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武汉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武汉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武汉市的生育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生育并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而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的一项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政策规定而定,下面将详细介绍武汉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生育津贴:1.武汉市户籍的夫妇或其中一方为武汉市户籍,且在武汉市连续缴纳社保满3个月以上。
2.大城市居民生育的第一胎或第二胎。
根据不同胎次,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1.第一胎:-每胎1000元的生育津贴。
-夫妇或其中一方就业单位缴纳社保费累计满18个月,可以额外获得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如果家庭所在居住地是农村,可以额外获得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第二胎:-每胎2000元的生育津贴。
-夫妇或其中一方就业单位缴纳社保费累计满18个月,可以额外获得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如果家庭所在居住地是农村,可以额外获得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除了上述的发放标准外1.夫妇双方都是武汉市户籍的,但其中一方不满足武汉市连续缴纳社保满3个月的要求,可以按照单方条件发放生育津贴。
2.未满足上述要求,但是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放宽要求的家庭,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相应的生育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的申请是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和手续的,如结婚证、户口簿、社保缴纳证明等。
申请人可以在相关的社区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生育津贴的申请手续。
以上是武汉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通过发放生育津贴,政府希望能够鼓励更多的家庭生育,增加人口数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同时,生育津贴也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改善家庭的生活条件。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武劳社[2006]99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6]99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贯彻实施《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登记和缴费根据《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统一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武劳社[2006]40号)要求,我市中心城区生育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数核定,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法》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二、关于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于支付职工在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确定。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其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护理假津贴以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基数计算。
三、关于计划生育的其他费用(一)根据劳动保障部、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二)女职工进行环检、孕检,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四、关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处理(一)职工因紧急抢救或者经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转诊转院,在外地或者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
武汉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与报销条件是什么
武汉⽣育保险的报销标准与报销条件是什么很多单位都会交五险⼀⾦,如果交了⽣育险,从孕检到⽣宝宝基本不花钱,都可以报销。
⽣育保险是指对符合国家计划⽣育政策⽣育或者实施计划⽣育⼿术。
或是参加⽣育保险累计满⼀年的职⼯,在⽣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按有关规定享受⽣育保险待遇。
报销标准⽣育保险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定额标准:1、顺产。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500元、⼆级医院2200元、⼀级医院2000元。
2、助娩产。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800元、⼆级医院2400元、⼀级医院2100元。
3、终⽌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000元、⼆级医院1700元、⼀级医院1400元。
4、住院⼈⼯流产术。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500元、⼆级医院1200元、⼀级医院1000元。
5、门诊⼈⼯流产⼿术。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级医院500元、⼀级医院450元。
报销条件职⼯享受⽣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单位为职⼯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与计划⽣育规定。
武汉⼆胎⽣育保险报销条件:⾸要条件:⼆胎必须是符合国家计划⽣育政策的。
其他条件与第⼀胎条件⼀致:武汉⽣育保险报销条件报销材料:1、享受待遇⼈员的⾝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2、代办⼈⾝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3、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专⽤收据或发票原件;(必选)4、与收据(发票)⾦额及⽇期相符的医疗费⽤明细清单原件;(必选)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必选)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必选)7、计划⽣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选)8、婴⼉出⽣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选)9、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必选)10、享受待遇⼈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中国银⾏、中国⼯商银⾏、中国农业银⾏、中国建设银⾏)活期存折或卡⾯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11、在⾮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12、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主要内容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主要内容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于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妇女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男女平等就业,促进计划生育国策的有效落实,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育保险主要内容:(一)参保范围: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为0.7%,缴费基数与其它保险一致。
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缴费率按国家规定不超过1%,武汉市生育保险费率是根据武汉市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属中等水平。
(三)享受待遇标准:包括四个部分: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包括补贴的时间和计发基数两个方面。
补贴时间的依据是根据国家、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假时间来确定的。
(女职工满23岁后怀孕生育属晚育)生育津贴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1500÷30=50元×120=6000元)2、护理假津贴:凡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享受10天护理津贴。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1800÷30=60元×10=600元)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都是以职工缴费计发,体现了效益、公平原则。
