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最容易触及的20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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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最容易触及的20个罪名

公司高管最容易触及的20个罪名

公司高管最容易触及的20个罪名导读: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尤其是公司的高管,在履职中必须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注意法律风险防范,如果严重损害到公司利益,公司高管人员不仅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还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风险。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贪污罪【《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挪用公款罪【《刑法》第272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易触犯的刑事罪名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易触犯的刑事罪名
2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2.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
23.受贿罪;
24.行贿罪;
25.单位受贿罪;
26.合同诈骗罪;
27.对单位行贿罪;
28.单位行贿罪;
29.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
1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2.生产、销售假药罪;
1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
(五)知识产权保护环节
14.假冒注册商标罪;
15.假冒注册商标罪;
16.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六)环境保护环节
17.污染环境罪等。
(七)市场营销环节
18.非法经营罪;
19.强迫交易罪等。
(八)业务往来环节
2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设立运营环节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二)融资环节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6.集资诈骗罪;
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
(三)安全生产环节
8.重大责事故罪;
9.危险物品肇事罪;
10.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四)产品质量环节

公司高层扣分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高层扣分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高层扣分管理制度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为了规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促进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良好形象和职业道德,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总经理等。

第三部分扣分项目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2. 违背公司价值观和企业文化的行为3.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4. 涉及公司利益的损害行为5. 对员工实施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6.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7. 严重失职或渎职的行为8. 违约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9. 对外泄露公司机密信息的行为10. 其他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第四部分扣分标准1. 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扣5-10分2. 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扣10-20分3. 较大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扣20-30分4. 对员工实施身体或心理伤害行为,扣30-50分5. 对外泄露公司机密信息的行为,扣50-100分6.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扣100分以上第五部分扣分程序1. 发现高层管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由公司内部监察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2. 核实确认后,由公司领导或董事会决定是否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扣分处罚3.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公司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4.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可以考虑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下岗、停职、调整职务、降职等处罚5. 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为,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解聘或诉诸法律第六部分扣分管理1. 对于被扣分的高层管理人员,公司将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监督管理2. 被扣分的高层管理人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改正错误,争取恢复信任3. 被扣分的高层管理人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书面解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第七部分扣分记录公司将建立高层管理人员扣分记录,对于被扣分的高层管理人员将会有相应的档案记录,作为日后考核和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八部分扣分复核被扣分的高层管理人员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公司将会进行复核并进行合理评定,确保公正。

中国企业高管极易触犯的十大罪名

中国企业高管极易触犯的十大罪名

中国企业高管极易触犯的十大罪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彬公众号:hnhyxwb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国企高管”),还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管(以下简称“民企高管”),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中,表面上位高权重、风光无限,实则法律风险重重。

一不小心,无论有意无意,一旦触犯刑律,轻则牢狱之灾、失去人身自由;重则性命不保、倾家荡产、身败名裂、永无翻身机会。

以下是企业高管最容易触犯的十大罪名,对此不可谓不重视,不可谓不谨慎。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重要级别★★排名:第十名国企高管因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追诉审判的案例时有发生,不可小觑。

《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因此,国企高管因工作疏忽导致签订、履行合同被骗造成一定损失的,就有可能触犯此罪。

典型案例:原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进出口五部经理梁汉钊因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重庆铁路分局集经分处处长陈世明因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重要级别★★★排名:第九名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不少国企高管本着这样的理念,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为亲友牟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接上文)第四部份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现在,谈谈第三个问题,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

为了方便述,我把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又分为三类:一类是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第二类是违背勤勉尽职义务类犯罪;第三类是违背诚实义务类犯罪。

一、先说第一类,国企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

国企高管也是职业经理人,尽管国有企业是一种所有人缺位的企业,无论国资委还是国企的一把手老总,其实,都不是国有企业的真正老板,他们充其量是管理代理人的身份。

从现在企业管理的角度,这些国企高管相对准确的定义应该还是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定位。

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就应该遵守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公司证券法有规定,我们刑法也规定了此类惩罚性措施,具体来讲有五个主要罪名:第一个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在刑法第165 条里面。

犯罪主体针对的国企高管,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普通人无法构成此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超过10 万元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比如你所在的公司经营手游,你和朋友再开个公司也经营手游,这是不允许的,你赚的钱越多罪过越大。

