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政策解读一、《条例》出台的背景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现状,推进全区老龄事业和服务业的发展,解决内蒙古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老龄事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律体系还没有健全等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立足上位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特色,在2014年自治区老龄办发挥职能职责作用,组织开展了《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简称《条例》)。
《条例》已于10月1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二、《条例》出台的必要性《条例》是自治区积极应对老龄化战略的一项重要法制成果,对促进自治区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要将实施《条例》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新要求的重要举措。
《条例》是内蒙古积极应对老龄化战略的一项重要法制成果,对促进内蒙古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坚持城乡统筹,和谐共融,坚持“不抵触、可操作”。
《条例》共40条,对养老体制和原则、家庭赡养、居家养老、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条例》所规范的内容,既细化了上位法,又充分考虑了自治区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主要内容大致分为四部分:一是在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一些补充规定;二是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三是总结我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做法,作出了一些创制性规定;四是对一些关键条款作了与上位法衔接性规定。
老年人赡养普法宣传内容
老年人赡养普法宣传内容在当前社会中,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长,老年人赡养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赡养老人是每个家庭都面临的一项重要责任,而普法宣传在老年人赡养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老年人赡养的普法宣传内容,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正确对待老年人的态度。
首先,我们应当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让大家了解到国家对于老年人赡养的法律规定。
老年人赡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
通过普法宣传,我们可以耐心讲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让老年人和其子女们都了解自己的赡养权益和义务。
其次,我们要加强对于老年人赡养的道德教育。
普法宣传的目的不仅是告诉人们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培养人们对于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
无论是子女还是社会大众,都应当明白老年人是社会中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群体。
通过开展相应的道德讲座和活动,我们可以教育人们要尽力为老年人提供帮助,不可以对老年人进行虐待或忽视。
此外,我们也要鼓励人们主动建立和老年人的良好互动关系,为他们提供陪伴和关怀。
最后,普法宣传还应当倡导社会的共担责任,推动家庭和社会多方面的参与。
老年人赡养问题不仅关乎家庭,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
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机构等应当共同承担起老年人赡养的责任,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服务。
同时,对于赡养义务不履行或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也应加大打击力度,让那些违法者付出应有的惩罚。
综上所述,老年人赡养普法宣传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一环。
通过普法宣传,我们可以让人们了解到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也培养人们对于老年人的关爱和尊重。
在家庭和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相信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让每位老年人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尊严和幸福。
2019放弃赡养老人权协议书范本
2019放弃赡养老人权协议书范本在协议签定前由()来向相关所有赡养人的家庭或其中的一员发出签定协议日期和协议书上大概的内容(以手机短信为准),并电话再次通知到当事人,未能在协议日完成签字协议人员将不再补签,作为完全弃权(即没有赡养的义务和不得继承被赡养人遗产。
) 被赡养人:住址:赡养人(被赡养人的子女,以家庭为单位):自愿放弃被赡养人遗产并不参与赡养者,将不在此协议书上赡养人一栏签字,以此作为弃权的重要依据。
赡养人家庭代表:赡养人家庭代表:赡养人家庭代表: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如下:一、赡养内容1、被赡养人与赡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生活水平。
2、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
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和照料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赡养人护理。
3、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不得侵占或私分被赡养人的财产及其它合法收入。
二、赡养人的义务:1.赡养人应每月出资300rmb作为生活费用给到被赡养人,每年收取2次,即半年为一周期收取一次(即:每半年付1800rmb,必须一次付清,不可分批到帐,),特此新立一个帐户为赡养基金(帐号和开户行:)。
时间:()2.为了方便管理现推荐:为代表负责账务的管理与分配,推荐:为监督人,为赡养人的出资做公平、公正的督促作用,使赡养人全部的出资费用完全应用到被赡养人身上。
3.被赡养人特殊情况生病或住院时,所有赡养人都应共同出资负责、承担一切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拒付。
三、被赡养人的生活安排:1.被赡养人可选择居住在自己的住房内,安排护工人员悉心照料,护工人员每月工资在赡养基金中支出,被赡养人及护工的日常开支在被赡养人的当月养老金中支出。
专项扣除项目及标准2024
专项扣除项目及标准2024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根据国家政策和税法规定,自2019年起,我国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政策,旨在减轻广大纳税人的负担,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专项扣除项目及标准的确定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截至2024年,我国的专项扣除项目已经明确,并且相应的标准也有所调整,以下是2024年的专项扣除项目及标准:1. 子女教育支出,每个子女每年可扣除3000元。
这一项目的扣除标准相对较低,但是对于有子女的纳税人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教育的费用负担。
2. 继续教育支出,每年可扣除3000元。
在现代社会,继续教育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一项目的设立对于提升个人素质和提高就业竞争力起着积极作用。
3. 住房租金支出,每年可扣除12000元。
高昂的住房租金一直是城市居民的一大负担,通过这一项目的扣除,可以减轻租房者的压力。
5. 赡养老人支出,每年可扣除24000元。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赡养父母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的一项重要责任,这一项目的设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赡养负担。
6. 大病医疗支出,按实际情况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是家庭财务压力的一个重要来源,通过这一项目的扣除,可以帮助纳税人减轻医疗费用的负担。
8. 其他专项支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支出,税务部门会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规定和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每个专项扣除项目,纳税人必须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并且这些支出必须真实有效。
