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
exemplary damages(惩罚性赔偿)
exemplary damages(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应当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法中,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在许多州甚至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还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过错行为;赔偿的数额主要不以实际的损害为标准,且不以实际损害为限。
但是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并不能割断其与补偿性赔偿的联系。
惩罚性赔偿一般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依据,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以下是exemplary damages的英文解释,选自The Real Life Dictionary of the Lawexemplary damagesn. often called punitive damages, these are damages requested and/or awarded in a lawsuit when the defendant’s willful acts were malicious, violent,oppressive, fraudulent, wanton or grossly reckless.Examples of acts warranting exemplary damages:publishing that someone had committed murders when the publisher knew it was not true but hated the person;an ex-husband trashes his former wife’s auto and threatens further property damage; a stockbroker buys and sells a widow’s stocks to generate commissions resulting in her losing all her capital (money)。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条件是什么惩罚性赔偿是指商家对消费者遭遇的除实际所遭受的损害以外进⾏额外求偿,从⽽遏制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为公众营造⼀个健康的经营环境与良好的消费环境。
但你了解惩罚性赔偿吗,知道它的适⽤条件是什么吗?下⾯⼩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条件是什么⼀、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九条的规定,将假⼀赔⼀改为假⼀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于欺诈⾏为.经营者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意思表⽰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为。
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名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短两)。
常见的欺诈⾏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货冒充真⽪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赔⼀改为买⼀赔三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
除了赔偿消费者⽀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额不⾜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盒烟,打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菜叶⼦味,不能抽,买烟⽼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惩罚性赔偿的适⽤条件是什么(1)主观要件。
须侵害⼈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难,也即当⾏为⼈的⾏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权益,具有严重疏忽⾏为和重⼤过失⾏为时,⾏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适⽤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为⼈在将来慎重⾏事,以免再次发⽣类似事件。
惩罚性赔偿例子
惩罚性赔偿例子背景介绍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过实际损失赔偿的额外赔偿方式,旨在惩戒违法行为人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一些严重的侵权行为中,法院可以判决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惩罚性赔偿的例子,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概念。
1. 惩罚性赔偿案例: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一种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危害人类健康的违法行为。
一些公司或个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可能会违规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导致周围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可以判决对破坏环境的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例如,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保法规,排放有毒废物到附近的河流中,导致河水污染严重,造成附近居民生活水源受到影响,渔业和农业资源丧失。
法院在判决时,除了要求公司进行环境修复和对受影响的居民进行赔偿外,还可额外判决对该公司进行惩罚性赔偿,作为对其违法行为的严厉警示。
2. 惩罚性赔偿案例: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益,它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
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法律可以判决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以保护正当的创新和创作。
举个例子,某公司A侵犯了公司B的专利权,擅自生产和销售了与公司B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
公司B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法院认定公司A的行为为故意侵权或恶意侵权,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超过了一般的经济损失,那么法院可以判决对公司A进行惩罚性赔偿,以维护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
3. 惩罚性赔偿案例: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一种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对于虚假广告,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举个例子,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其产品可以祛除疾病,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并造成了消费者健康上的损害。
经过调查和审理后,法院可以判决对该公司进行惩罚性赔偿,作为对其虚假宣传行为的惩罚和警示,同时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额外的赔偿方式,适用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旨在通过加大赔偿额度来达到警示和惩罚的效果。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被称为惩罚性赔款或罚金,是指被告在责任追究后,除了赔偿原告因为被告的过失或恶意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支付额外的金额作为一种惩罚。
本文将探讨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评估它在不同领域下的运用情况,并提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罗马法中的公益诉讼就设有类似的机制。
惩罚性赔偿最早应用于刑事案件中,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手段之一。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惩罚性赔偿开始在民事案件中得到应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增加被告的赔偿金额,以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促使其改正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二、惩罚性赔偿的运用情况1.医疗事故领域医疗事故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医院或医生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而设立的。
