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除人寿保险合同
最新恒安标准人寿 解除合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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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人寿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标的是乙方个人的生命健康。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乙方投保的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具体金额以保单记载为准。
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乙方缴纳首期保险费并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具体保险期限以保单记载为准。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等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以保单附加条款为准。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缴纳保险费。
2. 乙方可选择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等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具体支付方式以保单记载为准。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乙方在保险期间未缴纳保险费,且经过甲方催告后仍未缴纳;(3)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
2.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乙方身故;(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4)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
六、如实告知与如实陈述1. 乙方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有关的情况,如健康状况、职业、年龄等。
如乙方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在承保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未如实告知或陈述与保险有关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相关材料或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标准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标准本文介绍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标准。
人寿保险合同是一种个人保险合同,旨在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长期保障。
保险公司在该合同中承诺在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事故、疾病或死亡时给予经济赔偿。
为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人寿保险合同必须遵守一定的条款标准。
一、合同定义人寿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障被保险人寿命和健康的合同。
该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保费支付及理赔等条款,明确保险的范围和保险金的支付条件。
二、保险责任1. 意外事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身故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赔付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或死亡情况来确定。
2. 疾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赔付金额将根据患病程度和治疗费用来确定。
3. 死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任何原因导致身故时,保险公司将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金金额将根据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和给付比例来确定。
三、保费支付投保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保费。
保费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一次性支付需要在保险合同生效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费。
分期支付则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期支付保费。
四、理赔流程1. 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医疗证明、出险证明等。
2. 鉴定保险公司会根据报案信息进行审核,并可能要求被保险人接受医疗鉴定或调查。
这些鉴定和调查将用于确定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
3. 理赔决定保险公司在完成审核和鉴定后,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和条件做出理赔决定。
理赔决定书将详细说明赔付金额和给付比例。
4. 赔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收到理赔决定书后,可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银行账户信息,保险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五、合同解除1. 投保人解除合同投保人有权在合同生效之前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担一定的解约手续费用。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人寿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多、文字严谨,涉及到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保险金给付条件等多个方面。
在购买人寿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公司的承诺和责任。
本文将就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一、保险责任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
因此,保险责任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最为关键的内容之一。
一般来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等特定情况下,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承诺。
具体来说,保险责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身故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2. 生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存活到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3. 意外伤害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身故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4. 重大疾病保险金:当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5. 住院津贴: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每日住院津贴。
保险责任是人寿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被保险人在购买人寿保险产品时,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责任,确保能够获得足够的经济保障。
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支付的具体金额。
一般来说,保险金额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
保险金额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性原则:保险金额应合理,即既不能过高导致保险费用过高,也不能过低导致保障不足。
2. 封顶原则:保险金额应设置最高限额,以避免保险公司承担过高的风险。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合同,其中包含了一系列的条款和条件,用于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1.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条款: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的保险保障金额,保险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限。
该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2. 缴费条款:缴费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以及缴费的方式和频率。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缴费的时间要求。
3.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
该条款规定了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身故、伤残或疾病需要获得赔偿的条件和金额。
4. 免赔额和免赔期条款: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金额。
免赔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期的具体金额和时间要求。
5. 保险金给付条款:保险金给付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条件和方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公司在受到保险事故通知后的赔偿程序和支付要求。
