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导言:在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由于市场的竞争激烈,就业困难人员越来越多。
针对这一群体,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帮助其更好地实现就业目标。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南,以助于政府和相关机构更好地进行认定工作。
一、定义: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于身体残疾、缺少相关技能、受教育程度低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在就业市场上面临较大困难的人群。
二、认定流程:3.考察调查:为了更准确地了解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以派员进行考察调查。
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经济状况、教育背景、技能水平、就业历史等方面。
4.综合评估:基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考察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评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考虑,权衡各项因素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
5.发放证明:对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放相应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以便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三、认定标准:1.身体残疾:申请人应持有有效的残疾鉴定证明,证明其身体残疾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2.缺少相关技能: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缺少相关技能,无法满足当前就业市场的需求。
3.受教育程度低:申请人应提供最高学历证明,证明其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其在求职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其他原因: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其他原因,如家庭经济困难、年龄偏大(就业歧视)、因灾害等特殊情况等。
四、认定效力和期限:1.证明的效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由相关部门发放,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具有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定的优惠和扶持。
2.证明的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长。
在有效期内,认定证明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扶持。
五、认定结果的复查和申诉:1.复查:对于认定结果持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等关于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等关于做好2013年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锡人社发[2013]184号【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3.07.15【实施日期】2013.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3年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184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司法局: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3年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确立的重要民生实事,已纳入市政府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年度重点考核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此项工作在市、市(县)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卫生、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全力确保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是落实目标任务。
根据省下达的目标任务,今年我市开发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性岗位265个。
各市(县)、区应根据年初市政府下达的《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点目标任务书》(详见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保证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公益岗位招聘需要的情。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失业登记等相关服务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失业登记等相关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锡人社发[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失业登记等相关服务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210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力争使每一名在锡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70号)精神,现就开展相关就业服务活动通知如下:一、服务对象范围本通知所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2013年及以后毕业,离校后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但不包括已继续升学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相关就业服务1、求职登记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可在全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求职登记,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对求职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加强职业指导,切实提升其求职能力,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服务,促进其尽快就业。
2、失业登记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本地户籍(含集体户籍)高校毕业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及2寸照片2张至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及2寸照片2张在居住地就近街道(镇)人力资源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
各街道(镇)人力资源保障所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意见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锡劳社就[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意见(锡劳社就[2007]30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188号)中明确的“在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规定,现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领条件1、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必须是在2008年底之前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期满且当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2、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必须符合我市锡政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六种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其中“4045”大龄人员确认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3、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必须经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失业登记。
原“4045”大龄人员中属国企改革分流的退养、协保对象可不办理失业登记,但需提供解除劳务关系的证明。
原灵活就业人员须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
二、申办程序1、符合重新领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向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接到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对符合条件且经所在社居(村、家)委张榜公示满48小时无疑义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花名册》,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所属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锡政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5〕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社会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无锡市社会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县)区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市、市(县)区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
第六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序开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苏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认定第三章退出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能力就业但长期失业,或因身体、教育、技能、工作经历等原因难以就业,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人员。
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工作年限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时除了年龄因素外,还要考虑个人的工作年限。
一般来说,认定条件要求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且无法在当前所在单位上岗稳定就业的人员,或者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后仍因身体、技能、经验等问题未能从事稳定就业的人员。
此外,还需要考虑个人的职业背景、工作经历、教育背景等因素。
二、残疾人认定要求对于残疾人来说,身体残疾程度对就业的影响非常大,需要对此进行认定。
具体来说,按照残疾程度和职业适应性等因素来判断,并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认定。
