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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有关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定

试析我国有关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定

约也 没有 对航班 延误 下一 个明 确的 定义 只是 规定 了 现 的恶 劣天 气极 有可 能对 飞机 结构 � 承运 人对 航班延 误应 � 承担 责任 这 在 实践 中引 起了 很 及 飞机 安全 起降 构成 直接 威胁 大的 争论
二 是 民 航方 面 的 原 因 如 运力 调 配 飞 机 故 障 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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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界 定 必 要时 兼用 第二 种的 部分 论点 概括 而言 间或 合理 时间内 将旅 客
如 果在 客票 及行 李和 货运 单上 没有 提及 具体 的 到达 时
延误 是指 在航 空运 输中 未 能在 约定 时 间 那 么就 必须根 据实 际的 情况 来断 定 是否 延误 因 为 � 行李 或者 货物 � 运 送到 其目 的 仅 仅根据 航班超过 了预定 的时限是 不能提 出索赔的 要
� � 年华 沙公约 � 第 条规 定 � 承运 人应 对旅 客 行 务 维护 地 面通 讯导航 食 物供 应 机 组 等原 因 以机 械 � 李或 货 物在 航 空 运输 过 程 中延 � 误 造 成 的损 失 负 责 对 故 障为 例 飞机 乃集高 新技 术于 一身 的 产物 机 械故 障 于该 规定 学者 们曾 作出 三种 不同 定义 仅限 于飞 机 在 所难 免 � 抵目 的地 加之 许多 航空 公司 飞机 在异 地委 托 对方 代 造 成航 班 在空 中飞 � 行中未 能按 约定 � 时间 将旅 客 行 李或 货物 运 为 作一 般的 过站 服务 在这 种情 况下 有 时 会因 维护 工 指 华沙 公约 第 � 条 所 指 的航 空运 输期 间 具 或器 材无 法保 证使 得机 械故 障难 以排 除 � 未能 按约 定时间 将旅 客 行李 或货 物运 抵目 的地 指 延误 整个 航空 运输未 能按 约定 时间 将旅 客 � 行 李或 货物 运 三 是 空 中管 制 原 因 如 空 中流 量 控 制 重 要 飞行 � �

国内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国内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国内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民用航空运输也随之呈现越来越繁荣的景象,但其中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航班延误就属于其中之一。

随着航空运输的快速发展,航班延误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航班延误作为世界性的难题,一方面给旅客带来诸多不便、增加旅行成本,另一方面给承运人带来麻烦,影响其服务质量、商业信誉和经济效益。

由于现行的民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航班延误的界定、承担延误责任的原因、承担延误责任的方式、延误赔偿限额等问题或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太原则、笼统、不统一,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纠纷不断。

本文对航班延误法律分析了航班延误的定义、原因、法律责任以及解决方法等,这样承运人与旅客在诉诸司法程序或确定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时就有法可依,有利于解决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纠纷,维护承运人和旅客双方之间的合法权益。

引言飞机是人们追求速度、时间和效率的产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和工作效率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旅客选择了航空这种快捷的运输方式,既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又间接促进了航空工业和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健快速的发展,我国航空运输业也持续高速发展,已连续十多年保持了17%的年均增长率。

根据国外的相关数据一国的航空运输的年均增长率与其国民经济的年均增长率基本相一致,但是我国航空运输业却高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在这样高速的发展状态下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航班延误的就是困扰航空运输业发展的一个世界性难题,人们在享受飞机这种现代交通工具所带来的方便、快捷、舒适之外,也经常为航班延误和取消引发这样或那样的烦恼。

近年来,我国民航航班正常率也处于明显的下降趋势。

从中国民航网站资料显示,仅从2006年2月到2010年7月的数据看,我国民航的航班正常率已由83%左右下降到最低72%左右。

由此带来的关于服务矛盾与纠纷的事件发生也呈现频发的趋势,社会关注度也开始出现倍数增长的态势。

我国国内法中对于航班延误的概念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

针对航空延误的规章制度

针对航空延误的规章制度

针对航空延误的规章制度一、航空公司责任1. 航空公司应当保证航班的准时起降,如果造成航班延误,应当及时通知旅客,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补偿。

2. 对于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应当提供酒店住宿、餐饮补偿、交通费用等。

3. 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延误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和申诉,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二、航空公司承诺1. 航空公司应当在购票时向旅客承诺准时起降,如果航班出现延误,应当说明延误原因和预计解决时间。