比如,故意掺假药、错误施行手术等违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在医疗领域的运用,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心和审慎程度,从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应对侵权行为过于严重、损害程度较大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获得巨额利益,对其进行罚款可以对侵权者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这种制度促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和正常市场秩序。
3.消费者保护领域消费者保护是惩罚性赔偿的广泛运用领域之一,一方面,通过对违法商家进行高额赔偿,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起到制约社会不良商业行为的作用。
三、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和建议虽然惩罚性赔偿在某些领域下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制定和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点:1.确定标准和程序惩罚性赔偿应该建立在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之上。
目前,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数额设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不公正判决。
因此,应该完善相关规定,确保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惩罚性赔偿案例
惩罚性赔偿案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它不仅仅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为了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警示,以达到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但对于某些严重侵权行为的惩处和警示作用却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惩罚性赔偿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赔偿方式的具体运用。
案例一,某公司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导致对方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该公司需要向竞争对手支付巨额赔偿金,并且要求支付一定比例的惩罚性赔偿。
这一案例中,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需要对被告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以达到警示和惩罚的效果。
案例二,某医院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严重伤残,经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判决医院需要向患者支付巨额赔偿金,并且要求支付一定比例的惩罚性赔偿。
这一案例中,法院认定医院的过错行为严重,造成了患者严重的身体损害,因此需要对医院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以达到警示和惩罚的效果。
案例三,某企业因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当地居民生活环境严重受损,经法院认定企业存在环境侵权行为,判决企业需要向受影响的居民支付巨额赔偿金,并且要求支付一定比例的惩罚性赔偿。
这一案例中,法院认定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严重,给当地居民造成了严重的生活影响,因此需要对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以达到警示和惩罚的效果。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警示,以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具体运用中,法院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严重侵权行为需要给予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以达到维护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逐渐成为国家重要的法律政策,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然而由于一些商家或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存在一些质量、服务等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案和完善已经尤为必要了。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为了强化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并促进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推动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界定惩罚性赔偿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指在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的基础上,因为违法经营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损失远远超过了其实际经济损失,法院根据相应情况,依法对经营者进行的一种增加的赔偿手段。
这就是对那些经营者恶意侵犯消费者权益、其行为危害非常严重的赔偿方式。
二、惩罚性赔偿的需求和实现方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是通过惩罚行为的罚款等方式,实现企业的法律规范行动使得消费者能够安全地进行消费,从而加强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关系。
同时,也意味着对企业日常商业行为的监督和执法能力有进一步的要求。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带来的积极作用(1)强化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此方面有了一定的保障,也就会对消费市场更加有信心,从而增强消费者上市场的信心,改需购物环境。
(2)推动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促进诚信经营。
企业为保护自身利益,只有更加合规、诚信经营方可以避免巨额的赔偿费用,促使企业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自律的能力。
(3)构建诉讼的声讨预防效应,提高经营者的法制意识、经营理念、服务质量、行业形象和竞争实力。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际应用实质上,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是一种完全新的赔偿制度,而是增加了事由赔偿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性质形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企业或供应商在日常商业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其他正常情况下由法律进行保护的赔偿基础之外,应该给予的适当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侵权行为的侵权人进行额外的赔偿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大赔偿数额,使侵权人付出更为严重的代价,以达到预防和惩治侵权行为的效果。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首次在《侵权责任法》中得以明确,并且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侵权案件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规定,当侵权行为具备恶意、蓄意、虚伪等情况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这种赔偿金的数额由受害人提出的请求与法院认定的恶意、蓄意、虚伪情节有关,可适当提高赔偿数额以达到制裁侵权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对于保护公民权益、打击滥用权力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对那些具有恶意侵权行为的人进行有效的制约。
例如,一些商家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如果权利受害人能够以惩罚性赔偿的方式要求商家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就能有效遏制商家的恶意行为。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也能够对某些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
