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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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中的“新旅游法”
一、中国旅游业现状及旅游法的颁布背景
据悉2010年,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十一五”期间我国旅游业投资势头旺盛,在投资规模上,全国“十一五”开发的大型旅游项目达12697个,未来我国旅游需求将快速增长。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根据中国政府所制定的远景目标,到2020年,中国入境旅游人数将达到2.1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8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500亿美元,总收入将超过3000亿美元......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市场乱象所困扰,旅游者投诉无门,执法者无法可依的问题较为突出,旅游消费者和旅游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而我国目前却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不相匹配。因此制定专门的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便成为迫切需要。
二、旅游法的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的颁布,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使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旅游法从国家层面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旅游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了全面、科学规定。我认为,旅游法的颁布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
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有重大作用。
三、新旅游法带来的影响
(一)对旅游市场的整体影响:我国首部《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首部维护游客消费权益、规范旅游行业秩序、促进旅游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的法律必然会引起诸多关注。在我看来,《旅游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全面、科学、指导性强,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因此,《旅游法》在一定意义上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新旅游法将有助于解决目前中国旅游市场存在的几大问题:旅游者投诉无门、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景区门票随意涨价、导游薪酬低收回扣、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在旅游法中皆有相应规定条例针对以上问题:
1.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条例: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
2.景区门票随意涨价——条例:关于景区门票随意上涨本条例明确提出了,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合并景区单项票、涨价应举行听证会(出席人员须含旅游者)。
3.导游薪酬低收回扣——条例: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被吊销导游证三年不得重新申请;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
4.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条例:从旅游到此一游到颐和园随地小便,国人在旅游文明方面应该重视起来。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5.旅游者“投诉无门”——条例:旅游投诉经常被旅游者认为是最难的事情。针对旅游投诉,新旅游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
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6.不可抗力责任分担——条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在这部法律中,以上六大条例下足了整治旅游市场乱象的勇气。尽管针对的问题看似仍不全面,但却能够真正遏制旅游市场的不正之风。比如“不得安排购物”直接铲断旅行社与地方商家之间的利益链。在旅行中,最不愿意出现的一幕无疑就是导游安排的购物,甚至是强制购物,因为在这个项目,导游可以依据游客的购买金额获得不菲的提成。这就促使导游刻意安排各种购物项目,这不仅让游客反感,更直接损害游客的利益。尤其是一旦出现强制购物之后,游客的利益更是大打折扣。其次,“取消自费项目”将旅行价格更加直观透明化,让游客们放心消费。由于在以往的旅游市场中,在合同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自费项目,这些项目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陷阱。对于一个旅行团的人来说,参加与不参加都是一个问题。参加的话会付出更多的金钱,不参加的话,导游的服务质量又不能保证。而“十一”之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这样的规定,将团费更加直观透明化,可以让游客放心消费。另外,针对旅游市场监管存在多头执法,旅游者投诉无门的问题,旅游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这样有助于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及监督、促进旅游行业秩序的日渐规范。
(二)对旅游相关行业的影响:
酒店业:《旅游法》的出台,价格上涨或成为旅游产品不可避免的趋势之一。部分消费者转而选择性价比较高的自由行、自助游。这一转变,预计《旅游法》实施初期,旅游产品合同价格的增加及自由出行比例的增加,将为经济型酒店带来更多客流。不同于星级酒店的旅游社团体接待业务,经济型酒店多以商务差旅和自助游的散客为主。《旅游法》规范了旅游业,能够极大促进游客自主出行,对经济型酒店行业是利好消息。纵观整部《旅游法》,对酒店行业影响最大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