2. 航空公司应当对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并提供必要的赔偿或补偿。

3. 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提高航班的准点率,减少航班延误的发生。

三、旅客权益保护1. 旅客在购票时应当了解航班延误的可能原因和相关规定,遇到航班延误时应当保持耐心和理解,并遵守航空公司的相关规定。

2. 旅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补偿,包括酒店住宿、餐饮补偿、交通费用等。

3. 旅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及时通知航班延误情况,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处理。

四、政府监管1. 政府部门应当对航空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航班的正常运行和准时起降。

2.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航空运输法律法规,规范航空公司的运营行为,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3.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航空交通管制,提高空域利用率,减少航班延误的发生。

综上所述,针对航空延误问题,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航空公司的责任和旅客的权益,确保航空公司的运营高效和旅客的舒适安全。

只有在航空公司、旅客和政府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解决航空延误问题,提升航空运输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希望相关部门和各界人士能够重视航空延误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动航空运输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对于延误,笔者目前还没有看到哪个国家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

是否构成延误,是在个案中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

更多的是航空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协会的自愿承诺,以及航空公司的特别承诺。

一、怎样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误?什么是航班“延误”?怎样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误呢?按一般人的理解,只要未能按机票上注明的时间起飞,就是“延误”,或我们通常所说的“晚点”或“误点”。

其实,这是一种错解。

航空运输不同于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由于其潜在的风险性,不能像要求其他运输方式那样按客票注明的时间起飞。

综观世界民航运输的立法史,从1929年的《华沙公约》到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及至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再到1999年新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人们不难发现,这些国际公约都没有对“延误”做出明确的界定。

不是不想界定,而是实在难以界定。

关于延误问题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的第19条。

该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由于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1929年《华沙公约》是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第一个国际公约,该公约是由法国倡议并由法文写成的。

公约对延误作出规定的根据也是基于大陆法系的观点,即航空运输是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承运人负有义务把旅客或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否则即构成违约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也有类似规定。

但是,《华沙公约》第19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

首先,它没有规定构成延误的要素,即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延误;其次,对承运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未作明确规定。

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于2003年11月4日起生效,我国尚未批准该公约)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实际上,早在1996年,为了实现华沙体制的现代化和一体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委员会的执行主席就指定毛里求斯的庞罗沙密作为报告人,就“华沙体制的现代化和一体化”进行研究。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作者:黄金刚学校:阿勒泰广播电视大学专业:法学年级:2012春法本学号:1265001203889指导教师:丁志高2014年5月目录摘要...............................................()一、延误概念............................................()二、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三、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四、航班延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五、航班延误责任的免除..................................()摘要在理清航班延误概念的基础上,指出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属于民航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

根据华沙公约及我国民航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航班延误应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其"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

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华沙公约的措辞表述航班延误责任的承担及其免责,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其与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矛盾;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主要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当延误是因为天气原因、空中管制原因、机场部分原因及突发机械故障等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承运人免除责任。

关键词:航班延误违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不可抗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飞机成为百姓快捷出行的首选,然而运力的不足以及天气、航管、安全等原因使得航班延误情况越发普遍地发生,尤其是因航班延误引发许多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矛盾、冲突。

之所以航班延误造成纷争和投诉不断,除了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不足外,很大因素源于我国没有对航班延误的原因和航空公司法律责任进行深刻的研究。

法律规范是航班延误治理的最终轨道

法律规范是航班延误治理的最终轨道

法律规范是航班延误治理最终轨道——浅谈航班延误整治中的法治思维运用民航广东监管局王志忠春秋时期的法家先驱管仲在《管子〃七臣七主》中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法律的界入,可以快速解决双方争议,减少社会成本,尤其是在航班延误治理中,法律的规范作用尤显重要。

航班延误中,常出现两个问题,一方面是航空公司等、靠、拖,决策不及时,人为加重延误;另一方面是旅客不理解,纠纷冲突不断,讨说法要赔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因此,发挥法律的定分止争作用,把航班延误整治纳入法治轨道,是航班治理的必经之路。

本文力图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从四个方面提出解决航班延误难题的观点和建议。

第一方面,航班延误现状和问题分析(一)航班延误的现状准时快捷是顾客选择航空旅行的首要因素,但目前国内航班正常率、平均延误时间等指标都明显劣于国外航空发达国家,而旅客对待延误的态度常以占机、冲击机场等方式违法索要航班延误补偿,给民航行业形象带来严重负面后果。

