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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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出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出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出境管理制度学校教师出境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师的出境行为,保障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非在编教师和外聘教师出境的管理。

第三条:出境申请1.教师如需出境,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部门或学校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出境事由、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2.学校相关部门收到教师的出境申请后,应及时召开审核会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审议决定是否批准出境。

3.院、系外聘教师需经所在学院、部门出境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复核后,方可出境。

第四条:出境审批1.校内教师每年在校外参加学术交流、学术会议等活动或因公务需要的出境,须经所在学院、部门或学校行政机关审批,并报学校外事办备案。

2.临时出境(出席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交流、因特殊情况离校等)需提前三天向所在学院、部门或学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事后填写出境记录表。

3.教师出境的时间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出境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向所在学院、部门或学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出境责任1.任何教师出境后,必须按期返校。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必须提前向学校行政机关请假并说明原因。

2.教师在出境期间发生意外或遇到突发情况,必须及时向学校行政机关报备。

3.教师在出境期间,作为学校的代表,必须严守学校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第六条:出境违规行为处理1.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出境,或超期未归,学校将按照相应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2.教师在出境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校教师出境管理的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学校教师出境管理的负责人为学校行政机关,具体责任人为各学院、部门相关负责人。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学校教师的出境行为,保障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合同制教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合理审批,严格把关;(三)安全有序,服务高效。

第二章出入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教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提交申请:教职工向所在部门提出出国(境)申请,说明出国(境)目的、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二)审批程序: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同意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办理手续:经审批同意的,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教职工出国(境)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出国(境)前,应向学校报告行程安排,保持通讯畅通。

(二)出国(境)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三)出国(境)结束后,应及时向学校汇报行程及收获。

第三章出入境纪律与监督第六条教职工出入境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资格;(二)严禁擅自延长出国(境)期限;(三)严禁非法滞留、非法就业;(四)严禁携带违禁品出国(境)。

第七条学校设立出入境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教职工出入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教职工,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出国(境)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教职工出国(境)费用管理第十一条教职工出国(境)费用按照以下原则管理:(一)因公出国(境)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二)因私出国(境)费用由教职工本人承担;(三)学校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协助。

第十二条教职工出国(境)费用报销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入境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因公出国第一条因公出国是指我校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公费留学、进修、考察、访问、开会、开展学术交流等各种公务出境活动。

按照在国(境)外停留期限的不同,因公出国分为公派出国(境)研修和短期因公出国(境)。

第二条公派出国(境)研修是指申请人经学校审批同意,以学校在职人员身份,到国(境)外从事3个月(含)以上的进修、访问、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攻读学位等研修活动。

短期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国(境)外方邀请,并从相关渠道取得经济资助或利用研究项目经费,经学校同意,以公派方式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参观访问、考察、培训、合作科研等活动,在国(境)外停留期限在3个月以内。

第三条公派出国(境)研修分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形式。

国家公派是指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由国家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等出国(境)研修形式。

单位公派是指除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形式以外,由学校按需选派的其他出国(境)研修形式。

第四条公派出国(境)研修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对于国家公派出国研修的某些特殊项目,根据需要,留学时间可按项目要求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五条公派出国(境)研修派出类别以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为主,根据情况可少量派出博士后。

除特殊需要外,学校一般不派出攻读学位。

第六条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以及良好的外语水平。

申请留学的专业领域与本职工作相关,是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骨干或培养对象。

3.身心健康,能完成出国任务。

4.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其他条件1.对新进教师,原则上应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师资博士后除外),方可申请公派出国(境)研修。

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确保出国境活动的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行为。

第三条因私出国境应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出于个人意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影响工作,不得以公款支付私费。

2. 诚信原则: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3. 安全原则: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关注个人安全,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程序: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前,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 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外事办公室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外事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3. 教职员工出国境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4. 教职员工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出国境情况,并提交《因私出国境回国报告》。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的审批: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出国境申请表;(3)出国境事由说明;(4)出国境所需费用证明;(5)其他相关材料。

2. 学校外事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 对不符合出国境条件的申请,外事办公室将不予批准。

第六条因私出国境的纪律: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得涉及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

2.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所在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

2.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国(境)行为,保障教育质量及国家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出国(境)的情况。

三、申请条件:1. 教职工应为合法的学校员工,持有有效的岗位聘任证明。

2. 教职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出行人员的条件。

四、申请程序:1.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30天内,需向学校提出出国(境)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学校根据教职工的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则将申请转交至学校外事办公室进行终审。