3、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是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发生的①医疗检查费、②接生费、③手术费、④住院费、⑤药品费和⑥产后访视费。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部分,由职工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分娩、流(引)产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具体定额标准如下,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标准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为185元。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修改日期:2009-11-1610:19:16浏览次数:1331]应多数企业的要求,也为了便于大家能够很好的理解、把握《生育保险办法》的精神,特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73号令)及配套文件的讲义发给各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此讲义仅供参考,具体执行和操作请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73号令)及配套文件的规定办理。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特点和作用(一)生育保险的概念生育是指妇女从怀孕期开始到胎儿娩出母体的整个过程,分为产前、产中、产后三个阶段。
生育保险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需求,帮助妇女安全渡过生育期,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
各国生育保险的项目、条件和标准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状况而确定。
我国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费;二是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三是产假,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期限为90天。
(二)生育保险的特点生育保险是给予暂时中断劳动的职工以物质帮助,保障职工的正常生活。
其具有以下特点: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群相对比较窄,并限定条件;2、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3、对象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但主要是女职工;4、待遇享受条件与计划生育政策紧密联系;5、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6、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7、产假有固定要求;8、具有计划性和时间性;9、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性。
(三)生育保险的作用实行生育保险是对生育妇女和新生儿的保障措施。
其主要作用:1、保障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保证了妇女的广泛就业;3、促进了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4、生育保险有利于延续后代,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5、生育保险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2020年武汉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流程
武汉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流程武汉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流程是怎样的你知道吗?你对武汉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流程了解吗?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武汉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流程,欢迎阅读。
1女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程序流程一申报条件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2、并且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
二申报材料(一)生育登记(温馨提示:请在员工怀孕初期办理登记手续)①本地居民医保生育: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2份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职工本地生育: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5份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③职工异地生育: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5份2、《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登记表》(表3)(需先在选定异地产检和生育医院医保办,以及选定医院所属社保处生育科盖章)一式2份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人工流引产登记(温馨提示:请在员工流产手术之前办理登记手续)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3份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计划生育手术登记(温馨提示:请在员工计划生育手术之前办理登记手续)1、《武汉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就医登记表》(表2)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取出宫内节育环必需持街道以上计生办部门批准证明,申请输精(卵)管复通术须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审批证明。
(四)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温馨提示:请于员工分娩后三个月内办理)申报对象:(1)职工紧急抢救或经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转诊转院(2)异地生育且办理了异地生育相关手续1、《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表5)一式2份2、发票原件3、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病案原件(医院档案室打印)6、《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登记表》(表3)7、本人的二代医保卡或中心城区的银行卡(中信银行除外)复印件(附上开户行六位数行号、开户行信息、用户名)8、异地生育选定的医院的等级证明,需医院盖相关章※生育费用报销单位所提供的发票(产检、住院)均需药品明细单、出院小结。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0.7% 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武汉市生育津贴标准
武汉市生育津贴标准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武汉市将对生育津贴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妇女权益,促进人口结构优化。
具体标准如下:一、生育津贴的对象范围。
生育津贴适用于武汉市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夫妻双方。
二、生育津贴的申领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夫妻双方;2. 在武汉市范围内合法生育;3. 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生育津贴的标准。
1. 生育津贴标准为每对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孩子,每次发放5000元;2.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武汉市户籍居民,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津贴标准为8000元;3.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非户籍居民,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津贴标准为6000元;4.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夫妻双方再生育的每个孩子,每次发放8000元。
四、生育津贴的申领流程。
1. 准妈妈需在孕期满7个月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津贴登记;2. 出生后,携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生育津贴。
五、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
生育津贴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准妈妈指定的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到账。
六、生育津贴的管理和监督。
武汉市将建立健全生育津贴管理制度,加强对生育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七、生育津贴的宣传和政策解读。