以2008年白云机场春运14天大面积航班延误为例,期间发生旅客殴打工作人员、冲击停机坪、占机霸机等各类群体性事件600多起,运输生产近乎瘫痪,最后增派警察和武警300余名维持秩序。

昆明、深圳、郑州、上海浦东机场等多地也爆发过恶性航延群体性事件。

在航班服务座谈的时候,经常可以听到如下问题:旅客太刁难,无法无天;机场的设施总是出问题,流程不合理;航空公司的人力不足,决策太慢;公安执法力度不够,秩序混乱。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是一朝一夕的,新问题成了老问题,老问题成了老大难问题,成了行业之病。

(二)航班延误问题的分析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契约纠纷。

由航班延误导致的群体性事件,表面上看是消费者维权过度造成的,但深层次的原因是契约纠纷,运输合同未能按约定履行导致旅客要说法;二是消费者知情权未能得到保证。

航班延误旅客最关心的是预期时间,虽然受很多客观因素影响难以预计,但因为内部传递不畅、决策不及时造成消息混乱,旅客上了飞机又下来反复折腾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群体性事件处理工作较为被动。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其 认 为 的 延 误 就 是 简 单 意 义上 其所 乘 的航 班 时 间延 迟 而耽 误 其乘机 、 按 时 抵 达 等 目的 。 当然 , 延 误 可 能 发生 在 始 发 站 、 经停
站、 目的站 及 飞 行 途 中 。 二、 航 空 运 输 中航 班 延 误 的原 因 发 生 航 班延 误 的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有人 为原 因也 有 不 可 抗力等其他原因 。 下 面 主 要从 以下 几 方 面 分 析 : ( 一) 天 气 情 况 如大雾 、 雷雨 、 风暴 、 低 能 见 度 等 危 及 飞 行 安 全 的 恶 劣 天 气 。雾 会 影 响 飞 机 的起 飞 和着 陆 。 连续 暴 雨 容 易 引起 跑 道 积
■量
关 于 航 班 延 误 的 法 律 分 析
陈秀君
( 唐 山职 业 技 术学 院 。 河北 唐 山 0 6 3 0 0 0 )
摘 要 : 航 班 延 误是 我 国 当今 社 会 的 热 点 问题 。当航 班 延误 时 , 航 空 消 费 者与 航 空 承 运人 之 间 经 常发 生 纠 纷 。为 了解 决 这 方 面 的 问题 , 本 文对 国 际航 空 法和 我 国 民航 法律 法规 及 政 策 进 行 了研 究 , 并 分 析 了造 成航 班延 误 的 多种 因 素 , 如 天气原因、 机 械 故 障、 空 中管 制 、 旅客原因, 等等 , 对 我 国航 班 延误 的 法律 责 任 进 行 了分 析 。 关键 词 : 航 班 延误 延误 原 因 法律 责任 随着 我 国经 济 的 发 展 、 人 民生 活 水 平 的提 高 , 以飞 机 作 为 交 通工 具 的 人 越 来 越 多 。 由于 运 输 原 因 及 天 气 因 素 等 影 响 导 致 航 班 延 误 的情 况 时 有 发 生 , 对 此 我 针 对 航 班 延 误 的概 念 、 原 因、 法 律 责任 进 行 分 析 。

浅析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

浅析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

浅析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2)推荐文章•了解航班情况旅游英语口语热度:•关于飞机航班的旅游英语热度:•有关于表达航班延误的英语句子热度:•关于旅游航班的英语口语热度:•川航机组成功处置3U8633航班险情受表彰:机长获得500万元奖励热度:浅析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四、依法规制航班延误责任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航空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按照约定时间,将旅客安全及时地运抵目的地,在遇到延误时有告知、协助、补救和赔偿的义务。

而旅客在遇到航班延误时享有三项权利: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

现将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分析如下:(一)责任性质虽然航空客票上列出的预期时间不能作为认定延误的直接依据,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航空公司与旅客间的合同关系及延误发生后的赔偿责任。

只要航空公司违反了尽最大努力合理迅速地运送的义务致使旅客的合理期望落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责任期间《民航法》第125条规定航空运输的期间是:“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三)归责原则推定过错原则。