6.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的情况和程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程序,以及解除后的权利和义务。
7. 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当双方产生争议时,可以采取的解决途径,如协商、仲裁或诉讼。
8. 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是指在主险保险合同基础上,额外提供的附加保险保障。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
以上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在购买人寿保险时,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受托人寿险合同条款一、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本合同、保险单、批单、投保人的申请书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点起,到合同所载保险期满日正午止。
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1. 出险当天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而身故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承诺的保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2.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并经医生鉴定确实导致身体某一部分永久性残疾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承诺的保险金额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四、保险费的交纳1. 本合同的保险权利是以保险费的支付为前提的。
保险费应于保险单所载明的日期或保险人和投保人书面约定的日期之前交纳。
2. 若保险人在保险费到期后30日内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保险费到期之日零点起终止。
3. 保单支付保险费的方法:现金、转账、支票等。
五、责任免除以下情况发生,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2. 被保险人在飞行中驾乘民用航空器(包括直升机、滑翔机、动力滑翔机和其他可飞行机器)时,不乘正规客机;3. 被保险人因犯罪或故意违法行为被判刑或拘留;4. 被保险人在参军、警察等爱国义务活动中受到伤害或疾病;5. 被保险人患有或者在保险单或本合同附页中有记载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且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人。
六、合同变更本合同须通过书面协议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应及时向对方提出要求,双方经协议变更后,应及时签署书面变更合同。
经协议变更的,本合同之效力仍待变更合同生效。
七、合同解除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1. 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但应收取一定手续费;2.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真相,且情况严重;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且经催告后仍不能达成协议;八、保险人的资格变更和转移发生保险人变更、合并或分立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有权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解除合同,如被保险人未行使此权利的,则视为同意新的保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九、争议解决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引言】人寿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类型,其目的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向其受益人提供经济补偿。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平衡,保险合同的签订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人寿保险合同为例,为读者提供一个具有范本性的合同结构,并通过详细解释合同各项内容的目的和要求,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此类合同。
【合同正文】保险合同一、缔约方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被保险人姓名)二、合同条款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2.被保险人全称乙方为被保险人,详细信息如下: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国籍:分配受益人:3.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保险金额以人民币(RMB)计算。
4.缴费方式与周期乙方须按照约定的方式与周期向甲方支付保险费,具体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分期付款),支付周期为(月/季/年)。
5.保险责任(根据具体险种描述保险责任,例如:在保险期间内,若乙方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丧失生命,甲方将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额。
)6.免赔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为(具体金额)。
在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待遇受限制情况若乙方因故意犯罪、自杀或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对此类情况下的赔付有所限制。
8.保险合同解除本保险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 乙方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合同终止日期届满。
9.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结论】人寿保险合同范本通过对合同的各项内容进行详细描述,使读者能够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和规定。
其中包括缔约方、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信息、保险金额、缴费方式与周期、保险责任、免赔额、待遇受限制情况、保险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这些内容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和互动,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被保险人乙方:保险公司二、背景与目的甲方希望为其生命及健康安全提供保障,以应对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的风险,保证其及其家人的财务稳定和生活品质。
乙方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并在保障范围内承担应赔付的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期限甲方在本合同中选择以下保险金额和期限:1. 人寿保险金额:(具体金额)2. 保险期间:(具体期限)四、保险责任与免除4.1 保险责任乙方将根据甲方在保险合同中选择的保险金额和期限,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以下情况进行赔付:4.1.1 意外身故:因意外事故导致甲方身故,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相应赔偿。
4.1.2 重大疾病:在保险期间内,甲方被确诊患有涵盖在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相应赔偿。
4.2 免除责任在以下情况下,乙方将免除赔偿责任:4.2.1 甲方故意伤害或自杀;4.2.2 甲方为犯罪行为被刑事追诉;4.2.3 甲方未如实告知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4.2.4 甲方在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发生意外身故或发病。
五、保险费支付方式与有效性5.1 保险费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乙方接受以下支付方式:5.1.1 年度支付:保险费按年度支付,合同签订后的每一年交付。
5.1.2 月度支付:保险费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的每个月交付。
5.1.3 季度支付:保险费按季度支付,合同签订后的每个季度交付。
5.2 保险费有效性甲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按时交付保险费,其保险合同有效。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合同履行,并在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保险责任。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6.1 合同解除在以下情况下,本合同可被解除:6.1.1 双方协商解除: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并经双方书面确认。
6.1.2 单方解除:若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撤销人身保险合同起诉状(精选3篇)
撤销人身保险合同起诉状(精选3篇)撤销人身保险合同起诉状篇1原告:黄,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法定代表人:地址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年11月份,原告经被告的销售人员与被告签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了保险费。
