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职回避亲属关系图2014
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故旧,由吏部另外派员,另辟称谓“考功别头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开创了科举考试师生故旧回避和亲属回避的先河。
宋代亲属回避,经过了从起初的制度不严格到后来日趋严密,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过程。
宋初规定:“父子兄弟及亲近之在两府者,与侍从执政之官,必相回避”;[7]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要回避;中央政府官员之间的亲属也要回避。
如宰相与执政之间、宰相与六部尚书、给事中、侍郎、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等侍从官之间必须回避。
宋仁宗康定二年(1041)制定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例》,回避亲属的范围从直系亲扩大到姻亲,再扩大到其他旁系亲属。
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
”[8]避亲制度还禁止诸如子承父职之类相互接任地方官。
法令规定:“所注拟外官,其五服之内于法许相容隐者,皆不得相为代。
有敢妄冒居之者,以私罪论”。
[9]官员被任命时,除了自己要填写“射阙状”,声明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还要有两名官员为其写出“保官证”证明。
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实情,一旦发现,“保官证”也要受连坐惩处。
[10]宋代吸取历史教训,对武官的回避严于一般朝代,宋英宗治平七年规定:武官任职前自己呈报亲属关系,除皇帝的特旨外,已经担任了武官的家庭,不得互相通婚。
[11]南宋在官吏任职亲属回避方面比北宋更严格,亲属的范围也更宽泛和明确,甚至只要有婚约尚未成婚的姻亲也要回避。
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卷八《亲嫌・名利敕》对“亲戚”一词,法令作出了具体解释:“诸称亲戚者,谓同居(无服同)若缌麻以上(本宗袒免同),母、妻大功以上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侄女、孙女之子同),女婿、子妇之父、祖、兄弟(孙女婿及孙妇之父、兄弟妻及姊妹夫之父同),母妻姊妹、外孙及甥之夫(妻之姊妹之子若外祖父及舅同)。
诸缘婚姻应避亲者,定而未成亦是。
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③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
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
④子女为在校学生的应注明校名,大学生还应注明有关专业。
⑤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中
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
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
⑥与本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亲属主要包括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单位及职务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
称 谓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与本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亲属
称 谓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领导干部
签 字
年月日
组织人事
部门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填
表
说
明
备注:
1此表分正、反两பைடு நூலகம்,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盖章。
中层干部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表doc
附表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栏,主要填写本人的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女婿、儿媳、兄弟姐妹的有关情况和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市、厅级(军队副师职)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重要海外关系。
已退休或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
称谓、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准确。
称谓的写法要规范:配偶为妻子、丈夫,子女为儿子、女儿,多子女为长子、次子、三子、长女、次女、三女等。
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外(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在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要填写填表时的真实情况。
干部考察对象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登记表
干部考察对象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登记表
考察对象姓名: 羊勇工作单位及职务: 克拉玛依路政海事局
注:①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是指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父亲、母亲及兄弟姐妹的有关情况,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
②年龄(已去世的不填)、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准确(学龄前儿童填“幼儿”,学生要填所在学校名称)。
③称谓的写法要规范:配偶为妻子,子女为儿子、女儿,多子女为长子、次子、三子、长女、次女、三女等,父母为父亲、母亲。
④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要填写目前的真实情况。
⑤此表由本人认真填写,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交考核组(包括电子版)。
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单位及职务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
称 谓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与本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亲属
称 谓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领导干部 Nhomakorabea签 字年月日
组织人事
部门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填
表
说
明
备注:
1此表分正、反两面,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盖章。
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
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
⑥与本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亲属主要包括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2表中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有关情况,以及与领导干部同一单位工作亲属、子女的情况。
③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
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
④子女为在校学生的应注明校名,大学生还应注明有关专业。
⑤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中
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
⑥与本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亲属主要包括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领导干部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单位及职务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
称 谓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与本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亲属
称 谓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领导干部
签 字
年月日
组织人事
部门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填
表
说
明
备注:
1此表分正、反两面,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盖章。
2表中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有关情况,以及与领导干部同一单位工作亲属、子女的情况。
③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
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
④子女为在校学生的应注明校名,大学生还应注明有关专业。
⑤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中
管理人员近亲属工作回避制度
管理人员近亲属工作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公司声誉、公司及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岗位人员(人事/财会审计/仓管)。
第二章近亲属关系界定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近亲属关系包括直系亲属关系、近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其他应回避关系。
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以及他们的配偶。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以及他们的配偶。