第二个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规定在刑法第166 条里面。

这个罪名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没有特别要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该罪。

刑法严禁的三类行为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说白了就是变相利益输送。

如果行为人本人还从亲友的非法经营行为中的获利中分一杯羹,就有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了。

第三个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规定在刑法第169 条里面。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30 万元以上的,就构成这个罪。

妨害公司管理制度罪名

妨害公司管理制度罪名

妨害公司管理制度罪名妨害公司管理制度罪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比如贪污受贿、内幕交易、侵吞公司资金、篡改公司财务报表、故意泄露商业机密等。

这些行为种种可能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甚至可能对公司的生存造成威胁。

下面,我将结合这些具体案例,详细讨论各种妨害公司管理制度罪。

首先,贪污受贿是比较常见的公司管理制度罪之一。

贪污是指公司员工在职务上,利用权力、地位和职务之便从公司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受贿是指他人以财物、服务或其他利益向被贿受贿人行贿。

贪污受贿行为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导致公司资源被挪用、浪费,同时也会破坏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某公司的高管通过虚假报销、虚报费用等手段贪污公司资金,最终导致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名誉扫地。

其次,内幕交易也是妨害公司管理制度的一种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内部信息,以获取私利的行为。

内幕交易往往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一个实际案例是某公司的高级员工在掌握公司即将发布的重要消息后,通过买卖公司股票获取非法利润,导致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公司股价暴跌。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妨害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比如侵吞公司资金、篡改公司财务报表、故意泄露商业机密等。

侵吞公司资金是指公司员工将公司资金用于私人目的,直接损害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篡改公司财务报表是指公司员工通过虚假账务制定,掩盖公司真实财务状况,误导投资者和监管机构。

故意泄露商业机密则会导致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损害公司市场地位。

总的来看,妨害公司管理制度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直接危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声誉,也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因此,司法机关应该依法严惩这些犯罪行为,保护公司的正常运作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共同抵制各种妨害公司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促进企业的持续和健康发展。

企业高管谨防八大法律风险

企业高管谨防八大法律风险

企业高管谨防八大法律风险市场的发展呼唤法律型管理者入世以来,中国的持续、高速发展令世界瞩目。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也由最初“宁静的湖泊”走到了今天“波涛汹涌的大海”边缘,面对国内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WTO框架下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国内企业已被置于同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中,风险也越来越高。

因此,企业高管必须懂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意识,既要做到事前防范,又要做到事后补救,才能为企业的发展规避法律风险,保驾护航。

现状及问题表现近年来,我国大公司遭遇了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的核心之一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还没有足够的认识。

一方面,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投入较少,而懂得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意识的高管人员更是数量不足。

根据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InternationalLawFirm)提供的《中国企业10 0强法律风险报告》,其研究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活动的主要结果如下:大部分中国100强企业的分值都集中在33分到51分这个范围内,平均值为42分。

通过中外对比,中国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及相关行动上的平均花费仅占总收入的0.02%,相对应折合成法律风险评分仅为2分,而实际的法律风险评分的中间值为42分。

另一方面,企业还没有完全意识到法律工作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营活动中一旦发现法律风险,企业高管扮演“救火队”的角色。

这就是国内企业的现状。

法律风险八大表现高层管理人员的注意力可能主要集中在如何避免个人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负面风险方面。

作为公司,根据有关调查报告,较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业范围:例如高科技企业,涉及许多涉外知识产权风险;而海外投资,重大法律风险基本上都是法律文件;许多老国企可能面临环境污染集体诉讼、重大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

企业容易触及的刑事法律雷区(陈竹)

企业容易触及的刑事法律雷区(陈竹)

企业容易触及的刑事法律雷区目前中国社会文化的转型以及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淡漠,引致市场对法律风险的漠视,致使企业涉案被罚事件频频发生。

随着市场和政府构建法治社会的客观需求的不断增强,执法和司法的力度渐趋增强,企业高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如果仍以转型期间对法律风险的漠视继续企业的经营管理,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法务专员特根据中国目前刑事法律的立法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特对中国刑事法律关于企业及企业家容易触及的刑事法律条文予以整理,以兹企业管理者予以参考,并引起重视。

