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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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共5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123下一页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公平、合理地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方便的域名服务。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得擅自中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

第十九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要求用户注册域名。

第二十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三十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网络和通信应急设备,制定切实有效的网络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制度。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服从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遵守并执行信息产业部的管理要求。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最新]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最新]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信部电(2000〕1048号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

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

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

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

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文域名住册服务申请书。

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二)法人资格证明;(三)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四)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11.27•【文号】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的域名应为其依法依规注册所有。

(一)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本人。

(二)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单位(含公司股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进行查验。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与“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进行对接,报送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四、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域名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管理,不得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域名提供解析服务。

五、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时,应通过备案系统查验域名注册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备案系统中备案的域名除外。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通过备案系统核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域名的状态,对于域名不存在、域名过期且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等情形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法》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 业 部 以 公 告 形 省;7;00内蒙古自治区;J700辽宁省;EJ00吉林省;GJ00黑
式 予 以 公 布 ”的 规 定 ,现 公 告 如 下 :
龙 江 省 ;EF00江 苏 省 ;1E00浙 江 省 ;/G00安 徽 省 ;KE00福 建
一 、 我 国 互 联 网 络 域 名 体 系 中 各 级 域 名 可 以 由 字 母 省 ;EI00江 西 省 ;F=00山 东 省 ;G/ 河 南 省 ;GD00 湖 北 省 ;
!""#$% 信息广角
政策 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 年 #! 月 #! 日
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
直 辖 市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组 织 ,分 别 为 :DE00北 京 市 ;FG00上
名 系 统 安 全 、可 靠 地 运 行 ,根 据《中 国 互 联 网 络 域 名 管 理 办 海 市 ;AE00天 津 市 ;6H00重 庆 市 ;G<00河 北 省 ;FI00 山 西
以作出罚款,收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 专 门 用 于 生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
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 裁 决 定 。 罚 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 商 标 驰 名 不 持 异
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 例 》的 有 关 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 院 依 照 商 标 法
(/001,2003,大 小 写 等 价 )、数 字(4005)、连 接 符(0)或 汉 字 G700湖 南 省 ;?=00广 东 省 ;?I00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GL00海

中文域名注册如何规定

中文域名注册如何规定

中文域名注册怎样规定所谓旳中文域名也就是以中文体现旳域名。

《互联网域名管理措施》已经于2023年8月16日旳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因此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是怎样规定旳呢?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措施第一条为了保证和增进中文域名旳健康发展, 规范中文域名旳注册和管理, 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申请和注册活动, 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英文名称为: 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如下简称CNNIC)是在信息产业部旳授权和领导下, 中立旳, 非营利性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负责运行和管理中文顶级域名系统, 研究和开发有关技术和原则, 制定中文域名有关管理措施, 并对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服务认证和技术许可。

第四条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如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中文二级域名注册申请, 并按照本措施及有关政策旳规定完毕域名注册。

第五条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 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旳组织。

第六条中文顶级域名包括CN和纯中文两种类型。

中文顶级域名下可以直接申请二级域名。

第七条中文域名应当包括中文、并可以含字母(A-Z, a-z, 大小写等价)、数字(0-9)或连接符(-)。

各级中文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 各级中文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第八条各级中文域名均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旳名称。

第九条申请人旳责任包括:(一)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对其申请旳中文域名及与该中文域名有关旳一切法律问题负所有责任;(三)保证申请资料内容旳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四)保证中文域名旳注册与使用不具有恶意和任何非法目旳。

第十条在中文域名完毕注册后来, 申请人成为该注册域名旳持有人和管理者, 必须遵守本措施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旳规定。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办理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办理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办理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陕编办发[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域名正文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办理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编办发[2009]96号)省级各部门,各市、杨凌示范区编办,各县(区)编办: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4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陕编办发[2009]36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中文域名注册进行集中办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全省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中文域名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设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

“政务”、“公益”中文专用域名是我国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专用网上名称,是社会公众在互联网中识别和访问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站的重要标识。

加快“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应用普及对于我国掌握中文域名发展中的主导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对此,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求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各级编办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中文域名注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积极申报互联网中文域名注册,以迅速提高政务和公益域名的注册量,为申请国家顶级域名创造条件。

二、中文域名注册工作的程序和办法(一)政务和公益域名的适用范围政务专用中文域名适用于党政群机关等政务部门。

包括各级党政群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公益专用中文域名适用于非盈利性单位。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组织,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交通、邮政、金融、电信、军工等国有大中型企业也可申请使用。

