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三分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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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3版)》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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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第三节法律事实 第四节民事权利
第一节自然人概述 第二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监护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第六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七节自然人人身权制度概述 第八节自然人的人格权 第九节自然人的身份权
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第五节法人的机关 第六节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合伙 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五节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第六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七节无效法律行为 第八节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第九节可撤销法律行为
第一节代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代理权 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总论(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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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注释
法人
内容
整体
分类
民法
能力
第版

全书 法律
代理
总论
制度
规则
行为
民事法律
自然人
关系
内容摘要
第三版《民法总论》(作者刘凯湘)较之前两版的主要不同是对全书整体内容的细节之完善。同时,根据国内 新法颁布、国外法律发展,对有关章节内容进行补充、修改。此外,逐章逐节逐句,对正文文字、引用法条、注 释内容等进行了校订,对衍文、衍字、错漏字、法条引用不确等进行了订正。
第一节时间在民法上的意义 第二节期日和期间 第三节时效制度概述 第四节诉讼时效 第五节除斥期间

民法学分论

民法学分论

民法学分论(李寒劲版)第一编人身权法一、人身权的特征(一)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取得某些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可转化为财产权。

3.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能导致财产损害因而可获得财产性补偿。

(二)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三)人身权具有法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二、一般人格权概念、特征及其内容(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的基本权利。

三、姓名权(一)姓名权的概念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姓名的权利,是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

(二)姓名权的内容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

四、名誉权(一)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享有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信用权(一)信用权的概念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与信赖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荣誉权(一)荣誉权的概念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从中受益且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七、隐私权(一)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具体而言,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信息不为他人知悉、窥视、窃听、刺探、侵扰、使用、公开披露的权利。

第二编物权法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民事主体对物的归属关系;民事主体对物的利用关系和民事主体对物的占有关系。

二、物权的效力(一)支配效力(二)排他效力(三)优先效力(四)请求效力三、物的分类(一)不动产与动产(二)特定物与种类物(三)主物与从物(四)原物和孳息四、物权绝对原则(一)物权绝对原则含义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权原则,即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仅凭权利人意思即可实现且得以对抗任何人的权利属性。

(二)物权绝对原则的内容1、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

2、行使与实现上有任意性和绝对性。

3、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

民法第三编

民法第三编

第十四章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 ㈢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 • 1、“买卖不破租赁”。它是指先设立的承 、 买卖不破租赁” 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 权.这是由于租赁权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对 这是由于租赁权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对 抗效力(即所谓的“租赁权的物权化” 抗效力(即所谓的“租赁权的物权化”)。 合同法》 条规定。 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条规定 • 这一规则也同样适用于租赁权与抵押权的 关系( 物权法》 关系(《物权法》第190条) 条
•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 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 殖权、捕捞权。 • 担保物权包含: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含动产质权、权 利质权)、留置权。
第十四章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 • • • • • •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㈠自物权与他物权 ㈡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动产物权、 ㈢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㈤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㈥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第十四章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 四、物权的优先效力 • ㈠含义 •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 的效力,即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 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 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 效力。
第十四章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 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 •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如,在“一物二卖”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一物二卖” 的场合, 的场合,因交付或登记而先取得标的物所 有权的人, 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 有权的债权人的权利。 有权的债权人的权利。 • 案例:甲有名画一幅,乙丙均欲购买之。 案例:甲有名画一幅,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 万元价格出售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10万元价格出售之, 万元价格出售之 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