一、刑事犯罪基本理论1、罪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故意犯罪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过失犯罪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4、意外事件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5、共同犯罪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单位犯罪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十大中国企业家最易触犯的罪名

十大中国企业家最易触犯的罪名

十大中国企业家最易触犯的罪名企业家“entrepreneur”一词是从法语中借来的,其原意是指“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

在现代企业中企业家大体分为二类,一类是企业所有者企业家,作为所有者他们仍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另一类是受雇于所有者的职业企业家。

你对企业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企业家的相关法律知识。

十大中国企业家最易触犯的罪名其中,有456例国有企业家涉罪案件,占到全部案例的76%。

国有企业企业家最易触犯的前十大罪名有:报告还包括125例有明确罪名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占全部案例的21%。

民营企业企业家最易触犯的前十大罪名有:2014年收集的总共426例案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45例,占426例案件的58%,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81例,占426例案件总数的42%。

2015年收集的总共605例案件中,国有企业家涉罪案件456例,占到全部案例的76%。

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125例,占全部案例的21%。

与2014年相比,国有企业家涉罪案件比例大幅度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案件在数量和占比均较去年有所下降。

国有企业家犯罪增长的背后数据显示2015年度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涉案多因职务犯罪,其中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涉及案件绝对数量多,占比大。

一方面,这与近几年国家把打击腐败的战场扩大到国企、央企密不可分,再加之公众关注、媒体监督、司法透明增加,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的政策,使大量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浮出水面。

另一方面,为什么国企多因职务犯罪呢?现在暴露出来的是已经被查处的,但还有很多没有被查处的,仍然存在的现象。

这就说明我们的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体制改革任重道远。

对比西方,中国的政商关系是政治家的企业,而西方的政商关系是企业家的政治,这两者也许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

但是西方也有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并不是中国的专利,为什么西方的一些国有企业家比较少犯这种罪?是不是他们已经找到了一种好的机制来解决这种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究。

公司高管的法律风险及管理建议

公司高管的法律风险及管理建议

公司高管的法律风险及管理建议公司高管通常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管掌握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大权,但也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作为公司高管,应当了解自身的法律责任,并采取适当措施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公司高管的基本法律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公司高管负有如下基本法律义务和责任:1遵守法律的义务。

公司高管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遵守章程的义务。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高管应当遵守章程的规定,如果在执行职务时违反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对公司忠实和勤勉尽责的义务。

公司高管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实和勤勉尽责,如果违反该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禁止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的义务。

公司高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否则应承担返还义务,并赔偿公司损失。

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达到刑法规定标准的,将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5、限制关联交易的义务。

公司高管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根据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同意。

如果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禁止擅自对外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的义务。

公司高管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否则,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否则相应收入应当归于公司,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禁止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9、禁止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义务。

公司高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妨害公司管理制度罪名

妨害公司管理制度罪名

一、罪名概述妨害公司管理制度罪名是指公司员工、股东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管理制度,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公司利益,扰乱公司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具体罪名及描述1. 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如办公用品、设备等;(2)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非法活动;(3)虚报冒领工资、奖金、补贴等。

2. 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2)滥用职权,导致公司损失;(3)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3. 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侵占公司公共财物,如办公设备、资金等;(2)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司补贴、奖金等;(3)虚报冒领,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4. 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2)挪用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3)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5. 滥用公司财产罪滥用公司财产罪是指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处分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擅自处分公司资产,如出售、转让公司财产;(2)擅自使用公司财产,用于个人消费;(3)擅自处分公司财产,导致公司损失。

三、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妨害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给予以下处罚:1. 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2. 刑事责任,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总之,妨害公司管理制度罪名是对公司管理制度破坏者的法律制裁,旨在维护公司正常秩序,保障公司利益。

公司高管与股东法律风险大全(最新整理)

公司高管与股东法律风险大全(最新整理)

公司高管与股东法律风险大全公司高管与股东法律风险大全一、公司高管的责任风险(一)高管的责任风险来源公司的高管人员面临三种责任风险,主要源于其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高级职员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上的高管义务规范由概括性条款和禁止性细则组成。

