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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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

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50MW以下机组: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第十条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综合利用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燃烧煤泥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电厂,按照高于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安排发电。

生物质和垃圾焚烧电厂,参照可利用资源量和垃圾量安排发电。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

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纯背压式发电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部安排上网。

加强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建议探讨

加强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建议探讨

加强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建议探讨作者:杨迎阁张海玉张国锋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0期摘要:自21世纪50年代至今,全国各地兴建了一大批自备电厂,这些自备电厂在当时国家电力短缺的年代,有力的保证了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自备电厂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渐暴漏出来,例如:装机容量低、环境污染大、发电比率低等等问题。

现今,随着我国在环保方面的大量投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在部分地区,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呈日益扩大趋势,如何做好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工作是现今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措施近年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发展呈现较热趋势。

由于受国家节能减排、能源综合利用等政策鼓励,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在部分地区显日益扩大趋势。

且由于综合能源利用项目国家还有专项资金补助,造成一些钢铁、化工、水泥、造纸等企业蜂拥申请建设自备电厂,一定程度上对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需要进一步发挥资源综合利用的效果,做到发电、供电、企业相互和谐发展。

1自备电厂对国家电网的影响1.1产生的经济影响国家近些年大力鼓励环保产业,自备电厂的建立能够在环保和经济领域都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自备电厂深受一些用电大户且有富余热能的企业的亲睐,自备电厂近些年发展迅速。

以一条采用新技术的年产200万吨的水泥生产线为例,一般需要耗电约1.8亿度,但是通过配套建立自备电厂能够有效的降低约1/3的耗电,对于国家电网的经济收益有一定的影响。

1.2降低了电网运行的可靠性自备电厂生产的电能一般是直接并入工厂用电网络,并通过间接的方式并入国家电网运行。

由于自备电厂的装机容量较小且大多并入110千伏以下的供电电网,发电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负荷曲线变动,且自身对于电能的调峰能力较差,且自备电厂自身并未建立配套的调峰调频设备,这些并网电能都是通过电网对其进行调节,增大了电网的调节负担且会对电网的电能质量造成一定的损害。

电网在进行电网的建设规划时会留有一定的备用容量,自备电厂的建立会造成电网在这些企业架设的电网资源的浪费。

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

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

苏电营[2006]1638 号关于明确用电营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供电公司:为了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规范和统一全省用电营销日常管理,经商省物价局同意,现对用电营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客户应执行大工业电价。

装设一大一小两台变压器的工业客户,两台变压器互为备用(不同时使用),且单台变压器容量均小于315千伏安时,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大工业客户的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时,当月的基本电费仍按1原结算方式计收。

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客户,以全天峰段、平段、谷段的最大需量作为基本电费的结算依据。

二、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工业用电,应根据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的大小以及电源性质,核定所执行的电价。

每路电源受电容量(不含所用变)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且电源性质属于主供电源或备用电源时,执行大工业电价;不足315 千伏安时,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保安电源不论容量大小,均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三、对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时,按正常运行方式下每路电源受电总容量计算基本电费;对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时,按每路电源分别计算最大需量。

单电源客户的受电总容量是指该电源供电的主变容量(一般不包含所用变,当所用变不装表且在总表内时,可对所用变执行大工业电价)。

双电源客户:当两路电源同时受电时,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为打开高压母联后该路的主变容量,并分别计收基本电费;一路主供一路备用时,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为该路能够供电的最大主变容量之和,在核定的方式下,按其中容量或最大需量较大的一路计收基本电费。

四、客户确因生产不景气、转产等原因,在一个日历年内可以—2 —同时办理暂停和减容。

减容期满后以及新装、增容不足两年的客户,办理暂停、减容时不再收取减少或暂停容量50% 的基本电费。

对办理暂停、非永久性减容的客户基本电费按实收取,不论剩余容量大小,电度电价、功率因数标准不变,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变;无论采取何种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对实际最大需量超出减容、暂停后约定容量的,遵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 2 款规定,按私自增容进行违约用电处理。

