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辽财采2008 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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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 财政部 财政部 财政部 辽宁省财政局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中小企业局 大连市采购办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财政部
大财采[2009]201号 财库[2007]30号 财办库[2008]248 辽财采[2008]886号 财库〔2009〕10号 大财采[2006]37号 大财采[2007]133号
2002年6月29日 2003年4月15日 2003年4月16日 2003年9月1日 2004年4月14日 2004年6月30日 2004年8月11日 2004年8月25日 2004年8月26日 2004年8月26日 2005年3月8日 2005年3月8日 2005年3月25日 2005年3月25日 2005年3月29日 2005年3月30日 2005年6月6日 2005年6月8日 2005年9月7日 2005年12月9日 2006年1月25日 2006年3月1日 2006年3月24日 2006年3月30日 2006年4月6日 2006年4月26日
2009年1月16日 2009年4月13日 2009年4月13日 2009年4月13日 2009年8月31日 2008年1月8日 2009年9月25日 2009年10月13日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关于征集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大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投诉人重新投诉后投诉时间确认的批复 关于市直机关 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对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大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和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大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 通知 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六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7.08
•【字号】辽财法[2008]445号
•【施行日期】2008.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
的通知
(辽财法〔2008〕445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我们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7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
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8]91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8]91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五日辽价函[2008]91号)本溪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和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本价发〔2008〕122号)收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128号),经研究,现就本溪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收取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及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招标采购文件(政府招标采购中的招标标书),按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规定,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表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三、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规定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通知发布后,本溪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15•【字号】大财采〔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采〔2007〕45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行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6]698号)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第三章单一来源采购第四章询价采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6]698号)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各级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类型,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或审批政府采购实施申请时确定。

第五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因特殊原因出现法定废标情形,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组织采购活动前获得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准。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黑财采〔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黑财采〔2023〕26号省直各单位:现将《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9日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质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7〕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合同履约验收抽检范围和方式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按上一年度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资金总额的10%,选择100个以上的项目开展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重点抽检涉及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采购过程或履约验收过程存在争议的项目。

省财政厅委托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开展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

受托机构聘请专家、专业机构等费用应根据抽检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内容(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一致,应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项目,有关内容是否已在合同中明确;(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商品为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是否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四)采购人是否存在已满足验收条件不予验收的情形;(五)采购人是否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要求开展验收工作,是否逐条按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指标进行验收;(六)采购人验收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无约定的是否已在满足验收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七)采购人完成验收后是否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24号)要求,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八)采购人结算支付资金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无约定的是否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资金;(九)采购人是否及时足额将履约保证金、工程质保金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十)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十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商品是否与政府采购合同、投标(响应)文件内容保持一致;(十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商品应执行国家相关强制标准要求的,采购人是否按国家强制标准进行验收;(十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商品是否为假冒伪劣商品;(十四)其他根据项目特性等设定的抽检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辽政办发[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功能,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与法定要求尚有差距,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也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声誉。

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部署,准确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提高队伍素质,发挥政策功能,强化监督检查,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力度,以全局性、前瞻性的视野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发展状况,不断完善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适时修订《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扩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范围。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原则及办法第四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地区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发出的招标控制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公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编制机构和编制人(造价师)均应进行签章,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电子招标项目,应电子签名。

第七条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此办法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4.26•【字号】大政办发 [2006] 53号•【施行日期】200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6] 5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已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二、市直单位采购活动要严格按照《大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大财采〔2006〕134号文件印发)进行。

三、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须由市直主管部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提出申请,由市采购办根据项目特点对其部门集中采购综合能力、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采购办的批准。

五、各区市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省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其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可在此目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可在此标准以下进行适当调整。

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基础知识

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基础知识

政府集中采购基础知识2014年04月29日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简介(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及其组织形式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确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采购单位购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进行。

