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培训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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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现代农业国际合作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企业赴境外培训团组安全管理及境外突

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公司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公司出国(境)培训项目安全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紧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杨管安委发〔2018〕6号)和杨凌示范区国资委《关于印发紧急开展杨凌示范区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的通知》(杨管国资发〔2018〕58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以下简称:培训团组)安全管理及在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境外突发事件是指在境外突然发生,对公司培训团组及其成员的政治安全、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

失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以及社会治安等事件。

第三条培训团组安全管理及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按照依法办事、规范高效、协同紧密、妥善处置的总原则实行。

第四条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外事办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报批、实施、总结等各阶段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公司要从充分考虑避开往访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在培训项目执行前,须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出国(境)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食宿安排、交通及车辆、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

第六条严格实行团长负责制和境外安全责任制,明确团长作为团组管理和安全第一责任人。团组要组建管理团队,并设立安全员,协助团长处理管理及安全事务。团长及管理团队成员名单、境外联络方式须进行备案。

第七条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每位参训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并根据团组成员实际情况,提醒携带必需的药品、器械等。

第八条公司要在培训团组出发前,准确掌握团组成员的思想动态、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生活习惯、个人嗜好等

情况,以及拟赴国家或地区的气候、环境等信息,研究对策,做好预案。

第九条公司必须在团组出发前组织规范的行前培训,在开展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外事纪律等教育的同时,重点开展有关政治安全、人身安全、财物安全等知识培训,增强防范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未经行前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参加出国(境)培训。

第十条公司要编印团员手册,重点介绍拟赴国家或地区的国情常识,公布报警电话、我国驻外机构的联系方式以及投保机构救援电话等应急救援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须安排专人与团长及安全员保持24小

时联络畅通,定期联系并实时掌握团组在外情况。中长期培训团组,每周必须向组团单位报告一次培训进展及安全情况。团组在外期间,团长要与公司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培训团组在外情况。

第十二条培训团组在外遇到突发事件,应按相关规定和处置原则,立即组成“境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由团长或管理团队成员顺序担任组长,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组团单位。

第十三条公司接报后,应立即组成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领衔的“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启动

应急处置程序,提出媒体应对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示范区外事办。

第十四条培训团组发生人员伤亡的,团组应直接或通过境外接待方及时报警,同时,在第一时间迅速报告我国在当地的驻外使(领)馆和投保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迅速采取自救工作。情况严重的,公司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指示,及时安排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尽快赶赴事发国家或地区参与或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培训团组发生财物失窃的,应立即报警,向警方准确提供事发时间、地点及失窃金额、物品等详细情况,配合警方调查或侦查,并通过境外接待方保持与警方的联系。财物在运输过程中遗失的,要及时通过境外接待方向相关承运机构查询、投诉、索赔。遗失证照的,应及时报告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培训团组成员因身体原因需就诊住院的,应及时安排专人陪护,并通过境外接待方及时办理相关就医以及理赔手续。情况严重的,按组团单位的指示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培训团组发生人员走失的,应在境外接待方的协助下,及时联络走失人员。若超过一定时限联系不上,应及时报告我国驻外使(领)馆,并根据指示实施报警等处置办法。走失人员未回归团组前,要妥善保管好其行李、物

品。团组启程回国前仍未找到走失人员的,可根据组团单位的指示,妥善处置后续事宜。

第十八条境外媒体就突发事件进行采访的,由团长或管理团队成员顺序作为发言人,根据组团单位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指示,本着积极主动、口径一致、客观谨慎的原则妥善应对。采访情况要及时报告公司和我国驻外使(领)馆。

第十九条培训团组回国后,公司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并提出书面报告,认真总结经验,制定改进措施。因人为因素造成突发事件或后果严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事件处理报告及处理结果要书面上报公司。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杨凌现代农业国际合作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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