概括性条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法》第147、149条)。

规定了董事和高管不得从事的若干行为(《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第148条)。

在公司诉讼实践中,法院并未将涉及公司高管的纠纷处理工作局限于公司法列举的事由上,判决认定的管理者违反义务的行为样态也不限于公司法列举的禁止行为。

公司高管首先应受《公司法》关于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规定的约束。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149条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4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禁止性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此外,公司高管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一步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所负的忠实、勤勉义务。

企业家涉及的刑事罪名汇总

企业家涉及的刑事罪名汇总

在过去的几年里,企业家涉刑案频发,触礁者转眼间身败名裂,丧失财富、自由乃至生命,因此,企业家应在以下几个环节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以避免出现大败局。

1)企业在设立、清算和融资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1)在设立和清算环节,企业容易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罪名。

(2)避免因融资而“倒下”。

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资金起到如同“血液”般的作用。

但是,无论是证券融资,还是银行贷款,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否则,很可能触犯刑律。

市场缺乏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和民间资本难以健康发展是企业家因“找钱”而“倒下”的部分外因,而将行为规范在法律范围之内则是自保之所需。

① 违反证券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违反现行贷款融资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以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② 企业在资金短缺急需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但又无法正常获取银行贷款的时候,企业可能不得不从其他渠道来寻求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家可能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

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不同行业的企业都有质量标准、安全生产、卫生以及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如果企业未达标生产或者销售,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一百五十条专门设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来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

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特别针对药品、医用器材、食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以及一些对使用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产品设立了专门的刑法规定,对这些产品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文/魏玲近年来,我国基本建设投资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筑领域竞争激烈,交易条件越来越苛刻,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施工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存在较多不可预见因素,使得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呈现出高发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而公司高管个人将直面相关法律风险。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文所指公司高管不仅指上述人员,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少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责任重大,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最严厉的是刑事责任,近年来公司高管犯罪呈上升趋势。

如何在企业快速发展与稳健经营中寻求平衡点、降低日益增加的法律风险,是值得公司高管认真思考的问题。

安全重于泰山,防范安全事故引发的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据统计,2021年度有48人是因为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而涉及刑事犯罪,主要集中于总经理(18人,占37.5%)、实际控制人(15人,占31.3%)和董事长(7人,占14.6%)三个职位。

另外,就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重大责任事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等方面。

建筑施工行业被誉为是世界上最危险的九大行业之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带来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的高管也将会被处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特别是2021年12月1日起新《安全生产法》施行,公司高管将会面临更加严格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1)刑事责任。

企业高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比较常见的是:偷税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企业人员受贿罪等。

(2)民事责任。

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

由于行政责任一般只是警告、罚款等,导致很多企业高管容易忽略这项责任。

都说职务越高责任越大,在如今,每家公司不管大小企业,都是由员工和公司高管组成的,像我们这些小员工都会觉得公司的高管都是高高在上的,他们每天只要待在办公室里面就好,也不用干活,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其实我国为了规范和保护公司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那么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公司法中高管的法律责任:1、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法律责任公司高管的犯罪行为

法律责任公司高管的犯罪行为

法律责任公司高管的犯罪行为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高管在组织和决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有时候高管也可能陷入犯罪行为的泥沼之中。

本文将探讨法律责任公司高管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

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管理的专业化,公司高管不仅需要具备卓越的管理技能,还需要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

尽管大多数高管都诚实守法,但也有一些高管由于个人动机或其他原因,涉足犯罪领域。

二、常见犯罪行为1.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高管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未来的合同、重大事件或其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性,也对公司声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2.财务欺诈财务欺诈是指高管通过操纵财务数据、虚报利润或隐藏亏损等手段,以误导投资者、银行或其他股东的行为。

这种行为往往是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却会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可持续性造成巨大伤害。

3.行贿受贿高管可能涉嫌行贿受贿行为,通过向政府官员、供应商或其他相关方提供财务利益来换取不正当的业务优势。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道德和商业环境,也违反了反腐败法律。

4.洗钱洗钱是将非法所得通过各种手段,掩盖其非法来源的行为。

高管可能通过合法企业的账目,将非法资金混入其中,以掩盖资金的来源。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也涉及到洗钱罪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高管如果涉嫌犯罪行为,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高管的犯罪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被定罪后,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监禁、罚款等。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高管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刑罚不尽相同,但均旨在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2.民事赔偿高管的犯罪行为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了实际损失。