例如,一些制药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故意销售假药或者不安全药品,导致患者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如果受害人能够通过惩罚性赔偿要求制药企业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将极大地遏制这些企业的违法行为,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还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在很多案件中,原告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和努力才能证明被告的恶意行为,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则能够更好地保护原告权益,增加公众对司法判决的满意度。
尽管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惩罚侵权人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其合理性和适用性。
在具体应用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评估和裁判,避免赔偿数额过高或过低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总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遏制侵权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它为受害人提供了一种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也为侵权人增加了一种严重的经济负担。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一、引言本文旨在阐述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并为相关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在普通赔偿之上,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额外处罚的赔偿方式。
本文将详细说明惩罚性赔偿的目的、适用标准以及法律依据等内容。
二、惩罚性赔偿的目的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2.惩治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力求对违法行为人形成威慑,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除了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外,惩罚性赔偿还能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在精神上的痛苦和损伤。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1.违法程度: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
对于恶意、故意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应该相应增加。
2.经济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额度还应考虑违法行为人的经济能力,避免过高的赔偿金额给其造成过大的经济困扰。
3.社会效益:惩罚性赔偿应当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因素,如对于重要的公益事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赔偿金额可以适当提高。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同时赔偿实际损失和适当金额的惩罚性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侵权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故意犯罪行为或者恶意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附件:(在此处列出附件的具体内容,如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印件,案例分析等)名词解释:1.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普通赔偿之上,追加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惩戒和威慑作用。
2.受害人:指因他人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个人或组织。
3.赔偿责任: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后,需承担的经济赔偿义务。
惩罚性赔偿案例
惩罚性赔偿案例
在法律领域,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赔偿,它旨在对被告进行惩罚和警示,以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惩罚性赔偿通常适用于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超出了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
一般来说,惩罚性赔偿案例往往涉及到严重的侵权行为,比如故意伤害、欺诈
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等。
在这些案例中,法院会考虑被告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的经济实力等因素,来决定是否给予惩罚性赔偿。
举个例子,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故意夸大产品的功效,欺骗消费者,导致消费
者遭受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对该公司给予惩罚性赔偿,以警示其他企业不得采取类似的欺诈行为,同时也对被告公司进行惩罚。
除了对企业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之间的惩罚性赔偿案例也时有发生。
比如,某
人因故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导致他人名誉受损,法院可以裁定对其给予惩罚性赔偿,以警示社会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
在处理惩罚性赔偿案例时,法院需要权衡被告的过错程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确保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能够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同时,被告在面临惩罚性赔偿时也需要认真对待自己的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
总之,惩罚性赔偿案例在法律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对违法行为
进行惩罚,更可以警示社会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希望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惩罚性赔偿能够更加准确、公正地适用,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合同法 惩罚性赔偿
合同法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惩罚性赔偿展开详细阐述,分析其定义、涵盖的内容、适用条件和作用等方面,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惩罚性赔偿的定义。
惩罚性赔偿是指一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违约方进行额外的赔偿,以承担违约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与一般的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不仅要弥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还要对违约方进行适当的惩罚,以警示其他合同当事人不得违背合同义务。
惩罚性赔偿所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可以用于惩罚违反合同的主体行为,例如违约、欺诈、恶意等,以维护合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次,它可以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违约方对违约行为负有更大的责任。
最后,它还可以用于促进交易活动的诚实与公平,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从而提升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限制也需要加以认识。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基础,不得超过受害方的实际损失范围。
其次,惩罚性赔偿应当考虑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恶意程度、违约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最后,惩罚性赔偿应当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的正当期待。
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能通过强化违约责任,提高违约成本,增加违约的风险,从而起到预防违约的作用。
其次,它能通过惩罚违反合同的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增强公平竞争的环境。
最后,它能通过调整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首先,赔偿金额的确定可能存在主观性和难度,需要法院进行综合考量,并需要相关证据的支持。