(四)责任形式1.损害赔偿由《民航法》第126条得知:一,旅客对损害事实的发生负有举证责任。

二,承运人免责的条件是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是出现不可抗力。

三,承担责任的限额。

《蒙特利尔公约》在《华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4150SDR的责任限额iv,减轻航空公司的延误责任,而我国尚未出台关于责任限额的法律法规。

需要明确一点,航班延误并非一定引发赔偿问题,只有在因航班延误而给旅客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时,承运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因航班延误造成的食宿费用、签转机票发生的额外费用和旅客确实能够证明的其他直接损失。

现实生活中有旅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因航班延误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贻误商机的情形,由于商机是航空公司订立合同时所不知情且不能预见的,不应包括在内。

目前《民航法》的规定还是原则性的,并未在相关的法规中具体化,这引发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摘要〗:航班延误是航空运输中常见的现象,一直是困扰航空承运人和广大旅客的世界性难题。

航班延误会给普通旅客带来诸多不便、增加旅行成本,对商务客来说有时会坐失商机,与此同时也会给承运人带来较多麻烦,影响其服务质量,进而损害其公众形象、商业信誉和经济效益。

在我国,因航班延误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

由于现行的民航法及相关法规对于航班延误的界定、承担延误责任的原因、承担延误责任的方式、延误赔偿限额等问题或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太原则、笼统、不统一,缺乏可操作性。

所以,为减少航班延误,维护旅客的利益,我国民航总局于2004年6月发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补偿指导意见》)。

但该指导意见只是有关延误经济补偿的政策性文件,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再者在现实中当事人对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和责任也没有准确的理解,承运人不积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旅客又不能提出正当合法的诉讼请求,导致纠纷不断。

因此,理清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就成了解决此种纠纷的关键之所在。

〖关键词〗:航班延误不合理延误航班超售法律责任一、问题的提出2006年6月29日—30日,由于雷雨天气,全国各地许多机场的大量航班延误。

资料显示,仅2006年6月29日北京首都机场约有200架次航班延误,按照每架次航班平均乘坐100人计算,有2万名旅客因为雷雨天气影响了行程。

目前我国国内每年约有1000万人次以上的旅客遭遇航班延误,因航班延误造成旅客与航空公司冲突的事件呈激增趋势。

2005年11月18日,四川省消委发布“京津沪渝川航空服务状况调查报告”。

该报告指出,民航地面服务状况甚差,75%的消费者曾经历过航班延误,经常出差人群中这一比例更达到了94%;43%旅客对延机后航空公司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不满;50%的旅客表示滞留机场后航空公司不能告知延误原因,或者告知的信息严重失实。

航空公司往往将航班原因一概归结为不可抗力因素,逃避赔偿责任。

消费者普遍对不公布延机补偿标准表示不满,认为正是由于此类不尊重消费者的行为激化了纠纷。

民航法有关延误的赔偿

民航法有关延误的赔偿

民航法有关延误的赔偿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需要向乘客提供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具体而言,根据《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应当向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包括提供饮食、住宿等必要的生活保障。

此外,根据《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航班延误超过四小时,航空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乘客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延误的情况下,乘客可以向航空公司主张相关的赔偿权益。

此外,根据《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因航班延误或取消而造成旅客损失的,航空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乘客因航班延误而造成经济损失,航空公司有责任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航空公司而有所不同。

因此,乘客在遇到航班延误时,可以向航空公司进行咨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赔偿。

同时,也可以通过民航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求助。

总之,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在航班
延误的情况下需要向乘客提供相应的赔偿和补偿,而乘客也有权利主张自己的赔偿权益。

浅析航班延误的法律适用

浅析航班延误的法律适用

浅析航班延误的法律适用作者:庞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6期摘要:航班延误实际上是乘客选择民航运输这一交通方式之后,必然会出现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正是由于民航运输在运行过程中,受到多种不可控因素影响,因此,每当航班出现延误以后,无论是何种情况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都应该在第一时间内,充分向乘客通报航班延误的状态及预计延误的时间,并采取及时有力的服务保障措施,以示充分尊重乘客的索赔权、选择权、知情权,让旅客感受到航空公司的诚意和行动,但是,往往在现实情况下,一旦出现航班延误,大部分情况下是整个机场大部分航班都同时出现了大面积延误,这时候由于服务资源、现场人手有限,往往很难同时满足现场所有旅客的诉求,航空公司常因此陷入被动。

关键词:航班延误;民航运输;法律适用作者简介:庞冲,山东航空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方向:营销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89-04一、航班延误概述(一)航班航空运输是指航空运输企业通过民用航空器使乘客、行李、货物、邮件实现地理位移的全部活动。