武汉市将开展生育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帮助准妈妈了解生育津贴的申领条件、标准和流程,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即是武汉市生育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准妈妈们能够及时了解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应有的权益。
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生育政策的实施,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武汉如何办理生育保险与津贴
武汉如何办理生育保险与津贴随着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宽,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考虑生育问题。
在武汉地区,想要办理生育保险和津贴,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流程。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武汉市生育保险政策和补贴标准1.生育保险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武汉市打工族女性在怀孕期间,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缴纳和报销方式,由企业和个人各承担一部分,具体比例由企业和个人协商确定。
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妇科检查、药品费、治疗费、住院押金等。
2.津贴标准武汉市给予生育补贴标准如下:首胎:省定补贴1000元,市本级补贴500元,企事业单位中央预算内支出和地方财政负担一半,市财政负担一半。
二胎:省定补贴2000元,市本级补贴1000元,企事业单位向个人支付补贴,其中市财政2/3,中央卫计委负担1/3。
三胎:省定补贴4000元,武汉市本级补贴2000元,企事业单位负担一半,市财政负担一半。
备注:因为政策变动可能会造成更新未及时,具体政策以武汉市政府公布的为准。
三、办理生育保险和津贴的流程1.生育保险的申请流程:首先,需要在怀孕3个月以内,到当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须要带齐如下资料:身份证、账户银行卡、本人社保卡、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公章)及电子版、军官证、离退休证、教师、医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证。
其中账户银行卡需为本人名下的活期卡,且能正常使用。
2.生育津贴的申请流程:(1)领取居民身份证。
(2)前往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孕检。
(3)生育后1个月内,需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个人社保卡、专项发票、结婚证、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新生儿出生证明材料,前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准备申请津贴。
(4)将资料提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发放生育津贴。
四、注意事项1.生育保险的参保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在怀孕3个月以内办理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否则就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福利。
2.生育津贴的缴纳标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武汉市生育津贴的缴纳标准、资格认证、申请流程等,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发生变化,建议在申请时进行实时咨询,以免因资料不全或申请时差等原因而耽误了自己的申请。
2022武汉生育保险及报销最新政策是什么
2022武汉⽣育保险及报销最新政策是什么⼆胎政策实施后,各地区⽣育保险也做出了相关调整。
那么武汉市⽣育保险有哪些新的变化呢?在哪些⽅⾯做出了调整。
下⾯店铺⼩编就为⼤家讲述武汉⽣育保险及报销最新政策。
武汉⽣育保险政策⼀、职⼯参保缴费时间职⼯享受⽣育保险待遇,且⽤⼈...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武汉⽣育保险及报销最新政策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武汉⽣育保险政策⼀、职⼯参保缴费时间职⼯享受⽣育保险待遇,且⽤⼈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以上。
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职⼯⽣育津贴产假时间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
三、⽣育保险护理假津贴⽤⼈单位连续为男职⼯缴纳⽣育保险费满6个⽉以上,其配偶⽣育符合计划⽣育晚育政策的,可享受10⽇的护理假津贴,《独⽣⼦⼥⽗母光荣证》不再作为申领必要条件。
四、⽣育就医怀孕职⼯办理就医登记⼿续后,应到市卫⽣⾏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次产检;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育⼿术的,应在⽣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进⾏就医。
五、⽣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时间⽤⼈单位应在职⼯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续。
六、⽣育保险报销标准1、顺产。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500元、⼆级医院2200元、⼀级医院2000元。
2、助娩产。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800元、⼆级医院2400元、⼀级医院2100元。
3、终⽌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000元、⼆级医院1700元、⼀级医院1400元。
4、住院⼈⼯流产术。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500元、⼆级医院1200元、⼀级医院1000元。
5、门诊⼈⼯流产⼿术。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级医院500元、⼀级医院450元。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边的⼀些事情,如果你还有⼀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识,欢迎来店铺找律师进⾏咨询。
2020年生育保险报销新政策具体内容
2020年生育保险报销新政策具体内容生育津贴: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生育津贴,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
申请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在网上申请办理生育津贴。
查询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在网上查询生育津贴申报流程、津贴标准和发放进度等相关信息。
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申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津贴审核。
划拨审核通过后次月5日前按规定划拨生育津贴。
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适用范围和条件用人单位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一、产前检查及住院生产费用的报销二、产假此外,在难产、剖腹产、多胞胎等情况下会额外增加产假天数,一般情况下难产、剖腹产是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只有生了孩子的才能休产假,流产也可以享受享受产假待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三、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性在休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待遇,相当于正常领取工资。
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
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湖北省生育险是指在湖北省范围内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是指在生育保险范围内,职工在生育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比例予以报销。
下面将详细介绍湖北省生育险的报销标准。
一、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
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孕期检查、分娩、剖宫产手术、新生儿护理、产后恢复等相关费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孕期检查费、分娩费、剖宫产手术费、新生儿护理费、产后恢复费等。
二、报销比例。
湖北省生育险对于上述范围内的费用,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
一般来说,孕期检查费、分娩费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而剖宫产手术费、新生儿护理费、产后恢复费等属于生育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
三、报销标准。
1. 孕期检查费,根据医保目录规定,报销比例为70%。
2. 分娩费,根据医保目录规定,报销比例为70%。
3. 剖宫产手术费,根据生育保险规定,报销比例为80%。
4. 新生儿护理费,根据生育保险规定,报销比例为80%。
5. 产后恢复费,根据生育保险规定,报销比例为80%。
四、报销流程。
