法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4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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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
第五章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第一节 刑法的体系 第二节 刑法的解释
思考题
第一节 刑法的体系
一 、我国刑法的表现形式
1、广义的刑法,是指刑法规范的总称,刑 法典是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同时还包括单行刑事 法律、决定、规定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刑法的规范;
2、狭义上的刑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二、我国刑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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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刑法的解释方法有哪些?如何界定? 2.立法解释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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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简 而言之,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解释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正确适用刑法 处理刑事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可以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刑法的立法精神 和刑法规范的含义
(二) 有利于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有利于及时弥补刑法立法中的某些不足
二、刑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2.学理解释。 (二)从解释的方法分类 1.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 (1)扩张解释 (2)限制解释

刑法体系解释

刑法体系解释

刑法体系解释
刑法体系是指一国或地区规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体系。

它由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与量刑标准、刑事责任与法定刑、刑事程序与证据规则等组成。

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关系的原则、人权原则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刑法的公正、合理性和可预见性。

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它包括行为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行为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实施,客观要件指的是导致或可能导致社会危害的结果或危险性,主观要件指的是犯罪分子的故意或过失。

刑罚种类与量刑标准是指不同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刑罚种类和量刑的标准。

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标准则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分子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确定刑罚的幅度。

刑事责任与法定刑是指判决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并判处刑罚的原则。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刑事制裁和刑事教育等。

法定刑是刑法规定的对特定罪行可以判处的刑罚范围。

刑事程序与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程序规则和证据
的规定。

其中包括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顺序,证据的收集、提交和审查等。

总之,刑法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定义、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标准、刑事责任的确定、刑事程序的规则等,以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绪论

刑法绪论

• 总则 • 分则 • 附则
• • • • • •
总则包括 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犯罪; 刑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 其他规定
• • • • • • • • • • •
分则包括: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罪刑法定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 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 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 加以规定。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 的.不得定罪处罚。 即: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罚
•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 (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 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 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 的法律规定。 •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 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 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 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 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 应。”这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 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 第三,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 刑法典在第3条明确对罪刑法定原则加以表 述: •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 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 定罪处刑。”

刑法学辅导: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学辅导: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学辅导: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是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从所规定的内容看主要分布在总则、分则两个部分中。

从序列看、总则为第一编,划分为章、节、条、款、项层次;分则为第二编,划分为章,除第三章、第六章分节外,其余章下直接是条、款、项的结构;附则不分编、章、节,仅含一个条文。

我国刑法总则分设五章;刑法分则分设十章;附则作为刑法的第三部分,只含一个法律条文,并分三款,分别规定修订后刑法的生效日期和刑法修订前的单行刑法的效能。

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为什幺必须对刑法作出解释,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是刑法规范具有抽象、原则的特点,为准确理解其含义,便于正确适用,则需要作出解释;其二是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现实生活具有多变性,为了在规范内容允许下使司法活动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需要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

刑法的解释,以解释的效力和解释的方法为标准,进行以下分类:(一)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

它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在我国,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2)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3)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

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针对具体运用刑法中提出的问题作出过许多解释,对指导司法实务起了很好的作用。

3、学理解释。

它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

刑法体系解释

刑法体系解释

刑法体系解释
刑法体系是指一系列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一般来说,刑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并且必须有明确的刑罚规定。

这意味着行为人不能以个人喜好、司法机关的武断或其他不明确的标准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体系中的另一个核心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程度和特性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

一般来说,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在犯罪行为所对应的罪名及其刑罚规定上。

3. 犯罪构成要件:刑法体系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能包括: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等。

4. 刑罚构成要件:刑法体系中规定了各种不同刑罚的构成要件。

例如,徒刑的构成要件可能包括:刑期的长短、刑罚执行的方式等。

5. 刑事责任与免责事由:刑法体系中规定了个人是否应当承担犯罪责任的条件与情况。

刑事责任与免责事由包括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自首、是否过失等。

总之,刑法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用来规范社会成员的
行为,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安全和人民权益,并通过刑罚手段实施社会制裁。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体系可能存在差异,但都旨在达到维护正义、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目的。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2011年司法考试教材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对刑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法有: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也在广义上使用。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均属于特别刑法。

3、刑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刑式刑法是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与单行刑法。

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就是指附属刑法。

刑法理论上还有纯粹刑法与不纯粹刑法的分类。

纯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纯粹刑法就是实质刑法。

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完备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毋需参照其他法律。