如果发现有虚假申报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的专项扣除项目及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纳税人减轻个人所得税的压力,提高税收公平性。
纳税人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这些专项扣除项目,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付。
希望相关政策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和执行,为广大纳税人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福利和便利。
可编辑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3—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4—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5—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6—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7—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2年-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2年-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30题)1、以下关于试用期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B.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C.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D.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答案】 D2、(2016年)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的原则。
A.教育为主、惩罚为辅B.感化为主、挽救为辅C.教育为主、劳动为辅D.劳动为主、惩罚为辅【答案】 A3、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B.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服务C.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D.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答案】 D4、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彩票的说法,错误的是()。
A.彩票发行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代理销售彩票B.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C.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D.彩票代销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答案】 C5、某县医院收治了一名病人,初步诊断为疑似禽流感。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该医院应依法报告所在地的()。
A.卫生局B.卫生监管所C.人民政府D.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答案】 D6、某村因要决定村办企业承包事宜,现召集村民会议。
本村拥有1010名选民,当天参与会议的村民有900人,会议对上调村办企业承包费一事进行表决,至少( )名村民投赞成票,该决议才能通过。
A.505B.623C.451D.466【答案】 C7、居民陈某,身体虚弱,经常打针吃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对象王某,身体健康,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李某,因家中失火,财产损失殆尽,本人严重烧伤,欠下巨额医疗费用,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老人法律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涉及老年人赡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纠纷,旨在分析老年人法律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甲,男,75岁,退休教师;乙,女,70岁,退休医生,二人系夫妻关系。
甲乙二人育有一子丙,现年45岁,已婚,有一女一子。
甲乙二人于2019年购买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甲乙二人名下。
2020年,甲乙二人因身体原因需要入住养老院,于是将房产出租给邻居丁,租金为每月3000元。
2021年3月,甲乙二人相继去世,留下房产及存款等遗产。
丙认为,甲乙二人去世后,房产及存款应归其所有,遂要求丁搬离出租屋,并将房产过户给自己。
丁认为,甲乙二人生前已将房产出租给自己,租金为每月3000元,且双方签订有租赁合同,自己享有房产的使用权。
双方协商不成,丁遂将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二人的房产及存款是否属于遗产?2. 丁是否享有房产的使用权?3. 房产及存款应如何分配?三、案例分析(一)甲乙二人的房产及存款是否属于遗产?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老年人享有财产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甲乙二人的房产及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属于遗产。
(二)丁是否享有房产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成立后,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甲乙二人将房产出租给丁,双方签订有租赁合同,丁依法享有房产的使用权。
(三)房产及存款应如何分配?1. 房产分配: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老年人去世后,其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继承。
”甲乙二人的房产应由丙继承。
2. 存款分配: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老年人去世后,其存款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继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45111
4、社会服务
鼓励、支持专业服务组织和 个人,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 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 多种形式服务;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 才的培养、使用、评 价、激励机制;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老 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 贴等;
养老机构或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 人的权益等;
5、 社会优待
对常住在本地的外阜老年人 给予同等优待;
4 3 2 1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 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 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
优先优惠服务: 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业, 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等
宜居环境和社会参与
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上规定了推进
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
和舒适的环境,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
小结
我们刚刚通过分析社会热点现象,共同学习了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的立法背景和过程,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该法律的 了解,以便于在生活中熟练使用,帮助老年人。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 哪一年出台的?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容
医疗 养老金 婚姻与财产 住房 4 5 社会参与
处理
赡养 2 1
3
6 老年人 权益保 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 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 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 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 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 利。