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完整文档

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完整文档

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完整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文档,欢迎下载)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电力公司2021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6)第二章管理目标与要求 (6)第三章职责分工 (7)第一节省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7)第二节地市供电公司职责 (10)第三节县(市)供电公司职责 (13)第四节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13)第四章配电网资本性项目管理流程 (14)第一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 (14)第二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项目计划 (16)第三节委托设计 (16)第四节采购及领用配电网项目物资 (17)第五节配电网工程实施 (18)第六节配电网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19)第五章配电网成本性项目管理流程 (20)第一节成本性项目流程分类 (20)第二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年度项目需求 (21)第三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项目计划 (22)第四节配电网修理项目实施 (23)第五节配电网修理项目工程结算 (24)第六章配电网规划管理 (25)第一节一般规定 (25)第二节配电网规划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26)第七章配电网项目需求与计划管理 (32)第一节一般规定 (32)第二节配电网项目需求与计划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33)第八章配电网客户接入管理 (38)第一节一般规定 (38)第二节配电网客户接入原则 (39)第三节配电网客户接入现场勘查 (42)第四节配电网客户接入方案确定 (43)第五节配电网客户接入工程设计审查及验收 (45)第九章配电网项目资金与财务管理 (46)第十章配电网项目设计管理 (46)第一节一般规定 (46)第二节配电网项目设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47)第十一章配电网物资管理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配电网物资管理内容和要求 (49)第十二章配电网工程管理 (51)第一节一般规定 (51)第二节工程招投标管理内容与要求 (52)第三节工程合同管理内容与要求 (53)第四节工程进度管理内容与要求 (53)第五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内容与要求 (54)第六节工程质量管理内容与要求 (56)第七节工程验收管理内容及要求 (58)第八节工程档案管理内容及要求 (59)第九节项目审计管理内容与要求 (60)第十节配电网工程项目统计管理内容与要求 (61)第十三章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 (61)第一节一般规定 (61)第二节配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分界点的内容与要求 (63)第三节现场运行规程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3)第四节设备巡视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4)第五节试验与测量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7)第六节缺陷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8)第七节运行分析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9)第八节故障处理及备品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1)第九节设备检修维护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2)第十节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3)第十一节配电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5)第十二节配电网停送电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6)第十三节配电设备标志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7)第十四节配电网运行基础资料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8)第十四章配电网经济技术指标管理 (82)第一节一般规定 (82)第二节配电网经济技术指标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84)第十五章检查与考核 (84)第十六章附则 (85)附录A 引用和参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87)A.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87)A.2 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87)A.3 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地方标准 (89)A.4省电力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90)附录B 配电网管理相关模板 (92)附录C 配电网管理相关流程 (9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全过程管理,加快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提高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江苏省电力公司变电运行管理规定[精选五篇]

江苏省电力公司变电运行管理规定[精选五篇]

江苏省电力公司变电运行管理规定[精选五篇]第一篇:江苏省电力公司变电运行管理规定附件4 江苏省电力公司变电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变电站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变电运行专业规范化、标准化、精益化管理水平,确保变电站运行的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江苏省电力公司变电运行管理职责、管理模式、运行制度、倒闸操作管理、工作票管理、资料管理、设备管理、防误管理、安防管理、班组建设和培训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变电运行专业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变电运行专业管理。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标准、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制定、修订变电运行专业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负责新建变电站和改扩建变电工程的验收和生产准备管理;负责变电站防误操作技术和变电站交直流电源技术等管理,做好现场技术指导,针对专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负责变电站缺陷管理,督促消除变电站各类缺陷;组织开展变电运行检查评比和专业交流,提出专业培训计划;负责有关变电运行管理各类报表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做好生产管理系统变电运行专业功能应用管理工作;参加变电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条省检修分公司:一、省检修分公司:归口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运行管理。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标准、制度和反事故措施,并制定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各检修分部变电运行专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解决专业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设备缺陷管理,协调重大缺陷处理;参加基建工程验收启动;负责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变电运行专业安全性大检查活动;组织开展变电运行专业技能竞赛、劳动竞赛、技术培训和专业交流活动;做好生产管理系统变电运行专业功能应用管理工作;审核上报各类运行专业报表。

