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黔府发〔1996〕4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1996.02.07【实施日期】1996.0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6]4号1996年2月7日)现将《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以下简称“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与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充装、销售、使用,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燃气设施和加工及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及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

公安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燃气消防监督。

工商、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保证质量、保障供气。

第五条燃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标准。

凡含有苯、甲醇等有害人体健康的新型复合燃料,未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鉴定,不得作为民用燃料使用。

第六条属垄断性的燃气销售价格、经营中的重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及时报告损坏燃气设施和燃气事故隐患的义务。

对有功人员和成绩显著者,燃气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应结合所在城市的资源优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和城市经营网点的布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一、总则气瓶充装是指将空气或其他气体充装至气瓶内,使气瓶获得一定的压力,以便用于生产、工艺或使用的工作中。

为了确保气瓶充装工作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权限分工1.气瓶充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气瓶充装的相关规范、制度和流程;指导和监督充装操作;负责对充装设备和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

2.充装操作人员: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负责具体的气瓶充装操作,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3.内部审核人员:负责对充装工作进行定期内部审核,以确保充装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三、设备管理1.充装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

2.充装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3.充装设备的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四、气瓶管理1.气瓶应具备相应的压力容器证书和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2.气瓶的存放应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严禁将气瓶放置于易燃易爆物品附近。

3.充装前,对气瓶进行外观和阀门等部件的检查,确认无明显损坏和泄漏后方可充装。

4.充装后的气瓶必须标识清晰,包括充装日期、物品名称、充装压力等信息。

五、充装操作1.充装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手套、护目镜等。

2.充装操作前必须将气瓶固定好,防止气瓶倒塌和破损。

3.充装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全程监控充装操作,确保充装过程安全可靠。

4.充装结束后,必须进行泄漏检测和阀门封闭,确保充装的气体不泄漏。

六、事故处理与应急措施1.发生气瓶充装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充装操作,排除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在气瓶充装过程中,如发现气瓶有明显异常或异常声音,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并进行检查和处理。

3.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使用灭火器等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以保障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培训与考核1.充装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2.定期组织充装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知识考核,确保其专业技能的更新和提升。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3号)《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9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等)、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等。

第三条城镇燃气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燃气管理协调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省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模版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模版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检查工作,保障充装品质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气瓶充装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充装检查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气瓶充装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气瓶充装检查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气瓶充装检查流程第六条气瓶充装检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场查验、清洗、充装、密封、检验、贴标、包装、仓储、运输。

第七条进场查验应对气瓶进行外观检查、标识清晰度检查、阀门是否完好检查、防护帽是否完好检查等。

第八条清洗步骤应包括外部清洗和内部清洗,确保气瓶表面和内部没有污垢和杂质。

第九条充装前需进行充装介质的检查和确认,确保充装介质与气瓶的相容性。

第十条充装应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和充装方法进行,严禁超过充装压力和充装量。

第十一条充装完成后,应对气瓶进行密封,确保充装介质不泄漏。

第十二条检验步骤应包括气瓶表面和阀门的部分检查,以确保气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检验完成后,应在气瓶上贴上符合规定的质量标识。

第十四条包装工作应根据气瓶的种类和特点,采取适当的包装方式,确保包装的安全和稳固。

第十五条仓储和运输中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范,确保气瓶不受损坏和泄漏。

第三章气瓶充装检查人员要求第十六条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工作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第十八条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知识更新,保持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条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应保护好个人安全,佩戴好个人防护装备,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充装检查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

贵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等)、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等。

第三条城镇燃气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燃气管理协调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省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能力;鼓励、支持燃气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生产经营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统一规划的燃气基础设施。

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的生产、经营与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所属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质监、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价格、环保、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质监、安监、工商、价格、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工程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且依法办理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消防、环保等手续。

第八条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燃气场(站)工程和燃气输配干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专篇审查意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023年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

2023年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

2023年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气瓶充装质量的监管,确保气瓶充装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压力容器的充装和检查管理。

第三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才能进行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章充装管理第四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充装管理制度,明确充装操作规程,确保充装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充装单位应当采取合适的充装设备和工艺,确保充装过程中不发生泄漏、过充、过热等情况。