中文域名政策

中文域名政策

中文域名政策
中文域名政策是指针对使用中文字符的域名的规定和管理政策。

以下是一些关于中文域名政策的重要信息:
1. 中文域名注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注册中文域名。

中文域名必须由汉字、数字、连字符“-”或下划线“_”组成,并且不能超过63个字符。

2. 中文域名后缀:中文域名可以使用多种后缀,包括".中国"、".公司"、".网络"等。

这些后缀与传统的英文域名后缀类似,但表达方式更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3. 域名注册流程:注册中文域名时,需要提供相关的个人或组织信息,并支付相应的注册费用。

通常可以通过注册服务提供商或互联网域名注册机构完成注册流程。

4. 多语种域名系统(IDN):多语种域名系统允许用户在域名中使用非拉丁字符,包括中文字符。

这使得域名能够更好地反映不同语言和文化的特点。

中国采用了国际标准的多语种域名系统,支持中文域名的注册和解析。

5. 域名管理和维权:中文域名的管理和维权主要由CNNIC负责。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中文域名受到侵权或其他问题,可以向CNNIC投诉并申请相应的解决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中文域名政策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异。

以上信息主要适用于中国的中文域名政策,其他国家或地区
的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注册和使用中文域名时,建议遵守相关规定,并选择可信赖的注册服务提供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日期】2002.12.12•【文号】•【施行日期】200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信部电<2002>555号)规定,在我国国家顶级域名CN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

我中心作为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为了维护正常的域名注册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减少恶意抢注现象,经过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信部电函<2002> 611号),现予以通告施行。

一、禁止注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违反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内容。

违反该条款规定的词汇不得注册为CN域名。

二、限制注册为了保障域名系统的稳定性和可延展性,保护公共利益,对部分词汇采取限制注册措施。

申请注册限制注册的名称,应当向注册服务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由我中心根据域名系统的实际需要或者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注册。

1、基于技术原因为了避免与国际域名体系发生混淆,同时为了今后CN域名体系增加新的二级类别域名留有拓展空间,对于已经或者有可能将来用于顶级域名或者二级域名的名称,限制注册为CN二级域名。

(1)其他国家和地区域名(ccTLD)设立的二级类别域名(21个)(2)类别顶级域名(gTLD)(37个)(3)常见姓氏(304个)2、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原因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如果被无权使用者注册为域名,将会给公众造成某种错误暗示。

因此,此类名称只能由有权使用者申请注册为域名。

(1)国家和地区名称及缩写代码(729个)(2)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缩略语(31个)(3)国家机构名称(7452个)鉴于国家党政机关名称难以收集完整,因此将已经在下注册的三级域名,纳入限制性注册范围。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25•【文号】信部电[2005]501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通告(信部电[2005]5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各IP地址备案单位、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切实加强互联网站管理工作,规范、细化互联网行业管理流程,促进我国互联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我部制定了《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电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建立互联网站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规范、细化互联网行业内部管理流程,不断提高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互联网IP地址、互联网络域名等网站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要求,辅以相应的技术手段,做到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互联网站管理有关数据使用和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信息产业部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涉及的主体有: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接入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网站主办者”)、IP地址备案单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

接入服务提供者是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统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5•【文号】国办函〔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8.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域名是政府网站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重要身份标识。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工作,网站建设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但在政府网站域名使用管理方面,仍存在责任不清、管理不严、使用无序、命名不规范、注册审批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政府网站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的决策部署,促进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政府网站域名管理体制(一)落实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域名管理责任。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

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如已有多个符合要求的域名,应明确主域名。

不得将已注册的政府网站域名擅自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闲置的域名要及时注销。

(二)强化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域名监管职责。

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将域名管理作为网站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审核把关域名的注册、变更和注销工作。

把域名管理情况纳入常态化抽查范围,加大对不按流程注册、注销或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域名等违规情况的通报问责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非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如要求受其业务指导的省级、地市级政府部门开设网站,并使用其分配的域名,应承担网站监管主体责任。

(三)建立政府网站域名协同管理机制。

域名管理制度范文

域名管理制度范文

域名管理制度范文域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域名的注册、分配和使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秩序,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域名注册、管理和分配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与其合作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条域名注册、管理和分配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开展。

第四条域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法、规范运营。

第五条互联网工业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推广良好的域名管理经验。

第六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域名管理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各方共同维护互联网秩序和网络安全。

第二章域名注册第七条域名注册是指注册者申请取得域名,并获得域名控制权的过程。

第八条域名注册者应当依法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不得注册含有违法、违禁内容的域名。

第九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注册服务,保证注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确保注册信息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注册者提供域名注册结果通知。