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由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即省政府采购中心,下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省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序号品目名称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标准A货物类A01土地单位价值在200万元以上A02建筑物单位价值在200万元以上A0201办公用房A0202宿舍用房A03一般设备A0301电器设备A030101电视机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A030103电冰箱、电冰柜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A030103洗衣机A030104吸尘器A030105摄影、摄像器材协议供货A030106空气调节器协议供货A0302办公自动化设备A030201计算机协议供货A030202打印机协议供货A030203程控交换机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030204传真机协议供货A030205复印机协议供货A030206速印机协议供货A030207碎纸机协议供货A030208投影仪协议供货A030209扫描仪协议供货A0303家具协议供货A04办公消耗用品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0401纸张A0402信封A0403档案夹A0404软盘A0405光盘A0406硒鼓A0407墨盒、碳粉A0408U盘A05建筑、装饰材料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06物资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0601救灾储备物资A0602防汛储备物资A0603抗旱储备物资A0604农用物资A0606燃料(取暖用煤、用油)A07专用材料A0701药品及医疗耗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A0702兽医用品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0703图书资料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070301图书A070302教科书A0704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0705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0706工具和仪器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0707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0708军装、制服及劳保用品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专用设备A1001通信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02印刷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03照排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04网络设备A100401服务器协议供货A100402路由器协议供货A100403交换机协议供货A100404调制解调器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05发电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06医疗设备、器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A1007计划生育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08交通管理监控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09农用机械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11工程机械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12园艺机械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13消防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14道路清扫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15警用设备和用品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16保安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18档案、保密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19教学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20实验室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2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22灯光、音响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23文艺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24体育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25地震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26殡仪火化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27电梯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28炊事设备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029锅炉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1交通工具A1101汽车A110101轿车协议供货A110102越野汽车协议供货A110104载客汽车协议供货A110105专用汽车A11010501工程汽车协议供货A11010502工具用车协议供货A11010503消防车协议供货A11010504警车协议供货A11010505救护车协议供货A11010506通讯和广播用车协议供货A11010507皮卡协议供货A11010508洒水车协议供货A11010509道路清扫车协议供货A11010510垃圾车协议供货A110106摩托车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102船只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103飞机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12正版软件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A99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B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B01建筑物B0101公用房建设B0102住房建设B0103其他用房建设B0104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B0105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B02市政建设工程B0201市政道路建设B020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B03环保、园林绿化B0301污水处理B0302市政垃圾处理B0303园林绿化工程B0304荒山绿化B0305天然林保护B0306防沙工程B09修缮、装饰工程B10系统集成、网络工程C服务类年度累计采购50万元以上,如实行定点采购,按定点采购办法执行C01印刷、出版C02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C03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C04维修C0402专用设备C0403建筑物C05租赁C06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C0601车辆保险C0602车辆加油C0602车辆维修C07金融服务C08会议C09培训C10因公出差住宿定点宾馆C11物业管理C99其他服务目录及限额标准将不定期修订,详情可查询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加强领导,积极支持,精心组织,促进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辽宁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范和公共财政框架要求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科学设定采购活动运行程序和管理规程,合理制定采购政策和原则,保持政府采购规模持续稳定增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二)基本目标1.依法分开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起政事分开、责权明确、程序规范、管理科学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辽财采〔2008〕886号

辽财采〔2008〕88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辽财采〔2008〕886号)出处:时间:2010-10-25 【关闭】【打印】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近年来,全省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和范围,努力提高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招标已经成为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有力地推进了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健全支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一、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和环保产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政策,是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创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此,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在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技术要求和评审方法、标准等方面,明确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科学设定评审因素及其分值、价格优惠幅度等支持措施。

具体内容包括:(1)对于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投标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中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投标价格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2)对于纳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3%—5%幅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中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3%—5%幅度不等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投标价格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辽财采[2016]38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6.13【实施日期】2016.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6〕388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6年6月13日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以及资金的结项、结余、结转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运行高效、专款专用、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的申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采购计划管理、资金支付审核;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提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预算资金的确认、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收回、政府采购结转资金的处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调整的审核;省财政厅国库处(收付中心)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确认、支付。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采购单位编制本部门预算时,要按照《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拟实施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权责清单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权责清单
16
在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计划之后,提出分包组或合包组的计划变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9、67条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17
对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在废标或招标失败之后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3条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部门批准
18
现场踏勘的组织。
《政府采购法》第5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25条
须提供审核材料,尤其是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11
在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尤其是对项目原中标供应商才能掌握的项目信息实行差别公开。
《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例如维保项目不告知具体维保设备;软件开发项目要求与原有系统对接,但不告知原系统接口信息或接口费用信息等
例如将采购标的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做出大于、小于或正负偏离区间等表述。
4
设置了不属于产品的技术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
例如产品中设置了生产制造厂商的企业认证信息
5
提出供应商需要在该项目的业务所在地设有研发、综合加工场所。
《政府采购法》第22、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可以组织现场踏勘,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同时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1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踏勘。
19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回复时限。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
须按《沈阳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质疑书复印本发送通知书》中的时限要求提供书面回复,逾期未作说明,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暂停采购项目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6.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

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
为进一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各相关当事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吉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通知由吉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吉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吉林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吉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为开展日常公务活动或者为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规定。

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采购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诚实信用、体现政府政策目标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本级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

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监察、计划、经贸、建设、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第七条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招标投标业务需要的专业人员;(三)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依法经营,无不良债务和违约记录,商业信誉良好;(三)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根据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的承诺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可以成为我省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12.23
•【字号】辽财采〔2011〕1059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采〔2011〕1059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印发大力推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财采〔2006〕522号)文件;停止执行《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0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辽财采〔2008〕886号)和《关于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指导意见》(辽财采〔2009〕406号)文件中关于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特此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公开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公开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公开招标文件范
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11.29
•【字号】辽财采〔2010〕1008号
•【施行日期】2010.11.29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公开招标文件范本的通