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定期对充装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个气瓶进行登记,记录充装信息和检验情况。

第八条充装单位应当对充装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第九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足的气瓶储存和防护设施,确保气瓶的安全存放和交接。

第十条充装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检和互检,确保充装质量的可控性。

第三章检查管理第十一条气瓶的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查工作,包括外观检查、物理性能检验、压力试验等。

第十三条已过期、受损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继续使用和充装。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对合格的气瓶提供检验证明。

第十五条充装单位应当定期委托检验机构对充装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充装单位应当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充装设备和气瓶的使用条件。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下列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停充装和检查资质;4. 撤销充装和检查资质;5. 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3篇)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3篇)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和质量,以及保证相关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制定了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

以下是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检查工作,保证充装气瓶的安全和质量,促进气瓶行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充装气瓶的分类和充装检查的要求第二条按照用途和充装介质,充装气瓶分为工业气瓶、医用气瓶、消防气瓶等。

各类气瓶充装检查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第三章充装单位的责任第三条充装单位应具备充足的充装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充装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充装员,他们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充装检查的程序第五条充装前应对气瓶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是否有破损、变形等问题。

第六条充装前应对气瓶进行压力检查,确保气瓶内的压力符合充装要求。

第七条充装前应对气瓶进行净化处理,清洁内壁及附属设备。

第五章充装检查记录和报告第八条充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充装检查记录和报告系统,记录每台气瓶的充装时间、压力、充装量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充装单位应将每次充装的检查记录和报告定期报送给相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充装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充装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充装气瓶进行定期抽样检查,确保充装的气瓶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七章处罚和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充装检查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十三条对于因充装不合格而造成的事故,充装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充装气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确保气瓶的安全和质量。

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充装作业,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充装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2)一、充装前检查:(1)气瓶是否为站内登记过气瓶。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贵州省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黔质技监特函[2010]532号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贵州省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黔质技监特函[2010]532号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贵州省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贵州省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黔质技监特函[2010]532号)各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气瓶充装站、检验站: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0]638号)(以下简称总局[2010]638号,详见附件)要求,结合我省气瓶安全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我省气瓶充装站和气瓶检验站(以下简称两站治理)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年”和“质量提升”活动年的有关工作要求,消除气瓶安全隐患,遏制气瓶事故,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目标(一)打击无证充装、无证检验的违法行为,清理不符合充装、检验许可条件单位,从充装环节和检验环节夯实气瓶安全基础;(二)打击改装气瓶、充装应报废气瓶、充装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以及非自有产权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落实以气瓶充装站为气瓶安全主体责任的气瓶固定充装制度,坚持对到使用年限气瓶、检验不合格气瓶等应报废处理的制度。

同时,要在2011年10月1日完成护罩可拆卸液化石油气瓶全部退出充装并报废处理的工作;(三)规范充装站行为,建立充装站履行气瓶充装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四)规范检验站行为,建立检验站履行检验责任的长效机制;(五)建立健全信息流通共享机制,形成消除安全隐患、打击非法行为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气瓶充装气瓶检验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气瓶充装气瓶检验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气瓶充装气瓶检验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气瓶充装气瓶检验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气瓶充装单位、各气瓶检验机构:现将《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气瓶充装气瓶检验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下发你们,请结合近期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要求一并落实。

2013年7月15日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气瓶检验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截至2013年6月1日,我省注册登记气瓶165万余只,充装单位244家(308项),气瓶检验机构24家(26项)。

根据我局2013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内容,以及2013年深化“打非治违”行动、“隐患排除年”活动、“本质安全年”活动要求,我局定于2013年7月15日至9月30日,开展气瓶充装、气瓶检验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气瓶两站治理)工作。

现结合近期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批示、要求,特制定本方案,落实气瓶两站治理工作。

