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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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

司 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关键信息项: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行政诉讼的管辖3、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4、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5、行政诉讼的程序6、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1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11 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不作为112 不可诉的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刑事侦查行为调解和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12 行政诉讼的管辖121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122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13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131 原告的确定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32 被告的确定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多个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情况14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141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142 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143 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15 行政诉讼的程序151 起诉和受理起诉的条件受理的程序152 审理和判决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153 执行程序执行的主体执行的措施16 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161 判决的种类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162 执行的条件和方式执行的条件执行的方式以上内容涵盖了司法考试中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考点,考生在复习时应重点掌握这些内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行政诉讼法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行政诉讼法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诉讼的法律。

它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行政法律关系稳定和促进行政机关公正裁决的重要法律规定。

下面将重点介绍学习行政诉讼法的几个方面。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以及增强行政法制化运作等方面设置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审判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诉讼双方的平等竞争、尊重事实、依法裁判等重要原则。

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是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也是确保行政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保障。

二、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在享有行政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提供证据、履行诉讼程序等。

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拥有行政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行政诉讼的起诉一般以书面形式提起,受理环节主要由法院对起诉书进行立案审查,判断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形成裁定。

审理环节主要是指法院对起诉进行审理,听取双方意见,调查取证并最终作出裁决。

执行是指执行裁判的过程,保障受诉方履行法定义务。

四、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行政诉讼中存在一些特殊程序,如诉前行政复议、紧急程序等。

诉前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自行解决争议。

这一程序有助于解决一些简单的行政争议案件,减轻法院负担。

紧急程序是指对于紧急情况下的行政争议,法院可以迅速听证、裁决,保护当事人权益。

五、法律援助制度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获得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享受律师代理、诉前咨询、起诉书准备等方面的帮助。

六、行政赔偿行政诉讼法中还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制度,即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全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全

名词解释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经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一由下向上转移;二由上向下转移..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送给有权管辖的法院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分离;因而必须实行诉讼主体的合并..①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处罚的人..②侵权案件中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对给予致害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③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受害人;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共同受害人为共同原告..④被指控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参与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组织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1.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即一种不利后果出现的可能性2.出现败诉后果的条件是承担该风险的当事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3.举证责任这种不利的风险是由法律规定在当事人身上;不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诉的分离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法院将一个行政案件中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分开单独审理..进行诉的分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法院已经将几个诉合并受理;②对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不能或者不宜合并审理撤诉是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撤诉的条件:时间上:受理后;宣判前..经法院审查;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缺席判决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继续审理并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1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2原告虽申请撤诉但法院不准许;其拒不到庭;若原告未申请撤诉;但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的简述题库正面行政诉讼法第11条:一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二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四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五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反面行政诉讼法第12条: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诉的构成要素就是构成一个诉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它是使诉特定化的根据和区别各个不同诉的标志..诉的构成要素包括:1.诉讼当事人—当事人地位不可转换;不可反诉2.诉讼标的..所谓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审理和解决的具体行政行为..3.诉讼请求..4.诉讼理由..国家行为不受诉1.这种行为有其特殊性;涉及整体利益和集体利益2.这种行为通常以国家的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为依据以国际政治斗争的形势为转移;法院很难作出判断3.国家行为的失误通常只由有关领导人承担政治责任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复杂案件界定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涉外或涉港、澳、台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4.被告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基层法院不适审理5.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参照规章规则一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参照规章”的具体动作规则1.实际上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规章的选择适用权2.前提是审查规章;通过审查确定规章的合法性;从而决定参照与否和是否适用3.经审查;认定相应规章合法;该规章即与法律、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该适用;只不过适用的形式存在一定的差别二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行政机关依据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规则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对规章以下行政规范必文件亦要予以参照或参考;只要其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就应认定其合法性①一般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来判断被告是否滥用职权..②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显失公正的判断标准..1.依据:法律、法规2.参照:规章..3.援引:司法解释..4.引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告资格转移行政诉讼法第24条和相应司法解释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近亲属的范围;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2.有权可以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未成年人的原告资格问题被告资格转移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证据保全条件1.必须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2.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3.提请证据保全的时间一般应当是在诉讼开始之后法院调查程序开始之前诉的构成要素诉的构成要素就是构成一个诉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它是使诉特定化的根据和区别各个不同诉的标志..诉的构成要素包括:1.诉讼当事人—当事人地位不可转换;不可反诉2.诉讼标的..所谓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审理和解决的具体行政行为..3.诉讼请求..4.诉讼理由..法院对起诉的审查1.相应案件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2.是否遵循了法律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3.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4.是否是重复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1.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起再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2.人民检察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3.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在裁判、调解书生效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程序(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二分别适用一审、二审程序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情形:1.应回避而未回避;2.应开庭而未开庭即作出判决;3.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即作缺席判决;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5.对当事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6.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一、行政诉讼法的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性质、组成、受理、审理、判决等方面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通常是行政机关;法院是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可以是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包括法定主体、法定行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要求。