残疾人员文件由社区或残疾职业康复中心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站或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出具证明。
三、教育背景要求教育背景是就业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的重要因素。
认定需要对个人的学历、学位、专业背景、职业技能等因素进行审查,判断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如果低于标准,则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四、家庭困难要求家庭困难是造成就业困难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这些人员的认定,需要考虑家庭中所受到的影响和影响程度,需要证明家庭的收入和生活条件低于当地标准、教育、医疗、住房条件受到限制等情况。
五、就业年龄要求就业年龄是指符合就业法规允许参加职业阶段的年龄,通常为16岁以上60岁以下,但是对于残疾人员需要根据残疾程度和职业适应性确定最大年龄。
认定时需要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龄,也需要考虑年龄与职业适应性的问题。
六、稳定就业要求稳定就业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关键,需要判断是否具备稳定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条件,能否持续工作。
具体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并能在规定时间内累计规定工龄,在目前岗位上稳定工作一段时间,获得公司或企业的一定认可并获得稳定的收入。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1. 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在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找工作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有些小伙伴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在就业市场上踢了踢脚,怎么也找不到合适的岗位。
说到这,咱们得提提“就业困难人员”这个概念。
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在找工作过程中碰壁的人。
这可能是因为缺乏技能、学历不高、身体有些问题,或者刚从学校毕业、缺乏工作经验等等。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沮丧?别担心,虽然路途坎坷,但总有办法可以解决。
1.1 认定条件那么,怎样才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呢?其实这有几个硬性条件,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首先,得是年龄在16到60岁之间的劳动者,这个时间段是找工作的黄金期嘛。
其次,要有合法的身份,像是户口本、身份证这样的东西得齐全。
另外,失业时间也有讲究,通常是连续失业三个月以上的朋友,才有机会入围。
如果你是农村户口,或者因为生病、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那更是可以考虑哦!1.2 其他条件除了这些,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单亲家庭的妈妈、刚从监狱出来的朋友,或者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这些小伙伴在认定上会更加宽松。
总之,只要你觉得自己在就业上有困难,就可以来试试,咱们的社会其实是很包容的,大家都想帮助你!2. 办理流程好了,接下来就要聊聊如何办理认定了,别着急,步骤其实很简单,就像走亲戚一样,慢慢来。
2.1 准备材料首先,咱们得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这可是办理的第一步哦!一般需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失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等资料。
听起来有点多,但其实也就是这些,大家可以提前准备好,别到时候手忙脚乱。
哎呀,真是“临阵磨枪,不快也光”的道理。
2.2 提交申请接着,就可以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了。
在那里,工作人员会帮你审核材料,像个大厨一样,看看你准备的“菜”是否合格。
如果一切顺利,恭喜你,接下来就等结果吧!通常一周左右就能有消息,没事的时候可以去问问,保持耐心,毕竟“急不得”的道理大家都懂。
3. 结果与后续好啦,终于等到结果了,心里是不是忐忑又期待呢?3.1 认定结果如果你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那就可以享受一系列的帮助,比如职业培训、就业推荐、补贴等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江苏出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江苏出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日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予以规范,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条件、认定程序、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等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增强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办法》主要实现了四个方面的转变:认定主体上实现了单个部门到多个部门的转变,对象范围上实现了户籍人员到常住人员的转变,经办服务上实现了定时定点到多层多点的转变,退出机制上实现了被动等待到精准动态的转变。
在对象范围方面,明确11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同时,强调“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解决了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的问题。
在申请认定方面,规范了个人申请、比对审核及公示认定的具体程序,特别是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资质审核,对少数法人、股东、高管以及高收入群体申请者进行制度性规避,解决了少数“生活不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财政补贴的问题。
在退出机制方面,规定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的9种情形,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解决了少数地区、少数人员政策享受不期满不退出、长时间占用公共资源,以及就业援助补贴政策福利化的问题。
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平台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了部门联审、数据共享的协同机制,以及日常监管和曝光、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
《办法》还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针对基层服务扁平化,提出政务大厅、服务机构、基层平台、门户网站、移动终端等多点受理的新思路,特别是依托全省一体化信息平台,开展“主动推送”服务,做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最多跑一次,最好不见面”。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6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6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0〕2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有关规定,现就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一)第一类对象: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二)第二类对象: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二、发放标准对第一类对象,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第二类对象,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实施期限第一类对象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类对象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
四、发放程序(一)系统检索确认。
市、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通过金保系统对第一类对象进行检索汇总,数据下发后由对应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主动联系企业,经企业确认后,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统一上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困难就业人员认定标准
困难就业人员认定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就业形势也日益严峻。
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和就业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许多人面临着就业困难。
其中,一些人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等方面的原因,更加困难就业,需要特别关注和帮助。
为此,国家制定了困难就业人员认定标准,以便为这些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支持和帮助。
一、困难就业人群的定义困难就业人群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1、残疾人员:指因疾病、创伤、先天缺陷、疾病后遗症等原因,导致身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存在长期或严重的功能障碍,影响就业能力的人员;2、下岗失业人员:指因企业倒闭、经济下行等原因,导致失业的人员;3、农村劳动力: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农村服务业等方面的人员;4、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家庭成员;5、其他符合困难就业人员标准的人员。
二、困难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1、残疾人员的认定标准残疾人员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智力、精神三个方面。
其中,身体方面主要包括肢体、视力、听力、言语、呼吸、循环、消化、泌尿、生殖等系统的功能障碍;智力方面主要包括智商、学习能力、记忆能力、思维能力等方面的障碍;精神方面主要包括情感、行为、认知等方面的障碍。
2、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倒闭或破产,且未能及时找到新的就业机会的人员;(2)因企业经营困难、整顿、改制等原因被迫离职的人员;(3)因自身原因辞职,但未能及时找到新的就业机会的人员;(4)因合同到期、劳动合同解除、劳动争议等原因被迫离职的人员。
3、农村劳动力的认定标准农村劳动力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农村服务业等方面的人员;(2)因家庭贫困、缺乏就业机会等原因无法到城市就业的人员;(3)因身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存在障碍,无法从事城市就业的人员。
4、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家庭成员;(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等需要照顾的人员;(3)家庭成员中有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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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就业人员认定标准
困难就业人员认定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的就业形势也在不断变化。