20年10月16日,原告以感到非常渴,全身无力,并且伴随身体消瘦为由入住东明县中医院,经检查,医生诊断为:1型糖尿病,伴随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原告自此长期打胰岛素针,身体受到极大的折磨。
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公司下的兰考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及被告公司下的兰考公司都不予理赔。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版)利益条款的相关规定。
被告应该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撤销人身保险合同起诉状篇2兹拟向某某公司投保人身,内容如下:投保单编号:种类投保人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被人关系地址邮编电话被人情况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编电话年期份数受益人领取日期领取年龄领取方式领取金额期限自年月日中午12时起至年月日中午12时止基本金额附加金额意外伤残保额意外身故保额疾病伤残保额疾病身故保额满期金额生存给付金费率附加险别保额费率附加险别保额费率费本金缴费形式一次性缴费□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其他:付款方式币种开户银行帐号特别约定:被人健康状况:1.目前尚在病假中□有□无2.因病休或因病减轻劳动量□有□无3.因患有其他慢性病而不能全勤工作或经常缺勤□有□无4.有无严重病史□有□无5.癌症、肝硬化、癫痫病、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硬化、性病等□有□无投保人是否健康□是□否投保声明:1)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真实,可作为你公司签发保单的根据,并成为双方合约的组成部分,如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你公司仍可不负任何责任。
保险合同终止怎么退保
保险合同终止怎么退保众所周知一旦保险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亦或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事项所终止的话是可以退保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退保的办理流程。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保险合同终止怎么退保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学习。
一、保险合同终止怎么退保1、申请退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
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须取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由投保人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
2、投保人申请退保,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缴费不满两年的,保险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3、退保人在办理退保时要以下文件:(1)投保人的申请书,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应当投保人书面同意的退保申请书;(2)有效力的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3)投保人的身份证明;(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投保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
二、退保的类型退保可分为犹豫期退保、正常退保。
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解决争议了协议退保的方式。
1、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
一般保险公司规定投保人收到保单后十天为犹豫期。
通常保险公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2、正常退保超过犹豫期的退保视为正常退保。
通常领取过保险金的保单,不得申请退保。
正常退保一般要求保单经过一定年度后,投保人可以提出解约申请,寿险公司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寿险契约在发生解约或退保时可以返还的金额。
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公司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而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金额即为保单的现金价值。
三、保险合同的合同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一)合同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保单编号: ___________ 保险公司: ___________ 投保人:___________ 被保险人: ___________一、保险合同的背景说明本合同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人寿保险服务。
本合同的条款和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保险单、保险条款等文件作为补充和解释,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信息1. 保险金额: 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保险期间: 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3. 缴费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保险费: 每年应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元,保险费应于每年的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缴齐。
三、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保险金额给受益人。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或部分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残疾程度支付相应比例的保险金额给被保险人或其法定受益人。
2. 免责条款: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2)被保险人参与违法犯罪行为;(3)被保险人在驾驶无合法驾驶证的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4)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或酒后参与高风险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四、保险金的申请与理赔1.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保险单;(2)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4)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或死因证明;(5)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公证文件。
2. 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将尽快进行核实与理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最迟在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给受益人。
人寿保险合约条款
人寿保险合约条款一、保险合约的定义人寿保险合约是指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以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生命风险进行经济赔偿为主要责任的合约。
其目的在于在被保险人身故或生存到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二、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 投保人有权了解该保险合约的所有条款内容,并有权向保险公司咨询与投保事宜相关的信息;2. 投保人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正确填写投保单上的内容,如有虚假陈述,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约;3. 投保人有权在合约有效期内随时解除合约,但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4. 投保人有义务告知被保险人的相关健康状况和风险信息,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约;5. 投保人有义务定期更新被保险人的联系方式,在需要时提供被保险人的证明文件。
三、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 被保险人有权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享受保险合约约定的保险金责任;2. 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保险合约的约定,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以及诚信履行义务;3. 被保险人有权知晓保险合约的所有条款内容,并有权向保险公司咨询与保险事宜相关的信息;4. 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赔偿,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服务;5.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例如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四、保险责任与保险金支付1. 保险责任即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险种和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予的赔偿责任;2. 保险公司应根据被保险人生存或身故情况及时支付保险金,并提供相关理赔服务;3.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的调查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或证据。