法定主体是指具有诉讼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行为是指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权益是指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包括起诉状的形式、内容和送达等方面的要求。

起诉状应当采用特定的格式,包括格式、标题、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陈述等内容;起诉状应当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给被告。

五、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包括受理条件、受理范围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法院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将受理决定通知原告和被告;受理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合法行政诉讼的范围。

六、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举证质证、辩论和判决等程序。

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需要,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判决,并通知当事人。

七、行政判决的执行行政判决的执行是指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应当履行判决的决定。

行政判决的执行可以采取罚款、强制执行、行政监督等方式,被告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八、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上诉状的形式、上诉理由、上诉期限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与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与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与诉讼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相关知识点1.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组织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点包括:(1)权力性行政法主要是权力法则,即对行政机关的权力活动进行规范和限制。

(2)相对性行政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强制性行政法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2.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单个行政行为和合并行政行为。

单个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客体或个体所做出的一次性决定。

合并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客体或个体所做出的多次、连续或交互的决定。

3.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相关主体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行为。

审查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授权的要求。

合理性审查是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实际行政职能的要求。

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和重新审查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的行为。

5. 行政诉讼法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大陆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

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2)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3)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4)行政诉讼的裁判规定(5)其他规定二、诉讼法相关知识点1. 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类型诉讼程序是指各种法律程序中的一种,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基本规范。

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2. 诉讼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救济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证据、申请规则、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等方式来保护和救济自己的诉讼权利。

司考《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记忆笔记

司考《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记忆笔记

司考《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记忆笔记概述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法条」《行诉讲明》第97条。

「意思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能够归纳为五点:(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治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义务的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不要混淆」依《行诉讲明》第97条,注意《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参照关系。

「重点法条」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有关法条」本法第54条第(四)项。

「意思分解」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差不多原则。

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体现在第54条第1款第(四)项变更判决的规定上。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

「不要混淆」行政复议不仅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这是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所在。

第二章受案范畴「重点法条」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回避制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三)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情况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

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

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特殊法律,它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法的知识,使读者对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行政诉讼的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并通过法庭对其进行审判的诉讼形式。

三、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行为不当导致公民权益受损的情况;2.行政机关超越行政权限行使职权的情况;3.行政机关拒绝提供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情况。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的行为;2.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核心环节,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最终作出判决;4.执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判决后,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予以执行。

五、行政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确立了一系列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包括:1.公开公正原则: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应当公开,法官应当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2.举证责任原则: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被告有权据此辩驳;3.排除非法证据原则:禁止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作为定罪或判决的依据;4.负有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在特定情况下,被告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5.一案一辩原则:行政诉讼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审理,即一案一辩;6.法律适用原则:法官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依法履职,不得随意改变或解释法律规定。

六、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救济:1.请求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违法行为;2.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3.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诉讼案件的代表性行政诉讼案件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以下是一些代表性案例:1.杰克逊诉马里兰州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特别重要的行政诉讼案例之一,涉及到权力分立和宪法保护等课题;2.吴仁宝诉国家税务总局案:该案反映出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对纳税人权益侵害的情况;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诉财政局案:此案涉及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1、行政纠纷: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而引起的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特征:1、行政纠纷发生在官民之间;2、行政纠纷的内容是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争议;3、行政纠纷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4、行政纠纷的形成起因于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行政诉讼概念: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请求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解决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2、行政纠纷兼具解决纠纷、救济与监督的功能;3、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身份恒定;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有限。

