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的言语行为思想和中国古代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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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的言语行为思想和中国古代逻辑
关兴丽
言语行为理论是二十世纪50年代西方语言哲学家奥斯汀创立,60、70年代塞尔、格赖斯等人修改和发展的关于语言的理论。奥斯汀揭示了语言的多功能性,纠正了以往哲学家以描述为语言的首要乃至唯一功能的简单化的观点,从一个崭新的角度提出了与此截然相反的观点——言语行为理论,即认为语言的主要作用是完成各种言语行为。语言作为人类重要的交流工具,古今中外许多哲学家、语言学家都倾注了巨大的热情和大量心血进行研究。中国古代的哲学家如孔子、墨子及荀子同样是十分关注语言问题并产生了关于语言的各种思想和理论。与西方言语行为理论相类似,中国古代墨家也有丰富的言语行为思想,并且强调的是“以言取效行为”思想。这种以“以言取效行为”思想为特点的言语行为思想体现了丰富的语用学思想,而语形学思想呈现的较少,这就使中国古代逻辑学与西方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区别开来,形成有自己特色的中国古代逻辑学。
一、墨家的言语行为思想
(一)“言”(语音与语义的结合)——以言表意行为
按照奥斯汀的观点,以言表意行为就是使用语句来传达某种思想。在以言表意的行为中,奥斯汀还进一步区别开三种行为,即发音行为、出语行为和表意行为。说话要发出声音,这就是发音行为,发出的声音名为语素。说话时说出的词要属于某种语言,词与词之间的联系应符合一定的语法规则,这些词被说出时还有一定语调。这样的发出这些词的声音的行为就是出语行为。此外,说出的词还要有一定的意义,指称一定对象,这就是说,说话时要把语素、意义和指称结合到一起,这种行为就是表意行为。发音行为、出语行为和表意行为这三种行为合到一起,就构成以言表意的行为,或者说,一个人同时完成了这三种行为,他也就完成了以言表意行为。用奥斯汀自己的话来说,以言表意行为就是“说出某些具有一定结构关系的词,而这些词又都具有某种‘意义’。”(转引之涂纪亮,第94页)在奥斯汀看来,以言表意行为与以言行事行为、以言取效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说话者只想用以言表意行为表达某种思想,并没有意图通过这种行为使听者去做任何事情或者产生任何效果。
奥斯汀的以言表意行为实际上就是对语言的一般理论和特征的说明、要求和规定。关于语言的特征,墨家有详细的说明。
“言”在《墨子》书里既指“语言”,也指“话语”。在《墨子》一书中除了对“言”的一般运用外,还有对“言”的一般理论说明、要求和规定。通过对“言”的性质和“言意关系”的阐述,可以看出墨家的以言表意行为思想。
言,口之利也。
言也者,诸口能之,出名者也。(《经上》)
“言,口之利也”表明语言是嘴巴发出的声音;“言也者,诸口能之”是指凡人之口俱能出言吐语。
墨家认为语言绝不是单纯的发出声音的行为,语言是传达思想的媒介。
言,出举也。
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辩也。
言也者,诸口能之,出名者也。名若画虎也。言也谓,言犹名致也。(《经上》)
“言”与“举”、“言”与“名”、“言”与“意”是什么关系呢?墨家对此有清楚的认识。第一,“言”与“举”的关系。
“言,出举也。”(《经上》)
“举”是什么?墨家对“举”有明确的界定,他们指出:
“举,拟实也。”(《经上》)
“举”本义是擎起、抬起,引申为提出。《说文解字》曰“拟,度也。”段注:“今所谓揣度也。”《易传·系辞上》:“拟之而后言,议之而后动,拟议以成其变化。”“拟”有比拟、议论
等意义。所谓“举”就是对实进行摹拟和描述,然后提出言,就是表述对实的摹拟和描述。因而言不是空洞的言,而是对实进行摹拟和描述。然而“言”通过什么形式表述“实”呢?第二,“言”与“名”的关系。
言也者,诸口能之,出名者也。名若画虎也。言也谓,言犹名致也。
声出口,具有名,若姓字俪。(《经说上》)