民法总论完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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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都是公法 二、公法和私法区分: 为私法划定保障的范围,此领域内私法自治。 为国家划定边界,越此无效。 以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区分为基础。 三、所有都是私法,私法是公法的基础。 凯尔森强烈反对公私法之分:“私法规范无疑体 现了保护国家利益,所谓‘公’益的职能。故且不 论这一特殊情况,人们总不能否认维护私人利益也 是合乎公共利益的。如果不然的话,私法的适用也 就不至于托付国家机关。”
• ◆法理:法理多以基本原则的方式体现出 来,并得到应用。
第四节 作为民法法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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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 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 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 平等原则具体含义包括:
第一编 民法本质论
• 第一节 基本范畴的理解 • 1、民法的概念: • 2、民法的性质与品格:
• 一、民法的性质:功能法还是条件法 • ,私法只是提供一种公正的程序 ,让各个交易主体各显神通 , 只要是遵循了这一程序 ,交易结果就本认为是公正的、可 以接受的 ,质言之 ,法律行为制度的正义观在本质上是一种 程序正义观 ,更确切地说 ,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观。诚如 Canaris所言,“契约正义也明确地具有‘程序的’ 性格。会这样说 ,是因为……主要考虑契约缔结的自发性 , 只有在像暴利行为这样特殊案例中才考虑契约内容的问 题 ;当事人透过契约交涉达成妥协 ,找出一个对二者而言妥 切的解决方法 ,这样的思想明确地又是一种‘程序的’性 格之会性法律渊源进入的途径。立法中 心主义,不能称为立法独尊主义。 • 希腊神话: • 习惯: • ◆习惯的意义:

民法教材目录中英对照

民法教材目录中英对照

民法Civil Law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责任,共六编四十三章。

The book integrates theory with practice,and makes a systematic demonstration of basic theories,institutions and knowledges of civil law.It grounds on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hina,such as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Jus in Rem Law,Contract Law,Law of Succession,combining closely with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It uses legislative and a judicative experiences on civil law in other countries and Taiwan District for reference,absorbs recent theoretical findings by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 academia in civil law.The six parts of the book one Pandect,Jus in rem,Jus ad rem(creditor’s rights),rights of inheritance,personal rights,torts.第一编总论PANDECT第一分编绪论Introduction第一章民法概述Outline of Civil law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the concept of civil law第二节民法的沿革the evolution of civil law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civil relations covered by civil law第四节民法的性质characteristics of civil law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the system of civil law &the science of civil law第六节民法的渊源sources of civil law第七节民法的效力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ivil law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平等原则principles of equality第三节自愿原则principles of voluntariness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s of good faith第五节禁止权力滥用原则principles of prohibition of civil right abuse第六节公平原则principles of fairness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principles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tics&significance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the key elements of 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creation,alternation&termination of 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 and their causes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civil rights,duties&liabilities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civil subjects第四章自然人nature person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第三节监护Guardianship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declarations of missing persons and death第五章法人legal persons第一节法人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法人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legal persons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legal persons’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and capacity to bear civil liabilities第四节法人的机关legal persons’organ第五节法人的分支机构branches of legal person第六节法人的住所legal persons’ domicile第七节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the establishment,alteration&termination of legal person 第八节法人的登记the registration of legal person第六章非法人组织entities without legal person status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合伙partnerships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other entities without legal person status第三分编民事权利客体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categories of 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物things第三节有价证券securities第四节智力成果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第五节其他客体other 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四分编民事权利的变动alternation of civil rights第八章民事行为civil acts第一节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概述introduction of civil acts&civil juristic acts第二节意思表示expression of intention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formation of civil act ing into effect of civil act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civil acts subjuct to conditions&to stipulation of time limit第五节无效的民事行为null and void civil acts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hangeable and revocable civil acts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civil act whose validity is uncertain第九章代理Agency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gency第二节代理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agency第三节代理权authorities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unauthorized agency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limitation of action,prescription&time periods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introduction of time limitation第二节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第三节除斥期间prescription第四节期限time periods第二编物权jus in rem第十一章物权总论introduction to jus in rem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jus in rem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the definition and scope of jus in rem law第三节物权的效力the effect of jus in rem第四节物权的类型categories of jus in rem第五节物权的变动the alteration of jus in rem第六节物权的保护the protection of jus in rem第十二章所有权ownership第一节所有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state ownership,collective ownership,private ownership and others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condominium第四节相邻关系neighborhood rights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acquisition of ownership第十三章共有Joint ownership第一章共有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joint ownership第二章按份共有co-ownership by shares第三章共同共有common ownership第四章准共有quasi-co-ownership第十四章用益物权usufruct on immovabies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usufruct on immovabies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right to contract for management of land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 for construction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homesteads第五节地役权easements第十五章担保物权jus in rem for security purposes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抵押权mortgage第三节质权plege第四节留置权lien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relationship between co-existed jus in rem for security purpose第十六章占有possession第一节占有的概念definition第二节占有的效力与保护the effect and protection of possession第三节占有的取得与消灭the acquisition and elimination of possession第三编债权jus ad rem (creditors’ rights)第一分编债券总论pandect第十七章债的概述introduction of jus ad rem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ctics&key elements of adebt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causes of debts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the position of debt law in civil law and the structure of debt law第十八章债的类型the classification of debt第一节种类之债obligatio generis第二节货币之债pecuniary debts第三节利息之债interests debts第四节选择之债obligatio alternative第五节连带之债joint and seneral liabilites第十九章债的履行performance of debt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the definition and principles of performance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appropriate performance of debt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preservation of loan and guarantee of obligation第一节债的保全preservation of loan第二节债的担保guarantee of obligation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transference and termination of obligation第一节债的转移the transference of obligation第二节债的消灭the termination of obligation第二分编债权分论debts specific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introduction to contract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ontract第二节合同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contract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conclusion of a contract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procedures for formating a contract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contract contents and their interpretation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defenst system in the performance of bilateral contracts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counterargument right for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counterargument right for security第四节不安抗辩权right of plea against the advanced performance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the concept and conditions of the 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the procedure and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contract law liabilities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wrong in concluding a contract第二节违约责任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specific contracts第一节买卖合同contracts for sale第二节互易合同contracts of barter第三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contracts for supply and use ofelectricity,water,gas or heating第四节赠与合同contracts for donation第五节借款合同contracts for loans第六节租赁合同contracts for lease第七节借用合同contracts of loan for usage第八节融资租赁合同financial leasing contracts第九节承揽合同contracts for work第十节建设工程合同contract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ion第十一节运输合同contracts for transportation第十二节保管合同contracts for storage第十三节仓储合同contracts for warehousing第十四节委托合同contracts for commission第十五节行纪合同contracts for brokerage第十六节居间合同contracts for intermediation第十七节合伙合同contracts for partnership第十八节隐名合伙合同contracts for partnership with dormant partners第十九节技术合同technological contract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management of othe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management of other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legal consequences of management of other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unjust enrichment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categories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legal consequences of unjust enrichment第四编继承权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the principles of law of succession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the acceptance,disclaimer,dis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statutory succession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the concept and scope application of statutory succession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the range of heirs at law and the order of sussession第三节代位继承inheritance in subrogation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distribution of the estate in statutory succession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testamentary succession,legacy and legacy-support agreements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estamentarysuccession第二节遗嘱的设立making a will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the alteration,revocation and execution of a will 第四节遗赠legacy第五节遗赠抚养协议legacy-support agreements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the disposition of estate第一节继承的开始opening of succession第二节遗产estate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the partition of the eatate and repayment of the debts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the estate without successors or legatees第五编人身权personal rights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the concept and classifications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和意义the function and significance第三十五章人格权right of personality第一节人格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生命权right of life第三节健康权right of health第四节身体权bodily right第五节姓名权与名誉权right of name第六节肖像权right of portrait第七节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第八节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第九节信用权right of credit第十节人身自由权right of freedom第十一节贞操权right of chastity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general personality第三十六章身份权rights of personal status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第二节荣誉权right to honor第三节其他身份权others第六编侵权责任torts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introduction第一节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juristic characteristics of torts and tort liabilities第二节侵权行为的分类categories of tort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归责原则imputation principles of tort liability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the concept and system of the principles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liability for fault第三节无过错原则liability without fault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orts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行为violations of legal duty第三节损害事实actual losses or damages第四节因果关系causal connection between tortious conducts and damages第五节过错fault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property rights or person rights of other peopl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property rights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life,right of health or bodily right anf corresponging liabilities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nam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portrait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reputation or right of credit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六节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privacy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七节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freedom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八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chastity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九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general personality or right to honor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 第四十一章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joint tort第一节共同加害行为与责任joint injurious act第二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joint dangerous act第三节无意思联络的熟人侵权行为与责任several concurrent tortfeasors第四十二章各类侵权责任particular tortious activities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of state organs or its personnel第三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defective products第四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greatly hazardous operations第五节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pollution第六节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constructions 第七节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working objects第八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domesticated animals第九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by persons without or with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第十节医疗侵权行为与责任medical malpractic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与责任road-traffic accidents and corresponding tort liabilities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breach of security-and-protection-duty and corresponding tort liabilities第十三节校园中侵权行为与责任torts on campus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 第十四节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ies of employor第十五节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ies of independent contractor第十六节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arising out of master&servant relationship第四十三章侵权责任的承担remedies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形式及其适用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ort liabilities and application of remedy methods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damages,the most important remedy method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to property,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damages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emotional damages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reasons for counterarguments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coincidence of tortious liabilities and other civil liabilitiesCredit by 秋爽。