3、行政诉讼法的概念: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立法宗旨: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4.、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7、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特殊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的意义: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权限范围,划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的作用领域;确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受损害时,有权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符合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使行政权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从而使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紧密联系起来,使客观评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了理论上和法律上的可能。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1、行政纠纷: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而引起的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特征:1、行政纠纷发生在官民之间;2、行政纠纷的内容是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争议;3、行政纠纷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4、行政纠纷的形成起因于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行政诉讼概念: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请求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解决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2、行政纠纷兼具解决纠纷、救济与监督的功能;3、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身份恒定;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有限。

3、行政诉讼法的概念: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立法宗旨: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4■、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7、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特殊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的意义: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权限范围, 划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的作用领域;确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受损害时,有权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符合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使行政权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从而使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紧密联系起来,使客观评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了理论上和法律上的可能。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名词解释1.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的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的社会组织2.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调整公共行政关系,规范公共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规范公共行政活动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公共行政活动予以监督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即将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4.行政行为:是指国家公共行政主体和社会公行政主体所实施的、与行使公共行政权有关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全部活动。

①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机关家行政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5.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6.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7.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该制度的设置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途径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简答题1.行政法法律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来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狭:只能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中央部门、地方政府)、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际条约与协定(经我国政府批准的才能在我国实施有效)2.行政法基本原则大陆法系:①依法行政 1>法律创制原则2>法律优越原则3>法律保留原则②比例原则1>适当性(妥当性)原则:手段合法2>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害)3>利弊权衡性4>目的正当性普通法系:①越权无效原则②正当程序原则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①合法行政原则:1>职权法定2>法律优先3>法律保留: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②合理行政原则:1>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目的正当的动机考虑相关的因素,排除不相关的因素,最小损害不得任意延迟或不作为③诚信原则:1>行政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和不可溯及性2>行政主体应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3>行政主体要信守承诺4>信赖保护④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2>回避3>说明理由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5>不单方面接触6>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⑤便民高效原则:1>严格遵守法定时效2>积极履行法定职责3>提供优质服务⑥权责统一,责任追究原则:1>权责相当2>违法必究3.行政行为效力内容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效果或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发生的影响。

(完整word版)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完整word版)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的概念(掌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职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诉讼又被称为“民告官”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辩论原则6.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1.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重点)要求:①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监督审查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③只作判断性评价。

司法判决不彻底,司法审查有限性.(合法维持,违法撤销)例外: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变更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是和列举式(正面列举,反面排出)结合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都为具体行政行为(会判断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掌握)《行政诉讼法》(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掌握)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掌握)(一)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具有排他性(二)共同管辖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会判断):(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行政诉讼法重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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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概念1、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2、行政诉讼的特征:A、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B、具有司法监督的性质;C、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关系恒定;D、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3、司法审查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违宪审查是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合宪性审查。

4、在行政诉讼中应该注意的问题:A、被告对原告不能进行反诉,理由:行政机关的权利非常强大,具有执行力。

B、只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而不能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被告C、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作为普通的机关法人和组织而受另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约束时,它们可以以法人和组织的身份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D、行政审判权的行使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不单纯只是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5、行政诉讼法的渊源: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程序规范D、各种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E、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F、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6、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不能调解(因为只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7、公务员职务行为致人死亡,法院不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告知受害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8、行政诉讼立法目的:l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主观上期望该部法律在将来的实施中所起的作用。

9、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特征: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记)第三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为行政诉讼法所调整,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A、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法律关系B、在诉讼中,存在着主要的诉讼法律关系,即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C、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十分稳定不会转化D、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要以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基础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能在诉讼过程中调查取证;不能反诉。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10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撤销和法律效力?
(1)基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撤销。对在成立时具有违法情形或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予以撤销。同无效一样,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义务关系被恢复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前的状态
(2)作为行政处罚的撤销。这种撤销的原因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相对人未受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而实施了违法行为,因而这种撤销只能使原具体行政行为从撤销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而不能溯及成立之时。
4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可能是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他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之所以均称为“行政主体”,是因为它们是同一当事人,并且它们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法律地位均是因为其在行政管理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而产生的。
11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包括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范围法定、设定和实施的主体法定、设定的权限法定、设定和实施的程序法定。
(2)、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1)公开。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规范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和条件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公开。(2)公平、公正。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不得给予一些人特权或者给予一些人轻视,同样条件和情况必须同样对待。
权力: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正当程序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行政诉讼法重要基础知识点

