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矫正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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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矫正社会工作

教学目的:矫正社会工作因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而使其服务有很多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独特内容与方法。本章主要教学目的在掌握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概念、理论、方法与价值观的基础上,有效的开展矫正社会工作专业的服务活动。教学重点:矫正社会工作的内涵、特点、功能,矫正对象的需求及问题。教学难点:运用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和理论开展矫正社会工作。

教学方法与手段:情境引导法、案例分析法、讲述法,讨论法。

教学内容: 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概念、特点、功能,矫正社会工作对象的需求与问题。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及发展,矫正社会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与基本工作方法。自学内容:中国内地的社区矫正制度。

课外作业:

1.什么是矫正社会工作?它包括哪些内容?

2.矫正社会工作是如何产生的?

3、矫正对象有何种问题与需求?

4、矫正社会工作的介入方法有哪些?

5、什么是社区矫正,我国社区矫正包括哪些内容?

6、简述个案管理模式的概念、程序及应注意问题?

参考文献:社会工作方法实务,邓恩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库少雄,社会工作实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王思斌主编,《社会工作概论》(第2 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社会工作实务》,2012 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指导教材初级,中国社会出版社

第一节矫正社会工作概述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及其功能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矫正原是医学上的专门用语,意指通过手术或药物治疗,使身体部位的形状或机能方面发生畸变的患者得到康复,以重新过上和正常人一样生活的过程。

矫正社会工作是指将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是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罪犯

(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问,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服务,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活动。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

1.针对罪犯的功能与作用

(1)监管功能

矫正制度即刑罚执行制度,矫正社会工作者是刑罚执行团队中的一员。对非监禁罪犯实施监管的目的:通过限制一定程度自由的办法(如定期汇报、不可随意离开居住地等规定)对犯罪行为做一定补偿;通过监管预防其再犯罪。

(2)矫正功能

犯罪行为的实施有个人因素的影响。个人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思想观念、行为特征、生活方式等。矫正社会工作者通过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巧,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生理上、心理上、思想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的正常成员。

(3)服务功能

矫正社会工作从本质上讲是在司法体系中的社会福利服务,其服务对象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罪犯或违法人员。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贯穿整个刑事司法过程。其内容涵盖生活照料、经济支持、疾病医治、心理辅导、就学就业指导、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手段包括直接的专业服务、转介性的间接服务等。

2.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

(1)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改造的家庭和社区环境;

(2)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

(一)福利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

(二)特殊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为特殊社会弱势群体、罪犯或违法者提供的福利服务。

(三)系统性:矫正社会工作是贯穿司法矫正全过程的社会福利服务。

(四)专业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化的社会福利服务。

三、矫正对象的需要及问题

(一)矫正对象的需要

1.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需要基本生存条件包括: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经济收入或最低生活保障;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住房条件;维持身体健康的卫生医疗待遇等。

2.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需要矫正社会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矫正对象通过自身能力来维持其

基本生存条件,

通过帮助其接受较好教育,以及实现有效就业,实现帮助其自新、自强、自立的目标。3.再社会化的服务需要矫正社会工作的又一目标是通过矫正计划措施的实施,促进矫正对象恢复和重建其严重缺失的社会功能,成为社会正常的成员。

(二)矫正对象的问题

1.加害社会与加害他人的行为使其较难取得社会民众的同情;

2.社会功能缺失的严重程度增加其功能恢复与重建的难度;

3.受刑者的身份使其处于社会资源网络的边缘地位。

四、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与发展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

1.“感化社会工作之父”——奥古斯特斯的业绩现代矫正社会工作起源于美国,其

创始人是美国的约翰?奥古斯特斯(John Augustus)。奥古斯特斯认为:自己的工作如果能使十分之一的人犯有改善也是值得的,因为把一个人从错误中扭转过来,等于把他从死亡中拯救出来一样。

2.矫正社会工作制度在美国的建立

1925 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由此得以建立。

(二)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英国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英国1907 年通过的《感化犯人法》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认可感化犯人制度并制定了具体措施。1925 年英国制定《刑事裁判法》,规定按各承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设立“司法裁判区”,每一司法裁判区设立一“感化委员会”,专门负责辖区内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任命、薪给支付和其他一切行政事务,从而在体制上保证了矫正社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日本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1947年和1949年,日本分别制定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在日本的现行法律中,《更生紧急保护法》、《缓刑执行者保护观察法》、《保护司法》、《刑法》、《刑诉法》、《少年法》、《少年院法》、《妇女辅导院法》、《儿童福利法》、《轻犯罪法》等法规中,都有与犯罪矫正有关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法规网络体系。

3.我国港台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香港矫正社会工作主要借鉴英国的经验。1950 年香港设立“首席感化主任”职务,矫正社会工作得以开展,逐渐地为不同年龄的犯人提供辅导。20 世纪80 年代中期起,“社区为本”的精神引入司法矫正领域,香港进一步确立起一套用“社会服务令”等非监禁形式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制度体系。台湾1962 年公布的《少年事件处理法》首创少年观护制度,开启了台湾矫正社会工作的先河。

(三)中国内地的社区矫正制度

1.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是指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是我国内地矫正社会工作制度起步阶段的重要建设内容。

2.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内地的试点推行

21 世纪初,在世界范围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潮流的影响下,在“以人为本”的科

学发展观指导下,“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理念和制度被提上了我国

刑事司法观念和制度改革的议事日程。

2002年8月,上海市正式在普陀区曹杨街道、徐汇区斜土街道、闸北区宝山街道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4年8月,社区矫正模式推广到整个上

海市。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并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

6 省、市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努力,第一批试点省、市已有35

个区(县)、310 个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

2004年8月,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12个省(区、市)被列为第二批试点省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规模和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一半以上的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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