3. 外事办公室对教职工的申请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批准。

五、申请材料:1. 出国(境)申请表格(包括相关个人信息和出行计划)。

2. 教职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合法学校员工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批准条件:1. 教职工的出国(境)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2. 教职工的出国(境)行为应尊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影响学校教育质量。

3. 教职员工在出国(境)期间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行为,不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形象。

七、管理措施:1. 学校外事办公室将对教职工出国(境)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2.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应仔细了解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风土人情,并遵守相关规定。

3. 出国(境)期间,教职工应及时向学校外事办公室报备行踪,保持紧密联系。

4. 如教职工违反批准条件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学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纪律处分。

八、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如有其他不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

九、出国(境)费用:1. 教职工出国(境)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学校不负担其经济支持。

2.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应确保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以支付出行期间的费用。

十、安全保障:1. 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应仔细研究目的地国家的安全情况,提高安全意识。

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制度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入境管理,保障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出入境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事业编以及聘任制教职工。

三、责任部门1. 学校人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2. 每个学院、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教职工的出入境管理情况。

四、申请手续1. 教职工申请出国(境)务必提前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出国(境)申请书,注明出入境时间、目的地、事由等;(2)护照复印件(至少还有六个月以上有效期);(3)出入境审核表;(4)其他相关材料。

2. 学校人事处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向教职工发放《教职工出国(境)通知书》。

五、出入境管理责任1.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办理护照、签证、出入境手续等事宜,保持证件的有效性。

2. 教职工离开国(境)前必须向学校提前报备,并接受学校人事处的审核决定。

3. 教职工在国(境)外停留期间,必须保持与学校的联系,定期向学校汇报个人情况。

4. 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禁止从事与所在单位无关的商业活动。

5. 教职工在国(境)外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安排回国,必须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报备,配合学校的相应安排。

6. 教职工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丢失或损坏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然后向学校人事处申请补办。

六、违规处理1. 教职工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的,将受到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处罚,并将给予相应的学校纪律处分。

2. 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从事商业活动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教职工未按规定向学校报备、联系的,将受到警告、记过等处分。

4. 教职工故意瞒报出国(境)事宜的,将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 教职工不遵守学校出入境管理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人事处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行为管理。

三、申请与审批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出国目的、时间、地点、行程安排等。

2. 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出国目的正当、合理,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3. 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外事办公室审批。

4. 学校外事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确保申请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

5. 经审批同意的,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办理出国(境)证件和签证等相关手续。

四、出国(境)行为规范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

2. 出国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务活动相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内部信息。

3. 出国期间,应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

4. 出国期间,应保持与学校及部门的沟通,及时报告出国期间的有关情况。

5. 出国期间,应购买旅游保险,确保自身安全。

五、回国后报告1. 教职员工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出国期间的有关情况,包括行程、收获、心得体会等。

2. 部门负责人对回国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出国期间的纪律要求得到遵守。

六、监督管理1. 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对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3.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校教师私事出国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私事出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师私事出国行为,确保教师出国活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在职教师因私事出国。

第三条教师出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国际礼仪,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自身形象。

第二章出国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教师因私事出国,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学校教师私事出国申请表》。

第五条申请出国需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2. 出国事由证明:如邀请函、旅游计划等;3. 出国时间、地点、行程安排;4. 出国费用预算;5. 学校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学校成立教师出国审核小组,负责对教师出国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1. 教师出国事由是否正当、合理;2. 出国时间是否与教学任务、学校工作安排冲突;3. 出国费用预算是否合理;4. 教师出国期间是否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形象。

第七条审核小组对教师出国申请进行审核后,形成审核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教师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出国期间管理第九条教师出国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条教师出国期间,应保持与学校的联系,及时报告出国期间的行程、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教师出国期间,如遇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学校报告,并积极配合学校处理。

第四章出国归来管理第十二条教师出国归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交《学校教师私事出国归来报告表》。

第十三条学校对教师出国归来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旨在规范学校教师私事出国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提高教师出国活动的质量和效益。

教师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切实维护学校形象。

学校出国境证照管理制度

学校出国境证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出国境证照管理,规范出国境证照申办、使用、回收等环节,确保出国境证照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师生及各类工作人员出国境证照的管理工作。