航班是指以航空器从事乘客、邮件或货物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目前,世界各航空公司都会在其对外公布的乘客行李运输条件等相关的公示文件中对航班进行明确的定义,而在《中国国内航线、航班经营管理规定》第3条第10款和《中国民用航空乘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内运输规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航班是指飞机按照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二)乘客《国内运输规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第四款对乘客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乘客是指航空公司在商业运输过程中,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由此可见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提供工作和服务的航空公司或政府的雇员(如:飞行员、乘务员、空中警察)不属于乘客范围。

但是,如果以上人员是以个人身份进行航空旅行,则可被视为乘客。

论航班延误的法律完善

论航班延误的法律完善
方面入手 , 强调 区域立 法与软 发 的先行制 定最终 推动 刚性 立法 的正式 出台 , 真正 意 义地缓解航 班延 误这 一现 实瓶 颈 。
关键词 航 班延误 责 任机 制 中图分类 号: 90 D 2. 5
补救 措施
Hale Waihona Puke 区域立 法 文献标 识码 : A文章 编号 :090 9(000-9 - 10.5 22 1)91l 2 0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 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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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班延误的法律完善
宋 益 敏
摘 要 航班 延误是 一个现 实 中亟待解 决的 立法 问题 , 在定 义范 围不清 、 它存 责任机 制不 明 、 补救措 施 不利等三 大弊端 , 如 何 在平衡 各方 利益之 下制定有 利 于执 行 的法律是 值得 深 思熟虑 的 本文 从廓清 定义 范围 、 明确责任 机制 、 改善 补救 措施 三
19 年 《 99 蒙特利 尔公约》 草案 的第 l 条 第 2 在 8 款将 航班 延误 定 谈判地 位的严 重不对等 , 作为弱势 的旅客只 有采取过激 的维权 行
义 为:在 本公约 中, “ 延误是指 综合 所有有 关情 况, 在可 向一个 勤 为来 以扭转谈 判的劣势 , 使航空公 司屈服于 群体的力量 和安全 的
2 《 沙 公约》 《 .华 和 蒙特 利尔 公约》 都采 取 了过错 推 定的归责
延误 问题的认 识 , 推动 了各 国的 国 内立法 。 国作 为两 大公约 的 方式 , 国 的《 同法》 《 我 我 合 和 民用航 空法 》 归责 原则上差 异较为 明 在
缔约 国, 一直致 力于推 动公约 在 国内的适 用 。不仅 如 此 , 两部 公 显 , 前者 主要采 取无 过错 的责任 原则 , 后者 采取 了过错推 定的责 约在立法 目的上的转换 也是值 得称颂 的, 从侧重 对航空 承运人 的

浅谈航空承运人航运延误的法制规范

浅谈航空承运人航运延误的法制规范

浅谈航空承运人航运延误的法制规范[摘要]航空运输是现代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航空运输延误现象日益增多。

我国法律在调整航运延误这方面有明显的不足,这不利于解决航空承运人和乘客的矛盾,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航运延误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航运延误;立法完善;航空承运人一、航运延误的定义国际上有关航运延误问题最早规定在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中,“对于运输中延误所引起的对旅客、行李或货物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也规定“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而蒙受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从这里可以看出有关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只是指出承运人应当对航运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并没有具体指出航运延误的定义。

航运延误是航运公司违反约定时间将乘客或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一种违约行为。

至于何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运输,争议颇多。

有的学者认为,是指认定为承运人未能按照班机时刻表或者机票上载明的时间将旅客及其行李运抵目的地点,包括迟延起飞和迟延到达。

但是现实中,航运业受到外界影响的因素太多,当航运飞机遭遇到恶劣自然天气,航运飞机自身机械原因以及安全检查等问题时,要求航运飞机准时按照约定的时刻起飞或者降落对于航运公司的要求未免过于苛刻。