在刑事责任之外,受害方有权要求高管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犯罪行为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3.职业禁止令一旦高管涉嫌犯罪并被定罪,可能会受到职业禁止令的限制,被禁止担任公司高层职务或从事特定行业的工作。

中国上市公司高管犯罪例子

中国上市公司高管犯罪例子

中国上市公司高管犯罪例子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不幸地发生了一些高管犯罪案例,这些案例揭示了一些个人或团体违法违纪的行为。

以下是其中一些值得关注的案例:1. *公司A财务造假案件*:公司A的高管团队通过虚构销售额、隐瞒负债和利润等方式,进行了系统性的财务造假。

这种行为旨在欺骗投资者,夸大公司盈利能力,提高股价。

最终,该案件被监管机构发现并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公司B内幕交易案件*:公司B的高管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进行了股票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内幕交易行为破坏了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监管机构发现了这一行为,并对相关高管追究了法律责任。

3. *公司C贪污受贿案件*:公司C的高管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贿赂,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这种贪污受贿行为侵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当相关违法行为被揭露时,涉案高管受到惩罚,包括刑事追究和返还非法所得。

这些案例表明,高管犯罪不仅对公司的声誉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且也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和法律制度,加强对高管行为的监督和惩戒,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这些案例可以增强对投资公司的风险意识,注意公司治理和财务透明度。

同时,在投资过程中,也应当依法合规,遵守投资规则,以免受到不法分子的损害。

综上所述,高管犯罪案例的发生对于中国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来说都是一个警钟。

监管机构应继续加大力度,确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依法履职,并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公平、透明、健康的市场环境,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企业人员常见犯罪

公司企业人员常见犯罪
精品课件
1. 案例一
深圳市某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南山区曙光大 厦,主要从事通讯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2004年8月 30日,嫌疑人郑建忠到该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向 公司客户送货及收取货款。2005年7月份至2005年10 月份期间,郑建忠利用自己从公司客户手中收取货款 的职务便利,分别从多家公司客户手中收取公司货款 共计24630元人民币后未上交公司,非法占为己有。 郑建忠离开公司时,将其在公司工作期间领取的一部 手机(价值1600元)带走,非法占为己有。
公司企业人员的常见犯罪
(包括针对公司企业的犯罪)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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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罪名
• 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 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尤其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值人民币伍拾万零壹千玖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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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 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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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必读!最易触犯的十大高频罪名

必读!最易触犯的十大高频罪名

16头条新闻·HEADLINES必读!最易触犯的十大高频罪名《2017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指出,企业家犯罪的前十名高频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挪用资金罪及行贿罪文|方圆记者 沈寅飞回顾2018年上半年,不少国有及民营企业的负责人、高管因触犯刑法而被追责。

企业家最常触犯的罪名是什么?展现到众人眼前的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公司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工资也可能被判刑入狱?今年4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联合举办了第六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在论坛上发布了一份引人注目的报告——《2017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以2017年企业家犯罪数据为蓝本,梳理出了企业家最容易触犯的十大罪名。

报告指出,2017年国有和民营企业家共涉及84个具体罪名,触犯刑法频数共计2481次。

企业家犯罪的前十名高频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挪用资金罪及行贿罪。

按照报告对这些罪名频数的排名,《方圆》记者挑选了近年来10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分析每个案件的特点以及企业家犯罪的成因,以此来提示广大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的刑事法律风险点。

172015年9月12日,e 租宝在北京中国国际金融投资理财博览会上设立的展台。

(图片来源:CFP)“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这是“e 租宝”广为宣传的口号。

许多投资人表示,他们就是听信了“e 租宝”保本保息、灵活支取的承诺才上当受骗的。

据了解,“e 租宝”共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投资人徐先生算过一笔账:拿10万元比较的话,在银行放一年才赚2000多元;放在“e 租宝”那边的话,它承诺的利率是14.6%,放一年就能赚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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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最容易触及的20个罪名
导读: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尤其是公司的高管,在履职中必须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注意法律风险防范,如果严重损害到公司利益,公司高管人员不仅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还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风险。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贪污罪【《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挪用公款罪【《刑法》第272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8、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刑法》第161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1、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3、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68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7、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巿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8、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根据最新的立法解释,本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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