辽财采〔2010〕1008号省直各单位,各市财政局、绥中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经研究,现将《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公开招标文件》范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各单位须按《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公开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格式进行政府采购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发布。

二、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各单位可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中下载范本格式。

三、范本文件使用A4幅面打印纸进行打印,各使用单位不得更改范本文件中各标题、内容的字体、字号及行间距等设置。

四、工程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可参照本范本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和调整,但不得更改范本文件中各标题、内容的字体、字号及行间距等设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公开招标文件》范本点此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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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辽财采〔2008〕886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近年来,全省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和范围,努力提高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招标已经成为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有力地推进了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健全支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一、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和环保产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政策,是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创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此,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在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技术要求和评审方法、标准等方面,明确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科学设定评审因素及其分值、价格优惠幅度等支持措施。

具体内容包括:(1)对于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投标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中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投标价格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2)对于纳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3%—5%幅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中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3%—5%幅度不等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投标价格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3)对于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自主创新、节能或者环境标志产品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比例分别计算,叠加后计算出总的优惠政策幅度。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健全支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为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发挥积极作用。

二、合理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合理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

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或利用投标许可、注册登记等手续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不得对投标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具体情形包括:(1)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2)规定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资格条件的,要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等相适应,且不得以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3)代理商参与投标要具备制造厂商的授权书、承诺书(包括经营授权、代理授权、售后服务承诺等,以下同),授权书、承诺书要具有广泛性和一致性,特别针对某一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承诺书不得作为资格条件;(4)确定功能配置、技术指标要具备普遍性和适用性,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资格条件;(5)设定投标供应商注册资金作为资格条件要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以注册资金作为歧视性条件限制公平竞争;(6)设定投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期限应当合理,且不得限制经营时间未达到这一期限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7)除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为在中国境外使用的情形外,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平设定招标内容和要求公平设定招标内容和要求,是实现招投标活动充分及有效竞争的关键要素。

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设定招标内容和要求,要根据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和具体特征编制,不得含有针对个别潜在供应商或排斥个别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1)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是公认或者共性的技术指标,不得采用或者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不得标明指定、暂定、参考、推荐、备选品牌;(2)招标项目分包要根据项目性质、类别、关联度等科学合理地划分,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类别且关联度不高的标的或者品目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招标;(3)需要进行项目培训的原则上为安装现场培训,如确需赴制造厂商现场进行培训,招标文件中要标明所发生的相关异地费用一律不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列入政府采购项目支出。

四、科学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科学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是确保招标结果客观公正的重要前提。

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将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等评标因素合理量化为得分标准或者货币折算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和排斥性。

具体情形包括:(1)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2)对于投标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3)制造厂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经销代理协议书、售后服务承诺书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4)鼓励国家级评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的评奖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其中国家级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的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5)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限制,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6)非国家强制性认证、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认证、国际组织的认证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7)投标文件技术、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商务需求的可以适当加分,但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8)技术指标、商务条款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分值差距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9)注册资金作为评分因素的,分值差距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五、正确界定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职责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具体职责,由各级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约定。

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包括:(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对各级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技术规范(规格、配置、参数等,下同)、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事项,要进行全面审核。

发现其中含有明显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章问题,要协商各级采购单位合理调整并达成一致;经反复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交由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2)对项目预算数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下同)以上的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之后,要首先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站等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吸纳。

(3)各级采购单位要合理安排采购项目启动时间和实施周期,不得以时间紧急等借口规避按照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活动或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4)各级采购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招标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预算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要向相关专家咨询,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需求和技术标准。

(5)对需要进行标前答疑或者踏勘现场的采购项目,各级采购单位要会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召开项目答疑会或者组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由采购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解答潜在供应商提出的与招标项目有关的问题。

六、切实加强对串通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平竞争原则,必须依法严厉禁止。

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审查并纳入评审程序,评标委员会要把审查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作为重要职责,评审报告要把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作为必须反映的内容。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供应商有下列表现形式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1)两家以上(含两家,下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同错误在3处以上(含3处);(2)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对方的公章,或者相互装订了标有对方名称的文件材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3)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错别字等相同;(4)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对认定属于串通投标的,相关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准确记录在案。

评审结束后,由各级采购单位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与此同时,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厉禁止与投标供应商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下串通,违者,一经查出,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健全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健全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是促进评审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邀请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进行评审,应当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在评标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明评标纪律,严守保密要求,科学、公正、独立、审慎地提出评审意见,认真负责地履行评审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的考核工作,今后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审结束后,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根据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总体表现,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做出评价,分别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考核评价表并统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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