由此可以引出两个问题:不适宜严格要求航运公司遵守约定时刻;应当分析航运公司延误之性质,即区分故意延误和不可避免之延误。

对于问题一,可以给予航运公司一段履行义务的合理时间,而不仅仅将飞机起飞或者降落的时间作为飞机延误的参考点。

若航运公司在合理期间能仍然不履行其义务,则可认定其存在不合理履约的情况。

对于问题二,应当分析航运公司延误的主观态度。

若航运公司是故意延迟,包括航空公司恶意出售过多机票或者撤销航班等情况,这时应该直接追究航空公司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在合理时间又是因为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延误,则可以考虑减轻航运人的责任。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航班延误是旅客在乘坐飞机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航空公司因各种原因导致航班延误,这可能给旅客带来麻烦和不便。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航班延误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航班延误的定义航班延误是指飞机迟于原计划时间起飞或到达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航空公司内部问题、天气条件、机场运输服务的问题、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

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情况下,法律上对旅客的权益有相应的保护。

具体责任的范围和程度各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航空公司有责任提供补偿和协助旅客解决问题。

航空公司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通知和信息披露:航空公司应及时向旅客通知航班延误的情况,并提供详细的信息,如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和改签选项等。

2.补偿和资助:根据各国的法律法规,航空公司可能需要向受影响的旅客提供补偿。

补偿金额可能包括酒店住宿费用、餐饮费用、交通费用和通讯费用等。

3.投诉处理:如果旅客对航班延误的处理不满意,他们可以向有关机构投诉。

这些机构可能会介入并调查航空公司的行为,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处罚。

4.法律救济:旅客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如果航空公司未能履行其责任。

这可能包括提起诉讼、要求经济赔偿和损害赔偿等。

航班延误的影响和防范措施航班延误对旅客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这可能导致行程延误、错过转机、时间和金钱的浪费,以及对个人和商务计划的破坏。

为了减少航班延误的风险,航空公司可以采取一些预防和管理措施:1.维护良好的运营和保养机制,确保飞机处于最佳状态。

2.提高天气情报和监测系统的准确性,及时通知旅客可能出现的天气问题。

3.合理安排航班和间隔,避免航班过于紧凑和过度订票。

4.加强仓储管理和物流,确保航空公司及时供应关键零部件和备件。

5.建立紧急应对机制,如备用飞机的准备和航班紧急调度。

结论航班延误是一种常见的问题,对旅客和航空公司都带来困扰。

航空公司应遵守法律要求,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协助,以减少旅客的损失。

浅析航班延误的法律含义

浅析航班延误的法律含义

浅析航班延误的法律含义作者:陈渊婷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7年第08期摘要:航班延误问题已成为行业性公共问题,因航班延误引发的航空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

而要解决此类纠纷,首先就要明晰航班延误的法律含义。

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航班时刻法律性质的分析以及合理时间的界定来研究航班延误的法律含义,以期为完善我国相关的立法,为保护旅客权益、提高民航经济效益建言献策。

关键词:航班延误非契约性合理期间一、国际航空立法对“航班延误”的界定国际航空立法对航班延误问题的最早规定可以追溯到1929《华沙公约》。

航空法上采用“延误”一词就始于该公约第19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由于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华沙公约》只是把延误一词引入到航空法领域,使航班延误成为了航空法的一个术语,并没有界定航班延误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国际民航组织之后起草的1999年《蒙特里尔公约》关于航班延误的界定源于、并沿袭了1929《华沙公约》的第19条,仍然没有明确界定航班延误的概念。

国际航空输协会起草的、被各国航空公司普遍采纳的涉及旅客行李运输的合同条件反映了普通法系的观点,承运人承担的只是“尽最大努力合理地迅速运送旅客及行李”的义务,班期时刻表上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时间是不能被保证的,它们不构成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承运人未遵守注明的时间不构成违约。

这将班期时刻表设定为预期的运输时间,而非合同的契约条款。

二、国内航空立法对“航班延误”的界定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但其亦没有界定“航班延误”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法律规定,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因此航班延误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公共运输的相关规定。

而《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航班延误相关法律法规[精选5篇]

航班延误相关法律法规[精选5篇]

航班延误相关法律法规[精选5篇]第一篇:航班延误相关法律法规1、《民用航空法》第126条。

该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2、《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

(1)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2)第29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3)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3、民航总局部门规章的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57条至第62条就不正常航班的服务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第57条规定:“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2)第58条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3)第59条规定:“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4)第60条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5)第61条规定:“承运人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

”(6)第62条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

”4、民航总局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民航总局为保证航班正常,已经积极采取了三项措施:(1)建立航班正常报告制度:各航空公司每月10日前要向总部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报送上月航班正常报告书,并抄报民航总局运输司,报告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

【推荐下载】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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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一方面应明确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另一方面应依法界定赔偿额度及方法,以平衡双方利益,构建攻守兼备的法律机制。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航班延误问题成为国内的热点问题之一。