第十二条域名注册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域名注册成功后,即取得对该域名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域名注册者不得将已注册的域名转让予他人,否则应当注销该域名。

第三章域名管理第十四条域名管理是指对注册的域名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解析设置等操作。

第十五条域名持有者有权对自己持有的域名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修改注册信息、续费等。

第十六条域名持有者变更应当向域名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域名持有者应当定期更新域名的注册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域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响应域名持有者的变更和管理要求,确保域名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域名持有者应当将自己持有的域名用于合法目的,不得从事违法、违禁活动。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许可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第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8.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8月24日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三)管理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七条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 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 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 要职责是: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九条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 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 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经 2004 年 9 月 28 日信息产业部第 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30 号公布,自 2004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为促进中国互联 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 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 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汇总

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汇总

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汇总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 .. (1)第一部分: 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4)《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 ................ 5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 (17)第二部分: 信息产业部规章性文件 ..................................................................... ....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 ....................................................................... 19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 .......................... 23 《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26)《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 .......... 29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 34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36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3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38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 .......................... 41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4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 45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47第三部分: 其他法律、法规 ..................................................................... ................ 49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52)国外网络立法扫描 ..................................................................... .. (54)第一部分: 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制定本规定。

域名通知书

域名通知书

域名通知书篇一:关于规范GoVcn域名使用的通知关于规范域名使用的通知为规范域名的使用,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信部电[20XX]172号,以下简称《域名体系公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中心对域名使用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 的使用者应为政府机构按照《域名体系公告》的规定,二级类别域“GoV——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故域名的使用者应为我国政府机构或政府机构授权的机构。

二、域名的规范使用域名对应的网站为商业网站的,将由相应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知域名持有者修正使用行为。

如果域名持有者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修正的,我中心将停止相应域名的解析。

三、我中心将对已注册的域名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将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请与我中心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个人()域名开放政策调研专题(20XX年5月)自20XX年信息产业部调整我国域名注册政策以来,我国国家域名cn由于形式简洁、申请方便、用户利益有保障等优势而大受欢迎,成为国内用户注册域名的首选。

但由于目前政策仍不允许个人注册,因此业界关于开放个人注册的呼声日渐强烈。

我国域名主管部门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并有意积极推进,委托我中心进行相关调研。

开放个人域名的含义有两个,一是是否允许个人在cn下直接注册域名,二是开设一个单独的个人域(比如、、等),用户在其下注册三级域名。

个人域名开放涉及到很多复杂的问题,我中心为做好政策调研,委托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律专家进行相关问题的论证,争取做到万无一失。

在这个过程中,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也是非常重要的。

您的意见将作为政策研究的重要依据,因此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和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

个人域名开放,我国的域名管理和服务体系将发生一系列较大变化,《个人域名开放政策调研专题》将为广大用户及时详细地提供有关最新进展和信息。

网络域名管理规范

网络域名管理规范

网络域名管理规范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在网络上展示和建立品牌形象的重要工具。

为了规范网络域名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和公平竞争,制定了一系列网络域名管理规范。

本文将对网络域名管理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一、域名注册1.1 域名注册主体域名注册应由合法的注册主体进行,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用户等。

注册主体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域名有效期域名注册的有效期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一般为一年或更长时间。

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主体需根据规定缴纳续费费用,以确保域名的持续使用。

1.3 域名使用范围注册主体应合法使用所注册的域名,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禁止将域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权益等不良行为。

如发现违规使用,相关机构有权对域名进行处罚。

二、域名解析2.1 域名解析方式域名解析可采用DNS解析方式,确保域名与对应IP地址的映射关系正确。

解析服务商应提供稳定可靠的解析服务,保证用户的正常访问体验。

2.2 缓存管理域名解析过程中,可能存在DNS缓存导致的域名解析不准确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解析服务商应合理设置缓存时间,及时更新缓存,确保解析结果的准确性。

2.3 安全性保障为了防止域名解析过程中的DNS劫持、伪造、篡改等安全问题,域名解析服务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性。

三、域名维权3.1 域名权益保护注册主体享有合法域名的所有权益,包括对域名的使用、转让、续费等权利。

相关机构应加强域名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保障注册主体的合法权益。

3.2 域名争议解决在域名权益存在争议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争议解决。

常见的域名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等,需要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3 域名信息安全域名信息是注册主体的重要资产,需要保护其安全性。

域名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域名信息泄露和被恶意利用。

四、域名管理机构4.1 主管部门网络域名管理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应有专门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信部电(2000〕1048号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

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

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

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

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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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部电(2000〕1048号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

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

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

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

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文域名住册服务申请书。

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四)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六、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正式批复申请人;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的,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并比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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