二、省检修分公司检修分部: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标准、制度,落实反事故措施;定期开展运行分析、做好危险点预控,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针对复杂操作、薄弱运行方式、大型基建工程等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结合季节特点和保电工作,组织变电站特巡、夜巡;及时分析设备缺陷,制定预防措施,督促消除设备缺陷;参与基建、改造工程的方案审核,参加新设备的验收、启动投运工作,做好新设备投运生产准备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班组专业互查活动;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做好生产管理系统变电运行专业功能应用管理工作;上报各类运行专业报表。

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省公司发文)

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省公司发文)

附件: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电力公司2011年8月目录目录 (I)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原则 (2)第三章管理职责 (4)第一节省公司职责 (4)第二节地市公司职责 (7)第三节县(市)公司职责 (11)第四章业务受理及现场勘查 (12)第一节前期咨询 (12)第二节业务受理 (15)第三节现场勘查 (17)第五章供电方案的确定及答复 (19)第一节供电方案编制原则 (19)第二节电力重要性等级的确定 (20)第三节用电容量的确定 (21)第四节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 (25)第五节接入方式的确定 (28)第六节容量开放的原则 (34)第七节业扩接入工程费用承担原则 (36)第八节产权分界点的确定 (37)第九节供电方案的确定及答复 (42)第六章接入工程管理 (45)第一节接入工程收费 (45)第二节接入工程实施 (46)第三节接入工程物资管理 (50)第七章受电工程管理 (51)第一节受电工程设计审查 (51)第二节受电工程施工 (54)第三节受电工程中间检查 (54)第四节受电工程竣工验收 (55)第八章居配工程管理 (58)第一节执行范围 (58)第二节居配工程收费 (59)第三节居配工程设计 (64)第四节居配工程实施 (65)第九章业务收费及合同签订 (69)第一节业务收费 (69)第二节高可靠性收费 (70)第三节供用电合同、协议签订 (72)第十章装表接电 (74)第十一章重要电力客户 (75)第一节供电方式 (75)第二节电气主接线 (77)第三节自备应急电源 (80)第四节重要客户运行方式 (81)第五节电气设备的选择 (82)第六节继电保护、二次回路及自动装置 (86)第七节低压配电装置的基本要求 (89)第十二章临时用电管理 (91)第一节一般规定 (91)第二节运行管理 (93)第三节期限管理 (93)第四节定金管理 (94)第五节不装表临时用电 (95)第十三章检查与考核 (95)第一节业扩工程 (95)第二节接入工程、居配工程 (98)第三节各环节考核周期 (99)第十四章附则 (1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电力公司客户业扩工程全过程管理,规范业扩报装作业行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

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江苏省电力公司二〇一〇年二月目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电压质量标准 (1)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3)第一节省电力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3)第二节地市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5)第三节县级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10)第四节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10)第四章 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 (11)第一节无功补偿基本原则 (12)第二节500千伏变电站的无功补偿 (13)第三节220千伏变电站的无功补偿 (14)第四节110千伏变电站的无功补偿 (15)第五节35千伏变电站的无功补偿 (17)第六节20kV及以下配电网的无功补偿 (17)第七节发电企业的无功补偿 (19)第八节新能源的无功补偿 (19)第九节电力用户的无功补偿 (20)第五章 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 (21)第一节供电企业无功电压管理 (21)第二节发电企业无功电压监督 (23)第三节电力用户无功电力监管 (24)第六章 无功电力规划、建设与改造 (25)第一节无功电力规划 (25)第二节无功电力建设 (26)第三节无功补偿装置改造 (27)第七章 无功电压优化运行 (28)第八章 电压质量监测与统计 (29)第九章 考 核 (33)第十章 附 则 (36)附录A:日电压波动率及电压波动合格率计算公式 (38)附录B:电压合格率计算公式 (39)附录C:并联电容器和并联电抗器的可用率计算公式 (42)附录D:市县供电公司应至少具备的规范性资料 (4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对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能损耗,向用电客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的电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城市电网和农村电网的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管理。

江苏省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江苏省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自供用电合同签订之日起,供、用双方建立起供用电关系。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及示范文本第四条供用电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第五条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高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低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临时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委托转供电协议示范文本。