五、保险合约的解除与终止1. 投保人有权在合约有效期内随时解除合约,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2.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约的情况包括投保人不按时足额缴纳保费、投保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等;3. 保险合约到期后,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主动提出解除意愿,保险合约将自动终止。
人寿保险知识点总结
人寿保险知识点总结一、人寿保险的定义人寿保险是一种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或者死亡时提供一定的金钱保险金,或者给付生存金、死亡金的一种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分类1. 按照保险责任分: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祝寿寿险和定期寿险。
2. 按照投保年龄分:人寿保险分为少年儿童寿险、成年人寿险和老年寿险。
3. 按照保险金领取方式分:人寿保险分为一次性给付型和分期给付型。
三、人寿保险的特点1. 人寿保险具有风险转移功能。
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人寿保险来转移其生存和死亡的风险。
2. 人寿保险具有积蓄功能。
人寿保险在保障被保险人的基础上,也可以将一部分保费积累起来,形成一定的积蓄。
3. 人寿保险具有储蓄功能。
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人寿保险来储蓄,以备将来生活所需。
四、人寿保险的理赔方式1. 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死亡保险金;2. 在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年龄时给付满期保险金;3. 在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或者发生意外事故时给付保险金;4. 在被保险人需要给付抚恤金或者年金时给付保险金;5. 在被保险人需要赔付医疗费用时给付保险金。
五、人寿保险的购买方式1. 个人购买:个人投保人寿保险,需要直接联系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进行购买。
2. 单位购买:单位可以为员工集体投保人寿保险,作为员工福利的一部分进行购买。
六、人寿保险的理赔流程1. 资料齐全: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重大疾病、意外时,需要提供相关的保单、身份证明、医疗证明等资料。
2. 提交申请:将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
3.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会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4. 理赔支付:经过审查核实后,保险公司会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七、保额与保费1. 保额:人寿保险的保额是指投保人在保单上约定的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2. 保费:人寿保险的保费是指被保险人为了购买保险合同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八、人寿保险的权益1. 身故权益: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死亡保险金。
中国人寿退保流程
中国人寿退保流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为客户提供了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
然而,有时客户可能需要退保,可能是因为需要资金或者其他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了退保流程,以便客户能够顺利办理退保手续。
首先,客户需要准备好相关的退保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保单、身份证、银行卡等。
客户需要确保这些材料是完整的,以便顺利办理退保手续。
接下来,客户可以选择前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退保手续,或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退保申请。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客户都需要填写退保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在办理退保手续的过程中,客户可以咨询工作人员关于退保的相关问题,以便了解退保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
在提交退保申请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会对客户的退保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客户可以选择领取退保款项的方式,通常包括银行转账、支票等。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退保款项发放给客户。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退保手续时,客户需要了解保险合同中的退保条款,以便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影响退保的顺利进行。
此外,客户还需要注意办理退保手续的时间,以免因为超过规定的时间而导致退保手续无法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了简单、便捷的退保流程,以便客户能够在需要退保时能够顺利办理退保手续。
客户只需要准备好相关的退保材料,填写退保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就可以顺利办理退保手续。
同时,客户还需要了解保险合同中的退保条款,以便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影响退保的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中国人寿退保流程,顺利办理退保手续。
中国人寿保险解除合同办理流程
中国人寿保险解除合同办理流程
1.确认解除合同的原因:客户需要通过电话或线下渠道与中国人寿保险联系,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例如保险期限已满、不符合个人需求等。
2. 准备相关材料:客户需要提供保险单、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及解除合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3. 提交材料:客户可以通过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中国人寿保险,例如网上保险平台、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等。
4. 审核材料:中国人寿保险将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确认解除合同:经过审核后,中国人寿保险将根据客户的要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解除保险合同。
6. 返还保费: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保费,中国人寿保险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将保费返还给客户。
总之,中国人寿保险解除合同办理流程是一个简单、清晰的过程,客户只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交即可完成解除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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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人寿保险保费吗
法院可以强制执⾏⼈寿保险保费吗
强制执⾏是指⼈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国家强制⼒量,根据发⽣法律效⼒⽂书明确具体的执⾏内容,强制民事义务⼈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的权利得以实现。
下⽂店铺⼩编就“法院可以强制执⾏⼈寿保险保费吗”为⼤家进⾏解答。
法院可以强制执⾏⼈寿保险保费吗
⼈寿保险合同不宜作为强制执⾏的标的。
根据《保险法》第⼗五条规定,未经投保⼈亲⾃到公司填写退保申请,法院⽆权要求保险公司单⽅解除合同。
当保险合同⼀旦解除,投保⼈只能领取保单的现⾦价值,不再享有保险合同的相关权益。
强⾏解除保险合同,必将侵害投保⼈的切⾝利益。
同时,⼈寿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因⾝体和⽣命所产⽣的利益的保障,这⼀利益是⽆法⽤⾦钱计算的,具有很强的⼈⾝依附性。
因此⼈⾝保险合同不宜作为强制执⾏的标的。
《保险法》
第⼗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后,投保⼈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不得解除合同。
法院不可以强制执⾏⼈寿保险费,以上就是店铺⼩编关于相关问题的解答。
人寿保险的八大条款
人寿保险的八大条款(实用版)目录1.引言2.不可抗辩条款3.年龄误告条款4.宽限期条款5.复效条款6.自杀条款7.不丧失价值条款8.保单贷款条款和自动垫交保费条款9.结论正文人寿保险的八大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
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人寿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一些常见的条款。
以下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八大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申请后,经过一定的审查期限,如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合同生效超过一定期限(如两年),保险公司将丧失抗辩权,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2.年龄误告条款: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调整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3.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保险公司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如 60 天。