其次,一些人担心过度的惩罚性赔偿可能导致对违约方的不当惩罚,甚至可能增加合同当事人的不确定性,阻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律不仅提供了对于行为规范的保护措施,而且提供了一系列有效的责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赔偿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惩罚措施,因其能够更为全面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权利人的权益,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历史起源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起初多用于商品质量纠纷的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该制度逐渐被其他法系所采纳。
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单纯的经济赔偿到兼具惩罚与威慑功能的转变。
2. 国内外立法概况在国内外立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被确立并得到发展。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所体现。
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也均有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1. 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情形,特别是当侵权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
同时,法院还需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赔偿金额。
3. 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生产商的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生产商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裁侵权行为方面的作用。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 弥补损失与惩戒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能够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能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通过经济制裁,使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目的。
2.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一)定义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现在的惩罚性赔偿总额=实际物质损失赔偿额+精神损失赔偿额+惩罚赔偿额。
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也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同意给予补偿性赔偿,侵权人只是相当于事后通过赔偿补办手续,但没有任何风险。
在18世纪,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诬告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
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
可见,最初的惩罚性赔偿与今天的惩罚性赔偿有着明显不同,它是在不承认对精神损失以物质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中,对精神损失的一种替代赔偿,即所谓的惩罚性赔偿部分是对精神损失赔偿的替代。
延至当今社会,惩罚性赔偿从其涵义到适用范围均发生了很大变化。
(二)相关规定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
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
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简述惩罚性赔偿
简述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侵害者,除了要承担实际损失赔偿以外,还要根据情况加倍或多倍地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款,以起到一种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简单来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额外的赔偿方式,旨在对违法者或侵权者进行惩罚。
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的定义、适用范围、实施条件及优点和局限性等方面进行简述。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其主要目的是对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加以限制和警示,以起到威慑作用。
在我国法律中,惩罚性赔偿一般适用于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的侵权行为。
例如,在商业竞争中恶意诋毁他人商誉、侵犯知识产权、造谣传谣等行为,都可能被判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实施条件要求较高,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行为的性质: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如造成他人重大损失或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
2. 主观故意或恶意: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或恶意的侵权行为适用,即行为人明知侵权却依然故意进行。
3. 侵权行为的后果:惩罚性赔偿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导致了额外的损失或严重后果,如影响被侵权人的声誉、造成市场混乱等。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具有以下几个优点:首先,通过对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加重赔偿,可以对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降低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
其次,惩罚性赔偿可以体现法律对于维护公正、保护公共利益的态度,为受害者提供一种更完整的法律保护。
再次,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补偿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之外的额外赔偿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受害者的痛苦。
然而,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局限性:首先,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金额是一个难题,过高或过低的赔偿可能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其次,惩罚性赔偿对于损害赔偿的次序和优先级要求有所差异,可能会导致赔偿程序的复杂化。
最后,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额外的赔偿方式,仍然难以完全阻止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在我国法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举报超范围经营赔偿标准
举报超范围经营赔偿标准
一、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超范围经营被视为一种欺诈行为。
因此,对于超范围经营的举报,如果经调查发现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可能会更高。
例如,在美国一些州,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的损失赔偿以及额外的补偿金。
而在欧盟的一些成员国,消费者可以获得相当于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的一定倍数的赔偿。
二、缺陷商品或服务惩罚性赔偿
如果超范围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那么消费者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此,如果超范围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因缺陷商品或服务造成的损失。
如果销售者无法承担责任,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一、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民法领域中,赔偿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他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害人能够恢复到原有的经济状况或心理状态。
有些情况下,对于侵权行为者单纯的给予经济赔偿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就需要使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1.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对于恶意或严重违法行为的侵权者,仅仅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远远不够的,这种行为必须得到一定的惩罚。