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
第三章近亲属回避的定义、原则及内容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近亲属回避,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回避原则。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六条回避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
第七条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制度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招录、选拔(含竞聘)、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奖惩、审计、监察、招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
涉及本人及亲属的应回避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在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管理层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凡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员工考评、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应回避人员的,相关的审核审批人应主动申请回避,相关事项签批权限自动上升一级处理。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推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领导干部按照组织决定,在县、市(工、行委)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的调动或者挂职锻炼。
第三条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为重点交流对象:(一)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州级部门领导成员,州级有关部门重要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人事、财务及其他需要交流的科室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干部交流的主要类型:(一)培养型交流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州级部门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艰苦地区、关键岗位任职或者挂职锻炼。
(二)回避型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正职,一般不得由本地籍或本地出生、生长的干部担任。
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县、市(工、行委)任职满一届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上述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易地或者在部门之间交流。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者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三)任职期满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年的,必须交流。
国考亲属回避关系
国考亲属回避关系国考亲属回避关系,由公务员报考指南频道为您准备,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国考中哪些亲属关系属于需要回避的?答: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公务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利于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一、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涵义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持清正廉洁,防止因亲属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制度,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二、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限制,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隶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人事、审计、财务工作。
任职回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工作;第二步是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安排。
公务回避。
是指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而实行的回避。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必须回避。
公务回避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回避人要自觉申请。
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应有相应的行政约束,使回避真正达到目的。
三、实施回避制度应注意的几个方面1、健全制度。
国家人事部1991年1月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回避的范围、对象、原则及方法。
但从执行情况看,并不理想。
其中一个原因是这项制度不健全。
除了这个《暂行规定》之外,还应建立回避对象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整制度,使这项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迈进。
2、协调关系。
回避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人事管理活动,而是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许多环节相连。
事业单位亲属回避制度
事业单位亲属回避制度在事业单位的管理中,亲属回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保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信力。
亲属回避制度的核心在于避免亲属关系对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在事业单位中,工作的职责和权力涉及到公共资源的分配、决策的制定以及服务的提供,如果亲属关系介入其中,可能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出现,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公众的利益。
亲属回避制度通常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是任职回避,即亲属关系的双方不能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能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例如,父亲不能是儿子的直接上级领导,夫妻双方不能在同一财务部门工作。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在工作中出现偏袒、特殊照顾等不公平现象,确保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是公务回避。
当涉及到具体的工作事务时,如果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比如在项目招标、人员招聘、考核评价等工作中,如果存在亲属参与,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公平性。
另外,还有地域回避的情况。
在一些特定的工作岗位,特别是与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岗位,为了避免亲属关系和地方势力对工作的干扰,可能会要求工作人员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进行回避。
实施亲属回避制度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从组织管理的角度看,它有助于优化单位的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通过避免亲属关系带来的复杂人际问题,能够使工作分工更加合理,职责更加明确,减少内部矛盾和冲突。
从廉政建设的角度来说,亲属回避制度能够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它切断了利用亲属关系谋取私利的渠道,降低了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的风险,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对于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信力而言,亲属回避制度保障了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公众能够感受到事业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是基于客观标准和公正原则,而不是受到亲属关系的影响,从而增强对公共服务的信任和满意度。
亲属回避制度是什么
亲属回避制度是什么
亲属回避: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凡有儿女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工作。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
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
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关于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关于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室或车间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集团或子公司党委作出决定。