第六条居民用电的供用电合同采用《居民供用电合同》的形式;新用户采用用电申请书附件形式签订;老用户采取公告、通告形式通知用户。

第七条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供电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与用户另行签订电费交纳协议、电力调度协议、自发电协议等,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为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省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予以审核.第九条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2、保管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具体办理《授权委托代理书》;3、监督、指导本单位供用电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4、监督检查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负责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对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2、指导、协助各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3、督促、检查基层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4、对供电企业上报的特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组织审核、会签.第十一条各基层供电企业电力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供电方的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承办人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工作,并对供用电合同自商约起至合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2、在合同签订前应对用电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3、必要时,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将有关材料提请法律、财务等职能管理部门协助审查;4、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5、受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作为代理人代表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6、建立供用电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按季、年向上级电力营销部门、同级法律事务部门报送例行报表。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5篇》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5篇》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5篇》江苏省电力工业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和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用户和并网发电厂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亦应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其内部配电网络不得超出其用电范围,不得伸入或跨越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区。

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0千伏安及以下者,供电方案由当地供电企业审核、批准;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者,供电方案经当地供电企业(市级)初审后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市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其他地区用电设备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有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他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一般情况下,35千伏电压供电时,用户需用变压器容量。

南京市不低于3150千伏安,其他省辖市不低于202x千伏安,其它地区不低于1000千伏安。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在正常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而设置的电源。

对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作为重要负荷:1、造成人身伤亡者;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用户如有电子计算机或有其它需不间断供电设备的,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应按规定先收取供电工程贴费,在用电中止时按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供电工程贴费,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重新按新装用电办理。

最新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最新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江苏省电力工业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和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用户和并网发电厂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亦应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其内部配电网络不得超出其用电范围,不得伸入或跨越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区。

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0千伏安及以下者,供电方案由当地供电企业审核、批准;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者,供电方案经当地供电企业(市级)初审后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市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其他地区用电设备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有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他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一般情况下,35千伏电压供电时,用户需用变压器容量:南京市不低于3150千伏安,其他省辖市不低于2000千伏安,其它地区不低于1000千伏安。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在正常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而设置的电源。

对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作为重要负荷:1、造成人身伤亡者;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用户如有电子计算机或有其它需不间断供电设备的,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应按规定先收取供电工程贴费,在用电中止时按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供电工程贴费,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重新按新装用电办理。

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省公司发文)

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省公司发文)

附件: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电力公司2011年8月目录目录 (I)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原则 (2)第三章管理职责 (4)第一节省公司职责 (4)第二节地市公司职责 (7)第三节县(市)公司职责 (11)第四章业务受理及现场勘查 (12)第一节前期咨询 (12)第二节业务受理 (15)第三节现场勘查 (17)第五章供电方案的确定及答复 (19)第一节供电方案编制原则 (19)第二节电力重要性等级的确定 (20)第三节用电容量的确定 (21)第四节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 (25)第五节接入方式的确定 (28)第六节容量开放的原则 (34)第七节业扩接入工程费用承担原则 (36)第八节产权分界点的确定 (37)第九节供电方案的确定及答复 (42)第六章接入工程管理 (45)第一节接入工程收费 (45)第二节接入工程实施 (46)第三节接入工程物资管理 (50)第七章受电工程管理 (51)第一节受电工程设计审查 (51)第二节受电工程施工 (54)第三节受电工程中间检查 (54)第四节受电工程竣工验收 (55)第八章居配工程管理 (58)第一节执行范围 (58)第二节居配工程收费 (59)第三节居配工程设计 (64)第四节居配工程实施 (65)第九章业务收费及合同签订 (69)第一节业务收费 (69)第二节高可靠性收费 (70)第三节供用电合同、协议签订 (72)第十章装表接电 (74)第十一章重要电力客户 (75)第一节供电方式 (75)第二节电气主接线 (77)第三节自备应急电源 (80)第四节重要客户运行方式 (81)第五节电气设备的选择 (82)第六节继电保护、二次回路及自动装置 (86)第七节低压配电装置的基本要求 (89)第十二章临时用电管理 (91)第一节一般规定 (91)第二节运行管理 (93)第三节期限管理 (93)第四节定金管理 (94)第五节不装表临时用电 (95)第十三章检查与考核 (95)第一节业扩工程 (95)第二节接入工程、居配工程 (98)第三节各环节考核周期 (99)第十四章附则 (1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电力公司客户业扩工程全过程管理,规范业扩报装作业行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江苏电力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电力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苏监能市场〔2017〕149)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江苏省内和涉及江苏省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电力市场监管依法依规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第六条电力市场监管主要是对电力市场成员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行为的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电力市场相关法规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有权向江苏能源监管办举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监管对象与内容第八条电力市场监管对象包括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市场成员包括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售电企业、新设配售电企业、独立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