通过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强化侵权者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起到威慑作用,减少或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2.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补偿手段: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非经济损害可能无法用经济赔偿来弥补,如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一种补偿作用。
3.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示范作用:通过对侵权行为者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严惩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与法律秩序。
对于那些有侵权意图但尚未具体行动的人来说,这种示范效应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其知难而退,从而减少或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一般是在普通的经济赔偿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金额,以实现对侵权行为者的惩罚。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过错程度:对于故意侵权或极度恶意侵权的行为,应该给予更高程度的惩罚性赔偿。
而对于纯粹因过失或疏忽导致的侵权行为,应给予较低程度的惩罚。
2. 损害程度: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还应考虑到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
损害越大,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越高。
3. 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如果侵权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或者涉及到公众安全等重要利益,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也应相应增加。
4. 侵权行为者的经济实力:在考虑惩罚性赔偿金额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者的经济实力。
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种形式。
本文将详细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相关问题。
1.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折磨或其他非财产上的损失所进行的赔偿。
侵权行为可以是言语侵权、肖像权侵犯、名誉权受损等。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人在精神上所遭受的伤害,给予其相应的精神安慰。
根据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损害程度和责任大小进行合理的确定。
赔偿金额包括了适度的精神抚慰金、心理治疗费等。
2.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警示,同时也能起到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以惩罚侵权者,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适用,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侵权行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二是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三是根据具体情况,惩罚性赔偿能够起到预防和惩戒的作用。
3. 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赔偿,使其得到精神上的安抚与补偿。
而惩罚性赔偿则是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和警示。
两者之间并非独立存在,有时候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可以同时适用。
当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情节严重,法律有规定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时,二者可以相互结合,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都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
法律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倡导对侵权行为严肃追究和赔偿。
结论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精神损害赔偿旨在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赔偿和安抚,使其得到精神上的抚慰;惩罚性赔偿则是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和警示。
行政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行政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在行政诉讼法中,惩罚性赔偿是重要的概念之一。
它是指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申请人造成损害后,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违法行为造成的行政责任,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向受害人进行资金补偿。
那么,在行政诉讼中,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惩罚性赔偿呢?如何进行申请呢?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一、申请惩罚性赔偿的条件申请惩罚性赔偿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
2. 行政行为对申请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3. 该行为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二、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惩罚性赔偿是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有所不同的一种赔偿方式。
它的本质是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当作一种过失行为,通过给予其经济上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与此不同的是,行政处罚是行为人承担的行政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而惩罚性赔偿是对违法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受害人进行的赔偿。
三、惩罚性赔偿的申请方式在行政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
申请惩罚性赔偿有以下两种方式:1. 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向法院申请惩罚性赔偿。
在提起行政诉讼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申请。
这样的话,法院将会在受理案件时,对申请人的惩罚性赔偿申请一并进行审理。
2. 在法院受理之后,在规定期限内单独向法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并没有向法院提出惩罚性赔偿申请,那么他也可以在法院受理之后,在规定期限内单独向法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申请。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申请必须是在受理案件的六个月内提出。
四、判决结果和申请人的权利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过错,认为申请人是获得了惩罚性赔偿的资格,那么法院将会在判决中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决定,具体的惩罚金额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申请人不满意法院的判决结果,他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或请示行政复议等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上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法律上惩罚性赔偿是什么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
▲法律上惩罚性赔偿是什么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又称示范性赔偿(exa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起源问题,学者间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般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 money一案中的判决,美国是在1784年的Genay V. Norris一案中最早确认这一制度。