“言也者,诸口能之,出名者也”意思是说,语言是一种人为的、借声传意的行为,它是一种形式上的东西,并且这些形式是以“声”为媒介表现出来的。另条《经说上》补充说:“声出口,具有名。”也就是说,声音一经人口发出,首先表现为一定的名。“名”是什么?《小取》篇说:“以名举实”,即用名来提出实。“言犹名致也”是说,语言是由语词组合而成的。
在名“举实”、言“出举”的这些环节中,言的作用是“出名”。言是口的功能,声音从口而出,便有名在其中,如同人的姓是与字连在一起一样。名通过言来表达,而言由名产生,“言犹名致也”。墨家在此注意到了语音和语义相统一的问题。
第三,“言”与“意”的关系。
闻,耳之聪也。
循所闻而得其意,心之察也。
言,口之利也。
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辩也。(《经上》)
“意”是什么意思呢?从墨家对“意”字的使用情况分析,可归纳出墨家辩学所讲的“意”有以下性质和特点:
首先,“意”属于人的主观意识的范畴,它是人的思想产物。《经上》所云“循所闻而得其意,心之察也”和“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辩也”都表明,“意”需要心,也就是需要大脑的辩察才能获得,离开人的思想、认识,“意”就不存在。在这种意义上说,“意”是人脑思想过程的结果,是经过思想而形成的对事物的看法。
其次,“意”必须借助语言才能得以表达和交流,离开语言的表达形式,“意”在谈说论辩活动中便失去了依附,人们的思想交流也就成了乌有之事。“执所言而意得见”和“以辞抒意”等辩学命题,正是揭示了言对于意的表达与被表达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言辞是“意”的表达形式,“意”则是言辞所含的思想内容。
再次,“意”作为思想的结果,它与思想的对象,即客观事物(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反映关系。《墨经》虽未直接的定义“意”,但却规定了与“意”含义相通的另一个概念“智”。《经上》云:“,明也。”《经说上》释云:“也者,以其知论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与今“智”字通,指认识、智慧。所谓“以其知论物”就是形成一定的“意”,可见“意”与“实”之间的关系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
言表达意(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是墨家对语言功能的一种认识。同时也可认识到墨家认为“言”是有意义的。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墨家的言是由语音和语义两部分组成。所谓“以言表意行为”,就是“说什么”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发出一串声音,组词成句,音意结合。单纯发出声音,如果不与意义结合,就不能算是以言表意行为。反过来说,说出话语,必须发出声音(或书写一串文字),这是言语行为的物质基础,是其得以产生的必要条件。
以言表意行为实际上强调两个条件:语音和语义。在墨家对语言的性质阐述中,这两个条件是被充分说明的。
从上述墨家关于“言”的本质的说明,可以看出,墨家已认识到语言是人的发音行为和表意行为结合,也就是说,语言是用来表达意义的。
(二)“言则诲”——以言行事行为
奥斯汀对以言行事行为作了很多的研究,因为他认为以言行事行为是三种行为中最重要的一种。他说:“提出问题或回答问题;提供信息、提出保证或者提出警告;公布一个裁决或者显示一种意图;宣判;任命、起诉或者提出批评;辨认或描述;以及如此等等。”(转引之涂纪亮,第101页)所有这些事例都表明,说出一个语句这个事实本身,就是完成一种行为,换句话说,某种行为正是在说出某个语句中完成的。
在墨家宣传他们的思想和主张时,墨家运用语言,阐明其政治、伦理思想,从而达到教诲、劝导王公大人、匹夫徒士的目的。所以墨子的语言中有强烈的“教诲”、“劝导”等行为。墨家的“言则诲”与塞尔的“言语行为具有意向性”的观点是一致的。塞尔认为,言语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具有意向性。在这种行为中,不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