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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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 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于是,出 现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当时的法学教育和 法学研究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随着法学 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恢复和发展,又一次出现了 职业法学家集团,出现了法学流派,这就是注 释法学派。又称“伦比亚学派”。注释法学派 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四)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 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 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 主(而不是上帝)或人性(而不是神性)看作 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 了人间。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是 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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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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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 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 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法律学校和法学 流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近代资产阶级法 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相对 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其典型表达方式是自 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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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年,由于一个偶然的机会,在意大利北部的小镇亚马非发现了 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的原稿。这一发现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的 普遍关注和浓厚兴趣,于是在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率先开展了对 《国法大全》的研究工作。因此形成了注释法学。
亚马非
查士丁尼和他的大臣们
波伦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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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阶层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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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也撰写了大量的解释法律、阐述 法理的著作。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公元426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 世和西罗马皇帝瓦连体尼安三世颁布 《学说引证法》后,帕比尼安、乌尔比 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等五 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都具有了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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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基 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独立的法学消失了, 但这不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事实上,在托 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糅合 在神学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 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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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神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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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学体系的划分
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 ,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 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2、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 学。
“边缘法学”,一般是横跨两个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 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心理学、法医学、刑事侦查学、 法律统计学、法律教育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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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古斯都到安东尼王朝的200年间,是罗马法学当
之无愧的“黄金时代”,堪称百家争鸣,人才辈出,
学派兴旺,佳作纷呈。此时享誉全国并被后人视为法
学家的少说达半数之多,构成了世界文化史上法学最
见发达的时代。此时法学家卡比托和拉比奥两大法学
流派论战。前推崇共和,后拥护帝制。后有萨比努斯
和普罗库鲁斯论战。前者代表中小阶层的利益,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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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
柏拉图
亚里斯多德
同时,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开 发了自由民,促进了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 学等专门知识体系的形成,其中涉及到一系列法 理学问题,诸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 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守法的道德 基础和政治基础等,这些问题是法学的“症结”、 “永恒主题”。
3、主张法学的任务在于调查研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研究法 的社会功能和实效(社会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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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 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 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 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 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 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 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 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 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 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 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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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以雅典为代
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而且法律 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或大民主的程 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法 学家集团,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学。但 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 的发展,法律称为基本的社会要素和人们感受 和认识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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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流派与法学研究对象
1、认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价值和最高目的,特别是法与道德、 正义或哲理的关系,亦即研究先验的、亘古不变的理想法、正义 法或自然法,以此作为评价现行法,修改或创制新法的依据 。 (自然法学派)
2、主张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及其结构和要素,特别是要对法的概念进行分析 。 (实证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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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城邦已公布的法律判决没有它的威慑力,可以为私人随意取消和 破坏,你以为这个城邦还能继续生存而不被推翻吗?
——苏格拉底
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 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高—等亚教育里出斯版社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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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 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古罗马出现了职业法学家 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由于奥古斯都大 帝建立了法学家官方解答权制度,法学家的声 誉大振,法学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罗马法 学对其后的西方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都有重 大影响。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概述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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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学研究对象
一、“法学”溯源 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自 汉以后称“律学”。近代西方文化传入中国之后称“法 学”、“法律科学”。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 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 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 义与非正义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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