惩罚性赔偿,英文对照:Punitive Damages、Examplary Damages(示范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报复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也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同意给予补偿性赔偿,侵权人只是相当于事后通过赔偿补办手续,但没有任何风险。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起源问题,学者间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Camden在HuckleV.money一案中的判决,美国是在1784年的GenayV.Norris一案中最早确认这一制度。
在18世纪,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诬告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
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
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惩罚性:惩罚性是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本质特征。
这种赔偿责任不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是对加害人的一种惩罚和制裁,使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法定性: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加害人才承担这种赔偿责任。
独立性:与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和独立的诉讼程序。
在适用时,不需要考虑补偿性赔偿责任的数额或比例限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惩罚的力度和范围。
附属性: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附加而成的。
只有在补偿性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民事责任,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内外合同责任之惩罚性赔偿是指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或者故意违约的行为,在承担合同责任时,除了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违约损失之外,还可以对行为人进行额外的经济处罚,以起到惩罚和遏制的作用。
从内部来看,《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包括总则、合同编以及侵权责任编三个部分。
其中,总则规定了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获得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合同编规定了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因违约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惩罚性赔偿。
从外部来看,合同法与相关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产品责任法中也规定了生产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内外合同责任之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在侵权责任法中常见的制度,它旨在通过增加被告的赔偿金额来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民事合同中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民事合同中惩罚性赔偿是什么民事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存在于经营者对消费者进⾏欺诈的违法情形中,经营者需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消费者承担服务费⽤三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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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中惩罚性赔偿是什么1、我国现⾏法律中,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有权要求其承担所受损失⼆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4、相关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五条⼆、民事合同的成⽴时间是什么1、民事合同的成⽴时间为承诺⽣效时间。
2、以通知⽅式作出的承诺,⾃相对⼈知道其内容时⽣效。
以⾮对话⽅式作出的意思表⽰,承诺到达相对⼈时⽣效。
3、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为时⽣效。
4、相关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条承诺⽣效时合同成⽴,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四条以通知⽅式作出的承诺,⽣效的时间适⽤本法第⼀百三⼗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为时⽣效。
第⼀百三⼗七条以对话⽅式作出的意思表⽰,相对⼈知道其内容时⽣效。
以⾮对话⽅式作出的意思表⽰,到达相对⼈时⽣效。
以⾮对话⽅式作出的采⽤数据电⽂形式的意思表⽰,相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的,该数据电⽂进⼊该特定系统时⽣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进⼊其系统时⽣效。
当事⼈对采⽤数据电⽂形式的意思表⽰的⽣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我国现⾏法律中,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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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专业年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关于惩罚赔偿在我国的现状及思考摘要: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上的一个特有的法律救济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上的一项新课题。
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
中国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中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美国法中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项特殊民事赔偿制度,它通过让加害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目的。
但由于该制度本身存在诸如合宪性以及过高的赔偿数额等问题,也是英美法系一直以来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肇端于1994年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在之后的时间中,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依旧存在赔偿数额以及赔偿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一、惩罚性赔偿的含义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因其目的在于对被告施以惩罚,以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并给他人提供警戒和保护公共和平,故惩罚性损害赔偿通常不适用于违约行为,而多适用于侵权行为。
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二、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和功能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而非补偿原告损失,美国联邦法院美国以及美国大多数州法院普遍认同这一观点,在其他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英美法国家也普遍采用这种观点。
(一)制裁功能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就是要对故意的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
这种惩罚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有所不同。
补偿性赔偿要求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在性质上乃是一种交易,等于以同样的财产交换损失。
对不法行为人来说,补偿其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害也如同一项交易。
这样一来,补偿性的赔偿对富人难以起到制裁作用,甚至使民事赔偿法律为富人所控制。
而惩罚性赔偿则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不法行为,从而达到制裁的效果。
然而,惩罚性赔偿又不同于行政制裁方式,因为它毕竟属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的范畴。