三、证照种类1. 学生证照:护照、签证、通行证等;2. 教职工证照:护照、签证、通行证等;3. 其他证照:根据出国境活动需要,可申办其他相关证照。

四、证照申办1. 学生证照申办:(1)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出国境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学院统一向学校外事办公室申请;(2)外事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协助学生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照;(3)学生应按时提交相关材料,配合办理证照。

2. 教职工证照申办:(1)教职工需向所在部门提交出国境申请,经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部门统一向学校外事办公室申请;(2)外事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协助教职工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照;(3)教职工应按时提交相关材料,配合办理证照。

3. 其他证照申办:(1)根据出国境活动需要,由申请者向学校外事办公室提交申请;(2)外事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协助申请者办理相关证照;(3)申请者应按时提交相关材料,配合办理证照。

五、证照使用1. 学生、教职工在出国境期间,应妥善保管证照,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或伪造;2. 证照仅限于出国境活动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3. 如证照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学校外事办公室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补办。

六、证照回收1. 学生、教职工出国境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证照交还学校外事办公室;2. 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对回收的证照进行整理、归档;3. 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证照使用期限,需提前向学校外事办公室申请。

七、责任与处罚1. 学生、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 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制度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教师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师出国出境管理,规范教师出国出境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包括出国访问、进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出国出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不受损害;(二)加强管理,确保教师出国出境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服务教学,提高教师国际化水平,促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出国出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教师出国出境申请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国出境申请表;(二)出国出境计划;(三)所在单位意见;(四)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函、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条学校设立出国出境审批委员会,负责对教师出国出境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六条出国出境审批委员会根据以下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一)申请目的明确,符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二)申请者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外语水平;(三)申请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四)申请者出国出境活动期间,能够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经审批委员会批准的教师,需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时返回。

第三章出国出境活动管理第八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

第九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应按照学校要求,定期向学校报告活动情况,保持与学校的沟通联系。

第十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一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有损我国利益和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在出国出境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教师,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师,学校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擅自出国出境的;(二)出国出境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三)有损国家利益和学校声誉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和服务,稳定师资队伍,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管理。

在职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校党委组织部相关规定办理。

涉密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按有关规定到学校保密部门办理审查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因私出国(境)是指教职工以个人身份前往国(境)外自费留学(研修)、探亲、旅游、访友、定居(仅限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

第二章审批条件第四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不论出国(境)时间是否为假日、假期,均应提前申请,并对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旅游、访友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时间安排应以学校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为主。

第五条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研修)原则上需先办理辞职离校手续,并将人事关系转至校外。

教师岗位因工作需要自费出国(境)留学(研修)且所在单位同意的,经学校审批可保留编制。

第六条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若申请延长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旅游、访友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教职工及其他按合同制管理的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期限不得超出本人聘用合同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的除外。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批准其出国(境)。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应提前向所在单位申请,审批、备案手续完成后,方可办理出国(境)。

第十条在职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进修),应提前六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外方正式录取通知或邀请函,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在职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探亲应提前申请,填写《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备案表》)提交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某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办法

某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办法根据中共**市委组织部《**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规程》(佛组通〔2018〕110号)、《**市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佛组通〔2019〕9号)精神及《佛教人〔2019〕40号--**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出国(境)证照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市华英学校教职工出国(境)证照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证件”,是指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对象1.事业单位公职人员;2.学校自主编制人员3.应纳入备案管理的人员。

4.学校校级领导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三、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一)次数要求。

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4次;有就医、奔丧、继承等特殊情况,超出出国(境)次数的,报批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时间要求。

1.科级干部出国旅游不超过15天,去香港或澳门旅游不超过7天,出国(境)探亲不超过20天。

科级干部不得同时申请因私出国和因私出境,不得同时申请赴香港和澳门;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只能办理“三个月一次”签注。

2.公职人员(含自主编)每年因私出国(境)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公休日时间。

四、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要求(一)由学校校长办公室统一集中保管符合我校管理对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个人不得私自保管;并建立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台账,负责登记、发放、追缴等工作。

(二)学校校长办公室应动态记录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时间、目的地、审批情况;校级领导需交回执等相关信息。

(三)如遗失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应向学校校长办公室及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程序办理申报遗失手续。

(四)学校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发放”的原则,把好因私出国(境)证件发放关口。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回国后,10日内将所持证件交回校长办公室(如果在寒暑假期间,需在开学后10日内将所持证件交回校长办公室),并报告因私出国(境)情况。