如果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将中止。
在保单效力中止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4.复效条款:如果投保人因某种原因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导致保单失效,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如两年)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保险。
经保险公司审批后,投保人需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单可以恢复。
5.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后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后两年或再次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支付保险金。
6.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超过一定期限(如两年)后,保单将累积一定的准备金。
该准备金不会因保单有效性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想要退保,保险公司应将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
7.保单贷款条款:投保人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物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通常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8.自动垫交保费条款: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自动垫交保费,以维持保单的有效性。
商业人寿保险条款
商业人寿保险条款商业人寿保险是指以经营为目的,由保险公司与个人或企业签订的长期保险合同,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为被保险人提供人身保障和财产保险,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保险产品。
以下是商业人寿保险条款的详细说明。
一、保险合同商业人寿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生命安全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内容包括保险名称、保险期间、保险金、保险费、保险责任、免赔额等条款。
二、保险期间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1年、3年、5年、10年、15年、20年和终身等。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遇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商业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是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的赔偿款项。
保险金的类型有死亡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年金、分红等。
(1) 死亡保险金:指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时,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2) 生存保险金:指在被保险人存活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3) 年金:指在被保险人达到某一特定年龄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终身(或指定年限)的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4) 分红:指保险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收益情况,将保险公司的利润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方式,一般以一定比例支付给被保险人。
四、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以购买商业人寿保险,以获取保障。
保险费的数额与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年龄、性别、健康状况、职业和工作环境等相关。
五、保险责任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赔偿责任。
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险责任是由保险合同约定的。
六、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一定金额,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若损失金额低于免赔额,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免赔额是为了限制小额索赔而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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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怎样解除人寿保险合同篇一: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摘要: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中止与复效制度,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作出的特别规定。
其中,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的适用前提。
其立法旨意就是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投保人能获得持续保障及保险人降低成本稳固已有业务。
因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返还特性和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吸收各国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在人寿保险合同范围内,设立了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方便以后在保险实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复效制度关系目录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31、宽限期制度32、催告制度43、中止的原因及后果5二、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61、复效的条件62、复效期间保险合同的性质63、保险费补交74、可保条件75、复效成功的条件86、复效期届满未复效的情况8三、复效条款及其他条款的关联性81、复效条款和合同解释权82、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83、复效条款和免责条款9结论9参考文献11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即使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也无须履行给付保险金之义务。
复效,既导致人寿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得以恢复。
在保险实务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出现,由于投保人的疏忽忘记交付保险费而引起的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60天的宽限期内,投保人凭投保单与有效证件到保险公司补交保费后,对保险合同进行复效。
如果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保险费,那么该保险合同就暂时中止,但是在两年的复效期内,由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并且提供可保证明(如健康证明),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复效。
在合同中止期内,出现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一律不予赔偿。
我国《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保险人在两年的保留期间经过后,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也是允许的。
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后,其效力恢复至合同中止前的状态。
但是,在人寿保险中有180天的观察期存在,既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间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张先生于20XX年7月3日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合同与20XX年7月4日生效,但张先生于20XX年9月1日因生重大疾病而住院治疗,由于张先生所购买的保险还在观察期内,所以张先生这次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
中止与复效制度,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的重要机制,其完善对实现保险目的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本文将结合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人寿保险的中止和复效制度,加以分析,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今后保险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仅发生暂时中止合同之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契约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即可恢复,并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合同效力中止而发生改变。