尤其是在疫情的影响下,许多人失去了工作,就业市场变得更加竞争激烈。
而困难就业人员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给社会和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帮助困难就业人员,政府制定了《困难就业人员认定标准》,本文将就该标准进行探讨。
一、困难就业人员的定义困难就业人员是指因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经济状况等原因,难以自主就业或难以融入社会主流就业的人员。
他们面临着就业难、就业歧视、就业不稳定等问题,需要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和帮助。
二、困难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困难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年龄年龄是困难就业人员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认为,35岁以上的人员容易受到就业歧视,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
因此,35岁以上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困难就业人员。
2.文化程度文化程度也是困难就业人员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认为,只有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容易受到就业歧视,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
因此,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困难就业人员。
3.身体条件身体条件也是困难就业人员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认为,残疾人员、患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人员容易受到就业歧视,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
因此,残疾人员、患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困难就业人员。
4.经济状况经济状况也是困难就业人员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容易受到就业歧视,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
因此,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困难就业人员。
三、困难就业人员的帮扶措施为了更好地帮助困难就业人员,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帮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就业培训政府可以组织就业培训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困难就业人员提高就业竞争力。
2.就业补贴政府可以给符合条件的困难就业人员发放就业补贴,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和就业难题。
3.就业创业政府可以鼓励困难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咨询和资金支持,帮助他们实现自主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一、概述。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于身体条件、文化程度、社会关系等原因,导致其就业困难的一类特殊群体。
为了帮助这部分人员顺利就业,需要对其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应的帮扶措施。
下面将介绍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二、认定条件。
1.身体条件,包括残疾、患有严重疾病、特殊健康状况等,影响就业的身体条件。
2.文化程度,指教育程度低,无法胜任一般工作的人员。
3.社会关系,指因家庭困难、社会关系复杂等原因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
三、认定流程。
1.申请材料准备,就业困难人员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残疾证、医疗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
2.申请提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步审核。
3.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
4.面试评估,通过初审的申请人需要接受面试评估,评估人员将根据申请人的身体条件、文化程度、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终审,经过面试评估的申请人将进行终审,由专家组成的终审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最终认定。
6.认定结果,经过终审小组的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将获得认定证书,证明其身份,并享受相应的帮扶政策。
四、帮扶措施。
1.职业培训,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
2.就业指导,针对不同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帮助其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
3.岗位安排,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为其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保障其就业权益。
五、结语。
通过以上流程,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应的帮扶措施,有利于他们顺利就业,融入社会。
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潜能,为社会做出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注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温暖的社会环境。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医院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明等。
这些材料是认定的基础,必须真实有效。
接着,申请人需要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
在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并提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面试和评估,以确定其就业困
难的程度。
随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面试
和评估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这一过程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申
请人需要耐心等待。
最后,经过审核和评定后,相关部门会出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证书。
这个证书是申请人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重要凭证,可以
帮助申请人获得一定的就业援助和政策支持。
除了以上的基本流程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还涉及到一些特殊
情况和特殊政策。
例如,对于残疾人的认定流程会更加注重对残疾
程度的评定,对于失业人员的认定流程则会更加注重对就业能力和
就业意愿的评估。
总的来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是一个严谨而又复杂的过程。
相关部门会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评定,确保对于
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能够得到及时支持和援助。
希望通过这个流程,能够帮助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共同
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社会需求的改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也在不断调整。
在我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于身体、智力、精神、年龄、文化程度、家庭背景、就业能力等因素,而难以找到适当的工作岗位的人群。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消除贫困具有重要意义。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标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目前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年龄要素:年龄是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规定,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及22周岁以下的初次失业人员,均可以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范畴。
2.文化程度要素:文化程度是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命数之一。
我国规定,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如果他们在就业中遇到困难,也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3.失业时间要素:失业时间也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重要要素之一。
按照目前的标准,有超过1年的失业时间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4.身体、智力、精神等残障要素:身体、智力、精神等残障人群,由于能力上的局限性,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失业证、医疗证明等。
2.资格审核:当地社保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对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进行初步确认。
3.现场核查:社保部门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了解其家庭、经济、身体情况等,排除申请人因其他原因而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可能性。
4.认定结果公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社保部门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如无异议,社保部门会对其进行认定,颁发就业困难人员证并享受社会保障政策。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意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实施,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简化市区就业困难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简化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审核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锡人社发[2013]218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8.27
【实施日期】2013.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简化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