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

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 物 2.行为
(1)给付财产的行为 (2)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成果的行为 (3)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 (2)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应当能够引起一 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范的事实
• 第四节 民法的解释 • 一、立法解释 • 二、司法解释 • 三、学理解释 • 四、文义解释 • 五、体系解释 • 六、扩张和限缩解释 • 七、目的解释 • 八、合宪解释 • 九、比较法解释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 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设立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 一、古代民法 • 罗马法 • 二、近代民法 • 法国民法典 • 三、现代民法 • 德国民法典 • 四、中国民法的发展 • 1.古代中国民法 • 2.近代中国民法 • 3.1949年以后我国的民法 • 1986年《民法通则》 • 1999年《合同法》 • 2007年 《物权法》 • 2010年 《侵权责任法》

民法目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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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从民法的语源来看二、从调整对象来看三、从表现形式来看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是实体法第三节民法的沿革一、古代民法二、近代民法三、现代民法第四节民法的体系一、民法体系的含义二、民法体系的结构第五节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含义二、平等原则的案例第三节私法自治原则一、私法自治原则的含义二、私法自治原则的表现第四节公平原则一、含义二、具体体现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一、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诚信原则的起源三、诚信原则的功能四、我国诚信原则的确立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一、含义二、案例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二节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一、民事权利二、民事义务三、民事责任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二、分类第二分编民事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的效力的关系三、自然人无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第三节监护一、概述二、性质三、监护的分类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五、精神病人的监护六、监护人的职责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第六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二、法人的特征三、法人的本质第二节法人的分类一、学理分类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设立一、法人设立的原则二、法人的设立条件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民事能力的含义二、法人民事能力的限制三、法人人格否认第五节法人的机关与分支结构一、概念二、种类三、法定代表人四、法人的分支机构第六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一、法人的变更二、法人的终止第六章非法人团体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概念二、特征第二节合伙组织一、合伙的概念及特征二、分类三、合伙的出资与财产四、合伙的经营五、合伙的债务承担六、入伙与退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与特征二、客体的范围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二、特征三、物的分类四、特别的物——货币五、有价证券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行为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一、概念二、特征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二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含义和构成二、意思表示的解释三、意思表示瑕疵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二、民事行为的生效第四节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三、效力待定的行为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第九章代理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及其特征二、历史沿革三、制度功能四、适用范围——民事行为五、代理的种类第二节代理权一、概念和性质二、代理权的产生三、代理权的行使四、代理权的终止第三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二、法律后果——效力待定三、表见代理第十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一节期限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二、期限的确定三、除斥期间第二节诉讼时效一、时效制度概述二、诉讼时效制度概述三、诉讼时效期间第二编物权法第一分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性质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基本特征——与债权相比较第二节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第二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法概况一、物权法的概念与地位二、中国《物权法》立法进程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节物权的保护一、物权的确认二、物上请求权三、请求赔偿损失——侵权法的保护第三章物权变动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物权的产生、内容变更与消灭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二、物权变动的种类三、《物权法》物权变动规定的逻辑思路第二节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模式二、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三节动产交付一、交付的含义二、交付的效力三、交付的种类四、单方法律行为导致的动产物权变动——抛弃五、“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第四节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继承或者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二、建造与拆除行为三、征收四、有效判决或者仲裁五、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再次变动第二分编自物权第四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所有权的权能三、所有权的种类第二节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一、善意取得二、添附三、先占四、拾得遗失物五、征收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和特征三、权利内容第五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特征第二节相邻关系的种类一、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二、相邻关系通行权三、利用相邻土地的关系四、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五、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施放污染物六、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第三节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一、处理原则二、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三、侵害相邻权的补救措施第六章共有第一节共有概述一、共有的概念二、共有的特征三、产生原因第二节共有的分类一、按份共有二、共同共有三、准共有第三节共有的分割一、分割的概念和原则二、分割地方式三、分割的效力第三分编他物权第七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含义二、用益物权的体系三、当前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四、准物权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概述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类型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继受取得五、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其特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意义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五节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与区别三、地役权的设立四、地役权的权利和义务五、地役权的消灭第八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