3、社会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 鼓励建立 高龄津贴制度 给予基本生活、 医疗、居住等救 助;
民政部福利彩票公益金养老服务 职业技能实训教材研发项目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本省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备、规模适度、覆盖城乡、适应老年群体不同需求的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30日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坚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助、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留成部分,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高养老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调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四)开展老龄工作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五)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法律案例中老年人(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1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老年人权益保护引发的典型案例。
原告李某,男,75岁,系某市某区居民。
李某年轻时,因其子小王在市中心拥有一套房产,李某便与其子、儿媳及孙子共同居住在该房产内。
随着年龄的增长,李某的身体状况逐渐恶化,生活难以自理。
在此期间,李某的儿媳李女士因家庭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逐渐对李某产生了排斥心理。
2019年,李女士提出将李某赶出家门,要求李某搬至小区附近的老年公寓居住。
李某认为,其与儿子、儿媳共同居住多年,且房产为其子所有,自己有权继续居住。
于是,李某将儿子、儿媳及孙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继续居住在涉案房产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某是否享有继续居住在涉案房产中的权利?2. 儿子、儿媳是否有义务照顾年迈的父亲?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李某享有继续居住在涉案房产中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权居住在子女的房屋中,子女有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益。
本案中,李某与儿子、儿媳共同居住多年,且房产为其子所有,李某有权继续居住在涉案房产中。
2. 儿子、儿媳有义务照顾年迈的父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年老体衰,生活难以自理,儿子、儿媳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有权继续居住在涉案房产中。
2. 儿子、儿媳应承担赡养义务,为李某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
本案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居住权益的保障,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化子女赡养义务。
本案判决明确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3. 促进家庭和谐。
本案判决有利于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五、启示与建议1.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正文:----------------------------------------------------------------------------------------------------------------------------------------------------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适应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以及制定医养结合政策措施、老年医疗保健等方面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养老服务机构等方面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法律赡养费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由:赡养费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男,70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68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于1960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张某和李某早年在外地打工,儿子小张和女儿小李分别在外地求学。
2000年,张某和李某回到家乡,开始享受退休生活。
然而,由于李某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家庭经济负担加重。
在此背景下,张某与李某就赡养费问题产生纠纷。
诉讼请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支付赡养费人民币1万元/月。
答辩意见:李某辩称,自己患有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治疗。
自己退休金有限,无力支付高额赡养费。
同时,李某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张某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也应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
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二、法院依法传唤了张某和李某,并通知了双方代理人。
三、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 张某的退休金证明;2. 张某的医疗费用清单;3. 张某的家庭支出清单。
李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 李某的退休金证明;2. 李某的医疗费用清单;3. 李某的家庭支出清单。
四、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某和李某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扶养、相互照顾。
李某患有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张某作为丈夫,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
同时,张某的退休金有限,但仍有能力承担部分赡养费用。
综合考虑李某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每月支付张某赡养费人民币5000元;2. 张某负责李某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住院费用等;3. 双方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费纠纷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了判决。
一、关于赡养费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的丈夫,有义务承担李某的赡养费用。
法律真实案例赡养父母(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李某的父母均已年迈,身患多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
李某作为长子,理应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
然而,李某因个人原因,与父母关系紧张,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导致父母生活陷入困境。
无奈之下,李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赡养义务。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李某的父母在诉讼中陈述,李某自成年以来,一直未尽赡养义务。
在李某结婚后,更是将父母视为负担,拒绝承担赡养责任。
近年来,李某的父母因年老体衰,生活难以自理,李某却从未给予关心和照顾。
为此,李某的父母要求李某支付赡养费,并承担其医疗费用。
2. 调解阶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李某在调解过程中表示,自己愿意承担赡养义务,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支付赡养费。
李某的父母表示理解,但要求李某尽快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尽快履行赡养义务。
3. 审理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了李某的家庭经济状况。
经调查,李某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李某在日常生活中仍有消费。
