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人行征信上报规则
人行征信上报规则1 简介人行征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征信领域内提供的综合性服务,涉及信用报告、风险预警、反欺诈等方面内容。
征信机构通过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生成个人信用报告,提供给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法机构,帮助其进行客户风险评估和信用决策。
2 人行征信上报规则征信机构在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时需要遵守一些规则。
此外,人行征信中心对征信机构的数据上报也有严格的规定:2.1 个人信息收集原则征信机构在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遵守以下原则:2.1.1 规范收集征信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征信业务的需要,规范收集个人信用信息,不得收集与个人信用主体不相关或超过必要范围的信息。
2.1.2 合法合规征信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如不得违反搭售、变相收费等规定,确保信息收集合法合规。
征信机构应当在征得个人信用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用信息。
2.1.4 保护信息安全征信机构应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并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可控,防止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
2.2 数据上报规则征信机构向人行征信中心上报个人信用信息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则:2.2.1 及时准确征信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按照规定格式和规定标准向人行征信中心上传个人信用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2.2 安全传输征信机构在上传个人信用信息时,应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进行安全传输,防止信息泄漏和篡改。
2.2.3 补报修改征信机构在发现个人信用信息有错误时,应及时向人行征信中心补报修改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征信机构向人行征信中心上报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过个人信用主体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2.2.5 保护个人隐私征信机构应当保护个人信用主体的隐私,只进行必要的信息上报,不得泄露个人信用信息。
3 总结人行征信是个人征信的最高级别,征信机构在向人行征信中心上报个人信用信息时需要遵守一些规则,如规范收集、合法合规、自愿授权、保护信息安全、及时准确、安全传输、补报修改、经过授权和保护个人隐私等,以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人行信息九要素 制度依据
人行信息九要素制度依据人行信息九要素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金融信用信息中,人行有关信息要素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与制度,以下是人行信息九要素的制度依据:1.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状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参考制度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2. 经营状况:包括主营业务范围、市场占有率、主要经营盈利指标等信息。
参考制度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3. 信用状况:包括企业信用评级、信用历史、信用记录等信息。
参考制度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4. 诚信状况:包括企业违法失信记录、参加社会责任活动、获得荣誉称号等信息。
参考制度依据:《失信被执行人向社会公开道歉办法》、《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管理办法》。
5. 财务状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指标信息。
参考制度依据:《会计信息披露与财务报表编制准则》、《企业信息化深度应用管理办法》。
6. 关联关系:包括企业的股东关系、控股关系、维持关系等关联企业信息。
参考制度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办法》。
7. 投融资状况:包括企业经营活动的融资与投资情况、资金来源等信息。
参考制度依据:《公司法》、《投资者保护与管理办法》。
8. 经验与能力:包括企业核心管理及经营人员的背景及经验、专业能力等信息。
参考制度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9. 商业活动:包括企业参与的商业活动、合作背景、业务拓展等信息。
参考制度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办法》。
这些规定和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与管理,提高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的了解和评估能力,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本行及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通过但不限于综合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人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公安联网身份证查询系统等其他系统获取、使用、加工、对外提供和保存的个人金融信息。
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由业务发展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以及购买的保险、股金、基金等理财产品等;(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及交易情况;(四)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征信状况、信用额度、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本行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留存的个人信息和本行与保险、证券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六)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风险偏好、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七)媒体信息,包括金融消费者购买理财或其他交易活动的录音录像信息及电子日志信息等;(八)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人行金融机构编码
人行金融机构编码篇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确保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持有“金融许可证”并经批准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新增、变更、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编码规则为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编制的,用于账户管理系统识别其身份的唯一标识。
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是指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使用的与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银行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分支机构序号、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机构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所在城市地区代码、邮编、电话、启用日期、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领导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等信息的维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负责所在省(区、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和银行机构的“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的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县市分支机构,负责所辖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维护。
第五条银行机构应按本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人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人行_金融基础数据采集规范
金融基础数据采集规范V1.0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8月目录第一章前言 (1)1.1 文档概述 (1)第二章通用说明 (2)2.1 金融基础数据采集流程 (2)2.1.1 客户端方式逐笔明细数据采集流程 (3)2.1.2 客户端方式报表数据采集流程 (5)2.1.3 WEB方式逐笔明细数据采集流程 (7)2.1.4 WEB方式报表数据采集流程 (9)2.2 业务范围 (10)第三章逐笔明细数据采集规范 (14)3.1 通用要求 (14)3.1.1 文件格式 (14)3.1.2 文件命名 (14)3.1.3 数据类型 (16)3.1.4 数据格式 (16)3.1.5 数据项分隔与特殊字符处理 (16)3.1.6 敏感信息处理 (17)3.2 贷款信息 (17)3.2.1 同业借贷 (17)3.2.2 表内贷款资产及负债 (22)3.2.3 担保 (43)3.2.4 委托贷款 (51)3.3 参与主体信息 (62)3.3.1 报送机构信息 (62)3.3.2 客户信息 (64)3.4 存款信息 (71)3.4.1 同业存款 (71)3.4.2 普通存款 (75)3.5 债券投资与发行 (86)3.5.1 债券投资 (86)3.5.2 债券发行 (94)3.6 股权及特定目的载体投资 (99)3.6.1 股权投资 (99)3.6.2 特定目的载体投资 (101)第四章报表采集规范 (105)4.1 通用要求 (105)4.2 文件格式 (105)4.3 报表表样 (108)4.3.1 金融机构(法人)基本情况统计表 (108)4.3.2 金融机构(法人)资产负债及风险统计表 (110)4.3.3 金融机构(法人)利润及资本统计表 (110)第一章前言1.1文档概述本文档定义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所采集数据的物理存储、传输形式,即数据的采集技术接口,包括承载数据的文件命名规则、字符集、行分隔符、数据项分隔符、缺省值要求和隐私保护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新规