承运人和旅客的纠纷频频发生,导致航空公司声誉受损、效益损失严重。

民航方面,对于航班延误的解释往往只有四个字,譬如天气原因、航空管制、机械故障、飞机调配。

借口简单精炼,但也反映背景复杂,客观上存在航空信息传递不畅,延误情况不明晰。

民航方面长期以来也认为向旅客作解释无此必要,而且延误后对旅客的服务缺乏细致入微。

旅客方面,对于大多数旅客来说选择飞机出行,图得是便捷和舒适。

倘若碰上航班延误,这种愿望无疑会大打折扣。

此时延误的信息再无从得知,时间一推再推,旅客当然会无法接受,纠纷自然产生。

其实,航班延误是个世界性问题。

2010 年寒假笔者前往英国交流时,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机场转机时就遭遇了班机延误的状况。

令人欣慰的是,荷兰皇家航空给每位旅客50 欧元的赔偿券,用于机上消费,这样的做法得到了旅客的欢迎。

然而,我国航空延误对旅客的赔偿机制还不成熟,本文旨在探讨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并对航班延误问题的立法提出建议。

二、航班延误的法源及其联系我国关于航班延误问题的法源主要有《合同法》、《民用航空法》及民航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和参加的1929 年《华沙公约》。

在这里,笔者不对其中具体条文予以赘述,而就各法源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

由于《民航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在处理航班延误的问题上,特别法应优先。

将两法的规定对比不难发现,《民航法》上对《合同法》关于迟延履行责任的规定有继承也有发展。

具体而言:从归责原则角度看,《民航法》第126 条确定了推定过错原则,即只要承运人能证明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299 条并不要求过错,只要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就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

我国航班延误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航班延误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航班延误法律制度研究摘要:由于民用航空运输业的特殊性,航班延误一直是困扰各国民航管理机构、各个航空公司以及广大旅客的一大难题。

本文从我国当前航班延误的相关法律制度出发,在结合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欧盟261条例以及美国、加拿大有关航班延误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公约和条例中值得我国借鉴之处,并对完善我国航班延误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航班延误法律制度一、航班延误概述1929年《华沙公约》中最早出现”航班延误”条款,其第19条规定:”对于航空运输中延误所引起的对旅客、行李或货物损失,承运人应负责任。

”但具体如何界定”航班延误”,公约只字未提,从而成为航空运输上的难题。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延续其规定,仍未能对”航班延误”作出明确的界定。

2004年欧盟公布了《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补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欧盟261条例”),但这部体现了航班延误国际航空立法最新成果的条例依然没有对”航班延误”明确界定,只是判定是否构成延误时,将航程距离和延误时间结合起来考虑。

该条例第6条”延误”规定:当承运人可合理地预计航班将超过预定离站时间延误时:(a)航程为1500公里或1500公里以下的航班,延误2小时或2小时以上;或(b)所有欧共体境内的航程在1500公里以上、延误时间为3小时或3小时以上的航班,以及航程在1500公里和3500公里之间的所有其他航班;或(c)除上述(a)(b)之外的,比预定离站时间延误4小时或4小时以上的所有航班。

该条例没有明确界定”延误”的定义,但将”航程距离”和”延误时间”两方面结合起来确定法律意义上的延误,这一做法相对来讲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①概括而言,延误可被理解为在航空运输中承运人未能在约定时间或合理时间内将旅客、行李或货物从起运地运送至目的地。

延误必须是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不是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延误。

二、我国航班延误法律制度分析(一)《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民用航空法》于1996年3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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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的航班延误现象屡见不鲜。

由于现行法律对航班延误的定义不明晰、举证责任难,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旅客的合法利益难以保障。

笔者拟在阐析我国合同法和民航法中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建议一方面应明确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另一方面应依法界定赔偿额度及方法,以平衡双方利益,构建攻守兼备的法律机制。

论文关键词航班延误法源法律责任赔偿限度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航班延误问题成为国内的热点问题之一。

