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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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深财社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社规〔2012〕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岗位就业适应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岗位就业适应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培训目标与就业岗位相适应,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与失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职业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岗位能力培训。

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适应性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

第三条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资金来源为市就业专项资金。

第四条失业人员通过适应性培训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就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5]1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8.07【实施日期】2015.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8月7日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工作,引导各职组、职类公务员分途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9号)、《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10号)、《印发深圳市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试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149号)中的《深圳市公安系统警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内外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以下简称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在本职类内部转任的,按照国家、省、市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本职类内部跨职组转任的,按照有关职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且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应当符合拟转任职位的资格条件与能力素质要求。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工作的统筹管理。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各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区、本单位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领导职务第六条执法员、警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等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领导职务(含警官职务,下同)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深人社规〔2016〕2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等标准文本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等标准文本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等标准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3.16•【字号】深人社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等标准文本的通知深人社发〔2015〕19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局,盐田区公务员和职员管理办公室,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用期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标准文本)》、《聘任合同变更书(标准文本)》、《聘任合同解除同意书(标准文本)》、《聘任合同解除通知书(标准文本)》、《聘任合同终止通知书(标准文本)》、《聘任合同续签书(标准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各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聘任合同时使用。

2010年4月14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等标准文本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41号)同时废止。

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签订的聘任合同,合同双方仍可继续执行,但《合同管理办法》、《试用期管理办法》对相关内容有补充或调整的,以《合同管理办法》、《试用期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附件:1.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标准文本)2.聘任合同变更书(标准文本)3.聘任合同解除同意书(标准文本)4.聘任合同解除通知书(标准文本)5.聘任合同终止通知书(标准文本)6.聘任合同续签书(标准文本)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16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深人社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7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我局特制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遴选与聘用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四章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第五章专家抽取和项目评审第六章附则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以下简称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推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在事项评审活动中,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行政行为参考依据的各领域专业人才。

评审专家遴选、聘用、抽取、评审以及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项评审,是指评审专家对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政务服务事项的评审环节给出专业性意见辅助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四条评审专家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随机抽取、规范使用、公正有序的原则。

事项评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评用分离、客观公平、安全保密的原则。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深人社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7〕9号)有关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3月6日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7〕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本市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登记地的街道(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退休人员是指在本市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街道(社区)相关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本人应当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时,应当根据户籍或者居住情况选择退休后社会化管理服务所属的本市街道(社区),本市户籍人员可以选择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选择本市居住登记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0]10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7.13【实施日期】2010.07.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各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及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就我市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及其他服务工作职责,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事业单位的岗位根据工作及管理需要,设置为常设岗位、非常设岗位两种,两种岗位按相应的制度规范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要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

常设岗位设置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领导职数及编制员额内进行。

非常设岗位须按所核定的员额及岗位类别进行设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深人社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承诺的流程第三章信用档案的建立和应用第四章附则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一门、一网、一次”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以信用承诺的方式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由政务服务系统自动作出审批决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采取信用承诺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

申请人不选择信用承诺方式申报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务服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深人社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以训稳岗的工作部署,加大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帮助企业提高员工职业技能素质、稳定员工队伍,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8月24日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以训稳岗的工作部署,加大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帮助企业提高员工职业技能素质、稳定员工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是指企业结合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岗位需要,为员工免费开展适应性培训,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

企业员工享受适岗培训补贴每人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下同)30元,每人每年(自然年,下同)不超过1500元。

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有员工在本企业享受适岗培训补贴,劳务派遣人员和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在实际用工企业享受适岗培训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适岗培训补贴资金优先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以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职工休假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合法休假权益,营造和谐劳动关系,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关于建立健全职工休假制度,并印发以下通知:一、总体要求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休假制度,明确职工休假的各项具体规定,确保职工合法休假权益。

二、休假类型1. 年休假: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的累计,按照规定给予职工年休假。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

2. 带薪年假:职工工作满1年后,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天数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而定。

带薪年假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 病假:职工因病需要休假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病假,具体天数根据疾病种类和诊断结果而定。

4. 产假:女职工怀孕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支付。

5. 丧假:职工家庭成员因丧失亲人需要休假的,可享受丧假,具体天数根据家庭成员关系和情况而定。

三、休假流程1. 申请:职工需提前向单位申请休假,明确休假类型、休假日期和休假天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亲属死亡证明等)。

2. 批准:单位根据职工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职工休假结果。

3. 记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休假记录制度,对职工的休假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材料。

四、保障措施1. 经济保障: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职工在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职工享受带薪年假时,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带薪年假工资。

2. 假期安排:单位应妥善安排职工的休假时间,尽量满足职工的合理休假需求;对于连续休假天数较长的职工,单位应做好工作交接和安排替代人员。

五、监督检查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检查力度,确保职工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

2. 对于违反职工休假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和惩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深人社规[2012]5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0〕10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后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新聘人员)。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深人社规〔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自律意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9月25日深圳市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自律意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违法信息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含各新区社会建设部门,以下统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三条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工作,并负责公布全市社会保险违法信息。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布。

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属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二)非法使用童工的;(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经责令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四)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六)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100人以上劳动者集体上访、堵路、冲击党政机关或者引发群体性械斗、冲突、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经上级部门批办督办、网络等媒体反映造成重大影响的;(八)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以下简称《办理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部分补贴项目提出落实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增优化部分项目。

新增“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3个政策。

将“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优化调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高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4个政策。

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自《办理清单》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二、退出实施部分项目。

“就业见习实训补贴”“疫情期间孵化基地运营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等4个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退出实施。

退出实施的项目,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除外。

“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援企稳岗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等5个政策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退出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深人社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81号)要求,进一步健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提升技能劳动者综合素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三章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第四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第五章项目制培训补贴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健全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项目制培训补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制定、补贴申报系统的建设与维护、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以及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市级项目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深人社发[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深人社发〔2014〕77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年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3年)》(深人社规〔2012〕2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8月4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年修订)一、A类人才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获得以下奖项: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3.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即成员(member)或高级成员(fellow),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http://)。

4.近5年,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的入选者。

5.获中国政府“友谊奖”的专家。

6.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见说明1)。

7.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说明2)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深人社规[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有空缺需招聘工作人员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与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常设岗位总额内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采取公开招聘、选聘或者直接聘用方式。

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招聘的组织工作。

市人力资源部门授权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深人社规[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9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1月22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7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02 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03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和职业介绍机构设立03-1 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03-2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04 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04-1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04-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05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06 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证》07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01号许可事项: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一、行政许可内容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93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深人社规[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本市其他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依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

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发布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和标准。

第四条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机构,或得到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学许可的机构,可承担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深人社规[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在总结本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实践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并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和其他服务工作职责,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聘用条件的工作岗位。

岗位的具体名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参考行业、单位现行的职务称谓确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2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12.05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充分就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5日
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失业登记业务统筹规范与指导;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失业登记组织实施;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失业登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辖区范围内增设业务经办点。

本市残疾人失业登记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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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5]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7.09
【实施日期】2015.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
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9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原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母婴医疗服务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综合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附件1)费用(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生育津贴,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刷卡记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直接结算。

职工刷卡记账时,应当向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社会保障卡;
(三)医院诊断妊娠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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