行政诉讼法重要基础知识点

行政诉讼法重要基础知识点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之间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规定。

了解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对于学习和理解行政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几个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一、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所作出的具体个别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

了解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有助于判断行政争议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二、行政争议的性质和主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的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争议。

行政争议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争议的相对方。

三、行政诉讼的主体和程序行政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受诉人。

原告可以是受到行政行为直接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受诉人既指被告也可以指发出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工作者。

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环节。

四、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和救济方式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时所依据的准则和原则。

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包括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确认、责令补偿等。

五、行政诉讼的特点和效力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特点。

行政诉讼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稳定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以上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的简要介绍。

掌握这些知识点有助于理解和运用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提高对行政诉讼程序的认识和理解。

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点总结

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相关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相关人)的主张是否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规范和调整与行政诉讼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2.行政诉讼法律。

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4.法律解释。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法院;2.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

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

(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1.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肯定性列举(第12条第1款)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重点内容

行政诉讼法重点内容

行政纠纷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争执。

包括民违法或被认为违法产生的纠纷与官违法或者民认为官违法所产生的纠纷。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提交给有权机关处理而形成的争议行政救济就是关于行政权力侵犯相对人权利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被管理者)认为行政机关(管理者)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张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1)当事人具有特定性(2)争议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3)主观上认为侵权(4)司法活动(5)包括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行为规范。

(二)特征1.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度2.调整的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3.既包括程序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立法目的:1、规范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解决争议;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功能:1、解决行政纠纷;2、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法律关系法国1.二元司法体制2.行政法院从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3.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冲突由权限争议法院解决4.判例法5.三审终审6.除行政法院外,还有专门法院德国德国行政诉讼制度基本上仿效法国,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受理。

但两国在行政诉讼制度上有以下差别:第一、德国除设立与法国相类似的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外,还存在着专门行政法院,而这些专门行政法院不属于行政法院系统,是独立的法院系统。

行政诉讼法复习总结

行政诉讼法复习总结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私人行政:企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公共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公共行政特性:①是国家职能活动②具有公共目的性③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④具有单方、主动、经常、直接性行政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行政关系的特性:①一方为行政机关,一方为行政相对人②双方地位具有非平等性③行政行为多数具有单方意志④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行为作为国家职能活动包含3个要素:1、行政主体2、行政行为3、行政救济(行政违法如何救济)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二节:行政法渊源行政法基本特征:1、在形式上至今没有一部统一而完整的法典。

2、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单行条例、行政法典表现出来。

3、行政法规范繁多、体系庞大,且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易变。

4、单行行政法典在内容上实体程序往往融为一体。

1、行政法的形式法源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1、宪法。

(赋予人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利)2、法律。

(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行政法规。

(国务院依据宪法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为《XXX条例》)4、自治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的基本问题)民族自治地方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地方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法律5、地方性法规。

(四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权颁布地方性法规的四种地方指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③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④经济特区的人大会及其常委会6、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7、地方政府规章。

(上述四种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注意:不属于上述七种范围的不能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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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一编绪论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换言之,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公行政——私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实质行政行政法的核心或实质内容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的特征:第一,执行性。

第二,法律性。

第三,强制性。

第四,优益性。

第五,不可处分性。

严格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1799年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行政国家——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法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

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监督行政权的方式:制定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调整范围新调整方式新法源形式新调整范围的“八新”1、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保证经济的平衡发展,防止经济危机。

2、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私域”,对私人财产权、经营权、契约权进行适当干预。

3、新行政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

4、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5、为实现公民自治和建立“有限政府”,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提供“公共物品”。

6、新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绝对权力加以适当和必要的限制。

7、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执政党执政行为的领域。

8、新行政法进入互联网,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关系。

调整方式的“八新”一,行政行为从单方性到广泛公众参与的转变。

二,政府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从微观干预到宏观调控。

三,行政命令越来越多地为行政契约所取代。

四,行政强制越来越多地为行政指导所取代。

五,政府越来越多地与NGO、NPO等社会自治组织合作,通过与社会自治组织互动而达成行政目标。

六、论证会、听证会、网上讨论、辩论和征询民意越来越成为行政决策、行政立法的必经前置程序。

七、公私互动、公私合作、公法私法化在行政管理中越来越面为发展的趋势。

八、公权力主体更多地综合运用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乃至各种软法的手段来解决公共治理中的各种复杂问题。