中国⼈民银⾏发布新规中国⼈民银⾏发布新规 近⽇,中国⼈民银⾏发布新规,规定同⼀个⼈在同⼀家法⼈银⾏只能开⽴⼀个Ⅰ类户,下⾯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中国⼈民银⾏⽇前发布《关于加强⽀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细规定了七⼤⽅⾯总计20项措施,以切实保障⼴⼤⼈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个Ⅰ类户 《通知》规定,今年12⽉1⽇起,同⼀个⼈在同⼀家法⼈银⾏只能开⽴⼀个Ⅰ类户,即银⾏结算账户(含银⾏卡)。
根据开户申请⼈⾝份信息核验⽅式和风险等级不同,个⼈银⾏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个⼈在⽹点柜⾯开⽴、现场核验⾝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办理存取款、转账、投资理财、消费、缴款等各类银⾏业务,拥有存折或借记卡的实物介质;Ⅱ、Ⅲ类户为通过银⾏柜⾯或互联⽹等电⼦渠道开⽴的电⼦账户,具有有限功能(⽐如不能取现和对外转账),没有实物介质,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
在当前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于转移诈骗资⾦的银⾏账户都不是⾃⼰的账户,其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是直接购买个⼈开⽴的银⾏结算账户,⼆是收购居民证件后冒名或虚构代理关系开户。
这次⼈⾏新规有助于遏制买卖账户和冒名开户⾏为,同时强化个⼈对结算账户的管理、减少不动户的存在,并建⽴个⼈账户保护机制。
加⼤买卖账户、 冒名开户的惩戒⼒度 《通知》明确,2017年1⽉1⽇起,银⾏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账户(含银⾏卡)的单位和个⼈,组织上述⾏为的单位和个⼈,假冒他⼈⾝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银⾏账户或⽀付账户的单位和个⼈,5年内停⽌其银⾏账户⾮柜⾯业务、不能使⽤⽹银和各类⾃助途径,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账户。
同时,⼈⾏还要将这些单位和个⼈的信息,移送⾦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当前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在账户管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企业征信管理,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维护信用信息,不断加强企业的信用意识,控制对外信用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信息,是指企业信用征信机构通过采集各公司在生产经营、服务及筹融资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系各公司(以下称各公司)。
第二章贷款卡及征信信息管理第四条凡各公司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和业务需要,应向公司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领贷款卡。
第五条贷款卡的申领必须经事前审批。
各公司按集团流程经所属产业集团同意后上报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审批,总裁审定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各公司贷款卡的申领经控股公司批准后具体按照各地人行申办流程规定办理,送审所需证照、财务报表等申请资料,按照内部各集团和控股公司审批流程要求经审批后报送。
第七条各公司贷款卡开立后由集团财务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向控股公司报备,贷款卡的日常使用、监管由各集团财务中心负责。
报备具体信息包括:申请公司名称、开立日期、贷款卡编码、主要出资人及出资额、高管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各公司发生工商名称更改、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注销等涉及贷款卡的相关事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后30天内向贷款卡主管人行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贷款卡的年检、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操作对外报送相关证照和资料,应按各集团内部证照和资料对外报送审批流程要求经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各公司纳入征信机构征信管理的信用信息主要指以下内容:1.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的产品等;2.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因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3.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进出口、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服务事业缴费等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掌握并依法公开的且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4.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篇一:金融统计管理模式规定金融统计管理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9号二○○一年十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市场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资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法大韩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务商业银行法》、《金融行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援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国银行中会、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控股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行政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指因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人口统计统计咨询意见,实行原始数据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外债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金融机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要素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改革各项金融业务测算;收集、整理、积累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作出进行讨论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业务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贷款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教育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开始实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内部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机构、领导、监督、运营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协调主管机关。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摘录
附: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摘录一、综合类监管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人行信息九要素 制度依据
人行信息九要素制度依据
【实用版】
目录
1.人行信息九要素概述
2.制度依据的内容
3.具体九要素的详细内容
4.总结
正文
【人行信息九要素概述】
人行信息九要素是指在办理人民币业务过程中,金融机构需要收集的九类客户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了解客户、评估风险、开展业务的重要依据。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九个方面的内容,以及其制度依据。
【制度依据的内容】
人行信息九要素的制度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了解并保存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
【具体九要素的详细内容】
1.姓名:客户的姓名,应与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2.身份证件类型: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3.身份证件号码: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性别:客户的性别,应与有效身份证件上的性别一致。