法院认为,李某虽经济困难,但仍应尽力履行赡养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每月支付赡养费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其父母医疗费用的50%。
4.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赡养义务。
李某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某的财产,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李某终于履行了赡养义务。
三、案件评析1. 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这是我国法律对赡养义务的基本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2. 赡养义务的履行赡养义务的履行包括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
本案中,李某虽因经济困难未能支付赡养费,但仍有能力给予父母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关爱。
然而,李某却未尽到这些义务,导致父母生活陷入困境。
3. 法律对赡养义务的强制执行本案中,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关于赡养的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老年人赡养问题日益凸显。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家庭矛盾等原因,许多老年人面临着赡养难题。
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为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老年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以XX市某赡养法律援助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援助在老年人赡养问题中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2019年,XX市某县老人王某(化名)因赡养问题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王某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
他的妻子已去世多年,留下他与儿子小王(化名)相依为命。
然而,小王因生活琐事与王某产生矛盾,拒绝承担赡养责任。
王某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向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三、法律援助过程1. 受理案件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王某的申请后,立即安排专业律师对其案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王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决定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2. 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案件后,立即对王某的生活状况、家庭矛盾等进行调查。
通过走访王某的邻居、亲戚,律师了解到小王拒绝赡养王某的原因。
在调查过程中,律师还收集了王某的医疗证明、家庭财产证明等相关证据。
3. 法律咨询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为王某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还与小王进行沟通,希望其能够认识到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4. 起诉与审理在律师的帮助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承担赡养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其出庭应诉。
5. 判决与执行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小王承担王某的赡养责任,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
判决生效后,律师协助王某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通过法律援助成功维护了自己的赡养权,体现了法律援助在老年人赡养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法律援助制度的普及与宣传本案的成功,离不开法律援助制度的普及与宣传。
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政策,让更多的老年人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费某2、费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费某2、费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05【案件字号】(2019)皖01民终100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萍赵玲李彧【审理法官】王萍赵玲李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费庆华;费某【当事人】费庆华费某【当事人-个人】费庆华费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费庆华【本院观点】对于费庆华提交的褚友云在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合肥市精神病医院门诊记录,该证据系褚友云2002年的就诊记录,该病例可以证明褚友云2002年存在失眠、头痛、发脾气等精神状况,但并不能证明褚友云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该病例记载的是褚友云2002年的病情,并不能证明褚友云目前仍然存在上述病情,故费庆华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褚友云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赡养人要进行赡养需要具备一定的赡养能力,即赡养应当以赡养人具备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心理条件为前提。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胁迫撤销委托代理回避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庭前调解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赡养人要进行赡养需要具备一定的赡养能力,即赡养应当以赡养人具备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心理条件为前提。
本案中,费某虽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是其目前还在上大学,处于大学学习阶段,其生活来源仍然依靠父母给付,并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和来源,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
另,因费某的抚养费等问题,多年来费某与费庆华数次发生诉讼,双方的父子关系非常紧张,现费某就读于中国科技大学,其所要承受的学业负担也很繁重,且费庆华现仍在履行对费某的抚养义务,故本案就目前现状而言,费某在心理上还没有完全形成自觉理解精神赡养行为法律意义的能力。
综合本案情况,费某现尚不具备精神赡养应当具备的物质条件和心理条件。
2019最新赡养费计算标准
2019最新赡养费计算标准
百善孝为先,自古以来,赡养老人已经成为了晚辈的责任和义务,已经成为了一个不需要强制约束的行为。
现今,赡养最主要的方式就是给赡养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赡养费的计算标准,下面是律师365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与赡养费计算标准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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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赡养费计算标准: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
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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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
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
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
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其实在多部法律中都有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其中《宪法》里面就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相信大家都清楚,宪法是根本法,既然其中有规定赡养义务,那么证明该义务就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不过,有些时候虽然子女已经成年,但是并不具有赡养的能力,这个时候可以适当的减免赡养义务。