小学学校教师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教师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学学校教师因私出国境管理,规范出国(境)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因私出国境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教师因私出国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章出国(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教师因私出国境,应提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教师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第五条申请出国(境)的教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二)出国(境)事由证明;(三)出国(境)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四)配偶、子女情况说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校审批出国(境)申请,应严格审查以下内容:(一)出国(境)事由是否合理;(二)出国(境)时间是否与教育教学工作冲突;(三)出国(境)预算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四)出国(境)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学校应在收到教师出国(境)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符合出国(境)条件的教师,应批准其出国(境)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并拒绝批准。

第八条教师出国(境)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出国(境)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国(境)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条教师出国(境)期间,应定期向学校报告行踪,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教师出国(境)归来后,应向学校提交出国(境)报告,内容包括:(一)出国(境)时间、地点、目的;(二)出国(境)期间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三)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对教师因私出国境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教职工护照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护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教职工护照管理,确保护照使用安全、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护照管理职责1. 校长:负责全校教职工护照管理工作,监督护照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2. 人事处:负责教职工护照的申请、发放、回收、归档等工作。

3. 教职工:严格遵守护照管理制度,确保护照使用安全、规范。

三、护照申请与发放1.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需要申请护照的,须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校长签字的出国(境)申请表;(3)因公出国(境)任务书或邀请函;(4)护照照片。

2. 人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护照。

3. 护照发放后,人事处向教职工出具《护照领用登记表》,并告知护照使用规定。

四、护照使用与管理1. 教职工须妥善保管护照,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变造。

2. 教职工出国(境)期间,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返回学校,并将护照交回人事处。

4. 教职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报告人事处:(1)护照遗失、被盗或被他人非法扣押;(2)护照因故损坏,无法正常使用;(3)护照内有被查处的违法记录。

五、护照回收与归档1. 教职工出国(境)任务完成后,应将护照交回人事处。

2. 人事处对回收的护照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护照完整、无损坏。

3. 人事处将回收的护照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六、奖惩1. 对严格遵守护照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护照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校教师因私出境制度

学校教师因私出境制度

一、制度目的
为了规范学校教师因私出境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学校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在职教师因私出境。

三、出境申请
1. 教师因私出境,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出境原因、时间、目的地、出行方式等。

2. 申请材料应包括:
(1)因私出境申请表;
(2)有效护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3)出境旅行计划;
(4)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出境证明。

四、审批程序
1. 学校成立因私出境审批小组,负责对教师因私出境申请进行审批。

2. 审批小组对教师因私出境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出境原因是否符合实际;
(2)出境时间是否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3)出境目的地、出行方式等是否安全;
(4)申请人是否存在不良记录。

3. 审批小组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批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五、出境管理
1. 教师因私出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境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教师出境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学校能及时了解其动态。

3. 教师出境归来后,应及时向学校汇报出境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纪律与责任
1. 教师因私出境,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不得弄虚作假。

2. 教师因私出境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造成不良影响,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3. 学校对违反本制度的教师,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教师护照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护照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为加强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规范教师护照的使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临时聘用教师及校聘外教。

三、护照管理职责1. 学校人事部门负责教师护照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归档等工作。

2. 教师本人负责护照的保管和使用,确保护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对教师护照的监管,确保护照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护照申请与审批1. 教师需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向人事部门提交护照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人事部门对教师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 审批通过的,人事部门将护照发放给教师。

五、护照使用与管理1. 教师在使用护照时,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途径。

2. 教师出国(境)需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出国(境)申请表》。

学校将根据教师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审批出国(境)事宜。

3. 教师出国(境)期间,需妥善保管护照,不得遗失、损毁或借给他人使用。

4. 教师回国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护照交回人事部门。

六、护照回收与归档1. 教师离职、退休或死亡,人事部门将在五个工作日内收回护照。

2. 人事部门将回收的护照进行归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违规处理1. 教师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故意损坏、遗失护照的,承担赔偿责任;(2)借给他人使用护照的,取消出国(境)资格;(3)使用护照进行非法途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学校对教师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我校教师护照的管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教师出入境管理制度范本

教师出入境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与意义为了规范教师出入境管理,确保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教师个人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及教职工。

三、管理制度1. 出入境申请(1)教师因公出国(境)或因私出国(境)需办理相关手续,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2)因公出国(境)的教师,需提交出国(境)任务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材料;因私出国(境)的教师,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相关证件。

2. 出入境审批(1)学校设立出入境管理办公室,负责教师出入境的审批工作。

(2)因公出国(境)的教师,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审批;因私出国(境)的教师,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审批。