补贴审核流程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3〕21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率,将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10月份(即2013年三季度补贴申报)起,对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审核方式进行调整:市区就业困难人员首次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后,如一直处于灵活就业且参保状态未改变的,不再需要申请人按季申报,由申请人户籍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直接在系统中予以确认。
享受补贴记录可在中止灵活就业或补贴期满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页面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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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锡劳社就[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劳社就[2008]10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常住户籍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主管机关。
市、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和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街道(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职能具体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二章就业登记第四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其就业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无锡贫困户评定标准
无锡贫困户评定标准如下:
1. 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2. 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超过627元,但未超过1255元);
3. 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超过1255元,但未达到低保标准)。
同时,在医疗方面,持有低收入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或残疾人证件的患者,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优先参加新农合,并全额承担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
2. 住院诊查费、护理费、手术费、药费、符合条件的统筹外药品费用等全额免单;
3. 针对重大疾病患者和慢性病患者,实施特殊困难帮扶政策;
4. 对于因病致贫的边缘人口,也纳入了兜底扶贫政策范围。
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年龄在18岁或以下的弟、妹可与主申请享受同等低保金。
但是只能有监护人(父母中一人)申请低保待遇,任何其他人或监护人不得代替主申请人申请,并且已婚的弟弟、妹需要在校接受高中教育。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长期居住在本地。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低保标准。
具体来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四、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经过审核认定为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当地基本生活标准的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五、对实际生活状况及家庭收入无法确定的特殊对象,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因特殊情况难以认定实际生活状况和家庭收入的方式进行分类施保。
此外,在无锡市,对于低保边缘户可享受的住房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帮扶措施也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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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5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现制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为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其中,涉及原本市农村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除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外,其他人员需同时具备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
1、“4045”大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市总工会认定的有效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其他人员。
4、残疾人员:指经市残联认定有劳动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5、城镇家庭零就业人员: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
6、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
7、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夫妻双方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8、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指子女在校读书并且为单亲家庭的人员。
9、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10、被征地农民:指按《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34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11、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指申请认定时配偶为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现役驻锡部队干部的人员。
12、离岗退养、协保人员: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国企改革分流的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
1、离岗退养、协保人员,填写《无锡市国企分流人员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表”),同时携带原《离岗退养(协保)协议书》以及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认定,已领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须同时携带优惠证。
2、其余各类人员可在失业登记的同时,填写《无锡市失业人员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携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认定。
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时暂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在符合条件后再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失业登记所需要携带的其他材料,根据人员类别具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市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2)特困职工家庭人员:市总工会当年核发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人员:市残联的书面证明以及《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配偶方身份证、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单亲家庭离异、丧偶的有效证明以及子女在校读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市双拥办盖章确认的驻锡部队家属名单及对方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审核
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上述申请后,核实认定资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认定花名册,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4个工作日内,将认定花名册上报至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
符合城镇家庭零就业人员,由本人填写《无锡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至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
经48小时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村)上报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街道(镇)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同时向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上报备案。
符合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由本人填写《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申请表》以及扶贫部门证明至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户籍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经街道(镇)或村公示1周无异议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7个工作日上报至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并在“认定表”(或“登记表”)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困难人员类别栏中标记。
经过审批的申报材料返回各受理机构,由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给申请人。
三、动态管理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就业困难人员加强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切实掌握各类人员的就业困难情况。
其中:国企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人员以及“4045”大龄人员经认定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的,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原
则上不需再次认定。
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后,再次失业登记时需重新认定。
四、其他事项
1、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设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窗口,公开办事程序及认定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
2、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的,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各级审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