职工在生育期间产生相关费用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相关费用的发票和报销凭证。
人事部门将费用报销材料按规定报送给生育保险的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报销。
五、注意事项。
1. 报销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费用发票和报销凭证,不得虚报、夸大费用。
2. 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操作。
3.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可能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定进行调整,职工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报销标准。
六、结语。
以上就是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通过了解和掌握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可以让职工在生育期间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障,减轻生育所带来的经济压力。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武汉经开生育补贴600
武汉经开生育补贴600
(实用版)
目录
1.武汉经开区推出生育补贴政策
2.补贴对象和标准
3.补贴政策的实施时间和范围
4.补贴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
近日,武汉市经济开发区(简称武汉经开区)推出了一项生育补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每胎 600 元的生育补贴。
此举旨在鼓励生育,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根据政策规定,补贴对象主要针对武汉经开区户籍人口中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家庭。
符合条件的家庭在生育后,可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领取补贴。
在补贴标准方面,本次政策为每胎提供 600 元的生育补贴,以缓解生育家庭的经济压力。
据悉,该生育补贴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武汉经开区范围内的家庭。
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将密切关注政策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补贴标准和政策范围。
武汉经开区此次推出生育补贴政策,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生育政策的要求,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鼓励生育。
此举对于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家庭生育意愿,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总体来看,武汉经开区的生育补贴政策是一项利民惠民的举措,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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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一、参保条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12、产假(1)女职工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2)男职工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10天的生育护理假。
3、生育和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4、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违反国家和本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2)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3)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6)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7)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9)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10)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流程1、生育备案女职工怀孕后,及时向单位申报,申报时提供以下资料:武汉市生育职工:(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职工医保卡复印件;(3)结婚证复印件;(4)生育服务证原件;(5)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一式五份)。
武汉生育保险政策
武汉生育保险政策武汉生育保险政策1、关于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时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关于护理假津贴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3、关于生育就医参保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诊断怀孕后,用人单位应持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手续。
属于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不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证》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
4、保障武汉市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武汉市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生育医疗待遇范围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
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式享受待遇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相关阅读:武汉生育保险报销一、参保登记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方)、护理假津贴(男方)等。
其中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流引产医疗费、产后访视费等。
三、生育登记和就医流程(1)登记:职工诊断妊娠后或需计划生育手术的,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就医登记表》,提供生育服务证、社会保障卡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需另外提供失业证明及失业金领取记录;(2)首次产检:凭《生育就医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首检费用185元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3)中晚期产检:职工在自己选定的产检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中晚期产检费515元由医院垫付,超515元后自费;(4)职工分娩、流引产和计划生育手术,到自己选定的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政策内的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2020最新生育保险政策
2020最新生育保险政策2020最新生育保险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
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020年生育保险政策和报销条件解读
2020年生育保险政策和报销条件解读2020年生育保险政策和报销条件解读发布时间:2020-03-01生育保险是社保五险之一,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生育保险政策和报销条件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生育保险是什么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作为社保五险之一,比较特别:第一,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支付;第二,享受报销待遇的前提是必须在生产期间。
那具体什么是生育保险呢?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
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在女职工生育以及产前产后时,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和产假期的生活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保险政策生育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女性同胞在生育期以及流产期的基本权益而出台的社会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意义,是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特殊时期给予支持和爱护的具体体现。
生育保险的政策条例是什么呢?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人企业管理费用。