第九条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一)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执行情况;(二)电力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含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情况。

(三)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四)电力市场相关价格成本政策执行情况、电费结算情况;(五)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事项外,对电力交易机构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一)按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组织交易情况;(二)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情况;(三)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情况;(四)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的情况;(五)按照授权开展市场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六)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运营和维护情况;(七)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情况;(八)防控市场风险的情况;(九)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目录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 (1)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 (8)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1号 (15)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 (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 (28)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 (33)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浅析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

浅析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

浅析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作者:杨绵芳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33期【摘要】揭示了企业自备电厂发展成因,分析了企业自备电厂对电网的影响,并结合当前有关自备电厂的相关政策提出对自备电厂管理和建议。

【关键词】自备电厂政策建议近年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发展呈现较热趋势。

由于受国家节能减排、能源综合利用等政策鼓励,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在部分地区显日益扩大趋势。

且由于综合能源利用项目国家还有专项资金补助,造成一些钢铁、化工、水泥、造纸等企业蜂拥申请建设自备电厂,一定程度上对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需要进一步发挥资源综合利用的效果,做到发电、供电、企业相互和谐发展。

一、企业自备电厂发展成因企业自备电厂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企业需要用热而建设的热电联产机组,二是利用本企业排放的废料或未能利用的副产品作为燃料的发电机组。

1.早期建设的企业自备电厂主要是化工行业,因生产工艺用热和资源利用等需要而建,均为热电联产机组,2004年以后新上及目前在建的自备电厂则主要是为了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等需要,主要是钢铁、水泥、化工行业,均为余热、余汽发电,是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随着水泥工业结构的调整,国家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区建设年产二百万吨的水泥生产线或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第5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新型干法水泥窑系统低温废气余热要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采用纯低温废气余热发电。

在淘汰立窑、湿法窑、干法中空窑等落后技术,推广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的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省政府对新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均要求上配套的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

3.除资源利用外,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也是企业建设自备电厂积极性高的原因之一。

化工、钢铁、水泥企业一般都是大工业用电,与国家执行的大工业电价相比较,资源综合利用的余热、余汽发电成本相对较低,有的低于0.2元/千瓦时,有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

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

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自21 世纪50 年代至今,全国各地兴建了一大批自备电厂,这些自备电厂在当时国家电力短缺的年代,有力的保证了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自备电厂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渐暴漏出来,例如:装机容量低、环境污染大、发电比率低等等问题。

现今,随着我国在环保方面的大量投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在部分地区,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呈日益扩大趋势,如何做好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工作是现今急需解决的问题。

1 企业自备电厂简介自备电厂就是一些企业自己发电自己用,一般不进入国家电网提供居民用电。

一般这类企业都是大量耗能企业或是有热能富余的,也有可能提供蒸汽为主发电为辅,但是在用电高峰时期也可能应电网要求向居民供电。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进入了解放后的建设阶段,国内的电力供应不足,一些企业为了生产需要建立起了自备电厂以保障生产,或者是一些有富余热能的企业对于热能进行回收利用。

自备电厂一般都是火力发电厂,企业的自备电厂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企业自身需要使用热能而对富余热能的二次利用所建立的热电联产机组,另一种则是利用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副产品或者是废渣进行燃烧发电而建立的发电机组。