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作出完备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委任于其他法律时,就是空白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具有两种含义:一是阶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

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

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所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作为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而存在的;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性质的刑法。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与剥削阶级刑法具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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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system of criminal law),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即刑法是由哪些部分组成、其内部结构是如何排列的。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三部分:总则(general provisions)、分则(specific provisions)和附则(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总则有5章,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共101条。

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适用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定罪量刑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分则共10章,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共350条。

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附则1条,规定修订后刑法实施的时间和修订后刑法与刑法实施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刑法的关系。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区分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人们先认识的是具体犯罪,远古时期的刑法规定的往往也仅仅是具体犯罪,只是后来在同具体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人们发现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规律,这些从具体犯罪中抽象出来的一般规律,就形成了现代刑法总则的内容。

因此,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实际上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没有总则的共同性的原理、原则的规定,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和法定刑就难以理解和应用;反过来,没有分则的具体规定,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就无法贯彻和实现。

所以,总则和分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我国刑法的具体规范在刑法典中都是以条文的形式出现的。

“条”虽然分属各有关的编、章、节,但全部采用统一的顺序号码编号,从第1条到452条,不受编、章、节的限制。

“条”下面为款、项。

我国刑法中很多条文都有数个款、项。

例如《刑法》第17条就有4款。

在“款”后面是“项”,通常以(一)、(二)、(三)等基数号码表示。

司法文书引用法律条文时,如有款项时,则应指出引用的是某条、某款、某项。

应当注意,刑法条文中往往有“但书”的内容。

凡在刑法条文中用“但是”这一连接词来表示条文内容转折关系的,从“但是”开始的文字,在理论上称为“但书”。

从内容上看,我国刑法中的“但书”基本上有三种情况:一是表示对前段的补充或相反的情况。

例如,《刑法》第13条在叙述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后,接着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但书”就是从什么情况不认为是犯罪的角度补充说明什么行为是犯罪。

这一“但书”对划清罪与非罪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是表示对前段的例外情况。

例如《刑法》第67条前段在规定了累犯的条件后,后段紧接着规定“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也就是说,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不构成累犯;三是表示对前段的限制情况。

例如《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

可见,刑法条文中“但书”是十分重要的,实践中应严格执行“但书”的规定。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law),就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

任何法律规范,都具有抽象性的特点。

刑法也不例外,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往往要通过解释阐明。

客观情况变化后,也需要通过刑法的解释,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内容。

因此,刑法的适用需要解释。

刑法的有效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1](一)刑法的立法解释
刑法的立法解释(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中的用语和规范本身的含义所作的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同刑法规范本身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属于刑事立法的范畴。

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主要有三种形式:(1)在制定刑法时列入解释性的条文,这通常适用于某些法律术语含义的揭示。

例如,《刑法》第91条到102条对“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重伤”、“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和范围所作的阐明;(2)国家立法机关法律草案说明。

即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草案说明中对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所作的阐明。

例如,1997
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这种解释虽然以法律草案的说明形式出现,但它经国家立法机关讨论确定,并在公布该项法律时同时公布,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3)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某些内容所作的解释。

例如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二)刑法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judicial interpretation),是国家立法机关赋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权力。

根据《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因此,我国司法解释的机关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的范围只限于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法规范的问题,解释的效力只限于全国的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

与解释的机关和效力范围相相应,刑法的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如何具体运用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它对全国的审判工作有普遍的约束力;检察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刑法规范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对全国的检察工作有普遍的约束力。

为加强协调,避免矛盾,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通常采用联合解释的形式,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时还包括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对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法问题共同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它对全国的审判和检察工作均有约束力。

刑法的司法解释通常以解答、解释、规定、公告、意见、标准、通知、批复等形式公布。

其内容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某些法律概念的外延。

如刑法典对一些经济犯罪或财产犯罪的规定,经常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条件,何谓“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些犯罪的数额起点作了规定;(2)明确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行为性质。

如共同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行为,是定贪污罪还是定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一些界限。

又如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何谓“不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3)根据立法精神,
对刑法适用所作的“举重若轻”、“举轻若重”的逻辑解释。

[2]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为了索取赌债、高利贷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理解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这种情况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4)根据立法精神,对刑法本身进行修正。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等。

当然,司法解释的内容只能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忠实于立法原意,遇到法律含义不明时,不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能在刑法之外创制新的刑法规范,更不能设置新的罪名。

对于歪曲立法原意的司法解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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