武汉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武汉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武汉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武汉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是怎样的呢?你是否也想了解呢?今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一)产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二)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三)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准备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四)护理假津贴,即按《湖北省人口与准备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延长阅读:一、武汉生育保险报销比例参保人在生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中间中断不超过3个月,视作连续),且生育前一月还在缴纳社保的,才能报销国家规定标准的100%。
二、武汉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生育保险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有:(1)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2)生育医疗费用,这是定额支付的,标准按当地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一)产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
(二)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两者不重复享受。
(三)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准备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
武汉生育保险待遇
3、长驻外地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职工出院记录(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单、原始结算发票、《武汉市长驻外地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办理结算手续。
六、支付
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生育保险待遇的复核及各项资料的整理,产生《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应付账》,填制《武汉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支付通知单》,反馈给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并据此支付结算费用。
பைடு நூலகம்七、附则
用人单位欠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支付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交所欠资金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欠费期间各项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补足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可从补缴之日起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办理》规定支付。
武汉生育保险待遇
一、登记
1、职工确诊怀孕后,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填写《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
2、计划生育人员,又所在地单位凭职工《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填写《武汉市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
3、长驻外地职工应由单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填写《武汉市生育保险就业登记表》、《武汉市长驻外地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申请表》,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审批。
5、转诊转院的职工,转诊后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职工出院记录(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单、原始结算发票、《武汉市生育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办理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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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修改日期:2009-11-1610:19:16浏览次数:1331]应多数企业的要求,也为了便于大家能够很好的理解、把握《生育保险办法》的精神,特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73号令)及配套文件的讲义发给各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此讲义仅供参考,具体执行和操作请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73号令)及配套文件的规定办理。
壹、生育保险的概念、特点和作用(壹)生育保险的概念生育是指妇女从怀孕期开始到胎儿娩出母体的整个过程,分为产前、产中、产后三个阶段。
生育保险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壹项社会制度。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需求,帮助妇女安全渡过生育期,且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
各国生育保险的项目、条件和标准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状况而确定。
我国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三个方面:壹是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费;二是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三是产假,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期限为90天。
(二)生育保险的特点生育保险是给予暂时中断劳动的职工以物质帮助,保障职工的正常生活。
其具有以下特点: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群相对比较窄,且限定条件;2、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3、对象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但主要是女职工;4、待遇享受条件和计划生育政策紧密联系;5、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能够按照规定得到补偿;6、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和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7、产假有固定要求;8、具有计划性和时间性;9、生育保险待遇有壹定的福利性。
(三)生育保险的作用实行生育保险是对生育妇女和新生儿的保障措施。
其主要作用:1、保障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保证了妇女的广泛就业;3、促进了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4、生育保险有利于延续后代,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5、生育保险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二、生育保险的基本原则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妇女身体健康、生活稳定和促进社会安定的主要手段之壹。
生育保险各项政策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着眼于依法保护妇女权益,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积极参和经济建设和社会生产,保障妇女劳动者生育期间的基本待遇。
生育保险要坚持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普遍性、社会性等通行的原则,同时仍要坚持具有生育保险自身特点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壹)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要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二)公平和效率兼顾、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三)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四)实事求是,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及主要特点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贯彻计划生育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围绕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生育保险制度,推动武汉市生育保险工作的全面发展,逐步让生育保险制度惠及到更多的妇女群体。