建立自备电厂的目的:(1)早先自备电厂多用于化工行业,由于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热,自2004 年以后,国家大力提倡环保,现今新建或者是在建的电厂多是为了节能减排,发展环保,使富余的热能能够更多的被二次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这些自备电厂主要应用于冶金、水泥生产以及化工行业。

(2)随着我国水泥产业产量跃居世界第一,水泥产业乱象丛生,国家从行业管理以及环保方面考虑,通过产业升级逐步淘汰旧有的生产方式,鼓励行业兼并,建设大型的新型水泥生产基地,并在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余热发电设备通过对水泥生产过程中的低温废气余热进行回收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3)除了环保和电力保障方面外,一些企业通过建立自备电厂来降低企业自身的生产成本,像冶金、化工、水泥等行业的电厂都是用电的大户,国家对这些大型的工业企业的用电电价定价较高,通过自备电厂对于且与余热、余气的回收利用进行电能生产的电能成本较低,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docx

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docx

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二OO九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前期管理 (6)第四章并网条件 (8)第五章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 (9)第六章电量管理 (11)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 (12)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 (13)第九章其它 (15)第十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以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

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与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4、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5、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8、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江苏省电力条例-

江苏省电力条例-

江苏省电力条例正文:----------------------------------------------------------------------------------------------------------------------------------------------------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规划第三章电力建设第四章电力生产运行第五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电力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在本省派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当超前发展,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电力发展应当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协调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电力发展应当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推动电能替代,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参考资料

江苏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参考资料

江苏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以及与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之一的:(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之一的:(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电力用户。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党政机关、国防、信息安全、交通运输、水利枢纽、公共事业及其他等行业。

具体分类详见附件一《江苏省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等级分类表》。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建立重要用户资料,并建立与重要用户的联系制度,定期走访重要用户,巡视设备状况,在用电安全方面给予用户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填写《江苏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附件二),如实申报重要等级。

第六条新增电力用户,属重要用户范围的,在报装申请用电时应填写《江苏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如实申报重要等级。

供电企业根据新增重要电力用户填写的《江苏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对重要用户的重要等级予以核定,并据此提出供电方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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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二OO九年九月目录第壹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2第三章前期管理6第四章且网条件8第五章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9 第六章电量管理11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12 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13第九章其它15第十章附则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和企业自备电厂(且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且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之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

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壹组织,分级管理,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关联管理工作: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且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4、参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各且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5、参和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8、参和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第六条发展策划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关联管理工作:1、负责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2、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工作;3、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指导各基层公司收集当地热电联产规划,掌握当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新建、扩(改)建电厂情况;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各且网发电企业的机组性质及容量进行确认;5、组织关联人员,配合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的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参和《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7、参和编制自备电厂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和结算方案。

第七条交易中心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关联管理工作:1、根据企业自备电厂年度发电、购电计划,结合季度(月度)电网需求和“以热购电”、“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编制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2、组织编制购电量结算方案提供省公司财务部;3、负责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于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统计和分析。

4、参和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和年度电费清算工作;5、参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各且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6、参和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7、参和《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

第八条调度中心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关联管理工作:1、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编制统调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上网负荷)曲线;市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编制非统调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上网负荷)曲线;2、参和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工作;3、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和且网统调自备电厂签订《且网调度协议》;市公司调度中心负责和且网非统调自备电厂签订《且网调度协议》;4、根据政府部门制订的有关考核办法,对企业自备电厂进行考核;5、参和《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定、修改工作;6、参和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第九条省公司财务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关联管理工作:1、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结算方案进行电费结算,支付购电费;2、参和《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定、修改工作;3、参和购电量的清算工作。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关联管理工作:1、负责《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且网调度协议》的归口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制定、修改《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示范文本;2、参和《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且网调度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

第三章前期管理第十一条企业自备电厂的建设依据为省级及之上政府有权部门签署的关于允许开展前期建设工作的许可文件。

供电企业对取得前期建设许可的电源项目做好接入系统前期工作、运行方案技术论证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促进电源优化布局和集约化发展,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实现资源于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第十三条自备电厂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就自备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事宜商省电力公司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完成后,自备电厂向当地供电公司提出电厂接入系统评审申请;供电公司对建设依据、设计方案深度、接入方案等初审合格后,将评审申请转报省电力公司;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家电网公司申请评审计划;国家电网公司批复系统评审计划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或受省公司委托的市公司发展策划部牵头组织关联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自备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开展审查。