5.国籍:客户的国籍,对于外籍客户,应收集其护照上的国籍信息。
6.职业:客户的职业,可以通过客户的工作单位、职务等了解。
7.联系方式:客户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
8.身份证件有效期: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对于即将到期的身份证件,金融机构应提醒客户更新。
9.业务类型:客户办理的业务类型,如存款、取款、汇款等。
【总结】
人行信息九要素是金融机构在开展人民币业务过程中,必须收集的客户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金融机构了解客户、评估风险、开展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人行金融基础数据制度 -回复
人行金融基础数据制度-回复人行金融基础数据制度(People's Bank of China Financial Infrastructure Data System)是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和管理的一套金融数据管理和处理系统,旨在收集、整理和分析金融领域的基础数据,为国家金融政策制定、监管和风险防范提供支持。
一、背景和意义金融基础数据是指反映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活动相关情况的数据,包括货币供应量、存款余额、贷款余额、信用评级等。
这些数据是了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运行状况的基础,也是制定金融政策和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国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市场复杂多变,需要及时、准确地了解金融市场运行状况,采取相应的监管和调控措施。
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基础数据制度,以确保及时获得可靠的数据信息,为决策者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数据采集和整理人行金融基础数据制度通过多种方式收集金融基础数据,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向金融机构征集数据报告,比如向商业银行征集存款、贷款数据等;二是通过询问调查方式,比如向具体企业和机构进行调查,了解相关数据;三是通过市场交易数据的监测和整合,比如通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监测和整理交易数据。
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人行金融基础数据制度注重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方面,金融机构被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报送数据,并对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人行金融基础数据制度建立了强制性和约束性的监管机制,对于违规报送虚假数据的金融机构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三、数据处理和分析人行金融基础数据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数据收集和整理的系统,更重要的是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为决策者和研究者提供相关的报告和分析结果。
数据处理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清洗和归档: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清洗过程包括去除重复、缺失和错误的数据,归档过程包括按照一定规范整理和存储数据,以备后续使用和分析。
人行信息九要素 制度依据
人行信息九要素制度依据摘要:1.人行信息九要素概述2.制度依据的内容3.人行信息九要素的具体内容4.制度依据的重要性5.结论正文:【人行信息九要素概述】人行信息九要素是指在我国人民银行系统中,对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所涉及的信息,进行统一规范和分类的九个方面。
这九个方面分别是:机构代码、账户代码、币种代码、业务类型代码、交易类型代码、交易性质代码、交易渠道代码、交易时间代码和交易金额代码。
人行信息九要素的确立,对于金融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
【制度依据的内容】人行信息九要素的制度依据,主要包括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金融业务编码规范》等文件。
这些文件明确了人行信息九要素的定义、使用规则和具体要求,对于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业务时,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人行信息九要素的具体内容】1.机构代码:用于唯一标识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等。
2.账户代码:用于唯一标识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账户,包括人民币账户、外币账户等。
3.币种代码:用于标识账户的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等。
4.业务类型代码:用于标识金融机构开展的各类金融业务,包括存款、贷款、汇款等。
5.交易类型代码:用于标识金融业务的具体交易方式,包括现金交易、转账交易等。
6.交易性质代码:用于标识金融业务的交易性质,包括一次性交易、定期交易等。
7.交易渠道代码:用于标识金融业务的交易渠道,包括柜台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
8.交易时间代码:用于标识金融业务的交易时间,包括工作日、非工作日等。
9.交易金额代码:用于标识金融业务的交易金额,包括小额交易、大额交易等。
【制度依据的重要性】人行信息九要素的制度依据,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可以确保金融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也可以提高金融业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同时,它也是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结论】总的来说,人行信息九要素和制度依据,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基石。
人行敏感数据分级标准
人行敏感数据分级标准
一、个人身份信息
个人身份信息是指能够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银行卡号等。
该类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作为高度敏感数据进行严格管理和保护。
二、金融交易信息
金融交易信息是指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处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包括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对方信息等。
该类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和金融安全,应作为中度敏感数据进行合理管理和保护。
三、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未公开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客户信息等。
该类信息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应作为中度敏感数据进行合理管理和保护。
四、客户隐私信息
客户隐私信息是指客户在接受金融服务时提供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
该类信息涉及客户隐私和人身安全,应作为高度敏感数据进行严格管理和保护。
五、敏感业务数据
敏感业务数据是指涉及特定行业、特定业务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数据、医疗数据、教育数据等。
该类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应作为高度敏感数据进行严格管理和保护。
六、决策支持数据
决策支持数据是指用于支持决策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数据、民意调查数据等。
该类数据涉及企业经营决策和国家宏观调控,应作为中度敏感数据进行合理管理和保护。
七、系统安全数据
系统安全数据是指用于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日志、系统配置信息等。
该类数据涉及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应作为高度敏感数据进行严格管理和保护。
人行关于代理行业务的管理要求
人行关于代理行业务的管理要求
人行关于代理行业务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健全的代理机构准入制度:人行依法设立代理机构的准入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进
行准入审查,确保代理机构的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2. 代理机构的资本金要求: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本金实力,确保代理机构具备长期运营能
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3. 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人行规定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其业务范围,代理机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
内从事代理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4. 代理机构的内部控制要求:人行要求代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业务监管制度等,确保代理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业务合规性。
5. 代理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代理机构应及时向人行报送相关信息,包括业务数据、财务报告等,以便人行对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6. 代理机构的监管措施:人行将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包括定期检查、风险评估等,并