《生育保险办法》的立法原则是:保障水平要和武汉市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生育保险办法》的特点是:1、认真贯彻国家生育保险的各项要求,保证生育保险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很多群众对改革会不会降低生育保险待遇非常关心,这个问题在经过研究后给予了妥善解决:壹是通过认真学习国家规定,将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全部纳入了我市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二是为保证生育保险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规定在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假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有义务要补足差额部分的待遇;三是考虑到我市生育保险大多医疗费用要和医院实行“定额”标准结算,为防止少数医院将部分费用转嫁由个人负担,规定除婴儿费和超出支付标准床位费外,医院原则上不得向个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果职工提出额外要求的,医院和个人签定协议予以确认。
为落实《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待遇,把晚育奖励假津贴也纳入了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晚育奖励假不仅女职工能够享受,男职工也可享受,将晚育奖励假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调动了男职工多的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积极性。
2、采取“单病种”定额结算办法,不仅保证职工“生孩子、不花钱”,更重要的要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快速增长。
我市确定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定额付费的结算方式,对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产前检查费采用了按限额付费的结算方式,在此基础上,我们测算了定额付费包含的各项基本医疗服务内容,形成了最后的定额结算标准,例如:在三级医院顺产支付标准为1500元,助娩产2000元,剖宫产3000元。
3、为方便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为简化管理,生育保险更多的采用了医疗保险的政策及操作。
我市生育保险大量采用了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手段,其中:就医执行医疗保险就医规定,且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报销范围执行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医院内部管理也是医院的医保部门,职工住院费用同医疗保险壹样是由医院垫支,医院和各社保经办机构结算也是执行医疗保险的全部报销流程。
这些做法使参保职工更容易掌握生育政策,使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人员更方便工作,保证了生育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4、扩面采取了“翻牌”做法,基金征缴采取了“五险合壹”做法,使启动初期覆盖面就基本实现“壹步到位”,保证基金征缴及时到位。
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实施,实现扩面工作“壹步到位”,我们采取了“翻牌”的做法即: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按规定参加生育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
生育保险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壹基数核定、统壹缴费申报。
四、《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适用范围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
单位没有女职工为何也要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既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均衡单位负担,实现公平竞争和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需要。
如果不能有效地均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费用负担,不仅会影响单位间的公平竞争,而且会导致壹些单位不愿意招用女职工,从而增加女性的就业难度,侵害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所以,单位不管是否有女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
五、生育保险费率的确定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统筹比例为0.7%,这些规定壹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劳动部《关于印发(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7]291号)规定,缴费比例要控制在0.6%左右,最高不超过1%。
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基金总额的30%;二是比例符合本市实际情况。
我们对全市近三年女职工生育情况、计划生育手术情况、城区人口出生率、每年登记结婚人数等进行了调查摸底,以2005年数据为计算期进行的测算;三是比例符合《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所规定的0.5%—1%的费率幅度范围,在全国已实施生育保险的城市中处于中等水平。
六、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本市上壹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壹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本市上壹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壹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本市上壹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七、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壹)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生育津贴待遇标准包括补贴时间和计发基数俩个方面。
《生育保险办法》所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是根据国家、湖北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假时间来确定的。
(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每多生育1个婴儿的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
(计划生育晚育政策是指: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壹个子女的为晚育。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或者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之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计发基数则沿用“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政策,规定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再乘以产假天数来计算。
这样既保持了原有政策的延续性,又体现了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待遇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另外,为了扩大政策的受益范围,提高用人单位的投保积极性,我市仍增加了男职工护理假津贴,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津贴的计算办法为:配偶生育前壹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10天来计算)使得《生育保险办法》更加人性化。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的结算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职工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拨付的费用用于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享受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
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办法》将孕产职工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产后访视费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由于生育医疗是壹项比较单壹的医疗服务,职工怀孕、《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分娩、流(引)产医疗费超过规定额度的部分,由个人、医疗机构和保险基金按照壹定比例共同负担。
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费用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是,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的部分,由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之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年度考核规定确定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