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法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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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法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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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法的法律地位的理解,可以分为两个层面来探讨,其一是部门法地位,即劳动法作为部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相对位置;其二是法域地位,即劳动法是公法还是私法,抑或是两者特点兼具,属第三种法域社会法。

(一)劳动法的部门法地位

笔者认为,劳动法是作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存在的。劳动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其应为独立的部门法。该观点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学界通说。①

劳动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体现在:

1.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方面,劳动法源自传统民法。其一,劳动法中的制度设置来自传统民法中的债法;其二,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源自属于传统民法调整对象的雇佣关系。

另一方面,劳动法又与传统民法不同,超越了传统民法。工业劳动社会化要求:其一,传统民法以形式平等为价值追求,劳动法以实质平等为价值追求;其二,传统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形式上平等的财产关系而实质上隶属的人身关系;其三,传统民法采自治的调整模式,而劳动法采自治与强制的兼容模式。

2.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方面,劳动关系是行政法具体实施的领域之一,行政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及劳动法的实现起到了保障和协助作用。

另一方面,二者的区别在于:其一,行政法具有单方性和主动性,突出效率价值,而劳动法则以实质公平为主要价值追求;其二,行政法律关系中,内部行政关系以隶属上下级管理为主,外部行政关系以行政职权的强制主导,而劳动法则综合运用个体自治、团体自治以及国家强制的调整模式;其三,行政法主要以国家利益为本位,劳动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3.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一方面,二者产生的社会背景相同,都是社会法,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劳动法。

另一方面,二者的区别在于:其一,功能不同,劳动法主要协调劳动关系的运行,而社会保障法则是为了预防和补偿社会风险所导致的损害;其二,调整模式不同,劳动法以个体

自治的调整模式为主,以团体自治和国家干预为辅;而社会保险则是以国家干预为主,以个体自治和团体自治为辅。

(二)劳动法的法域地位

笔者认为,劳动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具有公私兼容属性的社会法。

原因在于:其一,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公私兼容。作为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 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②劳动法以个体自治的调整模式为主,以团体自治和国家干预为辅。其二,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从利益本位的角度来看,私法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公法则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社会法则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劳动法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工业劳动社会化导致资本家过度压榨劳动者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倾斜保护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③因此,劳动法属于社会法。

参考文献:

董保华.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1(03)

林嘉. 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J]. 法学家. 2002(01) 林嘉.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②董保华:《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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