接入系统设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应包含有:1、是否符合开展自备电源项目前期建设的工作程序;2、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电力发展规划和地区电网总体规划;3、自备发电机组的运行方式是否和电网运行方式匹配;4、企业自备电厂壹次及二次接线方式是否合理;5、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是否合理;6、双方用于电量结算的计量装置的配置和安装位置是否合理;7、是否符合“热电信息管理系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系统”等于线监测的技术条件;8、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各供电公司应全面掌握政府关于自备电源项目的产业政策,对国家支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或区域热电联产电源项目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且网条件第十六条企业自备电厂申请且入电网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技改燃煤机组(含煤泥、煤矸石),必须有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新建、扩建、技改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必须有省级及之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且入电网运行的自备发电机组必须取得电厂且网设计审查意见。

和自备电厂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热网工程、关联检测系统等已和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第十九条且入电网运行的自备发电机组必须具备必要的继电保护装置和可靠的同期且列和解列装置,且列和解列点开关的技术要求及保护装置均需由供电企业审定,且按有关规程进行校验、整定和加封,自备电厂企业不得擅自更动。

调度自动化和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应和系统壹次设备同步完成建设、调试、验收和投运,确保信息传送及时、完整、准确、可靠。

第二十条且入电网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应安装负荷管理装置(上网关口、发电机端口),且具备供热量或入炉燃料(煤泥、煤矸石)的于线监测管理条件。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技改的企业自备电厂应和省电力公司就运行方式、计量、电费结算、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签订《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且网调度协议》,取得启动验收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且网,且网后必须严格执行电网的统壹调度。

第二十二条符合且网条件的企业自备电厂,必须事先向供电企业提供以下材料:1、省级之上政府有权部门同意电厂建设的项目核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2、产权分界示意图、自备电厂供电范围示意图;3、发电机组的台数、容量、参数及动力机情况;4、电气壹次、二次结线图,继电保护方式;5、同期且列、厂用电系统等有关技术资料。

第五章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和自备电厂企业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电网供电能力、运行方式及电量消纳等实际情况和企业的用电需求,协商确定《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2、供电方式;3、机组运行方式、主要技术参数;4、且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5、且网发电容量、发电量计划编制原则;6、计量方式和电费结算方式;7、双方约定的备用容量及计费标准;8、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9、协议有效期限;10、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1、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事宜;12、协议附件(含发电项目许可文件复印件、产权分界示意图、自备电厂供电范围示意图、规划红线图、盖章的厂区平面图、壹次电气主接线图,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二十五条各市供电公司草拟《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时,应从严约定企业自备电厂备用容量,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对超备用容量的,超出部分按三倍收取备用容量费。

第二十六条签订《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依据的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政策、规定变化时,供用电双方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或重新签订《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壹时,原则上应重新签订《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1、机组容量或性质发生变化;2、变更户名第二十八条对非永久性减容、暂停、暂换、移表、暂拆、改类、调整定比定量变更用电事宜的,省公司授权委托当地供电公司和企业自备电厂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因上述变更用电改变备用容量的收取。

第二十九条当地供电公司将经省公司同意后和企业自备电厂签订的补充协议报省公司备案。

第六章电量管理第三十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

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对于热电联产纯背压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电量收购;对兼顾区域供热的自备电厂,视供热情况安排上网电量,低谷时段上网电量不予收购;对不符合热电联产或资源综合利用的自备电厂,不安排上网电量。

第三十一条所有企业自备电厂的购电量应单独结算,不得和电网供应自备电厂企业的用电量互抵。

第三十二条关口计量装置应装设电子式多功能双向、分时计费计量装置,且和主站端通信连接。

电能量计量装置按《电能计量装置配置规范》(DB32/991-2007)的要求配置,安装前必须由计量检验机构验收合格。

电能量计量装置的安装、投运验收、周期校验和监督由计量管理有权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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