承运人和旅客的纠纷频频发生,导致航空公司声誉受损、效益损失严重。

民航方面,对于航班延误的解释往往只有四个字,譬如天气原因、航空管制、机械故障、飞机调配。

借口简单精炼,但也反映背景复杂,客观上存在航空信息传递不畅,延误情况不明晰。

民航方面长期以来也认为向旅客作解释无此必要,而且延误后对旅客的服务缺乏细致入微。

旅客方面,对于大多数旅客来说选择飞机出行,图得是便捷和舒适。

倘若碰上航班延误,这种愿望无疑会大打折扣。

此时延误的信息再无从得知,时间一推再推,旅客当然会无法接受,纠纷自然产生。

其实,航班延误是个世界性问题。

2010年寒假笔者前往英国交流时,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机场转机时就遭遇了班机延误的状况。

令人欣慰的是,荷兰皇家航空给每位旅客50欧元的赔偿券,用于机上消费,这样的做法得到了旅客的欢迎。

然而,我国航空延误对旅客的赔偿机制还不成熟,本文旨在探讨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并对航班延误问题的立法提出建议。

二、航班延误的法源及其联系
我国关于航班延误问题的法源主要有《合同法》、《民用航空法》及民航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和参加的1929年《华沙公约》。

在这里,笔者不对其中具体条文予以赘述,而就各法源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

由于《民航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在处理航班延误的问题上,特别法应优先。

将两法的规定对比不难发现,《民航法》上对《合同法》关于迟延履行责任的规定有继承也有发展。

具体而言:从归责原则角度看,《民航法》第126条确定了推定过错原则,即只要承运人能证明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299条并不要求过错,只要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就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

从责任形式角度看,第126条明确了损失赔偿责任,而《合同法》第299条只规定了安排改乘和退票,未提及损害赔偿。

但根据总则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迟延运输若造成旅客的实际损失,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

两法在此处的规定并不矛盾。

另外,《民航法》第126条的隐含意义在于对航班延误原因的区分。

换言之,如果航班延误的原因是不可抗力的话,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这样的规定也与《合同法》一致,尽管第299条未提及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但总则第117条可以适用。

可见,分析迟延履行原因十分必要,笔者将在下文做具体分析。

总之,《民航法》与《合同法》的规定整体是一脉相承的,在归责原则方面又有所损益。

原因在于:第一,《合同法》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第299条并不例外。

该条规定的责任形式是安排改乘和退票,而承运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把旅客运至约定地点,无论迟延履行的原因是何,承运人都应该积极地安排改乘和退票。

而《民航法》第126条侧重于说明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形式不同归责原则就有所差异。

第二,从立法目的看,航班延迟是现实生活中的敏感问题,一方面要充分保护旅客的个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顾全航空公司的效益。

做这样的权衡,是由于航空运输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

于是,为了保护旅客权益采推定过错,举证责任在承运方;又考虑到不可抗力的出现,一味要求承运人赔偿,将造成其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给了承运人免责的机会。

第三,第126条也与国际条约相一致。

《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均采用推定过错原则,我国作为《华沙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通过制定相应的国内法与之保持一致。

这也是推定过错原则确定的重要因素。

在厘清了《合同法》和《民航法》的关系之后,再针对《民航法》的具体规定加以阐释。

三、航班延误的法定涵义及其诉因
(一)航班延误的定义
航班延误的定义主要在《民航法》第126条,《民用航空法释义》进一步解释为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合理的期间将旅客运抵目的地点。

而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指承运人机票上或班机时刻表上载明的旅客抵达目的地的时间。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运送时间,就应根据完成该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来判断是否构成延误。

笔者认为上述解释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因为承运人在航班时刻表上载明的时间一般是航班到达的预期时间,本身包含着不确定因素,因此参照各国航空公司的普遍做法,对延误应解释为承运人承担的只是尽最大努力合理地迅速运送旅客及行李的义务。

如果承运人未能证明已履行了这项义务,就构成不合理的延误。

(二)航班延误的诉因
航空运输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活动。

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航空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

航空运输的高技术、高风险性决定了航班延误的原因异常复杂。

据民航总局统计,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有天气原因、航空公司原因、流量
控制、机务、机场、旅客原因、联检系统等几大类。

诸如此类的原因往往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究竟哪些原因是不可抗力,哪些是承运人的自身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统一。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57和58条列举了一些原因但仍不详尽。

民航总局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界定,何况该意见属于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航空公司公开承诺才具备合同效力。

我国目前的立法导向是照顾航空公司的利益,而对旅客的利益考虑较少。

由于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相较而言,承运人举证能力强,而旅客证明因航班延误引起的实际损失要难得多。

笔者建议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责任原因,确定不合理延误的含义及具体的赔偿标准,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运输合同的公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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