导言——担保物权在担保制度中的地位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三、担保物权的种类四、担保物权在民法中的地位五、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六、担保物权的实现七、担保物权的消灭八、主债权与担保物权的时效问题第二节抵押权一、抵押权概述二、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效力四、最高额抵押五、动产浮动抵押第三节质押一、质押的概念二、质押的功能三、质权的特征四、动产质权五、权利质权第四节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二、留置权的成立三、留置权法律关系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存、并存以及人保与物保的并存一、担保物权的竞存二、共同保证三、共同物保四、人保与物保并存第四分编占有第九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含义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性质三、占有的要件四、占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二节占有的分类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五、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第三节占有的效力一、占有的推定效力二、占有的保护第三编债法总论第一章债之原理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体系一、债的概念二、债的特征三、债的体系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五、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第三节债权与债务一、债权二、债务三、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三、不当得利的类型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效力一、不当得利效力概述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第三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无因管理的概念二、无因管理的特征三、无因管理与代理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二、管理他人事务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第三节无因管理的效力一、管理人的义务二、管理人的权利第四编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概述一、人身权的含义二、人身权的特征三、人身权的分类第二节人格权一、人格权的含义二、关于人格权的理论热点三、一般人格权四、具体人格权五、人格权的商品化六、法人(或称社会团体)的人格权七、人格权的延伸保护第三节身份权一、身份权的含义二、亲权三、亲属权四、配偶权五、关于生育权第五编侵权责任法第一分编侵权法总论第一章侵权法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语义分析二、侵权行为的特征三、侵权行为的分类第二节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责任法是什么二、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三、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第三节侵权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第二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一节损害一、含义二、分类三、纯经济损失第二节致害行为一、含义二、注意两点第三节因果关系一、什么是因果关系二、因果关系的判断三、因果关系的证明第四节过错一、过错的概念二、过错的性质三、过错的分类四、过错的判断标准第五节消极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一、抗辩事由的含义二、类型三、正当理由四、外来原因第三章数人侵权第一节数人侵权概述一、数人侵权责任的含义二、数人侵权责任(广义)的分类第二节共同侵权一、概念二、分类三、受害人起诉部分侵权人或放弃对部分侵权人赔偿请求时的处理四、法律对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责任方式与侵权民事制裁一、侵权责任方式二、民事制裁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一、损害赔偿的原则二、财产损害赔偿三、人身损害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分编侵权法分论第五章一般侵权的几个问题第一节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一、含义二、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三、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四、文学作品和新闻侵权第二节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一、侵犯姓名权二、侵害肖像权第六章替代责任第一节替代责任概述一、替代责任的含义二、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特殊关系第二节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一、监护人责任二、用人者责任第七章不作为侵权第一节概述一、不作为侵权的含义二、作为义务的来源和扩张三、我国法上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第二节几种具体的不作为侵权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第八章产品责任第一节产品责任及其性质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二、产品责任的性质第二节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产品具有缺陷二、产品缺陷导致了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三、因果关系四、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第三节产品责任的具体承担一、产品责任义务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二、两者之间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特别规定一、产品责任的第三人责任二、恶意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第九章机动车事故责任第一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含义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第二节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机动车处于道路运行状态二、机动车造使用中实际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了损害三、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过错问题五、减免规则第三节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主体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基础二、我国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具体规定第四节交通责任与其他损害分担制一、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含义二、交强险问题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十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一节医疗损害责任概述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含义二、医疗责任的特征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四、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沿革第二节医疗损害责任的分类及其构成要件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三、医疗产品责任第三节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和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特别保护一、免责事由二、特别保护条款第十一章环境责任第一节概述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二、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第二节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污染环境的行为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事实三、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抗辩事由五、环境污染责任的诉讼时效第三节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形态一、市场份额规则的适用二、第三人过错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十二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一节高度危险责任概述一、高度危险责任的含义二、高度危险责任的特征三、高度危险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第二节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一、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二、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三、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第十三章物件责任第一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概述二、我国的规定第二节工作物致害责任一、概述二、我国的具体规定。