第五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六条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集团或子公司党委决定前,可以听取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条集团或子公司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亲属回避范围
亲属回避范围亲属回避范围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职人员应当避免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处理与本人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务。
这是为了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避免出现腐败和权力滥用等问题而设立的制度。
亲属回避范围适用于公职人员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以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等旁系亲属。
公职人员应当在处理与亲属有关的公务时,遵守亲属回避原则,避免出现利益冲突和不公正行为。
亲属回避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在招投标过程中,公职人员应当避免参与与亲属有关的项目。
例如,如果公职人员的亲属是某家公司的股东或高管,那么该公职人员在招投标时应当回避与该公司相关的事务。
这是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在人事任免中,公职人员应当避免对亲属进行特殊照顾或歧视。
人事任免是涉及到公职人员选拔、晋升和调整等方面的事务,公职人员在处理这些事务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因为亲属关系而偏袒或歧视某个人。
3. 在资产处置中,公职人员应当避免与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交易。
如果公职人员的亲属是某家公司的股东或高管,那么该公职人员在处理与该公司相关的资产处置时应当回避,避免出现利益冲突和不公正行为。
4. 在执法行为中,公职人员应当避免利用职权对亲属进行特殊待遇或打压。
执法行为是公职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公职人员在处理执法事务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因为亲属关系而滥用职权。
亲属回避的原则是保证公职人员的廉洁和公正,避免出现腐败和权力滥用等问题。
公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亲属回避规定,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以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廉洁、公正的社会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图
1. 血亲为主的关系: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姑 (配偶)
伯叔 (配偶)
父
母
姨 (配偶)
舅 (配偶)
姑表兄弟姐妹 (配偶)
堂兄弟姐妹 (配偶)
兄弟 (配偶)
己
姐妹 (配偶)
姨表兄弟姐妹 (配偶)
舅表兄弟姐妹 (配偶)
侄子女 (配偶)
子女Biblioteka 甥子女 (配偶)2. 姻亲为主的关系:
父母
孙 己
父母 子女配偶
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说明: 1.血亲为主的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关系(双线框) 、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关系(单线框) ,部分近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关系的配偶) ; 2.姻亲为主的关系。包括:夫妻关系(配偶) 、部分近姻亲关 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子女 配偶的父母) 。
干部任职回避亲属关系图2014
伯叔 (配偶) 堂兄弟姐妹 (配偶) 兄弟 (配偶) 侄子女 (配偶)
父
母
姨 (配偶) 姐妹 (配偶) 甥子女 (配偶) 姨表兄弟姐妹 (配偶)
舅 (配偶) 舅表兄弟姐妹 (配偶)
己
子女
孙
2、姻亲为主的关系:
父母 父母 子女配偶 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说明: 1、血亲为主的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关系 (双线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单线框), 部分近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配 偶); 2、姻亲为主的关系。包括:夫妻关系(配 偶)、部分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zjklzc 绘制
干部任职回避亲属关系图2014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领3c85导干部任职回避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干部任职回避整改方案干部任职回避整改报告领导干部亲属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村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图
2015.01
1、血亲为主的关系:
祖父母 外祖父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姑 (配偶) 姑表兄弟姐妹 (配偶)
《干部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表》
《干部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表》填写说明1、“家庭成员情况”,填写配偶、子女、父母情况(填写顺序为配偶、子女、父亲、母亲)。
如本人有合法的养子女、被抚养人、赡养人、被赡养人,应在此栏填写;父母已去世的要在“备注”中注明。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侄女)、甥(甥女)。
3、“近姻亲关系”,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本表要求填写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以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4、配偶、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中,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经商、定居或与外国人结婚的,均应详细填写。
如:在某国某地某学校学习或某公司做某种工作(或任何种职务)。
5、配偶、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中,被判刑和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也应具体写明。
6、配偶、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较多,表中填写不下的,可另续页填写。
附件:市管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项目释义【姓名】:档案中姓名用字前后不一致或与干部户籍和身份证用字不一致的,应与干部本人沟通,由干部本人提出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确认,应做到档案中姓名用字与户籍和身份证上的用字保持一致。
【出生年月】:依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号文《关于仔细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实际工作中,由于早期的户籍档案难以调查核实,原则上就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干部档案中出生日期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最早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自传材料、学生登记表、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招工登记表、入伍登记表、录用审批表等材料为原始依据。
不能凭干部本人的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户籍复印件,更改或证明干部的出生年月。
凡干部本人提出自己在档案材料中填写的出生年月是阴历,要求按阳历换算的,应以干部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是否注明了阴历为准,如果明确注明了“阴历”二字,方可进行阴阳历换算。
哪些近亲须职务回避
作者: NULL
出版物刊名: 领导科学
页码: 42-42页
主题词: 地区回避;公务回避;孙子女;领导干部;干部回避制度;近亲属;养子女
摘要: 据悉,我国将要实行的干部回避制度,共包括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三部分内容。
职务回避是指互为近亲属关系的干部在任职上相互避开。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领导干部回避的对象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甥子女及其配偶;本人和配偶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儿女亲属;本人和配偶之叔伯姑母、舅父姨母及其配偶;本人和配偶之表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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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子女
孙
2、姻亲为主的关系:
父母 父母 子女配偶 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说明: 1、血亲为主的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关系 (双线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单线框), 部分近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配 偶); 2、姻亲为主的关系。包括:夫妻关系(配 偶)、部分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图
2015.01
1、血亲为主的关系: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姑 (配偶) 姑表兄弟姐妹 (配偶)
伯叔 (配偶) 堂兄弟姐妹 (配偶) 兄弟 (配偶) 侄子女 (配偶)
父
母
姨 (配偶) 姐妹 (配偶) 甥子女 (配偶) 姨表兄弟姐妹 (配偶)
舅 (配偶) 舅表兄弟姐妹 (配偶)
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