3. 出入境培训(1)教师出国(境)前,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了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礼仪规范。

(2)培训内容包括:国际形势、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礼仪规范、外事纪律等。

4. 出入境纪律(1)教师出国(境)期间,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2)教师出国(境)期间,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停留时间,不得从事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活动。

(3)教师出国(境)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与学校联系,并按照学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 出入境报销(1)教师出国(境)期间,产生的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报销。

(2)报销材料包括:出国(境)任务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签证、机票、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电话费等发票。

6. 出入境归国后的工作交接(1)教师归国后,需向学校提交出国(境)工作总结。

(2)学校根据教师出国(境)期间的工作表现,对教师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监督与处罚1. 学校设立监督小组,对教师出入境工作进行监督。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3. 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学校出入境证照管理制度

学校出入境证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师生出入境证照管理,确保师生合法、安全、有序地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师生及因公出访的教职工。

第三条学校出入境证照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办理出入境证照。

(二)公开透明:证照办理流程公开,办理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高效便捷: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证效率。

(四)安全保密:确保师生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章出入境证照办理第四条出入境证照办理包括护照、签证、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

第五条学校设立出入境证照办理服务窗口,负责以下工作:(一)接收师生提交的出入境证照申请材料。

(二)审核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退回。

(三)办理出入境证照,包括签证、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

(四)协助师生解决出入境证照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师生办理出入境证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学历、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照片、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出入境证照办理时限:(一)护照:30个工作日。

(二)签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签证政策确定。

(三)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30个工作日。

第三章出入境证照管理第八条学校对师生持有的出入境证照进行统一管理,包括:(一)建立师生出入境证照档案,详细记录证照信息。

(二)定期对师生证照进行清理,确保证照信息准确无误。

(三)对遗失、损坏的出入境证照及时补办。

(四)对过期、失效的出入境证照及时更换。

第九条师生出境前,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办理相关保险,确保人身安全。

(二)了解目的地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当地风俗习惯。

(三)关注出行安全,做好自我保护。

(四)按照学校要求,做好行前准备工作。

第十条师生入境后,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及时向学校报告入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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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因私出国(境)回执单
3.因私出国(境)证件借出归还登记表
4.因私出国(境)半年情况统计表
六、因私出国(境)纪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为自己或他人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二)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
(三)不准以申请旅游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办理公务。
(四)不准同时使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五)不准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和以公费的形式,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
(四)学校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发放”的原则,把好因私出国(境)证件发放关口。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回国后,10日内将所持证件交回校长办公室(如果在寒暑假期间,需在开学后10日内将所持证件交回校长办公室),并报告因私出国(境)情况。
(五)学校教职工新领、换领因私出(境)证件的,须在发证后10日内将证件交回校长办公室保管。
四、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要求
(一)由学校校长办公室统一集中保管符合我校管理对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个人不得私自保管;并建立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台账,负责登记、发放、追缴等工作。
(二)学校校长办公室应动态记录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时间、目的地、审批情况;校级领导需交回执等相关信息。
(三)如遗失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应向学校校长办公室及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程序办理申报遗失手续。
(六)对无特殊原因未及时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校长办公室要主动催交,对拒不交出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处理。
五、因私出国(境)情况汇报制度
学校办公室应对全体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填写《因私出国(境)证件借出归还登记表》(附件3)以备查。每半年向市教育局报送《因私出国(境)上(下)半年情况统计表》(附件4)。如发现出国(境)记录情况异常的,应及时报告。
(二)时间要求。
1.科级干部出国旅游不超过15天,去香港或澳门旅游不超过7天,出国(境)探亲不超过20天。科级干部不得同时申请因私出国和因私出境,不得同时申请赴香港和澳门;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只能办理“三个月一次”签注。
2.公职人员(含自主编)每年因私出国(境)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公休日时间。
(六)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
(七)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
(八)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
(九)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处理。
七、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及报备工作。凡申请出国(境)人员,需填写《**市华英学校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审核,呈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登记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借取手续;校级领导申请出国(境)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批和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证件”,是指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员
3.应纳入备案管理的人员。
4.学校校级领导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
三、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
(一)次数要求。
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4次;有就医、奔丧、继承等特殊情况,超出出国(境)次数的,报批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市委组织部《**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规程》(佛组通〔2018〕110号)、《**市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佛组通
〔2019〕9号)精神及《佛教人〔2019〕40号--**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
员出国(境)证照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市华英学校教职工出国(境)证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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