民法总论PPT(课件)阮志盛 3章

民法总论PPT(课件)阮志盛 3章

案例:
1.陈某夫妇与乡政府之间因超生而发生的 计划生育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以管 理与被管理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在性质 上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 系,不具备自治性。
2.乡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严格的依法 对吴某采取相应的计划生育措施,不能 与行政相对人讨价还价、进行交易。因 此,陈某与乡政府所订立的协议是无效 的。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关系:民事行为是当事人 能够以自己的意思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但是民事行 为不一定都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用民事保护方法,防止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使受到侵害 的权利得到恢复。
1、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4、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民 事权利都是既得权。指具备全部权利要件,被当事人实际享 有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期待权指 称的是发生并存续于取得特定权利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债权。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 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 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 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这个 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了,这叫追认权;合同有效成立 以后,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 同关系即告消灭,这叫解除权。这些权利均属于形成权。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通则分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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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物权法张力准备❖一、在民法总论中我们都应当学到什么知识?❖二、在民法总论中我们应当掌握那些学习民法的方法❖三、民法分论在民法学中的地位第二编人身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在民法中的排序先后问题❖理想的排序:人身权¡ª¡ª财产权❖理性的排序:财产权¡ª¡ª人身权第三编物权法第十三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缘起1.作为最原始、最典型的财产法,发挥¡±定份止争¡±之功能2.在历史唯物论之视角下,物权法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体现❖在2007年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有10个,分别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抵押的财产范围、抵押登记的效力、权利质权的标的及留置权。

❖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有14个: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定原则、地役权、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占有制度、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制度、动产交付、所有权的取得、抵押、质押、处分共有财产(动产或者不动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内容。

❖(二)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通过规定静动法律关系中的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归属,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1.物权法的基本调整方法,首先是通过规定物权,而收纳社会生活中之种种财富的占有,利用的事实2.所规定的物权主要对应财富的归属与非归属的两种状态❖(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ª¡ª有体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1.物的归属关系❖核心问题¡ª¡ª何为¡±归属¡±¡ª¡ª一个在解释上容易陷于同语反复的法律概念,可以尝试着¡±描述¡±这一概念❖(1)归属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优越于其他一切民事主体的,对物质资料的支配地位.❖(2)归属还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一定物质资料在面临社会分配时的¡°剩余索取权¡±.❖(3)还可以是指物质资料被他人直接占有\利用时,物主人可以依据间接占有继续支配物质资料,并在利用关系解除以后,恢复到完全支配者的地位的法律上的能力❖(4)归属关系的广泛存在,还代表一个社会对个人财产支配能力的高度信任,故而归属关系没有期限性.❖(5)归属关系可以作为一切财产关系的逻辑起点.例,以下体现物之“归属”关系的有❖A、张某在某公司中拥有的1万股份❖B、李某在银行的1万元存款❖C、王某对合伙经营所的购买的一栋房屋财产享有的合伙人份额❖D、赵某作为某住宅楼业主对屋顶的共有权❖E、陈某创作了某雕塑,而对雕塑作品拥有的著作权❖F、吴某一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答:C D2、物的利用关系使物尽其用,才是物权法最终服务的目的。

046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

046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性质和分类(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本人)。

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979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980条: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有些情况很难判明是为他人利益。

如为他人而非受益人,受益人收益的情况。

(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合同四者的区分1、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三者同属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是意定之债。

2、无因管理与合同。

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之分。

3、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同属法定之债,但无因管理之债因合法行为而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4、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

同属法定之债,但无因管理之债因合法行为而产生,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同样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与合同,侵权行为与合同的区分也好区分。

(三)无因管理的性质1、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一般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的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