合同未来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合同效力最终可能因为投保人申请复效而重新恢复,也有可能不具备复效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永远失去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的一种法律后果可能是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制度是保险法上特有的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宽限期制度。
然而,我国保险法对于宽限期的宗旨并未予以充分体现,尤其是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等问题,偏向保险人这一方,这就间接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1、宽限期制度宽限期是指在人寿保险合同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对到期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使其在该期限内可以补交续期保险费,而合同效力在此期间仍得以维持。
在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交费期中,投保人可能因为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而出现临时交费困难或者由于外出、生病、疏忽大意等种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保险费,若不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限,会直接导致保险还合同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失效或减少保险金额。
在保险实务中,几乎所有的人寿保险合同都载有:“宽限期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在保单规定的每年的续期保费交付期限到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仍继续享有保险保障,但是该宽限期终止时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者被保险人仍未支付已经迟付的续保保费,则该保险保单的效力随即自动中止,保险人无须发出任何的进一步通知。
也就是说,该保单在宽限期内继续游戏,只要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迟付的续保保费,就不会产生由于迟付续保保费而使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中断,进而使发生的损失可能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
因此,理解宽限期时要注意宽限期只是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的宽限期,其法律效力仅仅作用在投保人的缴费义务上,但是不能理解为保险责任的宽限期。
意思就是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仍然有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迟交或漏交保费,可以在宽限期内补交,这就避免了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因为在宽限期内补交保费不仅使原始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而且条件不变;重新投保有可能因履行一系列的手续而使保费提高或者保险条件变更。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怎样解除人寿保险合同)理,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该给予适当的宽限期间,而不得立即解除合同。
但是,由于保险费的交付关系到整个保险制度的存续,关系着整个社会风险分担体系的完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角度,从根本上保障保险制度的有序发展,我国《保险法》规定宽限期,并且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宽限期的适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获得了宽限期内的免费保障。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人寿保险合同对宽限期去、没有其他约定,投保人可以享有30天或者60天的宽限期。
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般采用的是60天的宽限期,也就是说在合同应该缴费的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未能缴费的,可以在60天内补交未交的保费,而合同处于有效状态,出现保险事故可以获得赔偿。
现行保险法明确规定,在宽限期内,尽管投保人尚未支付应缴纳的保险费,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这是保险法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设置,防止因其他原因未缴费而丧失保险保障。
从复效的性质分析,复效即是对原合同的继续,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并非产生一个新合同。
效力恢复到原合同状态,即应依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原合同约定的缴费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的起算也当然依照原合同的约定。
2、催告制度催告,是指向他人发出的,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间内实施某一特定行为内容的意思通知。
保险法中的催告制度是在保费缴纳期限到期后催促投保人缴纳保费,并且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合同即时恢复到原有效力状态,这是因为人寿保险契约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如果保险合同效力中断,那么被保险人就不再享有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引入催告制度,是因为保险契约一方面赋予保险人优于民法上规定的权利,也可以额外的法律效果告知义务,以平衡其相互关系。
因为保险人在保险专业技术、法律知识及经济上占有强势地位,所以要采用催告制度。
而催告制度不仅仅是让投保人缴付所欠保费,还要让投保人了解欠交保费的法律后果,使投保人明白这中间的厉害关系,确实维护自身的利益。
保险法中催告制度有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和促进保险业务稳定持续的功效:一方面,能够督促投保人履行缴费义务,避免因一时疏忽迟交保费,承担不利的后果;另外一方面,在投保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宽限期的起算,从而维护保险人利益。
在保险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广泛应用催告制度。
在保险实务中,对于人寿保险费到期未付之法律效果,一般采用催告中止主义,即保险人未经合法催告投保人交纳续期保费,合同不产生中止的效力。
虽然投保人承担交费的义务,但显然在缴费期限内何时缴费是投保人的权利,保险公司无权发出催告,即使发出催告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催告到达的意思是指:将信函等文件交付于本人、其代理人、家人或者使用人等,即可谓到达。
分期保险费的催告应于保险费缴纳期届满后为之,才能给产生催告效力。
所以说催告制度应该为强制条款,明确保险人的催告义务,催告不仅是通知欠交保费,更要告知欠交之法律后果,且必须到达投保人支配范围内,以细化复效制度条款,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中止之原因及法律后果保险契约属于债法上契约的一种,在保险契约成立生效后,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另一方面保险人亦有保费请求权,这符合债法契约的一般特征。
保险契约为双务契约、有偿契约,任何一方均须给付或同意给付一定对价,要保人须支付保险费,以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之对价。
因保险契约以其承保危险作为债之内容,并且人寿保险契约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的特点,人寿保险契约所产生之债属特种之债,并非民法关于债的所有规定适用于保险契约,须以保险法无特别规定为限。
人寿保险合同是要物合同,即人寿保险合同是在投保人的首期保费支付后就成立并且生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特指第二期及以后陆续到期而投保人因种种原因忘记交付的保险费,主要是为了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契约成立生效后,不会因为不愿意继续具有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契约而使其中止的约束,造成全部丧失其以前所缴纳保险费的应得利益。
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人寿保险契约效力的稳定,避免因为投保人未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请求支付而导致契约效力的不确定性,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制度。
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并且未复效,将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即保险人对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这是保险实务中通行的做法,保险合同的效力一经中止,则在中止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主要是指保险合同关系虽然仍然存在,但是双方当事人都不用履行其应该履行的给付义务。
所以应该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称为保险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
确实,保险合同效力中断,投保人的缴费义务不能履行,那么保险人也就不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处于未复效的状态。
不存在复效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付赔偿,往往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该赔。
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是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