依法对违规经营的代理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通过以上管理要求的执行,人行能够有效监管代理行业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人行信息九要素 制度依据
人行信息九要素制度依据1. 任务背景介绍人行信息九要素是指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简称人行)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和管理的基本要素。
这些要素包括了客户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职业、工作单位、收入状况和资产状况。
人行信息九要素的制度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2. 人行信息九要素制度依据的重要性人行信息九要素的制度依据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防范金融风险人行信息九要素的收集和管理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客户的身份和经济状况,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通过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金融机构能够减少身份冒用、欺诈等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安全。
2.2 维护金融秩序人行信息九要素的制度依据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建立客户档案,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对客户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和预防非法资金流动、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3 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人行信息九要素的制度依据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特征,设计和推出更加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3. 人行信息九要素制度依据的具体内容人行信息九要素的制度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是人行信息九要素的法律依据。
该细则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客户的信息收集、核实和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了人行信息九要素的内容和范围。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人行信息九要素中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居民身份证的种类和用途,要求公民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人行信息九要素中资产状况和收入状况的法律依据。
人行信息九要素 制度依据
人行信息九要素制度依据【原创实用版2篇】目录(篇1)1.人行信息九要素概述2.制度依据的内容3.具体的九要素4.应用和意义正文(篇1)【人行信息九要素概述】人行信息九要素,是指在我国人民银行系统中,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行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时,所需要关注的九个方面的信息。
这九个方面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风险信息、内部控制信息、信息科技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经营计划信息和监管合规信息。
【制度依据的内容】人行信息九要素的制度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同时也明确了金融机构需要向人民银行报送的信息内容和报送方式。
【具体的九要素】(1) 基本信息:包括金融机构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 业务信息:包括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种类、业务规模、业务范围、客户群体等。
(3) 风险信息:包括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评估和控制情况、不良资产情况等。
(4) 内部控制信息: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情况、合规管理情况等。
(5) 信息科技信息:包括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系统、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数据备份和恢复措施等。
(6) 财务信息:包括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盈利能力、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等。
(7) 人力资源信息:包括金融机构的员工人数、员工结构、员工培训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8) 经营计划信息:包括金融机构的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等。
(9) 监管合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检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合规管理情况等。
【应用和意义】人行信息九要素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过程中。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人民银行可以全面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从而有效地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城市金融网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城市金融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上海城市金融网(以下简称“金融网”)的日常运行管理,规范和优化上海城市金融网资源和环境,确保上海城市金融网上各项业务系统的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网是指用来在上海市各联网机构与人民银行之间交换特定信息的计算机通信网络,人民银行作为网络核心与各联网机构连接,联网机构作为网络参与者连接人民银行。
第三条联网机构是指通过金融网与人民银行进行信息交换并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金融网的所有联网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金融网实行集中控制、二级管理运行体制。
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内联网工程有关建设规范对金融网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并负责金融网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联网机构负责本单位金融网的接入和日常运行维护。
第六条人民银行科技部门集中统一受理联网机构的接入申请,具体职责如下:(一)接受联网机构入网申请,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除全国性银行外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接入申请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准,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组织等机构的接入申请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报总行核准。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指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等。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指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一、统计范围与对象本制度所称的统计范围为各级人民银行管辖的金融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
统计对象为金融机构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
二、统计内容与指标1. 统计内容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各项存款、贷款等业务情况,以及有价证券和投资等。
2. 统计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包括金额、增长率、比率等数值型数据;定性指标包括分类、等级等非数值型数据。
三、统计方法与手段1. 采取多种调查方法收集数据,包括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等。
2.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广使用电子化数据采集、汇总和分析系统,提高统计数据处理的自动化程度。
四、统计组织与分工1. 各级人民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辖内金融统计工作。
2. 金融机构应设立统计部门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系统统计工作,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五、统计法规与制度1.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金融统计制度和工作规范。
2. 严格执行金融统计保密规定,保障统计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六、统计信息化与安全1. 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效、安全的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体系。