一、治理目标(一)夯实气瓶两站基础,提高两站履行安全责任的能力。

(二)理清气瓶数量,掌握气瓶的基础数据及安全基本状况。

(三)落实气瓶定期检验责任,提高气瓶安全保障能力。

(四)严厉打击气瓶两站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气瓶安全隐患。

(五)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批示和工作要求。

(六)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实施前的普法教育工作。

二、治理依据(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使用登记规则》、《车载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气瓶充装、检验涉及的安全技术规范;(四)《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五)《气瓶充装安全技术条件》、《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等气瓶充装、气瓶检验涉及的国家标准;(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等一系列关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国务院、省政府文件。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气瓶充装管理,保障气瓶充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及对气瓶充装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气瓶充装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批准、发证和对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县(区、特区、市)质量技术监局(以下简称市级、县级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取得与充装介质相应的立项、布点、选址,以及符合设计、建设、防雷电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或验收意见;(三)具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及安全设施(包括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堵漏装置等),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气瓶;(四)具有与开展充装相适应的持证管理人员、持证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充装人员,且持证人员不得在外单位兼职;(五)具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六)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低于下列要求:液化石油气瓶5000只,溶解乙炔气瓶2000只,永久气体气瓶2000只,液化气体气瓶500只;(七)申请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储存能力不低于50m3,储罐数量不少于两个,配备有相应的抽真空及残液处理系统,并有独立的残液罐;(八)建立有气瓶电子档案及气瓶技术档案。

第六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一)《贵州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档;(二)工商营业执照(新取证还未取得营业执照单位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的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单位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新取证单位应提交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对应充装介质的立项、布点、选址等批文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的证明;换证单位应提交原充装证副本(附有四年年度监督检查结论)、气瓶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不生产气体单位除外);(五)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范文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范文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充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涉及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充装活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四条气瓶充装活动应在适当的场所进行,人员应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五条气瓶充装活动应定期检查,并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检查管理制度。

第六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气瓶充装检查管理制度第七条气瓶充装检查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气瓶充装工作计划:制定年度、月度和季度的气瓶充装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的充装任务,并安排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二)气瓶充装检查标准:制定气瓶充装过程中的安全标准,包括操作规范、装填比例、充装时间等要求。

(三)气瓶充装检查流程:详细描述气瓶充装检查的流程,包括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中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以及检查后的处理方式。

(四)气瓶充装检查记录:制定气瓶充装检查记录表,对每次充装活动进行记录,包括充装时间、充装人员、充装数量等信息。

(五)气瓶充装检查结果处理: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记录并汇总充装过程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六)气瓶充装检查评估:定期对充装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由专门的评估人员进行,并制定评估报告。

第八条气瓶充装检查管理制度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向充装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气瓶充装检查的内容第九条气瓶充装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气瓶的外观检查:检查气瓶的外观是否有异常,如瓶身变形、磕碰等情况,确保气瓶可以正常使用。

(二)气瓶的材质检查:检查气瓶的材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是否有腐蚀、钝化等情况。

(三)气瓶的标识检查:检查气瓶的标识是否清晰可见,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包括气瓶编号、充装日期等。

(四)气瓶的充装比例检查:检查气瓶充装过程中的装填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安全使用。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人常备[2015]15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7.31【实施日期】2015.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01年1月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燃气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管理。

燃气自供企业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经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燃气行业的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保障供应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燃气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燃气发展规划及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气瓶充装工作安全、高效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气瓶的充装、维护、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本单位设立气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确保气瓶充装工作的安全、质量。

四、充装人员的岗位要求1. 具有相关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技能,熟悉气瓶的充装操作流程。

2. 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并能够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3. 具备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

5. 经过考核合格,方可担任气瓶充装工作。

五、充装操作程序1. 接收气瓶:接收气瓶时应仔细检查气瓶的外观情况,确保气瓶无明显损坏。

2. 洗净气瓶:将气瓶放入清洗箱中,用清洁剂清洗气瓶内壁,保证气瓶内壁干净。

3. 充装气体:将洗净的气瓶放入充气机中,根据需要充入相应的气体,确保充装过程安全。

4. 检查气瓶:充装完毕后应对气瓶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无泄漏、无损坏。

5. 打印标签:在气瓶上打印清晰的标签,标明充装气体种类、充装日期等信息。

6. 入库管理:将充装好的气瓶送入仓库存放,做好相应的标记。

七、安全措施1. 充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包括手套、护目镜等。

2. 确保充装作业场所通风良好,远离明火、高温等危险源。

3.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气瓶充填过程安全可靠。

4. 定期对充装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八、责任制度1. 充装工作的责任由领导负责,对充装工作质量负责。