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给予受害人一种得到补救的权力,而没有给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力。
受害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赔偿,都应由法院来最终作出决定。
(二)遏制功能遏制,也称预防、威慑、吓阻等,遏制相同或类似不法行为在将来发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另一项主要目的。
包括防止行为人本人将来再做出相同或相似行为的特殊遏制和预防社会其他人在将来发生相同或类似行为的一般遏制。
遏制目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上均得到广泛认可的基本目的,在美国很多的司法区内,惩罚性赔偿金是为了惩罚被告、预防被告和其他人在将来再发生类似的行为而判决的,甚至依据有些法律,威慑是惩罚性赔偿的唯一目的。
(三)赔偿功能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人身伤害。
就这些损害的救济而言,惩罚性赔偿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
第一,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救。
精神损害的基本特点在于无法以金钱价额予以计算,只能考虑到各种参考系数而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
第二,侵权行为法尽管可以对人身伤害提供补救,但在许多情况下人身伤害的损失又是很难证明的。
因此,采用补偿性赔偿很难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充分补救。
而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充分地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
第三,受害人提起诉讼以后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特别是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能补救。
很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补偿。
(四)安抚功能惩罚性赔偿对受害人是具有安抚功能的,其运用可以使受害人因不法行为所承担的心理和情感上的愤怒、怨恨等不良情绪得到一定缓解。
惩罚性赔偿通过对不法行为人的额外金钱制裁,否定不法行为从而使受害人合法情感得以体现。
(五)奖励功能奖励功能,也称激励功能或者鼓励私人执法功能。
私人提起诉讼,追究不法行为的责任,既维护了受到损害的原告的自己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使得社会的其他人不再受到相同行为的侵害。
一般而言,私人并没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如果私人承担了政府或者社会团体的责任,应当获得社会的奖励和报酬。
惩罚性赔偿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通过对不法行为的制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及其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与补偿性的赔偿相比较,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从目的和功能来说,惩罚性赔偿是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的。
它的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而且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过错行为。
当加害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尤其是动机恶劣、具有反社会性和道德上的可归责性时,法官和陪审团可以适用此种赔偿。
惩罚性赔偿注重惩罚,同时通过惩罚以达到遏制不法行为的作用。
第二,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说,与补偿性的赔偿相比,它虽然也要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适用的前提,但赔偿的数额主要不以实际的损害为标准,而要特别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主观动机、赔偿能力等多种因素。
第三,从赔偿范围来看,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实际的损害为限,其数额均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补偿性损害赔偿。
在许多情况下,惩罚性赔偿是在实际的损害不能准确地确定,通过补偿性赔偿难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的情况下所适用的。
第四,从能否约定来看,合同法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损害赔偿,而且这种约定可能具有惩罚性,但这并不是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能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也可能是由法官和陪审团决定的,但不可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在这一点上与补偿性赔偿不同。
尽管存在上述明显的区别,我们仍然无法否定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之间的联系。
因为一方面,惩罚性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与补偿性赔偿也有一定的关系。
美国的法院一般都认为,原告要请求惩罚性赔偿,首先要请求补偿性的赔偿;只有在补偿性的赔偿请求能够成立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四、我国法律中应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款我国法律中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条款我国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特有的功能,近年来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运用也越来越多,现行法律法规中,具体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条款主要有:(一)《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便体现了惩罚性赔偿: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没有使用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有所不同,但却是具有惩罚性赔偿意义的,是针对当时“执行难”的问题,试图惩罚被执行人不按判决裁定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保护法院判决裁定能够得到贯彻和执行。
(二)我国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两倍。
该条是在我国立法中影响最大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虽然没有明确使用“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但明显是与英美法上惩罚性赔偿相同的制度。
该条规定是在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现实需要下产生的,为了打击当时的欺诈行为,为鼓励消费者积极和这种欺诈行为斗争而设立的该项制度。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该项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实际上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作了具体规定,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四)《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五)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3年制定的关于劳动最低工资问题若干规定中,也有类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任期限期补发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尽管从立法权限上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是否有权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尚有疑问,但这一规定明显是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企业拖欠、克扣工人工资这一问题采取的措施,具有很强的社会针对性。
(六)《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该条款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方式,还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运用。
五、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构建(一)对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分析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一规定吸收了英美法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意在通过对方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