多元化成为新行政法调整方式的重要特色之一。

新行政法法源的“三新”其一,传统行政法基本上由单一的国家法构成,而新行政法的构成除了国家法以外,还包括社会法、国际法,并且后二者在新行政法中的比重有逐步增加的趋势。

其二,传统行政法主要由“硬法”构成,而新行政法除了硬法以外,”软法“在其法律规范中亦占重要地位。

其三,传统行政法通常指立法机关制定的静态法,而新行政法除了指立法机关制定的静态法外,还指社会生活中不断产生和生长的活的法、动态的法。

(如原则、精神、法治理念等)思考题1、简述行政、公行政、私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2、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及其性质?3、了解关于“新行政法”展开的争论,简述观点。

传统观点认为我国行政法渊源仅指成文法源,包括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等六种。

本教材认为,我国行政法法源不仅包括成文法法源,还存在不成文法法源,认为成文法法源包括: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四、条约与协定《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制定法的法律效力位阶: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性在我国,条约与协定同样是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1、法律创制原则:2、法律优越原则:3、法律保留原则: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六个方面的标准:(1)不得超越职权。

(2)不得滥用职权。

(3)主要证据确凿。

(4)适用法律正确。

(5)符合法定程序。

(6)是否明显不当。

判断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有:(1)有无权力制定。

(2)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缺少其中一个,就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合法行政原则使行政从属于法律,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三、越权无效原则四、信赖保护原则五、比例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dure)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2、说明理由3、听取陈述和申辩二、行政公开原则(Principle of Openness)行政公开就是要求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三、行政公正原则(Principle of Fairness)(一)实体公正(二)程序公正四、行政公平原则(Principle of Equitableness)中国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法治主义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思考题1、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功能?2、试述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3、试述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4、规则与原则冲突的解决之道?第二编行政法主体行行政机关政依授权和依委托行政行政职能的组织法国家公务员主行政相对人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法主体的含义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所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包括组织和个人。

组织: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个人:公务员、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和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主体三要素(特征):1、权2、名3、责行政主体资格取得、变更、消灭1、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与管理者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2、职权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条件:依法成立;拥有法定职权;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

3、授权行政主体取得的条件:由特别授权;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符合法定程序。

4、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分立、合并5、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被撤销或授权被收回、授权期限届满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的典型和主要形态是国家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含义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双重性:相对于权力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政府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而政府的机构、编制、职能及行使职能的权力、手段是有限的。

“无限”体现在:服务政府的理念要求;公共物品的提供以满足公民无限的需求。

“有限”的理由在于:1、人民的政府应减轻人民的负担,故政府必须“有限”;2、政府职能必须“有限”,才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3、政府有限是效率的要求;4、政府的根本职能是服务,但政府无权垄断服务。

规制(Regulation)是指公权力主体对社会、市场和相对人活动的规范、调节、监管和控制。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一、中央行政机关性质: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员组成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职权机构组成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组成领导制度职权机构组成一、其他行政主体的含义:所谓其他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国家——社会——公民,从简单的国家与公民的二元,到出现社会的第三领域。

二、其他行政主体的种类: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

1、是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它们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

2、行使的是特定的行政职能而非一般的行政职能。

特定职能,是指仅限于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种具体事项。

3、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非组织法所授予。

规章是否可以授权的问题?规章可以授权1、授权的必要性:2、国家的消亡;3、行政国;4、专门技术;5、非政府组织的公行政活动。

授权的条件:1、与所授职权无利害关2、专业人员3、物质条件授权(被授权)的范围: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行业组织《律师法》授予律协在保护律师合法权益方面的行政职能。

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工会法》、《妇女合法权益保护法》等授予工会、妇联在保护职工、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行政职能。

4、事业与企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烟草专卖法》第41条:授予全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行使下达卷烟产量指标的行政职能。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如税务所和派出所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委托概述: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受委托组织的含义1、受委托组织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2、受委托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3、受委托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4、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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