2. 充装操作人员对充装作业的质量和安全负直接责任。

3. 对于充装作业中的违章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制度执行1. 气瓶充装制度的执行由气瓶管理部门监督,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2. 针对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提出改进意见。

3. 对于执行情况不好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相应的教育、处罚等措施。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入推进“贵州省气瓶安全追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办函〔2019〕63号,附件1)、《省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安办函〔2019〕100号,附件2)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燃气气瓶安全管理,严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行政许可,深入推进“贵州省气瓶安全追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行政许可(一)严格许可要求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进行行政许可时,要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要求。

一是省市场监管局开发并免费推送给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使用的“平台”,已具备气瓶登记、充装、检验功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充装单位行政许可时,应检查充装单位是否应用“平台”并实施信息化管理,是否完善具备储运、销售功能的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提出相应的建设方案和计划。

二是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检查充装单位气瓶数量和介质储存能力是否满足下列要求:充装自有产权气瓶的液化石油气(含二甲醚)充装单位,满足信息化要求的气瓶不少于5000只;对采用“共享气瓶”模式进行充装的液化石油气(含二甲醚)充装单位,满足信息化要求的气瓶租赁数量不少于5000只;液化石油气(含二甲醚)充装单位充装介质储存能力不少于50立方,储罐数量不少于2个。

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六条 属垄断性的燃气销售价格、经营中的重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及时报告损坏燃气设施和燃气事故隐患的义务。对有功人员和成绩显著者,燃气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应结合所在城市的资源优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经营销售燃气器具及瓶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对产品质量负责。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技术监督部门或法定检测单位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抽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必须与燃气经营单位签订供气合同,并建立用户档案。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需要调整气量或暂停供气,必须提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通俗易懂的安全使用手册,开展咨询服务,帮助用户掌握安全使用燃气的知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申办《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获准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仿造、涂改、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严禁在申请资质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中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燃气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燃气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燃气消防监督。工商、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检查管理工作,确保气瓶充装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保障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气瓶充装检查管理工作,包括气瓶充装检查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合格标志的颁发。

第三条气瓶充装检查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气瓶充装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的监管,确保充装的安全合规。

第四条气瓶充装检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进行组织管理,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指导第五条气瓶充装检查管理工作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具体任务由相关行业协会或组织承担。

第六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瓶充装检查工作的日常监督,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气瓶充装检查机构的监管。

第七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气瓶充装检查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有关气瓶充装检查机构的基本信息、充装检查结果等。

第三章检查与监督第八条气瓶充装检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不得放松或者随意变动检查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气瓶充装检查应当采取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增加抽查频次,提高检查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第十条气瓶充装检查应当对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发现充装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或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证件,接受过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进行气瓶充装检查的能力。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检查要求和标准。

第四章标志与证明第十三条检查合格的气瓶充装应当颁发检查合格标志或者证明,以便于验收和使用。

第十四条检查合格的气瓶应当在瓶身标注相应的标志,包括充装日期、气瓶充装检查单位名称等。

第十五条检查合格的气瓶充装证明应当真实、准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检查合格的气瓶充装证明应当具备防伪性,防止证明的伪造和盗用。

贵阳市打击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贵阳市打击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贵阳市打击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贵阳市打击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贵阳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为实施对我市瓶装燃气市场非法经营行为形成有效打击,建立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维护我市瓶装燃气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消除非法经营行为带来的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正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持续开展打击非法瓶装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治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专项行动,规范全市范围内城镇燃气经营行为,重点打击违规违法经营燃气“黑窝点”,消除安全隐患。

并建立健全建筑行业监管长效机制,规范燃气经营市场,逐步推进燃气行业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杜绝违规违法经营燃气行为。

二、工作职责(一)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专项整治行动,不定期对燃气企业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区、市、县及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梳理排查,纠正燃气企业违规经营行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收集非法经营行为信息。

(二)市应急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联动协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瓶装燃气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严厉打击阻碍执法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负责专项打击行动现场治安及维护工作。

(四)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对非法经营瓶装燃气行为进行查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处。