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三编 第二章 债权分论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三编 第二章  债权分论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生效前使承诺不发生法 律效力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 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的内容
从实质意义上看,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形式意义 上看,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条款。这里所说的合同内容,是就合同的条款而 言的。依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② 要约的效力期间:要约的效力期间,通常由要约人确定。。 ③ 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就要受到要约的限制,不得 随意撤销、限制或变更要约。 ④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 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予承诺。
(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后生效之前,要约人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使要 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从而将要 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 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 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 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须具备下列构成要件: 1. 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 须一方当事人存在先履行的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 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债务的现实危险。
(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 中止履行债务 2. 解除合同
四、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民法总论第三分编共47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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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民法总论第三分编
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

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

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第三编债法总论第⼀章债与债法概述第⼀节债的概述⼀、债的概念(⼀)债:特定当事⼈之间⼀⽅得请求对⽅实施⼀定的⾏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关系。

(⼆)债权:其中⼀⽅可以请求他⼈实施⾏为的权⼒即债权。

享有债权的⼈是债权⼈。

(三)债务:因他⼈的请求必须实施⼀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叫做债务,负有债务的⼈叫做债务⼈。

⼆、债的要素(⼀)主体:⾃然⼈、法⼈、其他组织(法⼈的分⽀机构、个⼈独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双⽅当事⼈都是特定的(单独享有请求权或者共同享有)1、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义务主体的特定性2、债权的性质:债权是针对特定⼈的请求权(⼆)内容:债券和债务(三)客体:通说认为债的客体即⾏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给付⾏为”或“履⾏⾏为”标的物:债权债务⼈做交付的物品。

债权中标的物不是客体。

但是在物权关系中,标的物即客体。

三、债的分类(⼀)简单之债和复杂之债1、分类标准:2、简单之债:当事⼈之间只有⼀个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个债务构成的债。

3、复杂之债:由若⼲个债务构成,随着时间的推移债权债务会发⽣各种各样的变化。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1、分类标准:按照债的发⽣原因分类2、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的债A “侵权之债”侵权⾏为产⽣的债,损害赔偿,被害⼈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B⽆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帮助别⼈从⽽要求他⼈偿还的债权。

C不当得利之债:没有合法依据受有利益,从⽽造成他⼈损失的债务。

3、意定之债:由当事⼈意思表⽰所引起的债(有民事法律⾏为引起的)主要是合同。

以下三种情况,单⽅⾏为也可以引起意定之债:A捐助⾏为:不同于赠与,赠予有接受,是双⽅⾏为。

(收受贿赂)B悬赏⼴告:附有条件的意思表⽰(要物⾏为的⽣效要件)C遗赠⾏为:(三)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1、划分标准:按照债的客体分类(⾏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财务之债:以交付⼀定财产为内容的债3、劳务之债:以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债4、区分的意义:A财务之债债权⼈利益的实现在于给付的结果(取得特定的财产),⽽不在于给付的⾏为,⽆结果则涉及的债务不履⾏(买苹果)。

民法第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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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第三编
债权总论
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要素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分类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
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含义: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受 国家法律保护的。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债、缔约过失之债 2、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比如捐助行为)是意
定之债,其他都是法定之债。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物(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1、种类(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
标的物的债。
2、特定(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 的债。
特定物如果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 即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司法、海商法等。
(2)意定连带之债 A、合同。如连带保证合同。 B、单方法律行为。如基于遗赠而产生的受遗赠人之间连带之债。
2、按份之债: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 分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分额 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恩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 义务关系。
例1: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中欠下丁900 元债务。问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债务人是一个 还是多个)
单一之债当事人权利义务比较明了,而多数人之债当 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分类的标准是根据各债务 人对外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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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或精神产品,又称之为知识产品。
(二)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二、几种主要的智力成果类型
(一)作品
1、概念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特点 (1)独创性 (2)可复制性
(3)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出产物是不是不动产?有两种观点:一是土地的 组成部分,不是不动产;二是独立的财产,可以 为权利客体,我国《物权法》采后一种观点。 3、区分意义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2)物权类型不同;
(3)诉讼管辖方面的不同。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1、概念

流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限制流通物包括2种: 指法律规定只允许国家所有的物,包括为矿藏、 水流、海域和无线电频谱等。
(3)实用性
(三)实用新型
1、概念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 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主 要区别有,在种类和范围上比发明小得多,只 限于有形体的产品。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
2、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1)新颖性
物是指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如一匹马、一本书 等。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如手表、汽车等。