2. 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数据备份与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七、统计质量与管理1.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对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加强统计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八、统计分析与服务1. 对金融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挖掘,为金融政策制定、市场监测和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2. 定期发布金融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准确的金融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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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相关机构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 0124-2014)开发,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外提供查询服务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新增、变更和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等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以上所称“境内”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地区。
第二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发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第五条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科技司、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科技部门。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参与机构共享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金融业机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并据此向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代码证。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报上一级机构批准后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金融业机构信息服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金融业机构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各级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维护各自机构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并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五条 禁止私自公布、泄露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三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第十六条 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
按要求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资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业务核实。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
打印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附4),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的,应按要求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5),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核实。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自动赋码。
打印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6),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的,金融机构总部应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7),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材料,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材料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核实。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将金融机构信息完整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由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赋码。
打印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附8),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申请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相关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新增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新增地区代码。
第四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变更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变更金融机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十大出资人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金融机构代码证原件或打印件(仅具有金融机构代码证的机构提供)。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仅当全称、地址变更时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仅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五)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仅当前十大出资人信息变更时提供)。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变更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信息以外机构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停业清算,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或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变更备案材料,核对申请信息和材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新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打印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附10),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注明原因,签署不予变更意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二十八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变更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总行提出变更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地区代码信息。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编码变更后,原编码信息继续保留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赋予与原金融机构编码重复的编码。
第五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撤销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信息撤销的,应于机构撤销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其上级机构向撤销机构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撤销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撤销的,由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向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信息撤销的,其上级机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附11),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信息撤销备案材料,核对纸质申请材料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通知书(附12),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专用章,一份连同备案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备案提交机构。
第三十二条 因辖区内行政区划需撤销地区代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及时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总行提出撤销地区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地区代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