(五)市交委负责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查处。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按职责对燃气产品质量进行监管,核发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依法对钢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燃气计量表、燃气价格进行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经营液化气钢瓶进行查处。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气瓶充装管理,保障气瓶充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及对气瓶充装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气瓶充装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批准、发证和对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县(区、特区、市)质量技术监局(以下简称市级、县级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取得与充装介质相应的立项、布点、选址,以及符合设计、建设、防雷电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或验收意见;(三)具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及安全设施(包括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堵漏装置等),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气瓶;(四)具有与开展充装相适应的持证管理人员、持证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充装人员,且持证人员不得在外单位兼职;(五)具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六)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低于下列要求:液化石油气瓶5000只,溶解乙炔气瓶2000只,永久气体气瓶2000只,液化气体气瓶500只;(七)申请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储存能力不低于50m3,储罐数量不少于两个,配备有相应的抽真空及残液处理系统,并有独立的残液罐;(八)建立有气瓶电子档案及气瓶技术档案。

第六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一)《贵州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档;(二)工商营业执照(新取证还未取得营业执照单位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的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单位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新取证单位应提交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对应充装介质的立项、布点、选址等批文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的证明;换证单位应提交原充装证副本(附有四年年度监督检查结论)、气瓶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不生产气体单位除外);(五)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贵州省气瓶安全监管充装控制设备基本技术参数规范v1.0

贵州省气瓶安全监管充装控制设备基本技术参数规范v1.0

附件4贵州省气瓶安全监管充装控制设备基本技术参数规范一、术语及定义1、防爆控制箱防爆控制箱应符合国家标准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和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3836.3-2010《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要求,并经国家级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EX”防爆认证,取得了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

防爆箱内应设微电脑处理器,可以实现记录充装数据,并对异常数据进行分析预警;具备良好的扩展性,可以将数据实时上传至控制平台,需要和智控充装枪配合使用。

可用于Ⅱ类,1区、2区危险场所,T1-T6组爆炸性气体环境中。

2、充装枪智能液化气充装枪是严格按照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9-2014《爆炸性环境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等安全标准设计制造,属浇封型电气设备。

应实现对物联化气瓶的智能充装控制,用以防止未登记注册、检验超期、报废和非自有产权气瓶非法充装,可用于Ⅱ类,1区、2区危险场所, T1-T6组爆炸性气体环境中。

二、主要技术参数1、箱体主要技术参数(1)满足不间断工作制(2)工作环境a.安装地点的海拔不超过4000m;b.周围环境温度-20℃~+40℃,且24h内的平均温度值不超过+35℃;c.安装地点的最高温度为+40℃时,空气相对湿度不超过50%;在较低的温度下允许有较高的相对湿度;d.在II类含有爆炸性气体的环境场所;e.可燃性粉尘环境中22区场所;f.在无显著摇动和冲击、振动的地方;g.在无破坏金属盒绝缘的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环境中;h.在能防止雨雪及滴水侵蚀的地方;i.污染等级:3级;j.安装类别:II、III类;2、充装枪主要技术参数及型号组成3、充装枪指示灯的定义:充装/系统状态LED灯状态备注待机待机正常待机绿灯慢闪(间隔1秒)枪读头模块错误红绿黑网络通讯异常红绿灯交替慢闪(间隔1秒)枪头通讯异常红灯常亮开机就亮这个,说明是枪箱通讯问题充装正常充装绿灯慢闪(间隔1秒)非自有产权瓶红灯常亮气瓶不属于该气站所属企业当天已充瓶红灯0.2s亮0.2s快闪该瓶当天已充过一次无芯片气瓶红灯1s亮1s暗闪烁无芯片气瓶无法充装超期瓶无法充装红灯眨眼闪(红灯亮0.9秒然后灭0.1秒)气瓶超期芯片异常瓶0.02s红0.02s绿交替芯片异常(2)充装枪电气参数:a)额定输出电压 DC24Vb)额定直流输入电流 1Ac)额定输出功率 25W(3)控制箱电气参数:a)额定输入电压 AC220Vb)额定电流 0.12Ac)额定功率 25Wd)频率 50Hz(4)工作模式:数据扫描驱动(5)工作环境:a)使用大气压力80Kpa—110Kpa(常温常压);b)周围环境温度为-40~+80℃;c)周围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d)与垂直面的安装倾斜度不超过15°;e)在无破坏绝缘的气体或蒸汽的环境中;f)在无显著摇动和冲击振动的地方;(6)防爆标志:需取得国家相关机构认证的防爆认证标志;a)执行防爆标准:GB3836.1-2010、GB3836.9-2014;b)适用范围:本产品适用于Ⅱ类1区、2区危险场所,T1-T6组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四、充装枪控制技术要求充装枪应该满足与省局气瓶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的逻辑控制、物理通讯和业务流程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气瓶充装管理,保障气瓶充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及对气瓶充装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气瓶充装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批准、发证和对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县(区、特区、市)质量技术监局(以下简称市级、县级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充装介质相应的立项、布点、选址,以及符合设计、建设、防雷电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或验收意见;
(三)具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及安全设施(包括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堵漏装置等),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气瓶;
(四)具有与开展充装相适应的持证管理人员、持证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充装人员,且持证人员不得在外单位兼职;
(五)具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
(六)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低于下列要求:液化石油气瓶5000只,溶解乙炔气瓶2000只,永久气体气瓶2000只,液化气体气瓶500只;
(七)申请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储存能力不低于50m3,储罐数量不少于两个,配备有相应的抽真空及残液处理系统,并有独立的残液罐;
(八)建立有气瓶电子档案及气瓶技术档案。