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 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如工厂、图书馆、 羊群等。
2、区分意义 (1)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 于物 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 立的权利。但现代民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 其 例外。 (2)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的 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 上。但现代民法上的财团抵押为其例外。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感念与特征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 (二)特征 1、利益性 2、客观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1、物 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 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财产。
三、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
(一)票据

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 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 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1、汇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 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2、支票 支票(Cheque,Check)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 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本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注意:物权关系的客体还包括权利,如权利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声光电热等 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自然力也是物权关系的客体。
2、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智力成果 包括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 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 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 系的客体。
种类物是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 予以限定的物。

2、区分意义

在物权法上,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特定物,而非不 特定物;在债权法上,作为给付标的的特定物灭 失,只能以赔偿损失的方法救济。
(四)主物与从物 1、概念

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 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起辅助作用的为 从物。 (1)主物与从物的区分,是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 为主物。 (2)确定从物的标准: 一是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二是须辅助使用;三是须与主 物同属一人;四是从物之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
(二)特征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须为有体物。
3、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二、物的法律意义 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很大程度上 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效与否。
三、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1、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 值的物。 2、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 用途的物。 主要包括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 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 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1)专属于国家的财产

(2)非专属于国家的财产
1)土地、山林、草原、滩涂、荒地等;2)武器 弹药;3)黄金;4)文物;5)淫秽物品。 2、区分意义
没有法律许可,以限制流通物作为交易标的物的 交易行为无效。
(三)特定物和种类物 1、概念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意 思具体指定的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 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上应
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特点是:将美术设计与产品相结合的产 物,不涉及产品的实用功能,只是起到美化产品的 作用。




一是自然性质上不可分;
二是依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如在一定时间内 不许分割的共有物。
2、区分意义: (1)确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共有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可分物,可分割实物, 各得其所;对于不可分物,只能作价值上的分割, 而不能作实物分割,实物可归于一人,由其对他人 所得作补偿,或者将实物出卖,分割所得价金。 (2)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 在标的物属可分物时,产生的利益或负担除法律有 相反规定外,可作为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在标的 物属不可分物时,因产生的利益或负担属不可分债 权或不可分债务,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连带债权或 连带债务的关系。

(2005年卷三多选第52题)下列各选项中, 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己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考点:孳息、物的组成部分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概念

可分物是指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 减损其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依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分割后价 值减损的物。 不可分物有两种:
2、区分意义

孳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 个方面: (1)在物权法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 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采母 物主义;


(2)在债权法方面,买卖合同中,当事 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 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

《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 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 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 得。 《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 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 买受人所有。
(四)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 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 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员应存货人的请求 而填发的有价证券。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 证。既是收到货物的证明,又是凭以提货 的根据。
(五)仓单

第四节 智力成果
一、智力成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物或者说有体物,有广狭二义。
广义上的物,是指物理学意义上的一切物,除我们通常 所谓的不动产和动产之外,日月星辰以及人体本身均包 含在内。 狭义上的物,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 物。 王泽鉴: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 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4、非物质利益
包括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生命、健康、名誉、 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 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5、权利
6、有价证券
性质上有争议——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仓单 和提单等),是特殊的物;又可以作为债权的客 体(如本票、债券等),此时不是物。
第二节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债券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 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 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 债务凭证。
(三)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或私 下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的股本身份和权利, 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担义 务的凭证。



在古代罗马,人们所称的物,是指除自由人外而 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管是对人有用的, 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均属于广义的物。至于 奴隶,在罗马奴隶社会,它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 而被法律规定为权利义务的客体,也是一种物。

随着人类认识的提高和法学思想不断发展,罗马 法逐渐把物限定为一切人力可以支配、对人有用, 并能构成人们财产组成部分的事物,在优帝《学 说汇编》中,它包括有体物、权利和诉权,又称 “财物”(bona),这是狭义的物。无体物如 债权、用益权、地役权等 。
2、区分标准


(五)原物与孳息 1、概念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所 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以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法 定孳息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租 金、承包金和利息等。
注意: (1)孳息也是独立物;
(2)天然孳息不同于劳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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