第六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一)《贵州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档;
(二)工商营业执照(新取证还未取得营业执照单位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的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新取证单位应提交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对应充装介质的立项、布点、选址等批文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的证明;换证单位应提交原充装证副本(附有四年年度监督检查结论)、气瓶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不生产气体单位除外);
(五)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七条省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对资料不全的,发出《气瓶充装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气瓶充装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约请具备鉴定评审资格的评审机构实施现场评审,约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贵州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及受理通知书正本各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综合自查报告一份。

第九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应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明确有关评审要求,及时安排现场评审。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应提前7日将鉴定评审工作计划通报省质监局及评审现场所在行政区域的市级质监局,并接受行政监察人员的现场评审督查。

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现场评审应作出现场评审备忘录和评审意见。

现场评审提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整改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进行确认,并在确认整改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同时将评审报告分送省质监局和被评审单位。

现场评审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同时将评审报告分送省质监局和被评审单位。

第十二条省质监局应当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质监局提出复评申请,省质监局自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或指定鉴定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质监局提出换证申请。

气瓶充装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省质监局提出延期申请。

省质监局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时间不超过1年。

有效期届满未获批准,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视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场地明显的位置张贴或悬挂《气瓶充装许可证》,在核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第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对所属的或与订供气合同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将气瓶交由未经有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气体经销单位销售。

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属行政区域的市级质监局报告上一年度气瓶充装情况及气瓶电子档案第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省质监局备案。

单位名称、产权、场地等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质监局申请变更,省质监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或组织现场审核,并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在批准的范围内,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和鉴定评审结论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级质监局要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要求,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

在检查中充装单位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该次检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充装单位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充装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许可条件仍然继续充装的;
(三)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非托管气瓶,以及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气瓶的;
(四)充装非重复充装气瓶、改装气瓶的;
(五)未做充装前检查工作、检查记录的;
(六)未做好充装过程检查工作、检查记录的;
(七)未在气瓶上标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的;
(八)未建立气瓶技术档案、气瓶电子档案或充装设备技术档案的;
(九)发生单位名称变更、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十)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十一)其它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为不合格结论的。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当年年度监督检查结论不得为合格,应结合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判定为整改合格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市级质监局每年应对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进
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应向社会通报,检查结论应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整改合格和不合格。

市级质监局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质监局报告上一年度市级及其所属县级质监局开展的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和现
场安全监督检查等有关情况,其中要汇总出该区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名单、各类气瓶数量、气瓶使用登记情况和气瓶报废情况。

连续四年年度监督检查为合格的可以直接办理换证。

第二十三条充装单位在申请办理许可期间,擅自充装或伪造许可证,省质监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撒销许可的,自撒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省质监局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监督管理部门和鉴定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
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原《贵州省气瓶充装管理暂行办法》(黔质技监特[2005]149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